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自2018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条件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条款废止]汇总纳税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核准流程


  1.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由总机构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国家税务局。


  3.省国税局受理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局和财政局。


  4.总机构主管国税局根据核准结果,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


  (四)分支机构变化管理


  1.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向省国税局备案,由省国税局通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完成增值税汇总纳税调整工作,不再另行核准。


  2.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当年度分支机构有变化的,总机构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填列上年度变化后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并报送省国税局重新公布。


  三、税款分配方式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分配方式由核准机关根据汇总纳税企业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从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分配应纳税额或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预缴税款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核准机关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税款分配方式或预征率进行调整。


  (一)按当期销售额分配应纳税额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销售额计算分配应纳税额并分别申报入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当月不分配税款,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


  (二)按固定预征率预缴税款方式


  分支机构按当期销售额和固定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入库预缴税款。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扣除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后余额为正数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入库;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扣除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后余额为负数的,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固定预征率;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


  (三)[条款废止]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后续管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相关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停止其增值税汇总纳税。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应当加强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日常管理。对分支机构增值税申报纳税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局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国税局。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规定由省国税局制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报告(样式)


  2.增值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清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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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8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


  一、金融企业4月30日前购买理财产品,5月1日后到期,如何确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利息收入纳税?金融企业在地税征管时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并预缴营业税,对已在地税预缴的营业税,在理财产品到期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应按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二、金融企业从总行拆借资金买理财产品,在地税时是按(购买理财产品取得利息-付给总行的拆借资金利息)差额征税,对这块业务到国税来后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买卖理财产品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支付给总行拆借资金的利息。


  三、某保险公司开展为期10年的个人健康保险业务,在保险的第7个年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假如保险公司按保费7折退回被保险人保费,原保费已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保费?还是让保险公司到地税办理退税手续?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能否开具专票?能否抵扣税款?


  答: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赠送、奖励的实物、服务是否视同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1)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


  (2)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时将外购的货物、服务赠送给购买方,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应视同销售。


  (4)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七、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八、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再保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九、为分散风险,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家大客户保险业务比较常见,一般会有一家主承保公司,若干家跟单公司。主承公司负责统一对客户出具保单、开具发票、结算手续费、办理理赔服务。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再单独结算保费、赔款和手续费。发票如何开具?


  答:(1)如主承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签订合同,应由主承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跟单公司向主承公司开具发票。


  (2)如主承公司与跟单公司分别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应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3)保险手续费由代理商分别开具给各承保方。


  十、保险公司应收未收保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应税收入。对分期支付的保单,按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确认应税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出售票据、单据取得的工本费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按17%计算还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6%计算?


  答:单独出售票据、单据取得的工本费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按17%计算。


  十二、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且不得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十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为交易所代收的各项费用如何缴税?


  答:应按收取的全部费用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支付代收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四、免税险种能否由省公司(总公司)统一报备?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保险公司,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五、机动车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过程中支付的汽车修理费,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1)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当附有定责、定损等相关证明资料。


  (2)机动车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企业签订补充委托协议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企业维修并由投保人垫付修理费,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维修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协议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发票开具等内容。


  十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为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银行受自来水、供电、燃气、电信、广播电视、高速公路等公司委托(以下统称委托单位),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ETC通行费等各项费用,付款人如果需要发票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委托方自行开具发票;二是银行以委托方的名义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三是由银行开具自制单据给付款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委托单位换开。银行应主动告知付款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地址,委托单位凭银行收款自制单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为费用支付单位或个人换开增值税发票。对付款人相同的收款收据,委托单位可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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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7
文号: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生活服务类有关问题,重新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参考。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一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


  一、殡葬服务中,一同销售的骨灰盒、鞭炮烟花、烟酒等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殡葬服务免税范围中不包括殡葬用品的销售,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景区索道服务适用交通运输还是旅游服务?


