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

       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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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7
文号:国税函[2007]3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7]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4.长城安康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6.长城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7.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

  9.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

  10.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1.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12.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

  13.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2.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5.光大永明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8.光大永明附加成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光大永明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光大永明附加儿童保证保额增加权益两全保险

  11.光大永明无忧宝两全保险

  12.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4.光大永明团体定期寿险

  15.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光大永明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17.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光大永明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9.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21.光大永明金保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三、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广电日生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4.广电日生完美丽人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5.广电日生鸿福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7.广电日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金百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1.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3.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4.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5.广电日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广电日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17.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A)

  1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B)

  1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20.广电日生金至尊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民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民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

  3.国民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国民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5.国民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国民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国民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8.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9.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国泰吉利满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泰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国泰关怀101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4.国泰关怀202重大疾病保险

  5.国泰关怀佳人健康保险

  6.国泰卓越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8.国泰如意菁英两全保险

  9.国泰如意宝贝两全保险

  10.国泰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国泰如意101终身寿险

  12.国泰如意三喜两全保险

  13.国泰附加安宜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4.国泰附加康健住院日额健康保险

  15.国泰团体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6.国泰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国泰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18.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A

  21.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B

  22.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C

  23.国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4.国泰吉利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国泰吉利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国泰顺意101终身寿险

  27.国泰顺意100定期寿险

  28.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29.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30.国泰团体手术医疗保险

  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海尔纽约人寿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

  3.海尔纽约人寿真爱人生两全保险

  4.海尔纽约人寿年年得利两全保险

  5.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

  七、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2.海康附加“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C款)

  4.海康“一生无忧”两全保险

  5.海康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海康“如意256”终身寿险(万能型)

  7.海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8.海康附加康复津贴医疗保险

  9.海康“呵护一生”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2004.5月版)

  10.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11.海康“终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海康“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

  13.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海康“卓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15.海康“摇钱树”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16.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7.海康附加“顺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

  19.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1.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

  22.海康附加“健康赢家”重大疾病保险

  23.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24.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八、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3.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附加幸福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5.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7.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8.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10.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11.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12.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

  13.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九、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欢笑满堂两全保险

  2.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3.恒安标准福惠连年两全保险(万能型)

  4.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7.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8.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9.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十、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新世代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3.恒康天安金多多(C)两全保险(分红型)

  4.恒康天安多利宝(B)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安享宝两全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新世代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7.恒康天安天天康顺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8.恒康天安永康团体医疗保险

  9.恒康天安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0.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特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恒康天安天天无忧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4.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恒康天安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6.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恒康天安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十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2.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华泰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3.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6.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7.华泰人寿康恩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0.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1.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延长缴费年期)

  12.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住院补贴保险

  十四、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盛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金盛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五、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经典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亨通终身寿险(万能型)

  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点金两全保险(万能型)

  5.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6.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永馨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家庭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8.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成长教育两全保险(C款)

  9.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开富贵两全保险(B款)

  1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B款)

  1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馨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1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

  1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牌保镖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6.友邦儿童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7.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8.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9.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0.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2.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13.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5.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6.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8.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0.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1.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2.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3.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4.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25.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6.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

  27.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28.友邦附加永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9.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0.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1.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2.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5.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36.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37.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8.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9.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0.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1.友邦附加住院收入及手术D款团体健康保险

  42.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款团体医疗保险

  43.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款团体医疗保险

  4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款团体医疗保险

  45.友邦附加境外紧急住院B款团体医疗保险

  46.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杂费B款团体医疗保险

  47.友邦玫瑰人生A款两全保险

  48.友邦玫瑰人生B款两全保险

  49.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50.友邦附加永利住院及手术健康保? ??

