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出售营改增前外购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时,购买时支付的契税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所以扣除金额为购买价款或契税计税金额,不包括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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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国有企业的党组织给党务工作者的奖励可以从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吗?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的党组织给党务工作者的奖励可以从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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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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