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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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集约式办结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捷度,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全面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同时启用《清税注销综合报告表》,方便纳税人梳理清税注销需办理的涉税事项,并完整准确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旨在实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提供实名办税的前提下,涉税事项业务表单一次性填报,多个涉税事项一次性办结,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周期,减少办税次数,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包括当期(月或季)税种申报、往期(月或季)税种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月汇总申报、发票验旧、空白发票交回、税控设备交回、税务处罚信息查询、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放管服”改革推进及税务管理系统升级情况及时调整“套餐式”服务清单,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等渠道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税注销综合报告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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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表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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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18]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立足首府、服务全区、辐射西北、对接京津冀、面向俄蒙,发展“互联网+外贸”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传统外贸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网络化、数据化和透明化。通过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数据化监管方式、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结合内蒙古地域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特点,打造切实可行的一站式智能化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形成制度创新优势,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聚集,建设有呼和浩特市特色的优势产业链和完整生态链。


  坚持按步实施,稳步推进。分阶段、分步骤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先行先试,对物流、通关、金融、退税等环节进行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有条不紊的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面向全区复制推广,带动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创新发展。


  坚持动态监控,定期评价。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以及自我适应控制、调整与改进机制,对综合试验区的改革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定期评估跨境电子商务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绩效,并对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保证综合试验区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坚持政企互动,协同发展。对政府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优化,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力度,有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各监管部门间资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统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


  坚持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控制好试点试验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三)发展目标


  发挥内蒙古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建设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加快构建以跨境电商核心区与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融合联动服务模式,完善数据支撑、物流协同、多部门协调联动、通关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体制,提升金融、物流、人才及各功能区的业务服务能力。引进和培育多平台多类型的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或企业,构建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六大支撑体系,扩出口促转型、扩进口促消费,打造完整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四)发展范围


  按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的总体要求,第一阶段为呼和浩特市全域,第二阶段在自治区范围内具备跨境电商发展条件的盟市复制推广呼和浩特综合试验区的模式,全面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自治区实际,大力实施“126”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即打造一个核心示范区、培育两个服务平台、完备六大服务体系。


  (一)建设一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充分依托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坚持高起点、差异化的思路,发挥各类协作平台集聚效应,有效承接国际化资源,增强全区外贸竞争新优势,以构建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中心及电商结算中心为主要工作内容,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域,带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1.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在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将跨境电商基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孵化和引进一批成长性强、活跃度高的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运营机构,优化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健全跨境电商行业组织服务职能,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完善跨境电商线下展示销售功能,提升全区跨境电商领域整体竞争力,形成汇聚主体企业、物流仓储、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展览展示、组织机构等各跨境电商发展要素的产业集聚区。


  2.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国家枢纽型云计算产业基地优势条件,搭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集聚跨境电商全面数据信息,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类信息需求主体提供快速、透明、高效的信息流服务,重点为进出口电商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为海关、税务、邮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推动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3.完善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建设中俄蒙跨境电商结算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加快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试点,通过进驻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引进有资质和业务能力强的跨境电商金融专业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电子支付结算、线上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构建两个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为基础,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与线下“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有机融合为特色,拓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线上交易、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与线下园区实体体验中心、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合监管新模式,不断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程度。


  1.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交易基础信息资源,搭建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数据统计分析、投资贸易环境介绍与预警、商务成果展示、线上交易与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掌握信息数据和交易真实背景,建立电商信用体系,简化监管流程,优化综合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关、检、税、汇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口岸监管便利化程度,协助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监管区内企业、报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发展平台。充分借鉴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区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搭建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采取“一核多区”的布局方式,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的产业集聚核心优势,形成跨境电商核心区。突出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的保税功能及物流优势,扩大国际邮政快件业务服务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流通环节,完善链条式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功能,构建多个跨境电商功能区。重点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以及国际邮政快件监管中心,创建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园区。