  答:按文化服务中提供游览场所项目征税。


  三、物业公司将小区内不动产出租给广告公司,但该无不动产不属于物业公司,是否算“取得不动产”?可否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答:对于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内不动产给广告公司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由物业公司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服务应符合那些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可实行差额征收。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1)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


  (4)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结算,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


  (5)劳务公司按规定缴纳由企业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五、住宿、餐饮行业销售烟、酒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


  答:如单独销售烟酒,应按销售货物处理;如与餐饮服务同时发生,按混合销售处理。


  六、景点经营单位在年底时向旅游公司返还与旅客人数挂钩的收入,是作为旅游公司的收入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返利、由索道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减计收入?


  答:景点经营单位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旅游公司凭红字发票冲减支出成本。同时调整旅游公司差额征税的计税依据。


  七、文化产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陆续提出他们兼营古玩的销售如何征税的问题。古玩和字画是否能比照财税(2009)9号文件中的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文件规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


  八、酒店餐饮购买原材料(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的农产品,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须经主管国税局批准使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农产品经营企业购入的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鲜活肉蛋、蔬菜享受了免税政策的除外)。


  (3)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小规模劳动派遣公司可否根据不同的接收服务对象(按项目)选择全额还是差额呢?


  答:可以按项目选择差额征税。


  十、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属于什么应税服务?


  答: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暂比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进行征收。


  十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通行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86号)规定,按取得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发票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桥、闸:发票金额÷(1+5%)×5%


  通行费,是有关单位依法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过闸费用。


  ETC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十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如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以企业的名义(公司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登记一致)取得,可以由住宿人个人先垫付住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十三、一般纳税人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


  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四、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收费未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应如何确定免征增值税收入?


  答: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十五、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在执行小微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登记政策时,销售额标准中是否应该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答:因为人力资源开具销售发票中包含了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上述收入应纳入小微企业政策或一般纳税人强制登记的销售额标准。


  十六、从事旅游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旅游项目分别选择全额或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总局未明确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分项目选择是否差额计税。


  十七、某公司从事高校学生公寓开发投资建设,与某高校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的合同,由校方提供准许建设的批复文件和批准手续,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并负责施工,产权归校方所有,公司有一定期限的经营租赁权,校方向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支付给公司。公司取得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某公司提供的高校学生公寓开发建设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取得学生住宿费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


  十八、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算增值税?


  答:不能分期确认,于收到的同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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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7
文号: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04-28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办法,划分为两类。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原有水平,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全省范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即: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为纳税人理解和地税机关执行预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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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8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赣地税发[2016]7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配合做好金税三期上线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管理,统一征管执行口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法、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在商品专业市场管理中,对假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名义取得租金的,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限额的收费,或虽在限额内但并未开具发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费用,应据实作为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实际有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等,均应按规定足额计算纳税,其用地方面的纠纷或困难不得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二)对属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的部分,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三、契税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个人承受房屋的,应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并统一以申报当日作为确定其契税适用政策的时点。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个人承受土地及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土地增值税

 

    (一)对2016年10月1日起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或自该日起已符合可清算条件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为: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5%;转让非住宅,6%;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对其他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参照该核定征收率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除条款中有特别说明外,本通知之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专业市场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3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赣地税发[2010]44号)第3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自本通知对应条款生效之日起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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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5
文号:赣地税发[2016]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工作,服务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条款废止]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印花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该管理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印花税征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的相关问题,并具体明确了减免税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事项等内容。《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5条。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

(二)税源管理。第四条至第七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具体要求,对地税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税款征收。第八条至第十九条,重申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明确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以及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要求。

(四)减、免、退税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

(五)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各级地税机关的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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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2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深入地推进地税“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大力营造主动扶企降成本、共推改革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鼓励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五、对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在原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可享受减免企业的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新办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八、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九、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一)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直面纳税人的“堵点”“痛点”“热点”“焦点”和“难点”,打好纳税服务“组合拳”,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深入开展,加强与各有关银行合作,将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支持诚信纳税人健康发展。 

