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3]8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 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民办函[202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作出重要部署。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抓紧细化实化落实举措


  《意见》对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等作出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在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为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提供政策依据。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的工作考虑,提请党委和政府专题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协调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将《意见》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抓好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意见》部署的重点任务,会同相关部门一项一项抓好落实,推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综合研判和快速处置机制。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将专项救助拓展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加快形成梯度救助格局。持续推进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提质增效,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打通异地急难社会救助的“堵点”。探索完善服务类救助制度安排,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加强部门协同和督促指导


  各地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尤其是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救助管理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及时会商研究,共同抓好《意见》贯彻落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落实《意见》情况将纳入2024年度民政部、财政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


  四、强化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要综合考虑低保等社会救助提质增效、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和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等因素,精心测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切实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意见》贯彻落实,推动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做到拨付及时、使用规范、运行安全。严肃整治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意见》要求和具体落实举措,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权威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效,讲好社会救助故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低收入群众、支持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和出台的政策文件、重要工作信息等,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