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3年9月至12月为2024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标准代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另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也可再自行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缴费。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4年度,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选档及缴费渠道

  缴费人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按规定进行选档、缴费:

  1.线上渠道: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闪付(“城市服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

  2.线下渠道: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社保费模块)、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

  3.银行扣款(批扣):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于12月1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选择或确认,并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咨询方式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人社”“青岛12333”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了解或拨打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参保居民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办理。其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一年度缴费档次选择300元、6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000元、6000元的,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选择新的缴费档次,否则将无法扣款或缴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档次未变更的,税务部门将沿用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费成功后,缴费档次无法修改。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特此通告。

  附件: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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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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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同省税务局建立失业登记人员信息交换机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查询途径,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核实退役士兵人员身份信息。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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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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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wzjczsswj@126.com;

  2.邮寄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2100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四、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开工、竣工时间为准。当年完工的项目,采用当年的工程造价指标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当年度指标,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都在2016年,则综合指标直接取值为2016年的指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不同年度的,综合指标=Σ当年度的月份数值÷总月份数值×当年度的综合指标,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为2015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则综合指标为:综合指标=2÷17×2015年指标+12÷17×2016年指标+3÷17×2017年指标。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四)数据更新

  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公布。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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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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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黔财税[2023]9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3]9号          2023-9-15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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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黔财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23]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10号               2023-8-29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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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新财法税[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2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9号             2023-8-29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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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新财法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评协函[2023]15号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评协函[2023]15号           2023-9-15

  附件: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15日

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滇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在云南省财政厅指导下,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制定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规划部署今后五年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一、明确培养目标。围绕《“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工作实际,计划用五年时间,打造以高端人才为引领、资产评估师为中坚、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和高校学生为后备的行业人才梯队。培养30名左右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力争入选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5名;新增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人员超过600名,执业资产评估师增长10%;推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取得突破,聚才用才、人尽其才的环境基本形成,为助推全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高质量人才保证。

  二、提出重点任务。围绕培养目标,提出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坚持高端引领,启动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战略思维的复合人才队伍;二是加大机构高层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力度,每两年举办1期行业高级研修班,为机构持续发展壮大、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保障;三是以继续教育为基础,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继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省评协、高校及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行业发展储备人才;五是强化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石;六是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促进机构、会员交流互鉴,提升行业凝聚力。

  三、注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择优推荐高端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科研学术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研究和合作项目、担任省评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专门委员会成员、自律检查专家等。鼓励和支持机构大力引进人才,主动培养人才,积极使用人才,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薪酬分配和晋升激励机制,形成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号召全行业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省评协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和指导作用,科学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经费比重。鼓励机构加大对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为行业人才成长提供必要条件。多渠道多方位宣传资产评估行业作用、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形成全社会关心、行业重视、有利于行业人才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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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云评协函[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财会[2023]4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财会[2023]41号          2023-9-18

各有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全国和全省财会监督工作会议、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一业一查”清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5年检查周期中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存在“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抽取32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2016年以来未接受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未履行备案程序、未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综合评价较差、被举报和投诉、不正当竞争、收费畸低、超出胜任能力和挂名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为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按照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抽取17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二、检查人员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可以委托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抽查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检查方式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被抽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会计信息质量及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等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执业质量等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中涉企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等2个类别共10个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其中,对公示信息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等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履职。检查组全体检查人员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科学方法,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做到过程留痕,控制风险。

  二是加强沟通,提高实效。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受检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各检查组。

  三是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同时,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良好形象,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2023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2023年度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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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晋财会[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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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9-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1〕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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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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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9-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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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9-5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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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5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上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多子女家庭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材料认定。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缴存职工不再享受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放宽房产查询证明要求

  核查房产查询证明时,只核查兰州市域内(含兰州新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三)调整部分贷款判定标准

  允许缴存职工离异未满一年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相关证明材料

  1.取消办理过户后的一手现房(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取消“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的非银行消费贷款或为他人商业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缴存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兰州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楼盘)登记手续)首付款,提取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商品房认购协议;

  3.购房定金票据(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5.结婚证(拟认购房屋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1次。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及时将合同备案号或备案证明反馈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放宽“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放宽原“纳入到省、市政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目标任务范围”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案”等条件限制。调整为“经相关主管单位许可,缴存人在室外公用部位增设电梯,并由本单元业主家庭分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分摊协议或方案中明确的个人分摊金额(政府提供资金补贴的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证书》;

