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还是受托方发生费用的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明确,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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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3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大风过后,公司对价值4000万元的办公楼的门窗、墙体进行维修,发生支出300万元,是否要增加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发生的墙体的修缮,是恢复房产使用功能的,没有对应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而根据财税【2008】152号明确“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所以,办公楼墙体的维修支出会计上确认为当期费用,不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所以,纳税人对门、窗的更换也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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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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