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填报视同销售的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您说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用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疑公司购买一个二手车,取得对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贵司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疑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答疑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不是必须的。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 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答疑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申报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如何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答疑发包方只提供动力的,属于甲供工程吗?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所以,发包方只提供动力的,属于甲供工程。
答疑企业的代建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参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建筑服务业)》(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1号)的规定: “十三、代建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国税函[1998]554号文精神,对代建工程业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代建单位只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代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按提供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如工程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且代建单位与业主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企业重组转入的留抵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当前可以退还的留抵进项税是企业自己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留抵税额,一般认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将被重组注销的纳税人,应在在重组注销前申请留抵退税,接收企业接收的留抵进项税额应当不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具体操作中,重组转入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需与地方税务局确定。
答疑2020年注册成立的软件开发公司,2021年没有营业收入,但当年纳税信评分为89分,是否可以评定为B级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M级。
所以,该公司2021年没有营业收入,纳税信用评价89分的,评定这M级,而不是B级。
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在什么时间发起申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答疑小王的女儿在2020年出生,2022年4月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吗?
国发【2022】8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小王在2022年4月进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不可以扣除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答疑外购房产和土地,一并计价分不开的,要怎么确认资产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所以,外购房产和土地,不能合理分配对价的,全部确认为房屋。
答疑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房屋,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按发票金额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时,购买时间不到一年的期间怎么考虑?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所以,销售旧房按发票金额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答疑夫妻双方婚后买的首套住房,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都是男方一人签订,女方可以全额在个税前扣除贷款利息吗?
国发【2018】41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婚后由男方一个人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由女方一人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的应补的税款,是不是也可以缓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解读,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答疑我们公司的厂区拆迁,政府收回土地,我们取得政府给与的补偿,包括针对房产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说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针对房产的拆迁补偿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房开企业在季度申报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减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及按预交增值税缴纳附加税费?
参考季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答疑我们的资金归集到集团公司,集团给我们利息,我们是否可以开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可以给集团开发票。
答疑我们的信用等级是M级,评定这个级别的标准是什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答疑我们既生产应税产品,也生产免税产品,期间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需要做转出?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依据上述规定,期间费用用于公司整体经营,对应的进项税应该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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