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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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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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现作如下解读: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规则》)应运而生。《规则》实施以来,在引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税务人员税收法治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规则》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再适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特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方面,也已作出制度安排。


  基于此,在对《规则》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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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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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为了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与新个人所得税法衔接、统一,以及根据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办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五、根据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划转要求,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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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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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困难情形把握规范、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授权,宁夏区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可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困难性减免工作办理的透明度,确保全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工作开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是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三是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四是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五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二)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所需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相关资料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资料为准。


  (三)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进行了明确: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宁夏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市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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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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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并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精制茶加工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鉴于精制茶加工业农产品原材料和产品较为单一,《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精制绿茶 鲜叶 投入产出法 4.31

精制红茶 鲜叶 投入产出法 4.5

精制绿茶 毛茶 投入产出法 1.05

精制红茶 毛茶 投入产出法 1.15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让纳税人早日享受核定扣除政策,同时减少农产品抵扣环节、抵扣方法调整对纳税人农产品购进和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公告》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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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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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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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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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将于2019年5月31日执行到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税情形


  1.《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是指:由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确认,确实发生的风、火、水、地震等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达到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2.《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且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组织。


  3.《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4.《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性要求,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的任务;或取得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成本的任务。


  5.《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达到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6.《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限制类产业。


  (二)关于受理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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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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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起草本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我局研发了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促进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起草本《公告》。


  二、本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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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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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提出的“在2019年底前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的工作要求,将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于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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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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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据该文件,我局和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这项政策性免税法定为免税项目。为实施法律、落实政策,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在明确免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同时,对现有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汇总,按平移的原则形成《公告》。


  《公告》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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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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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全省对从事稻谷加工等9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部分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增补。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中成药生产、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部分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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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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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4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正式授权地方在50%额度范围内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税降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浙江走在前列,本着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我们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请按授权范围内最高幅度50%给予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经袁省长批示同意,按照“顶格优惠”原则,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行动,第一时间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更大规模实质性降费政策。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据此,我们报请省政府制定了该政策。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明确了减征的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了停征后的资金保障。 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电话:浙江省财政厅电话:8705659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电话:8766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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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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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公告》还明确了缴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职责。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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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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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终止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终止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原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至2019年车辆购置税工作。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将原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满足纳税人多元化办税需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韶关市税务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扩围到各县(市、区)税务局,实现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全市通办。因此,韶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终止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同时全文废止《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两份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终止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同时全文废止《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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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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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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