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县(市、区)地税局”修改为“县(市、区)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三、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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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鹰地税发[2001]18号)


  将第二条第三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标准废止。


  二、《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废止。


  三、《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将文件中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文件中第四条中的“请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资料--发票网上申领纳税人开票软件端操作说明’中下载”修改为“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涉税下载--资料下载--发票网上申领操作说明’中下载”。


  (三)将文件中第五条中的“其他问题咨询鹰潭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其他问题请咨询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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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公告

为了加强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以房屋业主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实际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但对于交易双方所申报的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按本公告中规定的基准计税价格(见附件)作为核定征收税款(费)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中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参照鹰潭同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经法定程序,依法确定。


  二、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房屋性质认定,依据鹰潭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上所注明的房屋性质为准。


  非住宅房基准计税价格,依据鹰潭市城区交通指数、人口密集度、商业环境指数等各项指标,分为十二大类,最高一级为47000元,最低十二类为2800元,具体见附件。


  三、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变动情况及交易价格指数,依法定程序,不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公布。


  四、本公告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鹰地税发[2011]14号)同时停止执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鹰潭市区二手房(非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表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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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中的“地方税务局”改成“税务局”。


  二、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机构名称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件。主要内容包括:


  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网站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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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


  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我局对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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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37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181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公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37元为计算标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181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3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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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区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检举。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赣县区城南大道中端;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7-7775639。


  二、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江口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王母渡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湖江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大厅)、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二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四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五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暂以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各自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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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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