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条款废止]上一年度的年末净 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条款废止]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第九条[条款废止部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第十四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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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6]3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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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税总函[2016]3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导向,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本目录共涉及24个重点发展领域。其中,10个领域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范畴、6个领域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范畴,8个领域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范畴。

一、工业设计服务

定义和范围:工业设计服务是指提供专业的工业产品设计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或产品策划、外观造型设计及产品包装、产品展示等某一业务流程的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试验认证、环境设计、工业生产线设计等5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数据分析服务

定义和范围:数据分析服务是指借助大数据技术,在对不同类型数据充分挖掘的基础上提供企业生产、营销、研发等各个环节的支撑服务,包括提供借助描述性统计及交叉分析等手段,了解客户业务发展过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客户营销做基本支撑的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对商业数据库中的大量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换、分析和其他模型化处理,从中提取关键性数据,为客户商业决策提供支持的数据挖掘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数据分析、数据挖掘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三、云计算服务

定义和范围:云计算服务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向用户提供按需服务,包括提供云主机、云空间、云开发、云测试和综合类服务产品。用户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资源和服务。随着云计算应用的加快发展,基于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将为客户提供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等服务。云计算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SaaS)、平台即服务(Platform-as-a-Service,PaaS)以及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as-a-Service,IaaS)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四、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是指医药或相关企业将研发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包括制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方面。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药物产品开发、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药物注册、国际认证及产品上市辅导服务、产业化技术咨询服务等5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面向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五、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

定义和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是指集成电路产品和电子电路产品的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电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个国民经济行业。

六、检验检测服务

定义和范围:检验检测服务是指为满足客户内部对采购物品、生产产品检测的需求而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满足医疗机构诊断需要的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检测的部分。检验检测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消费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七、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是指核电、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储能和智能电网等新能源企业将研发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完成,为其提供专业的设备制造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和产品应用技术研发等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设备制造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技术研发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八、文化创意服务

定义和范围:文化创意服务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文化领域创造力为核心的业务活动,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通过技术、创业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业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等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其中,不包括工业设计服务中涉及文化创意服务的部分;文化软件服务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服务和影视文化服务。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九、工程技术服务

定义和范围:工程技术服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有技术依据的设计方案,如具体规划或总体设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但不包括具体的施工活动及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工程咨询、规划设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面向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专业业务服务

定义和范围:专业业务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特有专业技术的服务,包括提供具有垂直行业专业特性的业务环节或流程外包、特种精密设备及仪器的维护维修等服务,但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等内容。专业业务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专业业务服务、医疗服务专业业务服务、仪器设备维修服务、财务与会计审计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金融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一、软件技术服务

 定义和范围:软件技术服务是指软件咨询、维护、培训等技术性服务。软件技术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软件咨询、软件维护、软件培训、软件测试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二、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定义和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是指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软件部分的一个产品开发的过程,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涵盖需求获取、需求分析、设计、编程、软件测试、版本控制的系统工程。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定制软件研发、嵌入式软件研发、套装软件研发、系统软件研发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三、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特定技术或业务需求解决方案的规划、设计、实施和进行项目管理;提供涉及与外包一个机构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客户端/服务器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支持和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活动;提供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7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四、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

定义和范围: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灾备中心、托管服务、安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的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服务、安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6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7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五、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定义和范围: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指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如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划、开发、测试、维护及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代运维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农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六、数据处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数据处理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数据采集、录入、存储、检索、加工、变换等服务,包括纸面文档电子化转换以及影响文件管理等服务;提供表格、半结构化文档等的数据化处理,将各类数字资料电子化;为客户存储资料,并提供检索服务;为客户提供统一数据结构、筛查错误数据、对错误数据进行修复、改善数据完整性等服务,提高数据库的使用率。但本定义的数据处理业务不包括数据分析及挖掘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录入、数据存储及检索、数据加工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七、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

