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9-22
文号:税总发[201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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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大型企业集团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于2012年开展了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部分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基本完成前期各阶段工作任务。现通报前期有关情况,并安排后续工作如下:

一、 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体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办函〔2011〕8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91号)要求,中石化集团的71户企业开展了税务风险自查,各地税务机关对所在地企业税收自查进行了全面督导。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税务风险集中分析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2〕152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开展了对71户自查企业的分析评估工作,税务总局抽调税务系统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团队,对中石化集团71户自查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14户企业进行了集中案头审计和分户现场审计。

此次专项工作寓服务于管理,对中石化集团整体进行了一次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实践,探索实行了税务总局直接牵头组织实施,各地税务机关系统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方式。专项工作得到了税务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税务总局内部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推动了争议问题的及时解决;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工作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自查。专项工作准备充分、工作开展扎实、工作成效显著。

(二)主要做法

专项工作从理念、方式方法、技术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尝试,主要包括:

1.以风险为导向,探索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专项工作在税企互动、合作的基础上,从企业集团整体环境入手,了解把握企业内控机制,梳理分析企业重大税收风险,对企业集团整体进行了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

2.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建立一体化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制订了规范的工作标准和制度,统一规划和布置各项工作,统一政策解答口径;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同步开展工作。从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实施、信息反馈共享等方面,税务总局及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始终上下联动、统筹协作、紧密配合,形成了一体化工作机制。

3.以业务骨干为依托,打造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专项工作中,从税务总局到各地税务机关,都组成了相应的管理团队,通过团队方式开展自查督导和评估审计工作。税务总局对团队成员进行了专项培训,使团队成员不仅掌握了专项工作必需的税收政策、法律和财务知识,而且熟悉了企业集团所属行业的相关业务知识以及保密廉政等工作纪律要求。

4.区分业务板块,细化行业专业化管理。以企业产业链为线条,区分不同业务板块,充分考虑不同板块的业务特点,梳理风险点、选定自查和审计对象以及组建相应的工作团队。同时,又把各个业务板块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此开展工作。

5.抓住重点事项和重要风险点,进行针对性督导。针对中石化集团生产经营核算特点,梳理汇总了9个方面的重点事项,提示企业自查时重点关注,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重点督导。

6.以税务审计为重点,创新风险应对手段。根据税收风险的高低,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充分借鉴和运用国内外先进的审计方法和经验,统一工作底稿,通过案头和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稳步开展税务审计。

7.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直接从企业(集团)服务器抽取企业ERP系统中相应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电子数据,在采集大型企业系统数据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编制和使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自查)软件,通过税务总局FTP开展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协作,探索运用多种电算化方法,有力地推动了专项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8.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有针对性地向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全面梳理归集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性质和成因,提出完善税务风险防控的建议,及时反馈企业,切实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主要成效

通过税企合作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专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主要成效如下:

1.深入查找分析了企业的主要涉税风险和成因。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作了进一步查找分析。通过对中石化集团14户企业的案头和现场审计,发现存在一些涉税风险,其中部分涉税风险为企业集团内的共性问题。

2.全面掌握中石化集团的整体情况。通过开展此次专项工作,对中石化集团的组织架构、内控机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税务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分析和评价,详细地掌握了中石化集团的整体生产经营和税收管理情况。

3.进一步加强了税企合作互信。专项工作通过税企合作,共同梳理、排查税务风险,实现了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工作过程中,税务部门认真倾听企业意见,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涉税诉求和建议。通过专项工作,加深了税企互信,进一步夯实了税企合作的基础。

4.创新丰富了税务审计这一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的核心手段。专项工作注意探索税务审计的方法、模式和程序,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标准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务审计工作底稿,对工作过程实现了有效控制和规范指导。

5.探索实践了跨层级、跨区域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采取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方式,探索实践了各级联动、跨区域协作、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等工作机制。

