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所便函[2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印发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规范管理


  开拓创新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孙瑞标司长在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培训班闭幕式上的讲话(2005年11月24日)


  同志们:

  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业务培训班完成了预定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本次培训班是总局局务会议第一次批准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列入总局教育中心的业务培训计划当中,体现了总局领导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关将近、事情很多的情况下,积极派人参加培训,许多地方的处长亲自参加,有的还要求增加培训名额、自费参加培训,说明各个地税机关对这次培训也是十分重视的。这次培训班历时4天,大家反映,时间安排紧凑,内容十分翔实。从形式上看,它不仅是一次社保费政策和征管业务的培训,而且是一次社保费征管业务的工作会议。从内容上看,既有专家、学者的讲座,又有实际工作的讨论;既有宏观层面的理论,又有工作实践的交流。许多同志说,通过这次培训,不仅从宏观上了解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而且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不仅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五个费种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还看到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的发展方向,从而更深刻地认识了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进行征管工作经验交流,以及对做实个人账户、统一指标口径、确定征缴计划和缴费基数等征管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开展专题讨论,大家对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信心。培训班达到了眼界更加开阔、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工作更有信心的预期目的。通过这次培训班的成功举办,对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增长知识和才干,丰富征管工作经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培训班结束后,大家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培训班的有关情况和效果,规划好明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将这次培训的成果落实到具体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当中,生根、开花、结果。下面,我借这次机会,就去年广东中山会议以来的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和近期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思路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一年来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去年9月份在广东中山召开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再显税务机关征收优势

  2004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规模首次突破2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400亿元,圆满完成了全年征收任务。19个省市税务机关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2092.40亿元,比上年增收403.34亿元,同比增长23.88%.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561.25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23.1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378.9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18.9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10.22亿元。据财政部社保司决算数字显示,2004年全国养老保险费缴费收入3760.16亿元,同比增长15.93%,税务机关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占41.52%,其增幅高于全国养老保险费增幅4.24个百分点。

  今年1-10月,税务机关组织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高水平的增长态势,累计征收社保费2087.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69%,增收426.72亿元。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1536.86亿元、失业保险费117.5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98.92亿元、工伤保险费22.91亿元、生育保险费11.55亿元。

  税务机关组织的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各级政府实现“两个确保”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并使社保费收入成为19个省市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征管体制进一步理顺

  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制度为基础,是无法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法制建设,理顺征管体制,增强执法刚性,为社保费征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推动下,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条例、制度和办法。浙江省地税局近年来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订《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总结了浙江省多年来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经验,规范了社保费征缴程序,明确了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划清了征收单位、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社保费征收执法手段。厦门市地税局努力推动社保费政策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成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促进了社保费收入增长。安徽省淮南市地税局积极参与社保费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市人大通过《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了社保费地方立法的突破。

  在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也在不断探索理顺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新路子。浙江省地税局分别于2004年5月和8月在长兴和嘉兴试点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保费“征管机构统一、缴费登记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的“五费合一征收”办法,征收社保费基本实现了企业全覆盖、推进了人员全覆盖,并带来社保费收入大幅增长,取得了明显成效。河北省地税局积极利用省人大将《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条例》列入立法规划这一契机,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理顺全省的社保费征管体制。安徽省地税局通过在合肥市推行“一票多费”试点工作,逐步统一各费种的缴费基数,并由税务机关负责核定,在理顺征管体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广东省地税局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工作也取得突破性进展,除已实施全责征收的江门、中山、汕头和潮州等市外,今年第二季度,汕尾、揭阳两市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正式启动了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工作。

  (三)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征管行为趋于规范

  一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高素质的征收干部队伍、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长期积累的税收征管工作经验等优势,不断夯实社保费征管基础,规范征管行为。

