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返聘的退休员工支付的报酬按什么缴纳个税?兼职人员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税?我们用下面四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李峰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于2021年3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8000元。2021年5月李峰与A公司又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5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李峰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峰的退休工资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峰返聘收入每月5000元,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否则,可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案例二:孙明为M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那么M公司为孙明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M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孙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孙明和M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M公司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孙明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M公司,支付单位M公司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提到了什么情况下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案例三:李静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每月收入8000元,同时在非关联的L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顾问费。那么李静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兼职收入一定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吗?其实不一定,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社保10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四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小编的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属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但是有的税局认为这也属于兼职收入,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四:K公司是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K公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通过以上可知,K公司和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由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总之,企业聘用相关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关键在于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另外,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应按公司职工对待,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即可。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来源:税屋综合

答疑教育培训费全额扣?满足条件才可以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只有特定行业特定用途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全额扣除。


  近期,税务机关对某法人企业错误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额扣除风险进行核查,最终查补税款143,824.08元,滞纳金24,665.83元。


  政策讲解


  深圳市某保理有限公司,登记行业为社会经济咨询。经风险筛查,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将653833.45元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准许全额扣除的特殊行业、特殊用途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社会经济咨询行业不适用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所以该企业不符合全额扣除的条件。税务机关向该企业告知了其存在的涉税风险及政策依据,纳税人配合进行了整改,并补缴税款143,824.08元,滞纳金24,665.83元。


  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因为对税收政策学习不足,不了解教育培训经费的扣除政策,所以申报时填写错误,以后会多加注意。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风险提示


  如果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特定行业,或属于特定行业但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属于规定的特殊用途,则只能在法定扣除限额内进行扣除,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0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五种情形

房产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二是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从价计征房产税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无论使用与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二、无租使用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商品房应由用于生产经营之月起,开始计算交纳房产税。


  三、免租期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举例: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五、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1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公益性捐赠,这些知识点要牢记

昨夜,郑州洪灾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很多朋友们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您知道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注意什么吗?


  一、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三、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增值税这些税目如何选择

问:申税小微,增值税的税目我有时会搞错,能出一期增值税税目合集帮我梳理一下吗?


  答:好的,没有问题。下面是增值税税目中容易混淆的,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对应税目: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错误税目:交通运输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技术咨询


  对应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错误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技术转让


  对应税目:销售无形资产


  错误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对应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


  错误税目: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


  对应税目: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错误税目: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利用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对应税目: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错误税目: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提供短信服务


  对应税目: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错误税目: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土增税清算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为业主所有

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请问该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人防等为公共事业建造,不可销售的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其中“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A.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B.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C.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5、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2
来源:税中望月

答疑旅游相关的税收政策问答

随着红色七月以及暑假的到来,全国各地旅游景区人气逐渐高涨。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梳理一下和旅游相关的一些税收政策问答,感兴趣的朋友们快来关注一下吧~


  Q1、哪些服务是旅游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Q2、旅游可能会遇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一是差额征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二是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Q3、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要提醒大家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4、旅游企业在景点经营索道和游船,该怎么纳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Q5、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Q6、个人收到外单位赠送的旅游服务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2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其形式多样,各种形式的包装物销售及收取的押金,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征收上有所不同。


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销售货物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时,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押金形式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特别注意:


  酒类包装物押金有特殊的规定: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3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持股平台解散清算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免税?

一、案例


  A公司为12个自然人在2014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12个自然人利用A公司做为持股平台,持有B公司9%股份。2016年B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A公司做为主要股东之一,股票纳入限售,限售期3年。2020年,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决定解散A公司,将持股平台间接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变为12名自然人直接持有。截止2021年6月份,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已经通过中登公司结算系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请问持股平台A公司解散清算过程,12个自然人股东从A公司取得B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免税?如果要缴税,请问都缴纳哪些税?


  二、案例分析


  从形式上看持股平台解散,将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转给自然人,财产的最终受益人没有发生变化,且在这个过户过程中自然人并没有取得现金,很多人认为这是将资产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的问题,不属于纳税行为。但是这个问题换个角度来思考,A公司与12个自然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和纳税主体,A公司由于解散的原因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12名自然人,相当于A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了12个自然人。根据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A公司在清算注销分配过程同时视为转让财产过程,应当按照以下分析缴纳税款。


  1、A公司层面


  (1)增值税


  A公司按照先税务后工商进行结算清算,由于A公司是持股平台,除了持有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资产,股票所有权发生转移过程A公司需要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金融商品转让处理,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差额缴纳增值税。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产品,卖出价格应该按照完成股票过户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买入价可以参考B公司IPO发行价(具体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文件)。