定义和范围: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优化营销推广渠道,从而辅助客户实现营销目标,包括营销方案设计、互联网媒体筛选、传播内容策划及效果监测等,但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产品的授权销售、数字内容等服务。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互联网营销方案设计、传播内容策划及效果监测、互联网媒体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制造业2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八、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面向行业特殊业务流程的专业解决方案,特别是为满足企业对新技术的需求,为其提供包含从方案设计、执行、测试、运营维护等整套业务流程内容。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化解决方案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十九、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定义和范围: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是指为核电、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储能和智能电网等新能源用户提供面向行业特殊业务流程的专业解决方案,特别是满足企业对新能源技术的需求,为其提供方案设计、执行、测试和运营维护等服务。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新能源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化解决方案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供应链管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是指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物流方案设计服务,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系统进行计划、协调、操作、控制和优化的各种活动和过程的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物流方案设计服务2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定义和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技术的咨询服务、规划咨询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企业数据安全与规范、外包发展路线设计、外包环节及流程规划、外包商选择、外包流程监管及交付物验收服务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战略咨询、信息安全咨询、外包策略咨询、设备软件分析优化咨询等4种业务。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等4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二、管理咨询服务

定义和范围:管理咨询服务是指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方法,通过对企业的诊断、培训、方案规划、系统设计与辅导,从集团企业的管理到局部系统的建立,从战略层面的确立到行为方案的设计,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动态分析,协助其建立现代管理系统,提出行动建议,并协助执行这些建议,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业务活动,但不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咨询等业务活动。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战略咨询服务、业务咨询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服务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于制造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3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定义和范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是指承接客户方内部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通常是长期的持续性服务,且通常是一个或若干个业务流程而不包括具体的单一业务活动,即不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招聘流程服务、薪酬服务、福利管理服务、外籍员工服务等4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6个国民经济行业。

二十四、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

定义和范围: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是指将包括通信、金融、先进制造业、互联网等产业的语音、在线等客户服务业务,以外包的形式交付给市场化的企业运营管理,与发包方一起对用户服务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包括服务、营销、咨询等一体化的语音、在线等全媒体服务形式,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按需服务。呼叫中心及电商后台服务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

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语音服务、在线服务、智能客服等3个业务类型。

主要应用领域:重点应用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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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市[2016]149号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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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建市[2016]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6]41号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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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国发[2016]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7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同时,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地区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部门要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国办督查室。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省份和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审计署将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持续跟踪,审计结果按月抄送财政部和国办督查室。

(三)整改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省(区、市)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情况,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处理情况将纳入国务院大督查问责范围。整改治理阶段结束后,将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四、其他事项

(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按职责分工承担有关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加强舆论引导。专项检查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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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财税[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2016]13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实施,现就立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化解过剩产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强调要多措并举,通过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多个渠道进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其中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一直以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促进创业就业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在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从讲政治、促改革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立足职能,发挥优势,主动作为,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依托职能,摸清底数,主动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提供创业就业政策解读和辅导

依托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关注辖区内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动向和涉及的企业,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的沟通,了解掌握辖区内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数量规模、分布情况、人员特点。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创业指导进企业、进厂区、进矿区”活动,可以举办创业辅导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和办事指南,也可以通过录制音像资料或制作网络、移动终端节目等方式,专门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宣传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创业就业扶持措施和工商登记注册流程,充分发挥当地个私协会的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鼓励、帮助化解过剩产能职工自主创业或者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就业。

三、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把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就业融入履职过程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推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就业纳入整体工作,融入履职过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特别要支持培育适应当地经济产业特色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技术专长的创业创新载体,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地就近转岗创业就业创造条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的特点和自身意愿,鼓励引导他们创办简便易行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规模经济实体和利用互联网创业,为他们提供便捷优质的咨询、注册服务。指导化解过剩产能职工通过小微企业名录,了解中央和地方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熟悉申请扶持政策的办事流程,帮助他们运用扶持政策解决创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指导他们依法运用商标、广告,依法年报公示,规范经营,积累商誉,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诱骗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参与传销的案件,同时加强法规宣传,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误入传销泥潭。

四、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中发挥非公党建、团建工作的独特作用

指导非公经济党、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在开展招工、招聘等活动时主动亮出自己的“红色招牌”,帮助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对吸纳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主动关心帮助,使他们进得来、待得住、干得长,安心稳定再就业。跟踪关注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党员,保证他们人心不散,组织关系不乱,“离岗不离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党、团员到化解产能企业、厂区、矿区,现身说法,典型示范,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中的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带头转变就业观念,努力适应新的要求,勇敢接受市场挑战。引导动员化解产能过剩企业的党务工作者、共青团工作骨干加入非公党建、团建行列,充实非公党建、团建组织建设力量,使他们在非公党建、团建中焕发新的活力。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交流。


