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服务为营改增老项目以前没有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现在去税务机关办理补备案,税务告知不用备案了,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就可以了,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如下: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为营改增老项目以前没有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享受简易计税现在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在去办理备案了,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答疑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还是受180天的限制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不受180天的限制,现已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答疑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规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即商业保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我公司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同时销售其他硬件设备,那么购买的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需要分摊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属于上述规定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进行分摊。
答疑我公司因进项大于销项税额,支付的税控器服务费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一直没有抵税,抵税是否有时间限制?明年还能继续抵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有时间限制。
因此,支付的税控器服务费抵减增值税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今年没有抵减完毕,明年还可以继续抵减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员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今年把卖了之后又重新贷款购买了新房,取得贷款还是首套房贷款利率,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即使贷款依然享受首次贷款利率,也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疑耕地占用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疑河北的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购房诚意金10万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因此,您说的情况属于预收款性质,应该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答疑上级工会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由企业代收,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答疑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上是否需要计提?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上是需要计提的。
答疑取得洗车费普票的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了我公司名称和车辆的车牌号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发票的名称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您公司全称,不能填写车辆的车牌号,您公司取得的洗车费普票的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了您公司名称和车辆的车牌号,填写不规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耕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吗?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依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园地、林地、草地……等,没有种植农作物,属于农用地,不属于耕地。
答疑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在2019年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属于企业2016年-2017年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根据上述规定,可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追补至该补充养老保险发生年度(即2016年-2017年)税前计算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答疑个人销售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按1.5%核定征收了个税,明年是否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综上规定可知,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因此,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已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明年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了。
答疑企业从国外进口软件之后再进行本地化改造升级后形成新的软件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为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企业从国外进口软件之后再进行本地化改造升级后形成新的软件对外销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答疑企业对取得特殊工种证书的员工给与奖金奖励,企业对该部分奖金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企业给与的取得特殊工种证书的奖金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当将该部分奖金并入该员工的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员工个人继续教育既有学历教育又同时取得了相关职业证书,本年可以同时享受个税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个税扣除,该文件只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员工个人本年继续教育既有学历教育又同时取得了相关职业证书,本年可以同时享受个税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能提供一下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答疑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第二条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答疑我公司参保车辆进行维修,保险企业要求修理厂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他,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该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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