  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三、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瑞福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瑞福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瑞福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S1454.瑞福德费用型团体医疗保险(A款)

  5.瑞福德管理型团体医疗保险

  6.瑞福德银行渠道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四、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附加创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康福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生命保得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生命附加定期寿险

  4.生命至禧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5.生命至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7.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8.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9.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10.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1.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2.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生命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4.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5.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6.生命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8.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19.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21.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3.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生命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25.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6.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7.生命附加成长康乐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29.生命永逸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30.生命永福附加团体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1.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32.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33.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4.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35.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36.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

  37.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38.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39.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40.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41.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42.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3.生命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4.生命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5.生命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6.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六、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金宝贝两全保险

  2.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费豁免保险

  3.首创安泰金安两全保险

  4.首创安泰附加定期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5.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6.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8.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9.首创安泰小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11.首创安泰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首创安泰附加小福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3.首创安泰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4.首创安泰附加团体手术定额补贴医疗保险

  15.首创安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首创安泰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8.首创安泰人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19.首创安泰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20.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21.首创安泰双盈报吉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贵一生终身寿险

  2.泰康幸福一生两全保险

  3.泰康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泰康附加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5.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6.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7.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8.泰康员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9.泰康员福定期寿险

  10.泰康附加员福重大疾病保险

  11.泰康附加员福误工收入保障保险

  12.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3.泰康相伴无忧两全保险

  14.泰康附加癌症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16.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高诊无忧附加终身寿险

  2.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06)

  3.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4.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5.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6.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7.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8.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C款)

  12.太平财富定期寿险

  13.太平财富附加两全保险

  1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6)

  16.太平高诊无忧终身医疗保险

  17.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18.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19.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6)

  20.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6)

  21.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2.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3.太平卓越医疗保险

  24.太平吉祥如意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25.太平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太平蓝盾团体账户式医疗保险

  27.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

  28.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9.太平绿洲团体附加公共医疗保险

  30.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

  31.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B款)

  二十九、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利保两全保险(分红险)

  2.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3.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5.金运来两全保险(万能险)

  6.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7.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8.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附加合同

  9.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10.金福娃两全保险

  11.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4.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5.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6.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7.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18.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

  19.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22.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4.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5.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6.喜相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8.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9.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10.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11.员工福利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三十一、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招商信诺趸缴型步步为赢投资连结保险

  三十二、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正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正德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正德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正德附加团体医疗保险

  6.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7.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三十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2.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B)

  3.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4.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5.附加安康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6.中保康联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中保康联团体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8.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计划

  9.中保康联终身医疗保险

  10.中保康联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十四、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2.联众团体定期寿险(2006)

  3.联众团体定期寿险(B款)(2006)

  4.安联鎏金岁月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5.安联附加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6.联众金赢世家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7.安联优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8.安联钱程似锦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安联安康至尊两全保险(2006)

  10.安联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11.安联附加防癌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2006)

  12.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6)

  13.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14.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

  三十五、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B)

  2.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C)

  三十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定期寿险

  2.平安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万能型)

  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4.平安金乐章两全保险(分红型)

  5.平安金状元少儿两全保险

  6.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

  7.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

  8.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

  9.平安住院手术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平安附加公共保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1.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约门诊医疗保险

  14.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5.平安附加特别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6.平安附加福康定期疾病保险

  17.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健康保险

  18.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9.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1.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2.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2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5.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

  2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7.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8.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三十七、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丰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3.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5.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

  6.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8.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9.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人保寿险长寿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12.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广东省分公司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2.安康专家日常看护(A款)团体护理保险

  3.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4.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四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A型)

  3.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

  4.国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5.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6.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7.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

  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

  9.国寿附加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1.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3.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4.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15.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16.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7.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8.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19.国寿穗穗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1.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2.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3.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4.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5.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26.国寿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7.国寿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8.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9.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版)

  30.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31.国寿鸿阳两全保险(分红型)

  32.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

  四十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

  2.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3.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4.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6.母婴安康保险

  7.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8.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9.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10.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1.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3.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4.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18.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19.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

  20.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1.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22.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3.绿色救助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4.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2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6.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7.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28.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29.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2.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3.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4.附加团体疾病保险

  35.太平盛世·长健重大疾病保险(A)

  36.附加母子福利疾病保险

  37.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38.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39.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40.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41.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42.鸿福来年金保险(A款)

