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会[201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09
文号:新财会[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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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各企业: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9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明确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需要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用人需求,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所在会计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设置为: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会计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择优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同时要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任用(聘用)的总会计师,应当是取得会计师专业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的专业人员,优先考虑取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等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


  因会计人员失信行为,单位可根据《会计法》等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其中: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办清交接手续。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将根据《会计法》、《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条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具有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个人不能开展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和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从时间、经费、工作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和单位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依法成立的会计学会(分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并向当地会计管理机构反馈,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定期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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