  (1)和林格尔新区。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商务信息共享中心、跨境电商结算中心以及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中心,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2)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依托保税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集货、出口集运、仓储物流、分拨配送等业务,创新发展跨境电商“B2B”“S2B”和“O2O”新零售展销模式,开展直购、保税展示交易、跨境大宗商品交易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打通集疏、集聚、关务、运输、仓储、交易等多要素多环节多节点的障碍壁垒,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心。


  (3)白塔机场口岸。依托航空口岸及国际快件监管中心优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货物集散中心,打造近连蒙俄、远接中东欧的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体系。


  (4)邮政国际互换局与快件监管中心。利用邮政国际邮件与快件通道及其通关功能和海外仓、跨境电商信息系统等国内外资源,建设综合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清关、运输、配送和信息管理体系,打造现代化综合跨境电商物流平台。


  (三)完备六大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1.信息共享体系。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将入驻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数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实现政府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逐步确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地位。


  3.智能物流体系。依托各跨境电商物流功能区,建立畅通迅捷的智能物流体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等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4.电商信用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重点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5.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解决跨境电商无法获取准确可靠统计数据的问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和运用。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完善电商工作体系,提升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能力。


  6.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综合试验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为两大平台的建设保驾护航。


    三、创新举措


  (一)着力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标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成立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研究,整合全国跨境电商领域专家或团队,打造跨境电商智库服务体系;成立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


  2.持续优化政策体系。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任务要求,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减证便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二是建立完善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全面激发“双创”活力。三是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四是加强对跨境电商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的指导,加大商标专用权执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各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处置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创新研究,健全跨境电商相关主体、仓储物流、公共设施配套、第三方服务等政策扶持体系,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发展环境。


  (二)多措并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1.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简化通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实现统一备案、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区域化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和商品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方共享、全程使用”。三是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集通关、通检、税务、外汇、支付、商务、物流、大数据等各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在备案、申报、传输、查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四是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大数据信息库,健全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规则规范,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为政府提供大数据开发和服务等功能,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五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整合、采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六是探索逐步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七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放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接口,支持向监管部门、各地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商信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


  2.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二是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三是依托与俄蒙、中东欧跨境电子商务优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断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四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改革创新,大力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用好用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工具,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和林格尔新区创新产品服务,加强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提供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结算。五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线上融资、担保、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六是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获取电商交易、报关、报检等数据,为跨境金融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七是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重点引入各类金融机构,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发展创新提供条件。


  3.创新统计监测体系。一是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效应和服务能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测通道和标准。二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简化统计分类标准和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统计制度,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三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新模式,探索建立以申报清单、第三方平台数据等为依据进行统计、管理的新模式。四是建立统计监测数据发布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建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完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立跨境电商集聚区。二是支持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开通国际航线、加密航班,重点开通国际货运航班,增强货运直航能力,争取中国民航局开放呼和浩特市航权,优先考虑开放第五航权,适时研究开放第七航权,鼓励中外航空公司经营往返呼和浩特市的国际货运航线,组建航空快递货运代理公司,提高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航空运能,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物流中心,不断提升航空货运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国际邮件集散分拨中心、呼和浩特市国际快递物流港建设,在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5.提升企业竞争优势。一是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升品质和服务,以B2B、B2C拓展国际化营销,通过在线化、直接化的经营模式,自主掌握海外营销渠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二是支持本土品牌企业创新国际化营销模式,探索通过建立海外仓储、海外体验店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客户群体。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更多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推动制造领域向营销、设计等各服务环节转型升级,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技术、质量、服务、品牌等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摆脱处于“价值链底端”的劣势,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品牌化。四是鼓励制造业企业、外贸企业抱团发展,建立行业发展联盟和品牌战略联盟,加强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扩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


  1.推进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通过提供优质综合服务,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聚集区,发挥引领和示范效应。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支持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综合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三是综合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服务体系等因素,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四是大力引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检验检测认证等全方位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水平。五是探索“大数据+电子商务+外贸”发展模式,优选呼和浩特市特色优势产业和外贸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精准营销,以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提升海外市场份额。