  4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44.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5.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46.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

  48.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

  49.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50.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1.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52.团体定期寿险

  53.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54.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55.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56.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57.团体年金保险

  58.利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59.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60.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61.信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2.团体年金保险乙款

  63.(2005)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64.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65.学有所成两全保险

  66.少儿乐两全保险

  67.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

  68.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

  69.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

  70.太平盛世·长寿养老年金保险(A)

  71.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72.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73.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7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7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76.母子福利定期寿险

  77.鸿福来年金保险(B款)

  78.鸿福来年金保险(C款)

  79.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80.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81.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82.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83.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84.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

  85.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86.金诚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十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健康管理团体医疗保险

  2.中航三星家慧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中航三星家瑞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5.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6.中航三星家康少儿两全保险

  7.中航三星家泰A款终身寿险

  8.中航三星家泰B款终身寿险

  9.中航三星家泰C款终身寿险

  10.中航三星家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11.中航三星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2.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中航三星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5.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6.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7.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8.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9.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21.中航三星家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四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真心关爱长期防癌疾病保险(2005)

  2.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3.真心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4.福寿年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5.安心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7.团体定期寿险(C款)

  8.附加一年定期寿险

  9.万福金多利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版)

  四十四、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2.中新大东方顺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3.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

  5.中新大东方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6.中新大东方顺锦增额两全保险

  7.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8.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中新大东方顺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中新大东方顺智教育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中新大东方顺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安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中新大东方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五、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

        2.中意创富如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险)

  3.中意附加保家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4.中意辉煌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中意附加辉煌未来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中意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型)

  7.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8.中意附加瑞利年年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9.中意附加瑞利年年重大疾病保险

  10.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11.中意锦绣行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四十六、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英人寿金阶人生终身寿险

  2.中英人寿金荔枝终身寿险(万能型)

  3.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A款)

  4.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B款)

  5.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C款)

  6.中英人寿乐康两全保险

  7.中英人寿金典人生两全保险

  8.中英人寿金葡萄两全保险

  9.中英人寿卫康防癌两全保险

  10.中英人寿安怡大陆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中英人寿安怡亚洲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2.中英人寿安怡全球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中英人寿附加喜福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中英人寿附加安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中英人寿附加金典人生医疗保险

  16.中英人寿附加乐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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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2
文号:财税[200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人均经营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37.4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按利润增长幅度和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孰低的原则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按人均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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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1
文号:财税[200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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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0
文号:国税函[2007]3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7]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应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情况可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监控问题

  (一)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利用账户查询功能,加强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开通查询功能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确定人员,定期(间隔时间最长为一个月)登录开户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系统,全面查询(打印)、监控所属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金额和种类等使用情况,查询种类包括实时查询、按期查询、分地区查询等。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按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编报《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以月度为报表期,以年度为决算期,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内容详细反映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支变动情况。《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的表式、填报口径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查询信息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有关信息的比对、审核。

  (三)上级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发现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收纳、支付等情况异常的,应立即查找原因,掌握具体情况,必要时应通过调取原始凭证、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所属税务机关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省市税务机关和地市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要分别组织一次抽查,总共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为避免对所属税务机关重复检查,省市税务机关与地市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单位。账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是否合法、规范、准确地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是否发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列举的各类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在账户查询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发现擅自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延压、截留国家税款,贪污、挪用税务代保管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各县市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于2007年4月20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请各地按照统一表式上报。表式下载及上报地址:FTP:/centre/计统司/会计处/银行账户。

  三、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专用收据》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专用收据》的字号编制方法、机构区别标记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有关规定执行。票证式样、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

  《专用收据》“类别”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中的“款项类别”一致(《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款项类别”包括: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备注”栏应注明“现金”或“转账”等缴款方式。

  《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必须按照本通知所附纸质票样的边沿尺寸、内部栏次尺寸等印制。