 

   (三)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力争共建和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达到80%以上。全面推行国税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一窗一人一系统”以及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合作征收模式,使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深化国地税数据信息共享,在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和金融账号、联合评定信用等级、联合推进实名制办税、联合签订第三方协议等方面实现一次采集、信息共用,在税费种认定、外经证报验预缴等方面强化实时共享。 

 

   (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进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与国税部门共建江西电子税务局、江西“移动税务”手机APP,探索试行手机APP移动缴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网银及第三方等多元化快捷缴税方式。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和预约服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信息,进一步缩短办税时间。 

 

   (五)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逐级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分类分级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地税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六)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业务就近办理,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让纳税人享受“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的办税便利。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为纳税人编写办税指南。 

 

   (七)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大对违规违法税收行政行为的纠正和追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见效,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收新政带来的红利。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省地税局结合当前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再提出10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关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大资源税减免税力度的规定

为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法[2006]7号)的规定,我省工业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为降低企业成本,公告将上述两个比例分别下调至50%和70%。

 

(五)关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变化

为支持企业发展,省地税局于2015年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在2号公告规定的基础上,放宽了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

 

(六)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七)关于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财税〔2017〕39号文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八)关于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4]77号)的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业务、货物运输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加工承揽企业等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为70%、40%、100%、100%、100%。为支持企业发展,将上述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80%、80%、80%,即统一下调了20个百分点。其余印花税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仍然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本条按照降成本优环境的部署,制定了7项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具体举措,涵盖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银税贷”贷款服务、国税地税合作、电子税务局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全省通办等工作,每项举措均是对前期地税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最有效措施的提炼和升级,在服务深度、广度上有新的突破。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是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六项减税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是总局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有利于纳税人获益,因此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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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3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为加强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兴商环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附件1: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联合开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采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当核实后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本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

 

  (四)本评价年度内停业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五)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六)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七)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八)其他不应参加当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加分相结合的方式,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通过交换国税、地税评价分值,对双方扣分、加分指标进行综合计算,最终生成联合评价结果。

 

  直接判级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或申报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四)有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五)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六)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其他类型纳税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缴税款、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

 

  (九)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一)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十二)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复评结果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五条第(五)、(六)、(七)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对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调整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便利服务,部分涉税资料不齐全的,如纳税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七)与相关合作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开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严格限量供应增值税发票;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六)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七)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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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中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如下:


  建筑物是指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非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的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按垂直投影方法确定占地面积。


  铁路是指城际轨道交通线、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按路基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水体是指天然河道(江、河、湖)和人工河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渠、山塘)。水体按两岸堤坝之间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无堤坝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形成的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中“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确定。


  三、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享受“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三下”充填开采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对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考虑到各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实际情况,对“三下”的具体范围等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实到位,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的确定方法,即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进行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公告》第四条对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仅对衰竭期矿山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本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三下”充填开采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矿山和充填开采的正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难以独立确认。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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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财法[2017]61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确认,现将2016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6年起计算,有效期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江西省省级2016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2016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


  2.江西省民建同心扶贫基金会


  3.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4.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6.南昌大学潘际銮教育基金会


  7.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9.江西慈爱公益基金会


  10.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


  11.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2.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14.南昌市教育基金会


  15.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九江市教育基金会


  17.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江西省煌上煌爱心基金会


  19.江西省慈善总会


  20.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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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31
文号:赣财法[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精神,省局决定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组  长:胡立文  省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中根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德平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胥敏锋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国英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慧玲  省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张建平  省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教育处、稽查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具体包括:研究审定我省国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听取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落实《实施方案》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中遇到的重点问题;研究审议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中出台的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制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指导、督促全省国税系统抓好《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研究决定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其他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职责


