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7]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发文时间:2007-10-31
文号:商务部令[2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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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2007年10月31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 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大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 录像放映公司

  9.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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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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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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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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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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