  启用《专用收据》后,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由省市或地市税务机关集中销毁库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税务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宋体。刻制内容和刻章方法如下: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省(市、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或“××省(市、区)××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分局”字样。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请参考国税发〔1998〕77号文件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字样分两行刻制,中央位置刻“税务代保管资金”字样,中央下一行位置刻“专用章”字样,并分散居中。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并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刻制使用,并将专用章底样报省市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税款缴库凭证

  对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税务机关应于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按“开立账户的税务征收机关的全称(纳税人全称)”填写,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名称,账号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账号,税务机关盖章栏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的缴款单位(人)盖章栏加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收会计将国库返回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复印件及《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等作为账户资金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

 当地税务、国库、商业银行已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可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款划缴。

  (四)关于资金支付时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税务机关从税务代保管资金中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如纳税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纳税人应开具收款收据,收款经办人签章;纳税人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通过现金支付,纳税人应出具收条,收款经办人签章。税收会计将有关收据与《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一并作为账户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

  四、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利息缴库和结算费用的支付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利息缴库以及向开户银行支付结算费用等事宜。税务机关应根据银行返回的利息入账通知单记账,借记“保管款——银行存款”,贷记“暂收款——其他”;年终,税务机关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2007年科目编码103070599)一次缴入国库,并根据国库返回的一般缴款书(回执)记账,借记“暂收款——其他”,贷记“保管款——银行存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在税务机关财务部门列支,不得直接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支付。

  五、关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资金转入账户问题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清理检查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后,发生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但无法找到纳税人情形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单》转入计统部门。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根据《报告单》填制银行进账单,并以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和《报告单》作为原始凭证,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税务机关清理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代保管资金需要转入账户的,也按相同方式予以办理。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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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0
文号:国税发[2007]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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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尽快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宣传,做好辅导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的辅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让纳税人了解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协调,摸清税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和国土、工商、财政、国税及主管外商投资的商务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商企业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及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方式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收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前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年度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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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5
文号:国税函[2007]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43号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一、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4. 长城安康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 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6. 长城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7.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 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 9. 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 10.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1. 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12. 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 13.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 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2.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 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5. 光大永明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 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 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8. 光大永明附加成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 光大永明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 光大永明附加儿童保证保额增加权益两全保险 11. 光大永明无忧宝两全保险 12. 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 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4. 光大永明团体定期寿险 15. 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17.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 光大永明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9. 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 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21. 光大永明金保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三、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广电日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广电日生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广电日生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4. 广电日生完美丽人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5. 广电日生鸿福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 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7. 广电日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 广电日生金百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9.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1. 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 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3.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4.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5. 广电日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 广电日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17.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A) 18.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B) 19. 广电日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20. 广电日生金至尊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 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国民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国民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 3. 国民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 国民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5. 国民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 国民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 国民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8. 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9. 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五、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国泰吉利满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国泰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国泰关怀101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4. 国泰关怀202重大疾病保险 5. 国泰关怀佳人健康保险 6. 国泰卓越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 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8. 国泰如意菁英两全保险 9. 国泰如意宝贝两全保险 10. 国泰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1. 国泰如意101终身寿险 12. 国泰如意三喜两全保险 13. 国泰附加安宜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4. 国泰附加康健住院日额健康保险 15. 国泰团体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6. 国泰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 国泰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18. 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 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 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A 21. 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B 22. 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C 23. 国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4. 国泰吉利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5. 国泰吉利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26. 国泰顺意101终身寿险 27. 国泰顺意100定期寿险 28. 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29. 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30. 国泰团体手术医疗保险
 六、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海尔纽约人寿财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 海尔纽约人寿帐户式团体医疗保险 3. 海尔纽约人寿真爱人生两全保险 4. 海尔纽约人寿年年得利两全保险 5. 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
  七、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海康“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2. 海康附加“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 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C款) 4. 海康“一生无忧”两全保险 5. 海康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 海康“如意256”终身寿险(万能型) 7. 海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8. 海康附加康复津贴医疗保险 9. 海康“呵护一生”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2004.5月版) 10. 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11. 海康“终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 海康“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 13. 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 海康“卓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15. 海康“摇钱树”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16. 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7. 海康附加“顺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 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 19. 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 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1. 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 22. 海康附加“健康赢家”重大疾病保险 23. 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24. 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八、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3. 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 合众附加幸福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5. 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7.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8. 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9. 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10. 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11. 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12. 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 13. 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九、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恒安标准欢笑满堂两全保险 2.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3. 恒安标准福惠连年两全保险(万能型) 4. 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7. 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8. 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9.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十、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恒康天安新世代终身寿险 2.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3. 恒康天安金多多(C)两全保险(分红型) 4. 恒康天安多利宝(B)两全保险 5. 恒康天安安享宝两全保险 6. 恒康天安附加新世代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7. 恒康天安天天康顺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8. 恒康天安永康团体医疗保险 9.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0.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2.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特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 恒康天安天天无忧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4. 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 恒康天安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6. 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 恒康天安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十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2. 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
    十二、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 华泰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3. 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 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5. 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6. 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7. 华泰人寿康恩重大疾病保险 8. 华泰人寿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9. 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0. 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1. 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延长缴费年期) 12. 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3. 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4. 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 住院补贴保险
  十四、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金盛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 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 金盛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五、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经典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2.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3.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亨通终身寿险(万能型) 4.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点金两全保险(万能型) 5.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6.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永馨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7.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家庭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8.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成长教育两全保险(C款) 9.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开富贵两全保险(B款) 10.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B款) 11.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馨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12.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 13.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牌保镖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 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 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3. 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5. 友邦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6. 友邦儿童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7. 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8. 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9. 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0. 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 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2. 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13.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5.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6.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8. 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 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0.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1.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2. 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3. 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4. 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25. 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6. 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 27.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28. 友邦附加永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9.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0.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1.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2.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5.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36.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37.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8.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9.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0.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1. 友邦附加住院收入及手术D款团体健康保险 42.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款团体医疗保险 43.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款团体医疗保险 44.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款团体医疗保险 45. 友邦附加境外紧急住院B款团体医疗保险 46. 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杂费B款团体医疗保险 47. 友邦玫瑰人生A款两全保险 48. 友邦玫瑰人生B款两全保险 49. 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50. 友邦附加永利住院及手术健康保险

