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9年7月1日起,是否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


  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324132513261327132813291330133113321333133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