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支付个人稿酬,支付时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果支付的稿酬是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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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医疗废弃物取得的服务收入按什么项目开具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专业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如没有产生货物的,取得服务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开具发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企业按 “加工劳务”开具发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企业按“专业技术服务”开具发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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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3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2018年3月购入的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2021年10月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该类固定资产适用税率为13%,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为哪一个?

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计算抵扣或转出的进项税额要依据原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专用缴款书);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所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业务的,转出进项税额计算的适用税率为原购进专用发票上的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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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3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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