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王军同志在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9-13
文号: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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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同志的讲话体现了总局党组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决心,明确了“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迅速组织认真学习,对照检查第一环节工作,查漏补缺;细化第二环节工作方案,拿出时间表、路线图。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带头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深入查摆“四风”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整风精神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同时继续抓好整改落实,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务求实效。要及时总结情况,注重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工作,以实际成效作为评判和检验活动的标尺。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职责,严格把关,继续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3日

  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

  ——在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成果,部署“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刚才,河北省国税局等8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总局党组、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活动态势,坚定信心鼓劲加压

  总局机关和系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近两个月来,总的来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态势向上,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真学深学,夯实活动基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黑龙江省国税局开展“五对照”,深入进行学习和检查。总局机关各支部对学习教育进行了“回头看”。二是坚持联系实际,落实活动主题。总局提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三个服务”;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的“三个实在”;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的“三个禁止”,把“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在税务系统落了地。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开展“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大走访。深圳市国税局深化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开展集中调研和意见征集,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问卷调查,借助各种媒体等方式,真心实意征求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召开纳税人座谈会900多场,走访纳税人8万多户,发放各类调查问卷13万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6000多条。大连市国税局运用“七渠八查”模式,确保听取意见敞开门、心贴心。四是坚持立说立行,贯彻整改要求。注重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对看准的问题不等不拖,能改即改。总局办公厅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清理制度相结合,牵头清理行政和业务类制度362份。吉林省地税局以开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专项整治为抓手推进活动。河北省国税局敢抓敢管,提出“约法三章”,强化整改措施。五是坚持同步推进,强化系统督导。总局组成8个督导组,指导各省国税局,联系各省地税局。各督导组严督实导,规范督导程序,细化督导任务,狠抓中央精神及总局党组部署的贯彻落实。六是坚持统筹推进,促进业务工作。把开展活动与做好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金税三期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浙江省地税局建立覆盖全省的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通过问卷调查,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设,提高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受到了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第29督导组的肯定。其中,浙江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肯定,深圳市国税局教育实践活动得到了中央第29督导组组长张耕同志的表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开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带头还不够充分。个别省局一把手的带头开展活动、带头聚焦“四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特别是有些同志还不能很好地把自己摆进去。二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对活动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存在“跟着走、看着走”,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有的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活动信心还不够坚定。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作风问题积重难返,对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信心不足,对开展活动有畏难情绪或不以为然的心态。四是学习教育还不够扎实。有的学得不深不透、联系实际不够、触及思想不够,一般号召多、具体要求少,重形式、轻内容。五是听取意见还不够深入。有的听取意见范围不够广泛,有的听取意见的对象针对性不够强。六是查摆问题还不够具体。有的说班子多、说自己少,讲客观原因多、挖主观根源少,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没有触及“四风”的实质性问题。七是整改落实还不够有力。有的只有表态、没有实际行动,有的整改问题力度不够、措施不实。八是督促指导还不够严格。个别督导组对有的工作环节把关不够严、督导不够得力,个别同志存在“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动真碰硬的责任心、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同志们:我们既要看到进展成效,以坚定信心决心;又要直面存在问题,以增强动力压力。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全面强化领导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拧紧“螺丝扣”,加大“推动力”,发扬成绩,改进不足,确保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下一环节更好推进。

  二、严把标准质量,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当前,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这是整个活动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总局党组和活动领导小组对做好这一环节的总体目标是: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要以整风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及总局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36字落地要求,以深化学习、找准问题、促膝谈心、写好材料为重要基础,召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今后集中进行整改。具体来讲:

  一要深化学习。按照“宽视野、想大局、重提高”的要求,反复学,细细学,带着如何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如何聚焦自身“四风”问题学。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刘云山同志就进一步搞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六点要求,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要注意学习报纸、网络、党建刊物上介绍的别的单位开展活动第二环节工作,特别是如何聚焦“四风”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从主观上查找问题根源、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查找出自身和班子“四风”问题的能力;提高对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今后工作中坚持践行群众路线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二要找准问题。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要求,以党章党纪、革命历史、先进典型、民心民意为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紧紧聚焦“四风”问题,切实进行“三个查找”,即:在查找普遍共性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的具体问题;在查找班子集体问题的同时,深刻查找自身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在查找“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深入查找思想根源方面的问题。要先查找个人的问题,再查找班子和别人的问题;查找班子和别人问题的同时,也要找一找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什么责任、有多大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的一把手必须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查准查透,不做“夹生饭”,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党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在这方面将严格带头,请同志们监督。

  三要促膝谈心。按照“畅思想、深入谈、求共识”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之前拿出足够的时间精力,真挚诚恳地开展“三轮谈心”,即:第一轮重点谈班子、谈自己,在认真分析日常反馈、民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开诚布公,敞开胸襟,谈班子和自己存在的“四风”问题;第二轮重点相互开展批评、交换看法,有了第一轮谈心的基础,就要打消不应有的顾虑,克服不想谈、不敢谈、不真谈的倾向,相互之间推心置腹、善意批评、坦率交流;第三轮重点深入探讨开好民主生活会、更进一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剖析班子“四风”问题,做到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基本消弭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

