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9]84号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09-07-21
文号:财预[200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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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 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 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七条 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 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 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格式见附件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地海关应在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1.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2.进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口;

  3.进口货物数量在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允许的范围内;

  4.《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真实准确,所列税款已经全部缴入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5.企业报关的其他材料完事、真实,已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初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在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 

  (四)将初审文件连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密封报送所在地直属海关。 

  (五)如发现进口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纳税地海关报关的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复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将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以机要方式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待具备条件后,财政和海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税单信息,取消纸质税单的寄送。 

  (四)如发现纳税地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纳税地海关,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财政部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直属海关报送的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二)确认无误后以部发文的形式出具批复文件;

  (三)将批复文件连同《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通过机要方式传递至直属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纳税地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如发现直属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直属海关,并在《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机构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国库。

  第十七条 纲税地海关收到直属海关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对批复文件中的应返税款数额;

  (二)确认无误后向申请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复文号;

  (三)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收入退还书》送纳税地国库办理返税资金划拨事宜。

  第十八条 纲税地国库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和海关出具的《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二)审核返税款项是否已经入库,以前是否办理过退库;

  (三)确认无误后办理返税资金划款;

  (四)将《收入退还书》(付款通知联)盖章后退纳税地海关。

  第十九条 纳税地海关收到国库盖章退还的《收入退还书》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返税”章,并退还给进口企业。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进口企业收到的返税税款,应当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文件没有规定用途的,应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核查进口企业是否存在骗取返税款行为,是否将返税款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发现进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或返税款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追回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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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