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发[202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黔税发[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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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税收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完成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到2022年,贵州省营商环境达到世界190个经济体前30位水平(2020年达到45位、2021年达到35位)、所有参评城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达到全国参评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工作目标,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减少纳税次数


  实现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税种综合申报,减少纳税次数。及时将减少纳税次数的政策、流程、指南、信息简报等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财行部门。


  完成时间:2020年10月,持续。


  (二)压缩缴纳税费时间


  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时间,包括准备、申报、缴纳三个环节。


  1.减少纳税人学习政策时间


  (1)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及政策解读,减少纳税人学习新政策、会计账簿取数、收集资料、汇总计算申报数据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融合运用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及创新优化服务。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宣传中心、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持续开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数据共享和计算生成功能,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间。公布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导入接口;公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数据导入接口。将便利性功能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减少申报时间。优化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持续扩大申报表数据自动填入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和提交申报表的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4.减少缴纳时间。大力推行多元缴税,持续推进网上申报,指引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自主网上申报。减少纳税人前往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税行为。及时将相关文件、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纳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减轻税费负担


  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的税种部门(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贯彻最优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应享尽享。并将贯彻文件、措施、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税收政策管理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四)优化报税后流程


  1.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准备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开发完善电子税务局自动计算并生成《退(抵)税申请表》功能,供纳税人确认提交申请。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压缩增值税受理至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间


  (1)自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和开出收入退还书工作。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货劳部门、收规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规范电子退税。规范统一税务部门与同级人民银行间电子退税资料传递内容和传递方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294号)所列的无法通过TIPS传递的退库申请资料,由省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规范统一各退税类型所需退税资料、传递方式、传递时间,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退税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收规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压缩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时间。保障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系统稳定通畅,支撑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及时办结。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途径、更正申报视频、办税指南、培训辅导材料及时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五)优化其他涉税指标工作


  1.协助做好开办企业涉税指标优化工作。压缩申领发票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协助做好登记财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优化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买卖双方支付税款的环节,减少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财行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协助做好办理破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破产企业涉及税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责任部门主动作为、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地推进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上线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人社、住建、医保、财政、人行等涉税指标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提升涉税(费)营商环境指标工作。加强与投促局、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接,做好第三方评估准备牵头工作。(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指标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统筹推进指标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人具体落实好评价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主动衔接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合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三)营造浓厚氛围。在贵州税务官网、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建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栏(此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及时宣传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缴纳税费时间、减轻税费负担、优化报税后流程的具体政策、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维护更新机制,根据栏目要求实时发布相关内容。各市(州)局官网同步按省局官网布局、宣传。(责任部门:宣传中心、纳服部门、征管部门)


  (四)强化绩效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是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每年都要开展考核性评估,省委省政府考核“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要将营商环境纳入绩效考核,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以及考评标准,根据纳税指标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评估内容的相关承接部门,将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责任部门:考核考评部门)


  为做好2021年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增强税法辅导力度,开通便民渠道等方面的工作举措、推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做好资料归集和数据汇总,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提交税宣中心在各级税务网站发布。(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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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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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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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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