  主  任:胥敏锋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


  副主任:熊  惺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调研员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教育处、稽查局、信息中心各1名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组织制定我省国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事项;跟踪了解全省国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各处室和各地国税机关抓好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承办领导小组会议,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组织开展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经验交流和推介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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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明确了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五为”改革重点。同日,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对省局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根据李克强总强在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局一系列具体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再下大力气狠抓一抓,争取更大成绩和更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王军局长批示精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创新导向和发展导向原则,力争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税收“放管服”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并公开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全面清理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精简受理文书和申请材料,提供代办转报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严格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对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代开发票等事项办理不得自行增设条件、要求增报资料。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督促检查,跟踪评估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坚决杜绝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协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原则,将全省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规范涉税中介监管与服务,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登记管理,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清理工作。简化清税注销程序,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简化办理手续、缩短清算检查经营期限、提速办结时限、简并资料报送,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后续管理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境外投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开展境外税收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提示和帮助企业防范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精心组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着力打造阳光、规范、法治税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每年20%左右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除涉及举报、交办、发票协查等特殊情况,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下户评估或稽查,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和细化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措施。


  四、务实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我省税源分布特点和征管资源状况,细化纳税人分类标准,全面梳理整合涉税事项,进一步明晰省、市、县(区)国税局和各职能部门税源管理职责,逐步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部署开展增值税风险应对专项核查,对风险行业和风险区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整治,防控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转变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提升大企业管理层级,将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等涉税事项提升到省局、设区市国税局管理。利用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风险应对成果形成税收风险特征库,发布大企业行业性涉税风险提示,引导大企业自我评估纠正。


  五、全面推行国地税深度合作


  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制定合作业务标准、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推行国地税“一窗通办”、实施涉税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打造智慧税务生态体系、创建市级合作示范区等方面推进国地税深度合作。打通国税、地税业务流转关节,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规范统一高效、国地互动一体”。全面落实“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增值税发票信息共享、协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协同实施“以票控税”等重点合作事项,共同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六、着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统一全省报送信息目录,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联合省人大开展落实税收保障条例专项督查检查,提升征管质效。深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行业信用与商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大力提升智能服务水平


  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江西税务云平台,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实现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和自助终端办结,形成“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新型办税服务模式,让“公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在省局门户网站推出12366智能咨询平台,升级自助办税终端,开发智能语音功能,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智能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纳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集指挥决策、监控管理、服务评价、数据分析于一体,切实提升人工智能服务水平。


  八、全方位推进办税服务便利化


  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合理配置服务资源,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实现纳税人“只跑一次、一窗办完”。优化网上申报系统,增加逻辑审核和错误提醒功能,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深化“互联网+退税”,试点出口退税手机APP,进一步便利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拓展缴税方式,推行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加强自助办税区域建设,增加自助办税终端和外网办税设备。发挥邮政网点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依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及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


  九、精准实施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


  认真落实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30条”,围绕“降成本、优环境、解难题”主题,深入园区开展入企帮扶,持续用力、精准发力,宣讲税收新政,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细化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举措,实施营改增大辅导,围绕优惠范围测算、政策宣讲解读、办税软件优化、减税效应分析、跟踪督导考核等,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确保改革红利落地,让企业“应享尽知”“应享尽享”。致力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培育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把“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优管理”作为生存法则,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大督查


  按照“降门槛、减负担、拓空间、创条件、增便利”的要求,围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国务院6项减税措施落实、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加强涉税中介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方面,三季度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一次“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自查整改,确保放得彻底、管得到位、服得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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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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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7年“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启动建设了2017年江西国地税“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第15次国地税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反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3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43号)及《“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技术与税务行业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巩固国地税合作成果,深化拓展合作范围,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部署,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以国地税合作为基础,以创新创意为主题,以共建电子税务局为抓手,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管理方式变革,共同构建江西智慧税务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坚持国地税一体化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系统上线,确保整体架构科学、标准规范统一、功能定位合理、资源配置优化。坚持科学引导、分步实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主次顺序,要把基层管理急需以及纳税人呼声较高的应用作为切入点、关键点,确保抓得住、行得通、见实效。