 十七、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八、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九、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一、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二、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 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 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 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 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三、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瑞福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 瑞福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 瑞福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 瑞福德费用型团体医疗保险(A款) 5. 瑞福德管理型团体医疗保险 6. 瑞福德银行渠道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四、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瑞泰附加创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五、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生命康福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 生命保得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 生命附加定期寿险 4. 生命至禧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5. 生命至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6.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7.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8.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9. 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10. 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1.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2.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4. 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5.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6. 生命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 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8. 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19. 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21. 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2. 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3.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 生命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25. 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6. 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7. 生命附加成长康乐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 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29. 生命永逸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30. 生命永福附加团体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1. 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32. 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33. 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4. 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35. 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36. 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 37.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38.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39. 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40. 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41. 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42. 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3. 生命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4. 生命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5. 生命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6. 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六、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首创安泰金宝贝两全保险 2.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费豁免保险 3. 首创安泰金安两全保险 4.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5. 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6. 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7. 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8. 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9. 首创安泰小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0. 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11. 首创安泰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 首创安泰附加小福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3.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4.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手术定额补贴医疗保险 15. 首创安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 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8. 首创安泰人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19. 首创安泰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20. 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21. 首创安泰双盈报吉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泰康尊贵一生终身寿险 2. 泰康幸福一生两全保险 3. 泰康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 泰康附加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5.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6. 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7.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8. 泰康员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9. 泰康员福定期寿险 10. 泰康附加员福重大疾病保险 11. 泰康附加员福误工收入保障保险 12. 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3. 泰康相伴无忧两全保险 14. 泰康附加癌症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 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16. 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八、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太平高诊无忧附加终身寿险 2. 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06 3. 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4. 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5. 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6. 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7. 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6 8. 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10. 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11. 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C款) 12. 太平财富定期寿险 13. 太平财富附加两全保险 14. 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 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6 16. 太平高诊无忧终身医疗保险 17. 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18. 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19.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6            20.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6         21.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2. 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3. 太平卓越医疗保险 24. 太平吉祥如意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25. 太平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 太平蓝盾团体帐户式医疗保险 27. 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 28. 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9. 太平绿洲团体附加公共医疗保险 30. 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 31. 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B款
    二十九、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金利保两全保险(分红险) 2. 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3.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4.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5. 金运来两全保险(万能险) 6. 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7.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8. 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附加合同 9. 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10. 金福娃两全保险 11. 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 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 13.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4.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5. 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6. 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7. 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18. 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 19. 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 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 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22. 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4.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5. 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6. 喜相逢两全保险(分红型) 7.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8.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9.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10. 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11. 员工福利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三十一、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招商信诺趸缴型步步为赢投资连结保险
    三十二、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正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 正德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 正德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 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 正德附加团体医疗保险 6. 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7. 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三十三、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2. 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B) 3. 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4. 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5. 附加安康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6. 中保康联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 中保康联团体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8. 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计划 9. 中保康联终身医疗保险 10. 中保康联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十四、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安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2. 联众团体定期寿险(2006) 3. 联众团体定期寿险(B款)(2006) 4. 安联鎏金岁月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5. 安联附加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6. 联众金赢世家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7. 安联优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8. 安联钱程似锦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 安联安康至尊两全保险(2006) 10. 安联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11. 安联附加防癌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2006) 12. 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6) 13.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14. 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
    三十五、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 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B) 2. 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C)