  第一、费源管理不断加强。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社保费征收计划与实际费源脱节问题的有效方法。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费源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加强费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夯实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基础。一是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以来,湖北、江苏、安徽、浙江、广东、陕西等地税务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开展了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保费费源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及其特征等情况,基本做到参保缴费的户数人数清、实际缴费基数清、历年欠费情况清。安徽省地税局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的信息资料,对照劳动社保部门提供的费源情况,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文书,全面建立健全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性征管资料。通过费源调查和普查工作,税务机关摸清了社保费费源底数,为参与制定征缴计划争取了更大的主动权,为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费源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强化。各地积极探索加强费源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建立每月收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找出费源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费源监控管理和督促催缴工作。针对费源的不同情况,各地普遍建立了重点费源管理制度,确定了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标准,建立了重点费源户台账,加强对缴费大户的跟踪管理,实施重点费源户收入分析、专项报告、通报及专人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费源管理的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加强费源管理工作,提高费源管理报表的实用性和实效性,辽宁省地税局本着“格式简洁、内容实用、便于统计”的原则,完善了费源报表软件,重新设计了6张费源报表,做到费种分清、级次分清、当期和清欠分清、新欠和陈欠分清,基本能够全面反映全省的费源情况,拓展了费源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使费源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扩面工作成效显著。做好社保费参保扩面工作,是有效拓展费源的主要方法。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扩面工作上狠下功夫。如将新办企业户及时提供给劳动社保部门进行比对,将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参保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劳动社保部门,合理利用税收行政审批、资料审核等环节,协助劳动社保部门把好扩面关。厦门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扩面工作,仅7、8两个月份,全市增加参保人数4万多人。重庆市地税局自今年7月初开始,以与劳动保障部门联手推进工伤保险扩面为突破口,有效拓展了费源,截至8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15万人,比6月末增加了19万人。四是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缴费人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征管资料。云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对缴费单位建立缴费人户籍、并与税收同步管理的制度,在对缴费人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第二、征管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制度,今年以来,总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表证单书。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并不断创新。一是继续推进税费一体化管理。一些地方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参照税收征管的一套完整制度,制定社保费征管的制度,把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各项职责像税收工作一样分解到规费、征管、法规、信息中心、计统、稽查等各职能部门,从而将税收征管的经验、方法运用到社保费征管工作中,把社保费征管工作融入整个税务征管体系中。这种将社保费作为特殊“税种”全面融入税收征管之中的做法,较好地提升了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程序。将社保费征管过程中涉及的缴费申报、审核、征收、催缴、清欠等环节全部纳入税收规范化管理工程建设体系,将组织收入、征收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稽查等统一纳入地税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厦门市地税局在去年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规程》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又制定出台了《税务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业务职责与管理规程(暂行)》,明确了税务管理人员在社保登记、社保费未入库、延期缴纳审批等12项社保费管理工作环节的职责,并针对每一项职责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工作规程,全面建立了管理员管理社保费的制度。陕西省地税局逐步建立了社保费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缴费人的不同情况区分为A、B、C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增强了管理的实效性。

  第三、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大清理欠费的力度始终是各级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点。中山会议以来,各地不断健全欠费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清欠程序,区别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资产变现的监控,有的地方还借鉴税收征管办法,开展“缴费评估”,不断加大清理欠费的力度。今年1-10月,负责征收社保费的19个省市税务机关共清理欠费137.24亿元。