  (2)企业所得税


  A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清算程序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9年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A公司按照60号文件计算出清算应税所得,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因此,A公司在向12名自然人股东过户上市公司股票时应由证券登记公司按照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应税基数,按照0.1%代扣代缴印花税。


  2、12名自然人股东


  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在分配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年6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A公司的12名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各自应分配的剩余资产,分得资产中相当于按各自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取得分红,按股息缴纳个税,剩余金额扣除每个自然人各自的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3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答疑不能作废的五种发票

0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0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3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答疑购入营改增前建造的房屋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不论是在实务中还是微信公众号、微信及微信群,经常有人询问:


  “我(甲)公司2021年6月购入营改增之前建好的办公楼,收到对方开具的税率为5%的销售不动产专票,现我公司对外出租,可否按简易征收5%缴纳增值税?”


  “我(乙)公司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当时取得的是营业税的发票,现对外出租,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以及与上述提问类似的问题。


  税海涛声认为答案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因此,如果是营改增之前(所称“营改增之前”均指2016年4月30日及此前)购入的办公楼,现在用于对外出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租金收入(均指不含税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先看第一个问题。现在的情况是,虽说甲公司购买的是其他单位营改增之前建好的办公楼,收到的也是对方开具的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按照提问中所述的情形,甲公司的办公楼是2021年6月购入的,这就是在营改增以后(所称“营改增以后”均指2016年5月1日及此后)取得的不动产,甲公司现在将营改增以后购置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就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以后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现行税率为9%)计算销项税额,再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至于第二个问题。乙公司是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当时取得的是营业税的发票,现在对外出租,按什么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呢?别说该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没取得,只是取得了当时的营业税发票,但是,我们判断一处不动产出租时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是看购买时取得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而是只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时点(2016年5月1日前或者后)来判断。


  乙公司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现在对外出租,毫无疑问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综上可见,购入营改增之前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出租如何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关键是看出租方购入该不动产的时点(而非该不动产的建造时点),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时就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以后购入的不动产(包括所购不动产为营改增之前建造的),对外出租时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税海涛声

答疑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相关解析——税收直接抵免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


  前期,申税小微推出稿件:【助力“走出去”】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收要点来助力


  今天,【助力“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相关科普系列文章推送继续。


  本篇内容为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干货满满,快来学习一下!


  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01.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解答:


  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02.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解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03.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解答:


  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04.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解答:


  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05.我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设立在A国的分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当地缴纳缴了企业所得税,2017年我公司亏损,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递延至以后盈利年度抵免?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当年未选择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06.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解答:


  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


  政策规定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适用条件


  0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02、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03、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保险赔偿金需要交税吗?

保险赔偿金需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解答:


  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保险赔偿金主要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保险赔偿金是否交所得税,需要区分接受赔偿金的是个人还是企业。


  一、个人不需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二、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保险赔偿金为上述的“其他收入”,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并入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由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税办法也是直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执行,因此上述规定同样是用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到保险赔偿的,作为“其他收入”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然后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税屋

答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27日


  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7
来源:税屋综合

答疑工程签证与确认单的区别

一、工程签证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发生一些原来设计不包含的事项,工程结算时由他来增加或减少工程结算值。


  现场签证,是有关施工当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突发,在原有设计工程量中没有临时增加的工程量,需要现场的甲方代表,监理方签字认可的表格。他可以做为施工方最终决算的依据。工程量签证单,是确定工程量的。而施工现场签证单,可以签量也可以签价。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与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是不同的。在这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并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也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二、工程量签证单与工程量确认单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是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内容,因为没有图纸的依据,为了准确描述所发生的内容而做的签证,这里包括了工程量确认以及附加图等。工程量确认单是现场经过实际测量而确定某项工程发生的量,常见的有甲方代表和监理的认证。


  工程量确认单:仅仅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费用还得算。签证单不只是确认了工程量,还确认了费用,是鉴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可有工作量,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处理结果等内容。


  本文来工程造价课堂、工程造价与工程资料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8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答疑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我们知道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计算方式,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类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方式,快来学习一下吧!