  2.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一是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各地区突出地方特色、错位发展,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有效承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针对产业链薄弱、缺失环节,加大对电商、物流、支付、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平台的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依托工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活动,鼓励工业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企业合作,拓展产品境外营销渠道。四是创新“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加工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研发、采购、分拨、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建设,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五是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摄影、代运营、创意、推广、培训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业发展,做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生态。六是探索“互联网+农村”发展模式,引导企业结合农牧业产业特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农畜产品线上交易和线下集配中心建设,扩大农畜产品出口。七是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培育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八是鼓励、支持现有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3.推进内蒙古特色优势产业的跨境电商应用。支持食品、轻纺、机电、建材、机械装备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特别针对面向俄蒙的外向型产业产品加大支持扶持力度,逐步形成“原材料—生产—加工—贸易—研发”的特色产业跨境电商产业链。积极引导羊绒制品、驼毛制品、籽仁、民族工艺品、乳业、绿色农畜产品、汽配等成熟外贸产业类目开展B2B、B2C业务,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路径。


  (四)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力度


  1.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体系。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政、校、企、协、园“五位一体”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即政府政策鼓励扶持,学校重点培养、深化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企业参与,协会提供资讯和资源,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针对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名优产品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并将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体系。二是分类推动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业型、管理型、领军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联合培养的政、高、协、企合作新机制。


  2.建立跨境电商人才服务体系。一是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面向国内外引进支持一批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


  3.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一是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创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人才、技术、资金支持和创业平台孵化服务,支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鼓励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青年群体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五)补齐跨境电商物流发展短板


  1.提高跨境电商物流规模化水平。一是整合各种业态的物流企业,推动各类资源协同分配、互补短板、共谋发展、互利共赢,更好地带动海外仓业务与物流产业链业态的有效协同。二是充分发挥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等大物流优势,进一步整合现有仓储资源,加强航空、海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对跨境电商业务的运能保障,建设具备海关特殊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集散中心。三是发挥国际邮件交换局作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建立邮政系统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统计平台。


  2.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信息化水平。一是依托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功能,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和电子商务用户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构建政府、物流企业、快递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地区政府部门间的通关合作,保证商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提升国外政府、企业、消费者对我区的商品信任度。二是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积极应用自动识别功能、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跟踪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物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3.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专业化水平。一是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二是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4.提高跨境电商物流现代化水平。一是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立新型跨境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处理仓储、库存、订单、物流配送的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国际小包、邮政快递的通关便利化。二是依托空运,大力发展航空物流,设立海外仓,选择专线物流,综合运用多种运输方式发展物流体系。


  5.提高跨境电商物流国际化水平。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业务,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二是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等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六)加快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措施


  1.创新信用监管模式。一是建立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事中加强全面查验、严密监管,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推进清单申报通关模式,支持B2B、B2C等多种出口业务模式落地,进口按照“事前备案、集中申报、分批出区、汇总征税”实施监管,支持快件物流企业系统直接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批量申报、实时传输”功能。


  2.加强信用风险防范。一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网络舆情监控,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二是创新风险管理布控模式,海关根据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清单分类管理、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布控入境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频率和内容,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根据监管结果,对消费品监管实施布控调整。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创新邮路监管制度,推进邮政管理与海关之间管理信息互通,完善邮包业务统计工作,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进一步完善国际邮政、快递服务,提高配送效率。二是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进口商品国内零售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口岸办、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部署和协调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服务于跨境电商产业链的“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构建跨境电商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三) 优化营商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大创新制度、优惠政策等宣传推介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落户,形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四)改善消费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使经营者守法意识普遍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进一步畅通,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抓紧形成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持续探索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争取尽早落地,确保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早出成效、多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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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内政发[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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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会便[2021]13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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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财会便[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税[201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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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内财税[2019]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税务干部学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税务总局决定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税务总局党委在年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将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和必须扛牢抓实完成好的政治任务。全国“两会”期间,王军局长在“部长通道”上作出“四实四硬”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承诺,这既是向全社会释放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和决心毅力,更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明确要求。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安排,在不同时间围绕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自治区税务局采取实地考察和采访相结合的形式,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自治区税务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小微企业首季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邀请媒体记者参加。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联合召开“减税降费春暖草原”座谈会,邀请部分企业代表、高等院校财税专家、主流媒体记者等参加,座谈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措施、成效及对策建议。当日,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但不限于自治区税务局的启动仪式安排,结合实际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座谈、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顺利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在4月、5月征期内,围绕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自治区税务局邀请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记者,赴部分地区办税服务厅、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可参照上述做法,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