    三十六、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平安定期寿险 2. 平安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万能型) 3.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4. 平安金乐章两全保险(分红型) 5. 平安金状元少儿两全保险 6. 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 7.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 8. 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 9. 平安住院手术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 平安附加公共保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1.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 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约门诊医疗保险 14. 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5. 平安附加特别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6. 平安附加福康定期疾病保险 17.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健康保险 18. 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9.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 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1. 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2. 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3.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24.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5. 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 26.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7.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8. 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三十七、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 人保寿险丰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 2.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3.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5.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 6.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 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8.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9.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 人保寿险长寿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12.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广东省分公司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九、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2. 安康专家日常看护(A款)团体护理保险 3. 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4. 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四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 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A型) 3. 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 4. 国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5.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6.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7.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 8. 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 9. 国寿附加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0. 国寿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2.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3.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4.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15.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16.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7.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8.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19. 国寿穗穗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1.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2.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3.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4.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5.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26. 国寿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7. 国寿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8. 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9.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版) 30.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31. 国寿鸿阳两全保险(分红型) 32. 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
    四十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 2. 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3. 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4.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 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6. 母婴安康保险 7. 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8. 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9. 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10.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1. 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 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3. 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4. 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 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7.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18.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19. 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 20. 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1. 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22.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3. 绿色救助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4. 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25.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6. 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7. 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28. 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29. 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0. 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31. 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2.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3. 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4. 附加团体疾病保险 35. 太平盛世?长健重大疾病保险(A) 36. 附加母子福利疾病保险 37. 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38.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39. 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40. 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41. 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42. 鸿福来年金保险(A款) 43. 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44. 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5. 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46. 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 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 48. 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 49. 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50. 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1. 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52. 团体定期寿险 53. 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54. 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55. 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56. 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57. 团体年金保险 58. 利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59.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60.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61. 信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2. 团体年金保险乙款 63. (2005)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64. 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65. 学有所成两全保险 66. 少儿乐两全保险 67.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 68.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 69. 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 70.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年金保险(A) 71.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 72. 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73. 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74. 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75. 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76. 母子福利定期寿险 77. 鸿福来年金保险(B款) 78. 鸿福来年金保险(C款) 79. 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80. 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81.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82. 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83.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84.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85.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86.金诚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十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航三星健康管理团体医疗保险  2. 中航三星家慧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 中航三星家瑞定期寿险 4.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5. 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6. 中航三星家康少儿两全保险 7. 中航三星家泰A款终身寿险 8. 中航三星家泰B款终身寿险 9. 中航三星家泰C款终身寿险 10.  中航三星家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11.  中航三星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2.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  中航三星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5.  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6.  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7.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8.  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9.  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  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21.  中航三星家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  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四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真心关爱长期防癌疾病保险(2005) 2. 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3. 真心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4. 福寿年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5. 安心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6.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7. 团体定期寿险(C款) 8. 附加一年定期寿险 9. 万福金多利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版)
四十四、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2. 中新大东方顺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3. 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 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 5. 中新大东方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6. 中新大东方顺锦增额两全保险 7. 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8. 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 中新大东方顺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10. 中新大东方顺智教育两全保险(分红型) 11. 中新大东方顺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12. 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安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 中新大东方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五、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 2. 中意创富如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险) 3. 中意附加保家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4. 中意辉煌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 中意附加辉煌未来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 中意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型) 7. 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8.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9.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重大疾病保险 10. 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11. 中意锦绣行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四十六、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英人寿金阶人生终身寿险 2. 中英人寿金荔枝终身寿险(万能型) 3. 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A款 4. 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B款 5. 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C款 6. 中英人寿乐康两全保险 7. 中英人寿金典人生两全保险 8. 中英人寿金葡萄两全保险 9. 中英人寿卫康防癌两全保险 10. 中英人寿安怡大陆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 中英人寿安怡亚洲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2. 中英人寿安怡全球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 中英人寿附加喜福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 中英人寿附加安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 中英人寿附加金典人生医疗保险 16. 中英人寿附加乐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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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5
文号:财税[200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税务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地处理了大量税务行政争议。