6.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化的行业管理团队。通过对中石化集团这种特大型企业集团的自查督导、评估审计实践,团队成员的工作经验和实战能力得到提高,团队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部分企业工作启动较慢,力量投入不足,对专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不能按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部分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工作配合不到位,风险揭示不充分,自查工作流于形式,自查出来的多是浅表问题。少数地区税务机关对专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企业自查督导不到位,自行开展的分析评估工作不够深入扎实,效果不理想;个别地区工作中过于“放权”,统筹力度不够,过于依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形成跨层级的工作合力。在税源管理方面,掌握企业涉税信息不全且信息质量不高,不熟悉企业会计电算化业务,管理团队不稳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要求,税务管理的多层级与集团企业的扁平化、一体化不对称。

二、后续工作安排

截至目前,按照全流程风险管理专项工作的既定安排,前期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消除现有风险;要针对已发现的风险帮助企业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防控潜在风险;要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工作成果,将取得的经验和揭示的风险运用到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当中。后续工作是堵塞风险管理漏洞,实现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把税务总局专业化团队管理能力和经验普及推广,取得最大成效的重要途径;是帮助企业由点到面防控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能力的有效方法。做好后续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几方面任务: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及返回给成员企业金额等后的余额(含利息)为企业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应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返回款未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收入总额的,其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自产自用的回收火炬气、污水等,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各类重油、渣油均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税目注释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方面

(1)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股份公司总部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应征收营业税。

(二)督促14户企业做好税款及滞纳金入库

对税务总局组织调查核实的14户企业分户存在的税务风险,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14户中的本地企业尽快补缴入库税款及滞纳金。具体落实情况要及时与税务总局沟通,如有税款、滞纳金入库与总局调查核实的结论不符,需向总局说明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各地要在2013年10月20日之前将14户企业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情况通过总局可控FTP逐级汇总上报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上传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CENTER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中石化集团专项工作专用文件夹(下同)。

(三)做好其他企业的后续管理

14户企业核实发现的具体风险点及其核查建议已整理成《中石化集团专项工作发现的税务风险点》放在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供各地下载。下载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LOCAL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中石化集团专项工作专用文件夹。各地要以核查总局下发的风险点为主要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组建专门团队,组织14户企业以外的中石化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对照总局发布的风险点做好核查整改工作。

1.各地要布置中石化集团所属71户自查企业中未经总局调查核实的57户企业中的本地企业,结合税务总局通过可控FTP下发的风险点,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复查。各地重点针对总局下发的风险点进行复核,如确认企业存在尚未纠正的税务风险,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各地要布置中石化集团71户自查企业之外没有参加自查的中石化集团所属本地企业,参考税务总局可控FTP上总局下发的风险点和71户企业自查出的风险点,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各地要及时跟进,抽查部分重点企业,掌握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

3.各地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税务总局,并在11月30日前将上述企业整改、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情况,通过可控FTP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税款及滞纳金入库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观念。在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按照一体化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在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技术手段等方面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探索完善系统协作的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提升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坚持开拓创新。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风险点及其核查建议是针对14户企业整理的,各地要在后续管理工作中积极借鉴吸收,拓宽思路、大胆创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探索风险管理的方式手段,并及时总结上报行之有效的新方法和新发现。

(三)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能力,督促企业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要借鉴此次专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向中石化集团位于本地的成员企业出具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并向税务系统内部有关部门推送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及征管措施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大企业的组织架构、内控机制、生产经营核算等特点,建立日常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分析体制,形成税务风险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必要时通过事先裁定、预约定价等制度事先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和关联交易的监控管理,加强审批备案事项的审核和后续管理,及时上报发现的企业重大涉税风险。建立国税、地税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合作,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五)提升服务水平。定期进行高层互访,进一步畅通税企高层对话渠道,加大走访企业力度,密切税企关系。加强与企业执行层的沟通,掌握服务需求,改善服务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提醒,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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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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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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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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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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