  3. 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4.新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方案(应加盖增设电梯项目所在社区、街道或住建部门公章);

  5.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以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5年内提取1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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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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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财税[2023]4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财税[2023]40号               2023-9-6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年初以来,国家延续和优化了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就业、科技创新等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着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为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23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直接有效和公平的惠企政策,是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保市场主体和保就业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积极意义,高度重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靠前指挥,高质量做好征管服务,高标准抓好政策执行,持续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向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更好助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税费宣传和辅导,促进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依托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和纳税辅导,努力实现“政策找准人”“政策送上门”,点对点开展政策辅导,耐心细致地为市场主体讲解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条件、申报流程,认真受理纳税人缴费人政策咨询,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税费政策落实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强政策执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项政策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金额、对财政收入影响等数据;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注重收集市场主体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对于政策执行层面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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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6
文号:黑财税[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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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我会草拟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初审,现转发你们,同时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培训科,反馈意见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艳、钟红超;

  联系电话:025-83633930,025-83633932;

  电子邮箱:jspx@cicpa.org.cn。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以下简称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业师资库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建立。入库师资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素质与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省注协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信息平台和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资入库程序

  第四条 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入库师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8年以上;非注册会计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

  鼓励行业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加入行业师资队伍,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与所申请授课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因与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五)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该领域国家执业资格满8年。

  第五条 行业师资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征集、补充或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省注协负责对申报入库师资资料的审核,并提交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经公示后确定入库师资名单。

  第六条 省注协向受聘师资发放聘书,受聘师资入库前应签署《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师资承诺书》(见附件),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首批入库师资库人数为50人左右,之后新申报师资应通过资格审核及专家测评。

  第三章 师资使用

  第七条 省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师资库专栏,公布入库师资基本信息及授课专题。

  行业师资每年应根据本人专长、行业发展情况,并结合中注协、省注协年度人才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授课专题报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省市注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时,根据需要均可从师资库中聘请师资进行授课,并对师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师资承担培训任务时,实行双向选择并报省注协备案。原则上应该服从省注协安排的授课任务。年度终了,在次年2月底前应向省注协报送上年度授课情况。

  第十条 师资使用方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及实际授课量向授课老师支付讲课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师资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使用方承担。

  第十一条 行业师资库设置资深师资库和师资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师资库统一管理,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师资,经人才委员会认定,可以选聘为资深师资:

  1.中注协资深会员或者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注协原师资库师资,且从事行业授课工作15年以上。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辅导教材等主要起草人的。

  首批资深师资的评选,不受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限制。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注协建立师资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师资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测评、培训、年度考核、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师资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不设上限。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按时上报年度授课课题得20分。

  2.接受省、市注协授课的,一次得20分。

  3.受中注协委托授课的,一次得50分。

  4.受国家会计学院邀请授课的,一次得30分。

  5.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授课的,具体得分:

  5.1 为本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10分。

  5.2 为本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20分。

  5.3 为本所总所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5.4 为外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1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30分。

  5.5 为外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6.注册会计师师资接受上述2-5项以外单位邀请授课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一次得5分,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4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7.学员测评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

  8.按时上报年度授课总结的,得10分。

  9.按时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得10分。

  10.提供的课件被评定为省注协行业培训推荐课件的,每个课件得90分。

  11.无正当理由拒绝授课一次扣20分。

  每4个学时为一次授课计量单位。

  一年内连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两次以上授课的或者累计拒绝达3次以上的,或出现重大授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每年4月份向师资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行业师资应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并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和拓展教学思路。

  行业师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应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其中授课按规定抵免部分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奖惩退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评优时优先推荐:

  1.积极配合参加行业相关调研、论坛、会议等活动。

  2.有著作或论文在核心期刊刊载。

  3.被中注协综合排名前50名总所、省级以上注协、高校等部门通报表扬。

  4.其他符合推优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师资资格:

  1.出现重大授课责任事故。

  2.在一个聘期内3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师资资格。

  4.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

  5.在受聘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6.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以行业师资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行业师资: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师资工作。

  2.因工作原因不宜担任师资。

  3.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师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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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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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9-20

  为深入推进税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持续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自2023年9月20日起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江门市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税费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三、税务机关受理同城通办税费业务涉及出具文书和加盖印章的,按不同事项由受理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3912366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城通办税费服务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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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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