  (四)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征管手段得到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社保费征管软件,不少地区基本实现了社保费征管电子化。内蒙古地税局通过对全区地税系统数据大集中软件的修改、完善,目前全区社保费征管工作已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微机打票,摆脱了手工操作。青海省地税局在2001年开发的“社保费征收软件”的基础上,根据社保费新的业务需求,今年对社保登记、申报、征收、票据、统计、查询及帮助七个模块进行了重新修改和完善,并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分户档案。甘肃省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开发了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软件,在全省14个市州和85个县建立起了社保费征管网络系统,初步形成了4级管理的树型应用结构,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的互联和省内网上的信息资源共享。海南省地税局明确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目标,以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软件为基础,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并购买了版权,免费提供给各市县无偿使用,力求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使用一套软件、统一软件使用时间、统一配齐维护软件的信息人员的“三统一”。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的税费信息资源优势,发挥地税系统计算机网络的作用,大力开展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保费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的新路子。云南省昆明市地税局开发的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市一本账和报表自动化生成,业务流程所用时间比以往大为减少,网络运行速度明显提升,不仅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优质、快捷、经济、规范的缴费服务,还能够满足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银行等部门各层次、各类别、不断变化的实时信息查询需求。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利用信息化网络,积极推行社保费网上申报,在全市三区两县实现税款实时扣款的基础上,推进“税费基金一体化”以及市区社保费实时扣款工作,大大方便了缴费人。河北省承德县地税局开发的地税、劳动、财政、银行四部门联网的社保费征管软件已在承德市推广成功,今年省局又对该软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解决了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接口问题,明确了接口标准,为下一步普及推广铺平了道路。在各地的不懈努力下,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进一步提升了社保费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社保费征管环境逐步好转

  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转变观念,把队伍建设和缴费服务作为新时期社保费工作的重点来抓,真正从思想上、组织上和措施上确保工作落实,使社保费征管工作达到“地方党政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缴费人满意”的“三个满意”工作标准,树立地税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社保费征管的良好环境。

  一是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社保费征管宣传工作。总局及时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的成效,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等门户网站加强社保费宣传工作,并积极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成效、问题和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将社保费宣传融入日常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办税大厅、纳税人服务中心、12366服务热线等窗口开展社保费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使缴费人明白缴纳社保费的积极意义,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逐步形成和谐的征管环境。

  二是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管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的特点,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坚持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养,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业务能力,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海南省地税局分别举办了全省规模的地税系统社保费征管业务培训班和社保费征稽公文写作学习班,使广大税务干部更加了解社保费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了政策业务水平,提升了社保费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执法、管理就是服务”的新型服务观得以牢固树立。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推动社保费缴费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广东省地税局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多元化服务,他们借助先进的信息平台,大力推广“一站式”和网上申报等服务方式,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在部分地区的城区,已实行将劳动社保机关和同级地税机关从事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人员,集中在一个大厅,由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各自的分管业务,并共建和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形成信息对称、数据共享、对各险种费源实施监控的“一厅式”服务管理,既方便了缴费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陕西省地税局推行一窗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由原来税收和社保费缴费申报两次排队、不同窗口办理手续,改变为同一窗口申报,减少了缴费单位的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改变原来的集中申报模式,实行集中申报与分所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缴费更加方便快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过去一年来,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全体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干部,在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让我们向这些地方税务机关和辛勤工作在社保费征管工作战线上的全体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和职责还不明确,税务机关没能充分发挥征管优势;二是一些地方征收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三是随着税务机关征收费种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保费征管机构和人员与所承担的征管任务还不匹配;四是个别地区在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不够主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和谐,影响了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些困难和问题,应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

  二、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推动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明确了我国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二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建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十一五”时期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建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质量效益、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教育科学、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和民主法制等方面。其中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革。……”这些完善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来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就是要按照《建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圆满完成社保费征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征管社保费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税务机关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尽职尽责,不辱使命,不断推动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实际,总局提出,当前,要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来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这一工作思路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王力副局长在去年广东中山召开的全国社保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了详细阐述,我今天只作进一步的理解和说明。

  (一)“夯实基础”是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前提

  夯实基础就是要把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好,为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条件。夯实基础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费源管理。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管最基础性的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在过去几年社保费征管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费源管理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主要一是通过定期开展费源普查,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总量及其结构、分布、费源变动及其特征、缴费能力状况等底数;二是要通过建立缴费人户籍档案、登记底册、征收台账等基础性征管资料,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要对重点费源进行监控,做到“四要”:第一要从总体上分析收入的构成,掌握当期收入能力和未来收入潜力;第二要分费种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找出费种之间收入增长的差异性,以便采取措施确保各费种收入均衡增长;第三要分缴费单位类型(行政事业单位和分行业的企业单位)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以便及时掌握重点费源变化情况,适时加大对不同单位类型的征收力度;第四要分缴费单位的缴费能力与同期进行对比分析,以掌握缴费单位缴费能力的变化情况;四是充分利用各个税种征管、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所掌握的缴费人资料,对缴费人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实,做实费源。

