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上海晨光公益基金会


  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5.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11.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新纪元公益基金会


  1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15.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16.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宝龙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盛目慈善基金会


  20.上海市旭辉公益基金会


  21.上海沪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爱在一方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27.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28.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9.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3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3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3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40.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1.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4.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45.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


  47.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48.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49.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仁德基金会


  51.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52.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6.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57.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59.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65.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6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6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71.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5.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76.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77.上海世界顶尖科学家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80.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8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1.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92.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95.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6.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7.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


  98.上海游族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01.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02.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0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04.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0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110.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12.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13.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11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1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117.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18.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19.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2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1.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23.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25.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12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131.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


  133.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13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135.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


  136.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3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138.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0.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141.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4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43.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44.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4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0.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151.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5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54.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15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银杏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159.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1.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16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16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永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市空港社区发展基金会


  167.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168.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71.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74.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7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7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7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上海快牛公益基金会


  18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2.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8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184.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85.上海市长宁区仙霞社区基金会


  186.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1.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3.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4.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6.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7.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9.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


  200.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3.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20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0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207.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