  0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一般指的是价格折扣,是由于促销而发生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若是实物折扣,则视同销售,赠送折扣的物品也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他们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0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除金银首饰外所有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就是不含税的差额部分)。


  0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以原价作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0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05、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1.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06、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8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答疑财政资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一: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2020年12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500万元,另依相关政策规定,应获得财政补贴80万元,该项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间为2021年3月份。请问,A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二:某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2020年12月份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应给予该公司退税100万元,B公司于2021年1月份收到该笔退税。请问B公司取得该笔退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如下: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一中的A公司因获得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挂钩,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2020年12月份与销售收入同步确认。


  税喵提醒:


  依照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A公司还应在2020年12月份就应获得的80万元补贴收入同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二中的B公司应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在2021年1月份予以确认。


  税喵提醒:


  1.依照《政府补助准则》(2017修订,下同)规定,B公司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属于取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参照《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案例6,B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20年12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2021年1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


  由于上述业务,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其他收益”,所得税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因此,依照17号公告规定,B公司应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减100万元,同时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增100万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理税有道

答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税前扣除的四大标准

房地产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税前扣除?能否税前扣除?将对整个项目税负产生重要影响。作为企业财务,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关注扣除的判断标准:


  01、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是红线内的建筑物


  项目范围内的才能够叫做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幼儿园、物业用房、小学等。红线外的建筑物不属于项目范畴,自然不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但红线外的支出是否一定不能扣除?这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实务中常常会常出现特殊勾地条件,如取得土地必须配建学校,如果学校在红线内,自然是作为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共配套扣除,如果是不在红线内,就应该属于特殊土地成本,而非公共配套设施。


  02、公共配套设施在结构上相对独立


  无论是会所、幼儿园还是物业用房,这些公共配套设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结构上相对独立,如果不是独立的空间,而是依附于别的空间,如在地下室内设置的配电室等,就不是单独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应划入对应的独立空间,如人防或地下室。


  这种独立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应的成本可以被单独归集,这决定了公共配套设施要作为一个过渡性成本对象先单独归集核算成本,最后再做二次分摊,将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摊入其他可售面积。


  03、公共配套设施的非营利性特点


  公共配套设施的定义决定了它一定是非营利性,不能够有收入,因为是为所有住户服务,因此应将成本计入所有可售面积。实务中常常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犯错,导致出现巨大涉税风险。


  第一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销售;


  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可售面积,也不能对外销售,但实务中总是有开发商将其对外转让,尤其是地下车位,既然不能独立网签,那就签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与土地等长的永久使用权。这种操作应被视为转让商品房,正参照销售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租、承包经营;


  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依然属于利用设施获取利润,违背了非营利性特点,将原本属于政府或者业主的利益窃为己有,那么自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成本。


  第三种风险:将公共配套设施自己公司占据使用


  这虽然看起来没有直接利益对价,但本质上属于无偿使用,依然应归属于私下改变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行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成本。


  04、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按照税法规定,公共配套设施的未来产权归属有两个方向:


  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种公共配套设施的典型代表有会所、物业用房、车位等,正常情况应移交业主委员会;如业主委员会暂未成立,也应有变通的处理,各地对这个问题意见不一,有的地方认为应移交当地居委会,有的地方认为应在报纸上打公告,还有的地方认为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当地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至少应该移交物业公司代管。


  2、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


  这种公共配套设施的代表是幼儿园、学校、社区办公房等,如果移交应取得政府的移交手续;但需要关注人防设施的特殊性,中国的人防设施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使用,那么实务中的人防设施完工后并不是移交手续,而是独特的验收手续,我认为这依然应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移交,税务机关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人防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税屋

答疑工业企业兼营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取得进项税在营改增后能否申请扣除?

2008年A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建筑业营业税项目。2015年A公司购入了1亿元设备专业用于建筑业,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不同意。2016年5月,继续要求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仍不同意。请问A公司能否抵扣该笔增值税进项税呢?


  DJZ回复:全面营改增前,A公司兼营的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按照增值税流转原理,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进项虽然取得增值税进项,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扣除其对应的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建筑服务专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改变用途,但全面营改增后,属于改变为用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在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说明:以下问题为2021年7月28日,德居正咨询团队与唐山税务局高继峰老师交流内容整理稿,回复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纳税依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答疑罚金、罚款、罚息,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最近申税小微收到很多纳税人的咨询,“罚金”“罚款”“罚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税小微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情况,来一起看看吧~


  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罚金


  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例如:


  公司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


  行政性罚款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例如: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


  2.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


  3.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罚款。


  5.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


  6.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


  7.其它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情形二、与生产经营相关


  经营性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


  例如:


  1.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2.因未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赔偿金。


  3.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4.其它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罚息


  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


  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应注意区分行政性罚款、罚金和经营性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而例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上海税务
1... 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