  (二)坚持协作融合、统筹资源。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释放合作优势,以“技术引领、业务驱动”为前提,注重顶层推动,加强项目管理。强化业务与技术融合,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业务需求制定、业务流程梳理、业务准备等方面的业务驱动作用,注重发挥技术部门在技术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业务系统协调等方面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统筹进行资源整合及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税收业务驱动力和信息技术的引导力。


  (三)坚持部门共享、凝聚合力。依托《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推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共同促进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税源管理等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推进税收共治进程。坚持立足自我、开放包容,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与国内领先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合作,推动最前沿的互联网科技在税务行业的深入应用。


  (四)坚持开放创新、安全有序。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鼓励全省各地税务机关改革创新。在创新创意、拓展应用的同时,强化互联网应用安全思维,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整合安全资源,按照总局的安全接入要求,建立“互联网+税务”安全准入制度,统一安全出口,全省的“互联网+税务”项目都通过省局的安全设备与出口连接互联网,强化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保护。


  三、共建内容


  江西省国税、地税局在2017年联合构建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将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电子税务局的“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将联合建设实名办税(“法人库”、“自然人库”、“实名认证信息库”)、无纸化办税(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同城通办、省域通办)、智能咨询(智能问答、12366热线)、数据共享(国地税、综合治税、互联网)等涉税应用,形成以金税三期为主体,电子税务局与大数据平台为侧翼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大幅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电子税务局作为基础平台,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最新成果为指导,实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双方业务,省、市、县(区)国地税多级涉税信息实时互通。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提供多渠道的缴税渠道(网厅、手机APP、微信)和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融合范围,以推进合作办税便利化、服务合作常态化、服务手段信息化为重点,实现业务全覆盖、全流程,逐步建成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一)互联网+实名办税


  一是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领域,通过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采集和核验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信息,夯实征管基本信息基础,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税的风险。二是加强办税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共享,逐步构筑“法人库”、“自然人数据库”,将法人、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项目、收入、支出关联起来,形成大数据中心,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实现国地税线上线下“一次采集”,双方实时共享共用实现实名办税,并与金税三期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


  (二)互联网+智能咨询服务


  以统一知识库为支撑,以共建12366热线为主要力量,形成涉税咨询业务的在线集中支持中心,打造全方面、全天候涉税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在电子税务局中引入智能搜索、智能机器问答功能,综合运用语音合成、语音识别、机器人技术、自然语言理解和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技术,提供内容全面的回复,同时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还提供常见问题、查询办税地址、发票信息等特定场景智能服务。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实现12366热线与各咨询渠道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在实现国地税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互认的基础上,国地税联合建设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等系统,实现涉税资料自动匹配、分类整理、按户归集,国地税一次报送,双方共享使用。梳理常用业务事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及业务流程,力求做到常用业务事项“要素化办理、全流程办结”。明确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资料的基础上,仍需报送纸质资料的范围、种类、路径和频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业务范围。


  (四)互联网+数据共享应用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加强国地税数据共享与应用,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同时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构建“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形成“部门横向共享、省市纵向传输”的大数据共享格局,在此基础上建设省级层面的大数据平台,自动对各类数据进行匹配、按户归集,国地税联合进行相关数据的归集整理、比对分析,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提高税收治理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深化国地税协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合理规划建设步骤,稳步推进项目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认识,要把贯彻“互联网+税务”各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实际抓好落实。


  (二)强化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体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认真梳理与“互联网+税务”不相适应的做法、办法和办税流程。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实现表单证书电子化、业务流程网络化、数据应用智能化,确保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审批、缴税等全程无纸化,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和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税收征管效率。要尽快树立互联网思维,突出数据思维,加强风险应对,为涉税大数据分析提供强力保障。


