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财办会[2016]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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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8

邮 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担时的清偿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四章 破产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破产财务报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清算损益和破产债权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及相关附注。

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所要求的时点,破产企业应当根据该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前,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破产财务状况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

财产项目和债务项目的差额在破产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累计清算净损益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调整财产债务账面价值、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八条 破产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破产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原账面价值、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比例、本期及累计清偿金额、尚未清偿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产财产明细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二)未确认债权的明细,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三)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财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财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五)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六)共益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之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附: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破产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增设以下会计科目。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增设的会计科目分为债务类、累计清算净损益类和清算损益类。

(一)债务类科目设置。

应付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

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共益债务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根据破产法,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账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应付破产费用: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应付共益债务: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累计清算净损益: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清算净值对各财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各类债务进行核查,估计其清偿价值,按照其清偿价值对各债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

(三)处置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税费,贷记“应交税费”,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

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费用”科目。

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权,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清偿债务的,按照经确认的清偿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相关财产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申报确认日的清偿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债务科目。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财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应当对所有债务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财产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财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财产的,按照追回的财产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如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财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费用”、“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同时将“当期清算损益”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清算损益”科目。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结束日,剩余破产债权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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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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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