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名单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新成立的中化石油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化塑料公司上海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4号)的规定执行。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北京、西藏、青海、宁夏、新疆):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上述2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两个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夏、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收藏
法规国税函[2008]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现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2个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