  (三)加强统筹规划,鼓励试点示范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省级层面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试点示范,各地税务机关要要按照省局的行动计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未来趋势,深入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创新应用项目,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原则上由省局统筹各地试点建设的“互联网+税务”项目,形成上下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征纳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地税“互联网+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聚焦税收管理服务核心业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征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降低涉税成本,改善征纳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的乘法和聚变效应,构建与纳税人沟通互动、公开共享的税务新生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征纳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由省国税、省地税主导创新,鼓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先行先试,构建全省新型智慧税务服务新格局。


  2.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金三”现有设备资源,加强集约化建设,推动国税、地税应用系统整合,促进横向联通,实现涉税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多方利用。


  3.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办税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高效新颖的纳税服务。


  4.坚持协同发展。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规范衔接,为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以共同建设电子税务局为先导,融合江西税务云、实名办税(“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自然人库”)、无纸化办税(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咨询服务(智能查询、12366热线)、数据交换与共享(国税、地税、综合治税)、数据分析与利用(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等项目,形成以电子税务局为基础平台、相关涉税应用汇集于其中的江西国税、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应用体系,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显著提升我省税务机关智慧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江西税务云


  适应“互联网+税务”环境下计算资源弹性变化和快速部署等需求,开展云计算架构规划,制定云计算应用策略,建立与云计算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应用架构,构建私有云与公有云相结合的混合云应用。对外采用阿里或腾讯的政务云模式,统一互联网应用安全出口和自动路由选择,形成安全、稳定、高效的公有云;对内采用成熟度高、开放性强的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分布式存储、网络虚拟化等技术,建立资源池,形成资源弹性供给、灵活调度和动态计量的私有云平台。将江西电子税务局集成部分的用户登录、用户菜单、展现页面等部署在税务云中,实现纳税户登陆后根据国税、地税业务选择自动流转到国税、地税后台系统。(责任部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5月底)


  (二)互联网+实名办税


  1.实名认证信息库


  将影像采集、身份证采集比对技术引入税收征管领域,采集具有一致性且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及人像信息,建立纳税人“实名认证信息库”。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实名办税信息,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相关数据。在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等环节进行影像比对或身份验证。(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


  2.自然人库


  构建以自然人的基础信息、财产、投资、经营情况为基础的自然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证明办理、房产交易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自然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业务数据。国地税实时共享共用自然人数据,实现一家采集两家共享,并与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决策二包实现无缝对接,可直接调取推送相关信息。建立适用于自然人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完成对自然人的风险识别、推送、评价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地税局所得税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


  3.法人库


  采集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等身份及人像等基础信息,逐步构建以法人基础信息与其企业经营情况相关联的法人数据仓库,在税务登记变更、财产转让、财务报表报送各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更新法人各项基础数据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数据。在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具备法人管理特色的风险分析指标和模型,将法人纳入风险控制全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所得税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三)互联网+无纸化办税


  1.数字身份认证系统(CA)


  在国税、地税建设完成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并实现双方数字证书互认的基础上,根据无纸化办税的要求,进一步拓展数字证书的应用范围,对电子税务局的涉税业务逐步实现全覆盖,为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身份认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提升电子数据的法律保障效应。(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电子印章


  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办理指定涉税业务时调用电子公章密钥信息,并实时发送至公安部门的电子公章验证数据库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在电子文件上加盖公章,使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3.征管资料电子化


  对税收征管纸质资料进行高效率影像采集扫描和智能化归档整理,提高税收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实现自动识别和全文搜索,优化文件查阅、修改、下载及打印权限管理,方便涉税资料的调阅和归档。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查阅已有电子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四)互联网+咨询服务


  1.12366智能问答


  根据日常收集的纳税人咨询需求,采编知识点,编写拓展问题,建立涉税业务知识库,涵盖办税联系方式、办税指南、税收政策问答、微信申报指引等基本业务,特别是针对纳税人咨询多、疑问多的问题,通过智能分析提供延伸性、相关性索引目录,纳税人可自助提交问题,系统根据数据仓库采集信息自动回复,实现纳税咨询服务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减轻12366纳税咨询工作压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2.12366热线联建


