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未办理竣工备案,但商品房已交付给业主并办理交付手续,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为已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虽未办理竣工备案,但商品房已交付给业主并办理交付手续,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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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21年7月成立,2022年1-6月是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怎么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所以,2021年7月新设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在2022年首次汇算清缴结束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待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汇算结果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7月1日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如果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自次月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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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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