  (二)新形势要求必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复议案件日趋增多,反映的问题渐趋复杂,深层次的问题愈益凸显,税收政策不完善、执法不规范、复议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主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方式灵活的优势,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二、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对确有问题的案件要通过建立个案督促纠正制度予以纠正。

  三、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

  (五)坚持公平正义。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做出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

  (六)全面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要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要使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七)注重证据审查。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八)秉公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该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存在合理性问题、混合过错问题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撤销或者维持,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十一)复议机关要根据案情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核实、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召集双方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加行政复议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做到公平公正。对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经过上级机关指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立即纠正。税务机关对自身明显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应主动纠正,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六、关注个案调研,促进税收政策完善

  (十二)及时反馈问题,完善税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办理个案与完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是就案办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也不能简单报告了事。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和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由点及面、由表及里,进行深入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反馈到政策制定机关和部门,及时对政策制度进行立、改、废,促进税收政策完善,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七、总结经验,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

  (十三)制度完善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对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不能走形式。要积极探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四)认真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的,除责令受理外,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直接受理的力度,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提审”制度,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八、采取切实措施,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保证不同税务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能力。要组织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十六)增强专业素质,保证办案力量。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辨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要保证能办案、办好案,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质量和稳定的专门人员十分重要。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观察力,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必须具备驾驭、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要切实解决存在的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和流失等问题,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专业人员。根据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性质特点,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切实保障行政复议人员有机构干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干事,促使复议人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十七)强化监督,奖优罚劣。评价一个地方行政复议工作的优劣,不能简单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撤销、变更数量为标准,而是要看是否解决了争议,是否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要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质量是否过硬、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建立健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责任制。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逐步推行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十九)加大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基础投入。要加快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信息化建设。落实办案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办案的必要条件。

  (二十)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帮助广大税务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认识行政复议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救济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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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3
文号:国税发[2007]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7年1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广以来,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

  (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二、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货运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抵扣联票面上实际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不一致,与认证无关,国税机关应受理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按照税务总局技术一体化的思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可能出现9位或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11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国税机关不得拒绝认证。关于税务机关代码的新编制规则及使用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将发文明确。

  四、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认证效率

  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税务总局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尽快提高货运发票扫描识别率,增强系统的易用性。

  五、按时升级,做好操作培训

  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升级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及时落实。并要进一步加强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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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国税函[2007]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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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国税函[2007]3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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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9
文号:财税[2007]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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