  四要写好材料。按照“紧密结合实际、挖掘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的要求,剖析班子和自己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做到“三问自己”,即:一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对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及对照查出的主要问题,逐一检查并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回应,是否讲透了自己的问题、自己的不足,有没有以工作问题代替“四风”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共性问题代替具体问题;二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分析客观原因多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检查剖析自身原因少了,是否讲得都是真话实话;三要问一问自己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是否都能落到实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写出高质量的剖析材料,必须自己写、用心写、反复改。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起草,领导小组要反复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要集体讨论审议两次以上。其中,近期班子主要负责人有调整变化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从自己到任以后多作剖析,敢于担当。要把审议班子剖析材料与修改个人剖析材料有机结合起来。班子剖析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督导组评价和群众评议。剖析材料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有血有肉,深刻明了。建议剖析材料一般分四个部分,即基本评价(其中主要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作风等内容)、“四风”问题(其中还要包括对用车、住房和办公用房、人情消费、三公经费开支、配备秘书等问题的说明)、体会认识(重点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还包括对教育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及收获、感悟)、整改措施。剖析材料篇幅服从质量,内容聚焦“四风”。班子和一把手的剖析材料字数要相对多一些,班子其他成员的剖析材料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五要开好会议。按照“触动思想、触及灵魂,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的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三个到位”,即:摆进去自我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自己成长经历特别是领导岗位上的各种表现,敢于亮丑,袒露问题;摒杂念相互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根据自己对同志的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知无不言,敢于批评、开宗明义,坚决反对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求团结鼓干劲和整改“四风”措施要到位,树立“闻过则喜”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取得共识,增进团结。严防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而要开成灵魂受触动、思想得提高的会,开成同受教育、互警互励的会,真正体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的要求,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同时,一把手也要注意始终把握会议进程,对在会上发泄私愤、无中生有、恶语中伤的要严肃批评。另外,一经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总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拟于国庆节后10月上旬召开,总局班子成员在10月中旬参加联系点省国税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总局机关各单位及各省国税局的民主生活会要在10月中、下旬召开,10月底前全部开完;各省地税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要服从地方党委的统一安排。希望大家科学安排,并为督导组和一把手审改剖析材料留出时间。

  三、扭住关键不放,深入推进确保实效

  教育实践活动后两个环节的任务将更为繁重,要求将更加严格。因此,从总体上讲,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的人、关键的态度、关键的步骤、关键的保证,确保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一步步走向深入,每一步都取得实效。

  一要扭住领导带头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一把手是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班长,党员干部的标杆,是教育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能否抓得深入、抓出成效,关键看一把手的重视、一把手的推动、一把手的带头。我代表总局党组提出了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努力做到担当于心、筹划精心、学习上心、闻过虚心、剖析掏心、批评诚心、整改实心、制度束心、长效恒心。我本人将带好头,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带好头,我们共同牢记政治责任,全程履职尽责。刚才发言的几位一把手,其活动之所以搞得好,就是他们的头带得好,大家要向他们学习。做到领导带头,最基本的标志是:不能简单按上级发的文件“画”,不能简单照下级写的稿子念。要自己动脑、动心、动手,要敢于担当,把活动搁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映在税上。

  二要扭住整风精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整风是我们党解决自身问题的一大法宝,中央多次强调把整风精神贯穿教育实践活动的始终。我们要严格遵循中央要求,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弘扬整风精神,每项措施中体现整风精神,每个步骤中落实整风精神,牢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切实对自身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有效的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三要扭住整改落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解决问题是关键。前一段,我们已经初步解决了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总的看,离教育实践活动目标、离群众期盼还有相当差距。在活动第二环节中,对群众的意见,一把手要带头抓整改,能改的要立即改;需要时日的,要将责任和任务分解下去、布置下去,让专人和部门提早去研究如何整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要在写剖析材料的过程中边写边改,边写边制定整改措施及目标。总之,不能等到活动第三环节再抓整改,要早抓、早改、早作准备、早下决心、早点解决。要把整改落实贯穿到每个环节,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手,不达到目标不收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老大难”、“马蜂窝”问题,一把手要亲自认领、主动担当,以“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的精神整改解决。

  四要扭住强化督导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加强督导工作是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保证。总局党组将始终自觉接受中央督导组的督导。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起系统活动督察员、指导员、联络员、质检员的职责,坚持督查求严、指导求实,紧紧抓住关键问题、重点工作进行督导,代表总局党组严把查找问题关、谈心交心关、自我剖析关、民主生活会关。要切实做到指出问题不留情面,督促整改一抓到底,对思想认识上不去的不放过,查摆问题不聚焦的不放过,自我剖析不深刻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基层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对学习抓得不够、问题找得不准、根源挖得不深的,要责令其“补课”,限时保质完成,否则将向全系统通报批评。督导组要参加各省地税局民主生活会并作出评议,对于召开会议效果不好、问题突出的要给出正式意见,总局党组将以适当方式向地方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馈。

  同志们: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会更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总局机关各单位和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及总局各督导组要有更好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要以更高的标准解析认识上的差距,以更严的要求深入查摆“四风”问题,以更实的作风推进工作、服务群众,以税收改革发展的实绩、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满意度来检验评判活动成效。

  谢谢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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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