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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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因此,企业将房产出租给学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学校自有、自用的房产,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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