工商总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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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4
文号:工商个字[2016]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的相关规定,本法规第二条有关概念及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条款修改]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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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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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考办[2016]156号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保障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顺利举行,及时处理计算机考试环境下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故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计算机考试环境下的故障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考点(考场)出现断电情况的处理

如果个别考点(考场)出现断电情况,可能影响该考点(考场)考生进入考场、下载试题、登录考试页面和正常答题。

如果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个别考点(考场)出现断电情况,机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50分钟内解决,并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的有关规定或指令给予补时;如果50分钟内无法解决,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

二、广域网出现故障情况的处理

如果个别考点(考场)广域网出现故障,可能影响该考点(考场)考生下载试题、登录考试页面。广域网故障只在考试开始前对考生产生影响,考试开始后将不影响考生答题及考生答题结果的保存。

如果考试开始前个别考点(考场)广域网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原则上,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得到解决,考试将继续进行,考试时间相应延长;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

三、局域网出现故障情况的处理

如果考试开始前个别考点(考场)局域网出现故障,可能影响该考点(考场)考生登录考试页面。考试开始后局域网出现故障,对考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考试结束时个别考点(考场)局域网出现故障,可能影响该考点(考场)考生主动提交答题结果。

如果考试开始前个别考点(考场)局域网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原则上,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得到解决,考试将继续进行,考试时间相应延长;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

如果考试结束时个别考点(考场)局域网出现故障,考生可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以离开考场,考试数据将被自动保存,不会影响考试结果。

四、考试管理机出现故障情况的处理

考试管理机是每个考场用于接收、上传考试数据以及管理考试过程的计算机。如果个别考场考试管理机出现故障,可能影响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下载试题和登录考试页面。考试管理机故障只在考试开始前对考生产生影响,考试开始后将不影响考生答题及考生答题结果的保存。

如果考试开始前个别考场考试管理机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原则上,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得到解决,考试将继续进行,考试时间相应延长;如果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由财政部考办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

五、考试机出现死机情况的处理

考试机是每位考生用于接收考试数据、进行答题和保存答题结果的计算机。如果个别考生考试机出现死机,可能导致该考生无法登录考试页面和正常答题。

如果个别考生考试机出现死机情况,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包括重新启动考试机、更换考试机等。如果重新启动考试机,考试结果将自动保存,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如果更换考试机,考试结果也将自动保存。重新启动或更换考试机后,如果影响到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将相应延长。

六、考试机出现配件或软件故障情况的处理

考试机配件主要是指键盘、鼠标等计算机配件。如果个别考生考试机配件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包括更换键盘、鼠标等。排除故障期间,如果考试机继续计时,经批准后,考生可以获得相应补时。

考试机软件主要是指每位考生登录的答题页面、文字输入等使用的应用系统。如果个别考生考试机软件出现故障,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包括调试系统、调出输入法等。排除故障期间,如果考试机继续计时,经批准后,考生可以获得相应补时。

七、故障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故障发生时,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解决。

在发生上述断电、断网、考试管理机故障情况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并随时通报故障处理进展情况。原则上,如果考试开始前发生的故障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或者考试开始后发生的故障在故障发生后50分钟内无法得到解决,财政部考办将决定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安抚考生,尽快疏导考生离开考场。

如果受到故障影响的考生决定不参加财政部考办另行组织的考试,财政部考办将安排退还相关考生受影响科目的考试报名费。受到故障影响的考生,可在财政部考办做出该考点(考场)停止考试决定之后,在考场现场登记个人信息和所选择的方案。

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财政部考办决定处理办法。

八、为受到故障影响考生另行安排考试

财政部考办将于2016年10月23日为受到故障影响的综合阶段考生在所在考区另行组织一次考试,2016年10月22日至23日为受到故障影响的专业阶段考生在所在考区另行组织一次考试。相关考生的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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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财考办[2016]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规[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25日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第九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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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5
文号:人社部规[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6]33号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各准则项目联系方式: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冷冰

联系电话:010-685530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lengbing@mof.gov.cn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208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zhaojinguang@mof.gov.cn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戎越

