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疑企业采购苗木,取得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疑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如何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应付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即,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下设“辞退福利”科目明细核算。
答疑研发费加计扣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怎么填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24.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答疑企业给职工发的奖金,算不算在社保的基数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所以,企业给职工发的奖金,应计入社保的基数里。
答疑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六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答疑个人能否自行放弃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缴纳社保是不能放弃的,不管双方怎么协商约定,法律都不予认可。
参加社保,既是企业与职工的共同权利,也是共同的义务。
答疑年终给购货方返利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个人技术入股,个税怎么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疑销售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无法分清的进项税额如何分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答疑哪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直接向税务局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
从事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符合条件的转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文件规定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前,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参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答疑我公司出售使用过的小汽车,二手车市场代开的发票是否会给我们一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二手车市场代开的发票是不会给贵公司。
答疑建筑公司出租营改增之前的塔吊,能否采用简易计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疑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缴还是由股东自建申报缴纳?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疑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答疑企业通过下水道排放污水,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参考《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因此,若企业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属于应税污染物的污水,则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疑非金融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政府债券转贷协议,是否涉及缴纳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征税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非金融企业与政府均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双方签订的政府债券转贷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要将专用发票及设备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提供建筑施工的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现在不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应当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接受服务方应当取施工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的请明资料、相关合同及银行转账付款的单据及会计核算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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