  2、欠费管理。欠费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加强欠费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是要摸清欠费和欠费人的基本情况,在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并分类的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和清理欠费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二是要对欠费和欠费人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缴费人情况和欠费年限将欠费区分为死欠、陈欠和新欠,对缴费人根据其存废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区分为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无缴费能力三种类型,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要严格控制新欠的发生,根据各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缴费人缓缴社保费;四是要始终将清欠作为社保费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每年制定详细可行的清欠计划,将清欠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社保费征管的又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社保费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备受大众关注,因此,做好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要通过积极主动广泛的宣传,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缴费人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社保费征管的宣传工作,在去年中山会议上王力副局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第一、要在宣传理念上牢固树立一个观点,也就是“创建优质、高效的社保费征管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最好的宣传”的观点;第二、要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做到两个内外结合,即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介,又要积极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税务机关内部的宣传手段,既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社保费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知识,又要在税务系统内部广泛宣传、交流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第三、要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即广泛面向社会、积极面向地方党政领导、主动面向有关部门;第四、要在宣传组织上做到一个结合,即集中重点宣传和日常辅导宣传相结合。这些要求是我们在社保费征管的宣传工作中需要长期遵循的。在这里,我想再强调三点:

  一是宣传工作要积极主动。由于社保费政策和征管工作复杂、敏感、困难大,加上又是新事物,社会上对它不是很了解,这种现状要求我们拿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主动加强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社保费的政策规定和征缴程序,了解税务机关为国分忧、勤奋工作、流血流汗征收社保费的情况,扩大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影响,为社保费征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谋划社保费宣传工作,每年年初都提出包括当年宣传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宣传方式、组织落实等内容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计划,将它和税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宣传工作要注重效果。在社保费的宣传工作上,既要注意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更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前者服从后者。因此,宣传工作首先要避免假大空,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没有内容,要紧紧抓住老百姓关心、缴费人想了解的问题开展宣传;其次要避免一阵子,每年就那么一下,再也无声无息了,要细水长流、坚持不懈、润物细无声;再次,要避免无目的,为了宣传而宣传,为了总结有话说而宣传,要设定每次宣传工作要达到的目的,并围绕这一目的搞宣传;第四,要避免老面孔,每次宣传从形式到内容都是老一套,要年年创新、次次创新,让被宣传者愿听愿看愿接受。

  三是宣传工作大家都来做。也就是说,各级税务机关,包括总局、省局、地市县局都要做;不仅接手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做,而且没有接手这项工作的税务机关也要做,只是做的对象和内容、形式不同而已。已经接手的地区,着重宣传社保费政策、征管和税务机关付出的努力以及成效,宣传的对象是全社会和地方党政领导。没有接手的地区,主要是向地方党政领导宣传全国已经接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效、税务机关征管的好处,争取早日接手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4、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是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根本。从目前情况看,社保费征管机构方面存在着机构不统一、个别地方体制不顺等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但同时要看到,由于社保费征管比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更大、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更多,对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更高,因此,更紧迫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从事社保费征管业务的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为了适应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要求,各地在认真做好社保费征管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要下力气建立健全机构、理顺体制,更要下大力气通过抽调充实素质高的干部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在从事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干部队伍中,培养形成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争创一流的精神,确保社保费征管工作在这支优秀征管干部队伍的努力下不断得到发展。

  (二)“规范管理”是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有效途径

  管理规范化是对税收征管的要求,也是对社保费征管的要求。只有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才能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才能给缴费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关于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王力副局长从规范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的关键是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这些要求落实好。

