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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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哪些情形进行年度汇算才会产生退税?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情形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 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情形2: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情形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 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情形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情形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情形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情形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另外,如果您2019 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都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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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等新政施行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答: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2、修订后的明细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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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修订后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部分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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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修订后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数据项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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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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