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以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发票上的税额交增值税。
答疑企业认定高新技术资格时,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有要求吗?
国科发火【2016】195号: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答疑怎么判断企业取得的土地是否是耕地?
国税地字【1988】15号: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答疑企业买车用于拆卸研究,是否要交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所以企业买新车用于研究拆卸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疑售后回租业务中印花税怎么交?
财税〔2015〕144号: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员工出差时补票上没有乘客信息,但标明应与原票一起使用,补票的金额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客运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信息的客运发票。因为补票票据上没有乘客的信息,所以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闲置的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调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闲置的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如果会计核算时冲减了利息支出,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须调增利息支出;如果会计核算时未冲减了利息支出,计入了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须调整。
答疑我公司将从农民手中租赁的承包地转租其他企业,其他企业租赁土地用于种植药材,我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取得转租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 营改增前签订的房屋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简易方式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前签订的房屋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简易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法上规定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实际上包含了会计核算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在税法上表现为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了。
答疑收到建筑施工合同预收款可以开具发票吗?
根据财税[2017]58号,建筑施工合同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所以,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划拨取得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疑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任职的工资怎么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合伙人的工资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在村的自用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那么从村里租集体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时,扣分包款需要带什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答疑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保险费发票备注栏备注车船税信息,可以以备注信息确认车船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答疑累计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给客户的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高新认定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时,总收入包含收到的项目补贴收入吗?
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所以收到政府的项目补贴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条件,则属于总收入的一部分。
答疑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有起征点是3万元、还是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所以个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收取租金的,月平均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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