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23]16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发改社会[2023]1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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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妇联:


  家政服务是爱心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千家万户的福祉。促进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发展,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规范家政行业发展,提升家政从业人员社会认同度,扩大高水平家政服务供给。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促进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政服务业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重点,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发展员工制,不断提高家政员工数量和比例,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家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品质需求。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培育企业主体,激发企业参与转型的动力和活力。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成本及风险。


  尊重规律,分类推进。顺应行业发展规律,鼓励家政企业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服务细分类型特点分类逐步向员工制转型发展。鼓励适宜采取员工制的细分领域率先实现转型,积极引导家政企业将服务人员转为企业员工。


  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着力破解企业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创新员工制家政服务供给模式,扭转行业发展惯性。鼓励地方选择参与意愿强、信用记录好、品牌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试点探索,统筹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转型发展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


  至2027年,实行员工制的企业明显增加,家政员工的数量和比例较大幅度增加,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稳定性明显提升。至2035年,员工制成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模式,家政从业人员更加体面,就业更加稳定,家政服务更加规范,企业风险更加可控,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加强支持引导,促进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


  (四)进一步明确员工制发展的方向。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要把员工制企业转型作为家政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员工制转型,不断提高家政企业员工数量和比例,逐步实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对于员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员工制家政企业,采取积极政策予以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财力状况,设置一定过渡期,因地制宜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落实好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社会保障等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鼓励家政员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培训,对家政企业提供的符合长护险要求的照护服务可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符合家政行业特点的员工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地方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利用城市腾退房、空置工厂仓库、国有闲置资源等改造建设集体宿舍,为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低成本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员工建设“家政驿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八)优化完善保险制度。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组织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员工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员工需求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拓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多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职业化水平


  (十)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规范化水平。创新员工制家政企业运营模式,探索员工“库存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和组织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电子合同,统一进行平台监管。加强员工制家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应及时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当地家政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通过地方家政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建立信用记录的,应及时共享至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全员持证上门。依法依规对信用良好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畅通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利用工作淡季加强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观摩等活动。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优先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探索实行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分级管理制,根据工种性质分类明确升降级制度,推动建立职业化体系。引导员工制家政企业在工资收入、岗位晋升中体现员工学历、技能水平、经验、能力等因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加入工会组织,探索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员工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开展集体协商,更好保障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权益。督促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各类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提高其保障水平。在遵守国家工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并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注重在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中选树表彰先进人物,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在子女教育、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通过举办家政节、加强人文关怀和员工福利等,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新发展,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做强做优一批员工制龙头企业。选择服务规范、特色鲜明的员工制家政企业,鼓励通过跨界合作、连锁经营、挂牌上市等,加快培育形成行业影响力大、示范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激发民营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活力。支持地方以巾帼家政企业等龙头企业为重点,规划布局家政企业街区、产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家政行业规模化发展。(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质品牌。实施家政品牌培育计划,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创建知名家政品牌,推进巾帼家政服务品牌建设,通过参加家政博览会、中国品牌日、家政文化宣传、服务产品展销、家政服务产品发布会等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地方扶持一批家政服务区域品牌和家政企业知名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家政服务发展格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融合发展。指导各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包括家政在内的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分期分批布局嵌入式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优先推进员工制家政企业布局社区网点,与基层党组织、妇联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合作。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与社区老年助餐、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生活服务、商业服务等相融合,延展行业范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员工制家政服务发展模式。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通过研发创新,驱动家政服务细分与工种创新。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参与互助家政、平台家政等服务管理,发展“直播+家政”等新兴模式。探索打造“全屋服务”与“全生命周期服务”,改善家庭居住和生活体验,满足各年龄段人群服务需求。创新提供点单式、分时段服务,逐步突破住家保姆24小时在岗模式限制。优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做强“中央工厂”模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家政稳就业促增收功能。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劳务输出重点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市社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易地搬迁群众、失业人员提供稳定就业机会,提高务工收入。支持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与高校加深合作,加快家政服务人才培养,通过校园招聘等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鼓励地方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将推动家政服务业向员工制转型纳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重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并跟踪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对家政企业员工制转型的组织领导、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支持保障。鼓励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和员工制企业规范,切实落实好财政、住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标准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要建立重点员工制家政企业联系制度,确定3家以上重点联系企业,对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及跟踪管理,助力企业顺利转型发展。


  (二十)总结推广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家政服务员工制转型的新路径、新模式,及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员工制家政企业转型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调动家政企业及服务人员参与转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妇联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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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