  国、地税联合制作12366知识库,定期归集问题加以分类,联合进行质量监控,将12366知识库系统扩展提升为支撑各咨询渠道的统一后台支持系统, 采取“共同建设、统一接听”或“分别建设、互相转接”的方式,联共建设12366咨询热线,做到国地税“一个号码接通、一个平台支撑、一个口径解答、一次业务通办”,打造全税种、全业务、全天候,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的涉税业务咨询平台。(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五)互联网+数据交换与共享


  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建立国地税数据共享应用的常态化机制及交换标准,以“金三”数据标准加强涉税数据的清洗、甄选和共享。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扩大各层级部门数据交换及应用范围,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发挥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共享优势,多方位智能收集、捕获第三方各类涉税数据,尤其是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形成“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


  (六)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


  在“国地税数据、综合治税数据、互联网数据”融合的数据集市基础上,建设“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实现各方数据的清洗整理、自动化匹配,运用全新的数据展现和多维分析技术,实现对海量涉税数据的重组、加工、分离和利用,深度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对内防范执法风险,对外加强涉税风险管理,为决策层决策分析、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税务干部高效办公提供信息支撑,显著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


  (七)电子税务局集成


  在实现实名办税、无纸化办税、咨询服务、数据共享及分析利用在电子税务局中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国、地税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以税务总局规范为指导,合理规划整合,国地税统一业务需求、系统设计,做到前台业务整合,后台有序衔接,纳税人一次登录,无需跳转,在同一平台办理国地税双方业务。国税、地税各自税种的分税种申报征收及相关税种的关联申报征收;各自特色涉税业务及融合业务的在线办理;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同时查询国、地税的申报、发票等涉税信息;提供具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强制校验和协助算税功能的多种缴税渠道(网上办税服务厅、手机APP、微信)及便捷的电子退税功能。(责任部门: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省地税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质量。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地税共建“互联网+税务”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及方式,按照系统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地税联席会议基础上,省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互联网+税务”共建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互联网+税务”国地税共建项目工作。各市、县(区)税务局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主要局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形成有序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撑,确保项目开发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省地税局负责“江西税务云”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共享数据、共同使用,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实名办税”项目集成工作,负责“实名认证信息库”、“法人库”的开发实施,省地税局负责“法人库”、“自然人库”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所得税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无纸化办税”项目集成工作,省国税、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的数字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咨询服务”项目集成工作,负责12366智能问答、12366热线联建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交互与共享”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地税局负责“互联网+数据分析与利用”项目集成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利用的开发实施,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征管科技处及省地税局风险监控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省国税、地税局共同负责“电子税务局”项目集成工作,分别将自身原有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及特色软件改造后融合进江西电子税务局,业务需求由省国税、地税局征管科技处及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省国税、地税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


  (三)大力宣传培训,强化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网站、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宣传合作和互动交流。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重新搭建起业务全覆盖、流程简约化的在线服务体系和岗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线下监控体系,实现界面友好的前台服务与协同高效的后台支撑无缝对接。要根据全省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年龄档次、教育程度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互联网应用和网络安全培训。要加强对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建立起能够适应“互联网+税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及能力水平。要加强对“互联网+税务”项目的督促落实,将共建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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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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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我省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已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企业核发、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二、企业证照换发。 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可通过变更登记或直接换照两种方式,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要求领取营业执照的,无需换发。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其他。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均无须交纳费用。


  特此通告。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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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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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工商广字[2017]1号 江西省工商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宁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登记权限:省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设区市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设区市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广告监管职责,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所登记媒体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表格印制:《附件》提供了登记所需表格参考样式,请各级广告发布登记机关自行印制。


  3、时间要求:请各设区市局于2017年4月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上报省局广告处。


