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11-18
文号:国税发[200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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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的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强化税收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建设人民满意的税务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总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意见》。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要围绕机构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从整体上优化组织机构,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为税收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有力保障。要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把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为建设和谐税收提供有力保障。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是总局党组确定的全局性工作要求,其主要内容就是坚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机构改革要切实落实“三个贯穿于”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改革意见》,拟订本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报总局审批后实施。省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省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市(地)、县(区)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地)国家税务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非领导职数;县(区)国家税务局的数量、名称、级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机关人员编制和部门领导、非领导职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三定规定草案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总局审批,机构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地)、县(区)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总局审批,机构改革原则上于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


  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意见


  税务组织机构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机构设置总体上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要求。但面对税收事业的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二是坚持促进职能的有机统一,实行机构的综合设置、探索专业化设置;三是坚持机构数量相对稳定,重点通过结构调整来优化组织架构;四是坚持机关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时推进,从整体上理顺职责关系;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三)主要目标。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从整体上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促进税务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转变,促进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促进管理机制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专业精细转变,建设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的税务组织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整合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三)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3.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6.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8.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9.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0.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12.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13.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5)收入规划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6)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

  (8)财务管理处
  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

  (9)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10)人事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

  (11)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

  (12)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13)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14)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15)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2.直属机构
  (1)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办法;组织实施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3.事业单位
  (1)信息中心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税收科学研究所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
  (4)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
  (5)集中采购中心
  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6)税务干部学校
  承担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

  4.机构数量
  (1)直辖市局和一类省(区)局内设机构限额14个,二类省(区)局内设机构限额13个。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从上述所列机构中选取。各省局内设机构具体数额由总局确定。
  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可对内设机构职责做出适当调整。为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也可适当整合内设机构。可在货物和劳务税处加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牌子。需要单独设置国际税务管理处并加挂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牌子的,报总局审批。
  (2)省(区、市)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直辖市局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
  (3)省局事业单位限额5个,名称从上述所列机构中选取。
  (4)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办理。

  5.机构职责划分
  (1)外事职责一般由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承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交给办公室承担。
  (2)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一般由人事处承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交给机关党委办公室或教育处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或教育处承担的,加挂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3)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不再保留直属分局,其职责划入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暂需保留的,其职责、编制、领导职数单独报批。

  (三)人员编制
  1.行政编制
  直辖市局和一类省(区)局行政编制195名,二类省(区)局1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每个处级机构配备3名、挂牌机构配备1名的办法进行核定。处级非领导职数不超过领导职数的50%.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2.事业编制
  省局事业编制统一为70名。处级领导职数参照行政处室的办法核定。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税务干部学校事业编制单独核定。
  今后,总局将视省局机关职能调整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
  (一)总局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提出原则性要求,各省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总局、省局机构改革精神,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要突出各层级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重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着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二)机构设置

  1.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副省级市局)内设机构比照省局设置;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单列市局可设置集中采购中心,为事业单位。

  2.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内设机构限额11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科)。

  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市局可适当增加1-2个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纳税服务科加挂纳税服务中心的牌子。

  市局设置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直属机构。

  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票证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也可将有关职责并入其他机构。

  直辖市区、副省级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市局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立税源管理机构、办税服务厅(需做出说明)。

  副省级市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限额8个。

  3.县(市、旗)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内设机构限额8个,名称原则上从以下所列机构中选取: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税政股、税源管理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办税服务厅。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税党字[2007]9号)有关精神,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税收规模较大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局可增设1-2个税源管理机构。

  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

  信息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地级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应级别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县局设置。

  地级市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限额7个。

  4.这次机构改革原则上不对税务分局、税务所设置及各层级、各类别机构级别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向总局报批。

  各级稽查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国税函[2007]9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省级市跨区设置的稽查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副省级市区局的稽查局机构级别为副处级。

  人数较多的稽查局可设置专职监察职位,承担监察工作职责;超过100人的稽查局,可增设1名局领导职数,专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

  1.副省级市局行政编制限额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名。事业编制限额50名。

  2.市局行政编制限额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事业编制限额30名。

  3.县局领导职数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3-4名,纪检组长1名。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意见修订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三定”规定草案。省局“三定”规定由总局审批后实施;副省级市局“三定”规定由省局审核,报总局审批后实施;市局、县局“三定”规定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五、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省局、副省级市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局、县局机构改革于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要切实加强对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重大问题由一把手亲自抓,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根据党组的统一部署,牵头机构改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提出职责整合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总局有关机构、干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选调人员。要结合机构改革,理顺编制管理,不得产生新的混编、混岗问题,有效、有序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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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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