  (三)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4月中旬,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走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落实有关工作。


  (四)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4月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4月下旬,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落地落细落实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4月中下旬,税务总局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好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务实举措及成效。


  (七)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为全年持续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奠定良好基础。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方式,增强效果。要适应互联网、移动传播和融媒体发展新形势,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宣传质效。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宣传产品,制作标语口号、政策图解、公益广告、主题MV、系列快闪、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作品。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自治区税务局将及时推介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验做法。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积极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并于5月21日前向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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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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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全区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在我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及操作流程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主要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与岗位信息等。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网上自主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扫描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由管理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确认的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填报。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或【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模块进行入库备案,然后按照信息采集流程进行信息采集。


  四、其他事宜


  信息采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实施及信息确认工作。会计人员所属管理地区的确认、信息采集后会计人员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不参加信息采集的后果等事宜,请阅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


  各单位要组织、督促会计人员参加信息采集。会计人员要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联系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请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信息。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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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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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保障


  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原则上按照现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由参保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市并在盟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依据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缴费工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挖掘费源潜力、强化扩面征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动用积累基金等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养老保险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规定。实施中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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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联申报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准备与提供时间


  1.准备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2.提供时间: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提醒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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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基础服务由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北京中天华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天36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6.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9.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9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471-3309067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471-3309078或0471-3309139进行投诉举报,举报邮箱为:zxpczz 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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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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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配合办理多缴税费退还事宜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使您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近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可能以拨打电话、短信、微信等移动通讯方式与您取得联系,进行身份核实,了解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以进行后续的退税退费处理。如果您存在疑虑,请您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官方网站,点击浮动窗口“多缴税款退还电话真伪鉴别”(链接地址:http://www.nmds.gov.cn/nsfw/sscx/dxskthdhzwbb/),在查询栏中输入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或者在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APP中的减税降费专栏,点击【电话验真】输入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查验。


  如以上查询结果显示为“税务人员”,则您可以放心配合税务人员办理后续退税退费业务,并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退税:一是通过电话告知税务人员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税务人员登记后会尽快帮您办理退税;二是将通讯地址告知与您联系的税务人员,我们将采取上门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您送达书面文书,正式告知您办理多缴税费退还有关事宜,再行办理退税。如查询结果显示“非税务人员”,请您拒绝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为了保障您的财产安全,您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身份确认,提供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您提供银行账号的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相一致。不要向任何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重要信息,也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和二维码。税务机关为您办理退税退费过程中,也不会向您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任何费用。2、请放心选择通过电话告知个人信息来办理退税,税务机关会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信息,不会造成信息泄露。3、如您选择上门送达书面文书,对于上门送达的税务干部,要核对其检查证,核查方法请见电子税务局公告;如您选择邮寄送达,您无需承担邮寄费用。4、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使用方式将于6月10日向公众发布,敬请关注。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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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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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19]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6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就业、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及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建立调查科学、数据准确、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调查方法。原则上以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样本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登录人社部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四)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五)信息发布。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盟市人社部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需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方可公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每年不得晚于第二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并充分利用好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核企业报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也可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薪酬调查的业务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对人社部门提供的薪酬调查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的规定》,把好数据质量关,不得有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对数据泄密者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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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内人社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字[2019]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本轮机构改革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将《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局”的表述全部删除;“内蒙古国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


  五、对《办法》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进行重新修订(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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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内政字[2019]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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