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据实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以及税率后,开具发票即可。
5.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