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员工出差取得航空公司客运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吗?
财政税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所以,员工出差取得客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票面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答疑人参赛获得的奖金按偶然所得交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所以个人参加任职公司之外的比赛获得的的奖金,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稽查出口业务的,稽查期间不可以办理退税,退税款需要在稽查结果出来后才能退回,请问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没达到起征点,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不红冲的,不可以享受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费可以在个税前扣除吗?考取注册会计师的可以扣除吗?
取得职业证书当年可在个税前扣除继续教育费用3600元,之后每年再发生继续教育费不可以扣除;
参考人社部发【2017】68号,注册会计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所以取得注会资格证书当年,可以在个税前扣除继续教育费3600元。
答疑员工国内出差飞机改航班,航空公司收取机票改签费,取得的改签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旅客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改签费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都须加盖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根据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须加盖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章,应加盖代开发票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答疑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是否不用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企业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但是不需缴纳滞纳金,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疑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可否单独适用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答复,分公司虽为独立核算,但不可单独适用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应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餐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餐饮的消费者为企业,则提供餐饮的企业可以给企业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餐饮的消费者为个人,则提供餐饮的企业不可以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给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为个体工商户,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在支付个人服务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我公司借款给其他企业其利息已缴纳营业税,现在给其他企业补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零税率的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给其他企业补开利息发票时应开具不征税的发票,不应开具零税率的发票。
答疑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具的不动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只出台了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取得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取得其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疑合伙企业给合伙人发放工资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合伙企业给合伙人发放工资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答疑公司的房屋发生维修,更新了一部分设备,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否需要增加房产原值?
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答疑我们是房开企业,客户去年在我们公司购房,现在由于我们的原因,解除原购房合同,支付9500元违约金,然后再给客户换另一套方签约,那么我们支付的违约补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规定,对于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2019年6月13日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已废止此文件,因此公司不需要再代扣个税。
答疑江苏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工会经费?
参考《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因此,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暂不交工会经费。
答疑公司销售汽车,同时代收保险费和上牌费用,这些费用是否作为价外费用按销售汽车计算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疑我们公司2014年8月购置汽车,当时取得17%专票已抵扣进项税,现在处置取得的变价收入,是按13%还是17%的税率计销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税率调整为13%。
因此,贵司现在处置汽车,应该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 我们是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同时收取了安装服务费,无法分清软件和服务的金额,那是否会影响软件退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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