  联系人:李燕京、徐君;联系电话:86350167、86350831。


  附件: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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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0
文号:赣工商广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江西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推行“一次不跑”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地税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服务方式。 


   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附件: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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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积极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职能,在“降成本、优环境”、落实减税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特制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9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服务举措: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一)支持开发区产业升级


  1.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鼓励科技创新,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主动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予以优先认定,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子公司按规定予以认定。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支持开发区创新创业


  4.对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税收减免。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鼓励开发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促进开发区绿色发展


  7.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对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8.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对开发区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按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按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四)助力开发区企业降低成本


  10.加大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2年内不得调高开发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11.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12.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3.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开发区中小企业可选择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帮助开发区纳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激发企业活力。


  二、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提升服务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水平


  14.健全信用体系增值应用。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强与各有关银行合作,将开发区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推出纳税信用风险提醒服务,开通A级信用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支持诚信纳税人健康发展。


  15.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为开发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个性化、点单式的实体课堂教学服务和网络虚拟教学服务,突出对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培训、纳税辅导。组建专家团队,对开发区新办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个性服务。


  16.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开发区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中转型发展。帮助开发区“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为开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帮助开发区“走出去”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17.创新纳税辅导方式。对开发区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对开发区所辖具有发展潜力、具有新兴产业特色、财务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由地税机关根据企业请求,对纳税人未来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指定税务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并出具在若干年内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的服务,进一步帮扶企业发展,消除不确定性。


  18.积极推进“互联网+办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快国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推广使用,以一个集成门户整合国税、地税双方现有的各类办税业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开展国地税通用自助办税终端,实现电子办税与实体办税同质化,线上线下相互融合,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只跑网络,不跑马路”。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优质营商环境


  19.推进简政放权。自2018年4月1日起,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制定赋权清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依法享有设区市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享有县(市、区)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


  20.落实权责清单。着力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在开发区率先推行“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服务,公开目录清单,切实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权责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税收执法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确保权责清单落到实处。


  21.严格规范公开文明执法。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督察。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考核、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22.规范和减少税收执法检查。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检查对象均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随机抽取。在随机抽查中,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定向抽查,适当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重在培育扶持,注重引导遵从,对新设企业3年内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23.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及时引导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4.严格兑现“六公开,六不准”承诺。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25.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抓好地税系统作风建设,严格税务工作人员廉洁从税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营商环境评议评价和文明创建工作,切实纠正和解决纳税人关注涉及地税部门的税收执法、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利于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不断强化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树立优良的地税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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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工商个字[2016]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经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实施。每个设区市先行选择一个县区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保我省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应当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


  1.修改登记表格。2016年10月31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的要求,完成修改和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表格和材料提交规范,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材料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共享和互认。


  2.完善窗口服务模式。2016年11月15日前,全省各级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窗口、办税窗口制作“两证整合”公开办事流程,放置“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效率。


  3.改造升级业务系统。2016年11月15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完成对现有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建立完善“两证整合”工商税务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


  4.开展业务培训。2016年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规范,分别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1日起)


  1.选择试点县区进行“两证整合”。2016年11月21日-30日,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区先行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全面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原领取的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2016年12月1日起,省工商局将个体工商户新开业、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等信息实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推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反馈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和存量转换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四、明确职责


  (一)省工商局牵头组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系统改造,满足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办理和营业执照打印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时按赋码规则向个体工商户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交互共享。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接收与传送功能。税务部门要将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依法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三)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


  (四)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平台,组织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两证整合”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扎实的登记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要争取财政部门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让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指导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目标要求、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督导,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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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7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二、统一登记制度。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必须执行《指导意见》。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指导意见》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做法,一律改为以《指导意见》规定为准。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准备。


  三、提升操作能力。


  省局将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优化改造工作,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全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帮助窗口工作干部全面掌握《指导意见》内容、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等,熟悉业务平台操作,具备熟练指导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能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局企业注册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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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2
文号: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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