联系电话:010-6855289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rongyue@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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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1
文号:财办会[2016]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在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自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后,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126名拟录取人员进入考察范围(名单见附件)。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要求,系统内人员由税务总局人事司或所在省税务局对本单位拟录取人员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公示,考察报告须由考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系统内人员的考察内容,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加盖公章。在考察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请考察单位于8月8日16: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考察报告传真至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邮寄考察报告原件。

联系人: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欧阳晓娴、都源、陈琛,电话:010-63410483(传真)、63543411、63410423。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考察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秦川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潘虹

3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杨金亮

4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郭朝晖

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尤笑宇

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王立利

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高健敏

8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霍雨佳

9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郎卉

10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廖超

11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张一培

12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耿铁鹏

13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宋丽

14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孙丹

15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阚道远

16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韩凌宇

17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尹磊

1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杜国彬

1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赵磊

2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陈娟

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孙飞

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李萃

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单伟力

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范辉

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徐国永

2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张华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马晓雯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孙颖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张冠宇

3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于海燕

3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史莹磊

3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吕洪涛

3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李堃

3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杨亮

3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冯敏

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王靖

3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许淼

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苏俊

3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朱梅琴

4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沈虎

4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葛辉

4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范玲

4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王伟

4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徐小刚

4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何静

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兰永红

4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王志强

4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徐利君

4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高春

5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莫挺

5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池邦芬

5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叶赟

5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刘佳

5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沈武

5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赵伟

5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李志成

5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曹书涛

5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陈松涛

5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余斌

6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金丹丹

6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李宁

6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李王伟

6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施龙刚

6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伍岳

6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朱光勇

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闫玮

6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刘后奋

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辛淑婷

6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许红果

7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丁毅

7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徐鑫

7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张建明

7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韩鹏

7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刘栋

7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吴东华

7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刘学友

7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马晓鸣

7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吴洁蕙

7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姜琳

8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涟

8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肖路

8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詹鹏宇

8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罗亚苍

8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孙健

8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谭泽湘

8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刘曦琳

8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陈嘉

8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豆海锋

8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覃木荣

9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李春雨

9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李磊

9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周洪波

9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石媛媛

9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黄桃

9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哈福佳

9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陈孜佳

9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刘付永

9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刘维涛

9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车芳

10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刘强

10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胡燕

10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锁苗

10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王娜

10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赵阳

10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张玮

10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赵强

1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高溢成

10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马媛媛

10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王悦

1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张文锋

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田芳

1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李传松

11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何伟

1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蒋今朝

1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赖慧慧

11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郑波

1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刘军

1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冯治国

1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杨敏

1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韩永品

121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黄木生

122

北京立信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春阳

1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高亚军

124

中山大学

宋小宁

125

北京中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肖良林

126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梅伟林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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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函[201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丁伟铨等为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任期为两年。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狄愷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任委员:

刘光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巡视员

陈树民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伟铨 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

于李胜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教授

马永义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教授

王娟   神华集团信息公司财务总监

王仁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文章 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王竹泉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清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支晓强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毛新述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文启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中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顾问

方红星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左龙佩兰 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叶建明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叶康涛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

丛晓红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

庄江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助理

刘峰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刘浩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刘光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刘绍娓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

汤敏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汤湘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孙玫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合伙人

李泱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李勇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李国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维友 证监会会计部处长

李燕茹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金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总监助理

步丹璐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肖金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吴江涛 华夏银行审计部总经理

吴寿元 中财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吴港   平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邱红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高级经理

邱连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狄愷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

沈洁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伟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报告主管

张然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连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青波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少华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陈树民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会计管理部总经理

陈朝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陈锦荣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董事总经理

陈燕华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勇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总监

季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以文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先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项有志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强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处长

赵宇龙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赵柏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赵晓红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郝善勇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嘉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信息总监

胡建忠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郗永春 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

洪嘉禧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夏文贤 证监会会计部副处长

顾克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产处处长

柴守平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钱逢胜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倪侃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合伙人

徐经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高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高艳霞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处长

郭菁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

郭永清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执行主任、教授

郭杭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国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巡视员

储一昀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谢树志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

谢德仁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裴仁佺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处长

廖子彬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主席

潘丽靖 阳光保险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总经理

薛清梅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戴易瑞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魏春奇 武汉钢铁集团财务部总经理


财政部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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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财会函[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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