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支付款项,在扣缴所得税时,什么情况下是源泉扣缴,什么情况下是指定扣缴?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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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计算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时候,扣除的客观因素包括哪些?

参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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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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