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850号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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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17
文号:国税函[2008]8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844号 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各地收到2008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08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中国戏曲为题材,各票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京剧。空城计)、2角(豫剧。花木兰)、5角(秦腔。龙凤阁)、1元(评剧。花为媒)、2元(黄梅戏。女驸马)、5元(粤剧。昭君出塞)、10元(川剧。白蛇传)、50元(越剧。红楼梦)、100元(昆剧。十五贯)。

二、税票规格

2008年版9枚印花税票规格均为 40mm×30mm ,图案左侧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下侧印有"2008(9-X)",表明2008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2008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副联,规格均为 20mm×30mm.图案各为9个纳税大户企业名称及企业图标。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印刷;

(二)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印刷;

(三)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

(四)100元,50元,10元,1元这4种面值的税票是采用防伪荧光纤维丝的邮票纸印制;

(五)1角,2角,5角,2元,5元这5种面值的税票是采用防伪荧光点的邮票纸印制。

四、税票包装

2008年版印花税票9个票面的包装均为每张20枚,100张一包, 5包一箱,每箱计1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副联一并出售给纳税人,纳税人在贴花时,可以将副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副联。

(二)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印花税票需求量计划按整数最低1万枚发运。

(三)发运各地的印花税票数量将用电子"印花税票核对回执单"的形式在税务总局局域网(FTP)上发布,请各地收到印花税票后及时下载"印花税票核对回执单",验收无误后加盖公章,使用机要函或挂号信报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会计处)。

(四)2008年版印花税票样本册也将于今年10月份开始通过北京市机要局发至各省及地市一级税务机关,请各地市税务局及时查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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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16
文号:国税函[2008]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法规部分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提示——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条款废止]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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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09
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8]826号 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强化服务,督促落实,做好利息税暂免征收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迅速、主动地与各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督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本地区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储蓄机构,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储蓄机构快速、顺利地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储蓄机构加强储蓄机构内部,特别是各营业网点的政策培训和解释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分段征免的规定,正确扣缴或免征跨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的利息税,并向储户解释清楚。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确保利息税暂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各界、储蓄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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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0-09
文号:国税函[2008]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开具,且注明的税率为13%的,准予继续按11%计算办理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开具,且注明税率仍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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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财税[20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新疆、宁夏、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06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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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国税函[200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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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财税[2007]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万向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万向集团公司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万向集团公司在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对汇总(合并)纳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万向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万向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万向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万向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万向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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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国税函[2007]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监[2007]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指导,规范专员办的审核行为,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工作,加强专员办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员办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并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局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依据、上级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审核方式包括非现场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四条 专员办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开展重点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专员办与省级国家税务局之间应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书面报送“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省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一级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级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年度决算与年度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原因说明。

  第七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见附1),对送审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2)。

  第九条 为保证审核时限和审核质量,专员办在受理省级国家税务局送审材料之前或审核过程中,要选择部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地核查。专员办实地核查的县(市)一般应不少于3个。

  在实地核查中,被核查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代征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专员办在实地核查中,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定签订“三代”税款代征协议以及按代征协议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计提比例情况;

  (五)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专员办内部要建立审核工作三级复核制度,主管处经办人负责具体审核;主管处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办领导对主管处复审意见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专员办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须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经审核,发现××元手续费存在违规问题(具体描述)。

  第十四条 专员办向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审核意见书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监督检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专员办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政策和收支数据审核资料信息库;

  (二)调查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需关注的问题;

  (三)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和拨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追踪国家税务局系统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违规问题纠正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专员办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回执

  2.审核意见书
附1:

          回  执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报送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材料。

  经查,送审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财政部驻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审核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我办于××年×月×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检查了××、××等县(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年年初手续费结余资金××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拨入手续费××元,支出××元,结余××元(其中:应付未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元)。

  我办在实地检查时,共抽查“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元,占全省国家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金额的×%。

  二、审核意见

  (肯定意见)经审核,未发现违规问题。

  (带说明段意见)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金额××元。(具体描述违规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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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10
文号:财监[200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重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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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09
文号:国税函[2007]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现就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1号)规定,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1. 跃进汽车集团贸易公司

  2. 南京跃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3.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模具装备有限公司

  4. 南京跃进金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 江苏跃进常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 南京跃进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7. 跃进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8.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9. 南京跃进发动机有限公司

  10.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物流有限公司

  11. 南京南汽冲压件有限公司

  12. 南京南汽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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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1-08
文号:国税函[2007]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解决城市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抓,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列为行业整顿的重点,这充分说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适时调整和完善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大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各个领域和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违法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针对房地产业涉税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等特点,为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检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的文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税收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税收征管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通过掌握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情况,搞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二)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2007年税务总局税务检查工作要求,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列入检查重点,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

  (三)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作为本系统内部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随意减免税等问题。

  (四)加强内外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建设部牵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建设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法规、稽查、征管、税政、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执法、查处违法的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建立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落实“先税后证”等管理制度;要实现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传递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存贮,稳步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7-8月份,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规定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9-10月份,省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11-12月份,国家八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阶段性检查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对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加强跟踪调研,完善管理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这次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措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之前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有关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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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6-18
文号:国税发[2007]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行[2007]49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各部门在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则行[2006]313号)过程中,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新开全列软席列车等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作了补充说明,进行统一解答,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掌握。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如何掌握出差人员的报销标准?

  答: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上发生了变化。按照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司(局)长的管理人员,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开支标准待遇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何掌握?

  答:自199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以后,至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司(局)级有关待遇的,在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

  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公杂费。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中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但没有接待单位的收据,如何报销?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对是否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情况应主动、如实申报。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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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5-25
文号:财办行[200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7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题材,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藏羚)、2角(武夷山自然保护区。金斑喙凤蝶)、5角(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扬子鳄)、1元(卧龙自然保护区。大熊猫)、2元(双台河口自然保护区。白鹤)、5元(雅鲁藏布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黑头角雉)、10元(梵净山自然保护区。黔金丝猴)、50元(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东北虎)、100元(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亚洲象)。9枚票规格均为50mm×30mm,图案上印“中国印花税票CHINA”,右下角印有“2007(9-X)”,表明2007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号。

  2007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采用微缩文字;三是采用无色荧光税务标志;四是两条边的正中采用菱形异形齿孔。

  二、2007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副联,规格均为25mm×30mm,图案为9个纳税大户企业的图标。每枚的文字分别为: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角票)、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2角票)、国家电网公司(5角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1元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元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5元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10元票)、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元票)、联想控股有限公司(100元票)。

  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副联一并出售给纳税人,纳税人在贴花时,可以将副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副联。

  三、2007年印花税票每张16枚,采用100张大包装和25张小包装两种。每箱均为1万枚,每箱装6大包(16枚×100张×6包=9600枚)和1小包(16枚×25张×1包=400枚)。

  税务总局将按各地上报的2008年印花税票需求量计划最低1万枚发运,各地收到查验后10天内按要求填写“印花税票接收单回执”(税务总局FTP上查找)并报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会计处)。

  各地收到2007年版印花税票即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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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05
文号:国税函[2007]1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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