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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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上海晨光公益基金会


  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5.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11.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新纪元公益基金会


  1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15.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16.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宝龙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盛目慈善基金会


  20.上海市旭辉公益基金会


  21.上海沪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爱在一方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27.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28.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9.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3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3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3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40.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1.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4.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45.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


  47.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48.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49.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仁德基金会


  51.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52.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6.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57.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59.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65.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6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6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71.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5.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76.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77.上海世界顶尖科学家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80.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8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1.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92.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95.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6.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7.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


  98.上海游族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01.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02.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0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04.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0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110.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12.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13.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11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1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117.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18.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19.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2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1.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23.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25.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12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131.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


  133.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13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135.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


  136.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3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138.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0.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141.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4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43.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44.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4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0.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151.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5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54.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15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银杏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159.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1.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16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16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永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市空港社区发展基金会


  167.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168.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71.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74.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7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7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7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上海快牛公益基金会


  18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2.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8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184.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85.上海市长宁区仙霞社区基金会


  186.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1.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3.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4.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6.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7.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9.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


  200.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3.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20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0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207.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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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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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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