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搬迁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的补偿是否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搬迁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离职补偿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离职补偿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其离职补偿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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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 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不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依据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0.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综上规定,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因此,个人的房屋对外出租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已经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房屋月租金超过5万元未达到10万元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能依据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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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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