  第一,要充分借鉴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的成果和经验。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断规范管理,制定了大量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如各种规程、制度、办法等等,统一和规范了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流程,积累了丰富的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这些已有的成果对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保费不是税,与税收有重大区别,但从征管角度来说,两者的机理、内容和要求等方面又是基本相通的。因此,在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工作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少走弯路,充分借鉴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的已有成果和经验,有的可以直接搬过来,有的可以结合社保费征管的特点修改完善后使用,实现多快好省。

  第二,要紧密结合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特点。尽管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它毕竟是费而不是税,而且在许多地方,社保费征管的各个要素中税务机关只拿过来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要素由社保部门负责,因此,就总体来说,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可以运用或者参考税收征管规范化的现有成果,但就具体的某一事项来说,又不一定可以完全照搬税收征管规范化的成果,而是要照顾和体现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特点。此外,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权限没有统一,因此,就各个地方来看,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也是不能完全相同的。但不管怎样的情形,社保费的征管规范化,都要以费源管理为基础,根据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形成符合社保费征管工作特点的征管模式。

  第三,要不断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加以完善。由于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内容和措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我们对社保费征管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手段处于不断完善当中,因此,社保费征管规范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要以不断创新的精神,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不断地修订完善社保费征管规范化的办法和制度,使其与新时期对社保费征管规范化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要每一时期重点突破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由于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社保费征管工作却是无限的,因此,在每一个时期,社保费征管规范化工作都要有所侧重,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就当前来看,在规范社保费征管制度方面,主要一是应积极争取和推动社保费征管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保费征管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征管制度固定下来,使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责、权相符;二是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联动的制度,形成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合力,实现税费的征管和考核一体化。在规范征管程序方面,一要重点规范缴费申报程序,使缴费申报时的工作流程、报送资料、受理手续等统一、规范、标准;二是规范征收程序,统一社保费的征收方式、入库方式和表证单书;三是规范检查、稽查、催缴、处罚程序。在规范缴费服务方面,主要应将社保费缴费服务纳入纳税服务的范围,统一协调地开展缴费服务和纳税服务。

  (三)“强化主体"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

  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赋予的,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重要保证。从现实来看,对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的征收主体,需要进一步澄清认识。

  1、税务机关是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就确立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而不是行使“代征”社保费的职能。在地方政府未做出由哪个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决定前,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都可能是征收主体,一旦地方政府明确了由某个部门征收某项或者某些社保费种,那么这个部门不是接受谁的委托来代征社保费,而是被地方政府赋予了征收社保费的职能,在这个地方,就这项或者这些费种而言,这个部门就是征收主体。在某些特定领域,这个部门可以委托别的部门代征社保费,这些接受委托的部门才是代征部门。对此,我们要有正确、清醒的认识,才能理直气壮、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并争取社保费征管工作中与征收主体地位相符的责和权。

  2、要通过集中、统一征收社保费来加强主体地位。目前在许多地方,税务机关还不是完全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因为没有实现各项社保费集中、统一征收。而各项社保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这也是巩固和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宣传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成效,不断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的费种范围,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统一征收,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把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集中、统一征收的范围,最终实现“五费统征”。

  3、要通过做好工作来巩固主体地位。税务机关能否站稳社保费征收主体的地位,不是看我们能讲出多少条理由和必要性,而是要看我们的工作业绩是否与主体地位相适应。只要事实证明我们工作做得比别人好,那么这个主体地位就是稳固的,否则,得到了也会再失去。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税网点多,征管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工资水平,拥有高素质干部队伍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开拓创新,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圆满完成社保费征管各项工作任务,才能真正巩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

  (四)“提高效率"是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目标

  前面谈到的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等各方面工作,其成效都要体现在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方面。我们要不断地采取各种能够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做好社保费征管的各项工作,有力、有效地强化和改进社保费征管,提高缴费服务水平,促使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年年持续稳定增长,与费源保持协调;征缴率稳步上升,不断接近100%;社保费征管成本逐步降低;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征管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强调几个问题

  (一)清醒认识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意义

  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具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在这个体系当中,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重要的基础和关键。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税务机关的光荣任务,体现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我们做好了这项工作,就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贡献。

  其次,地方税务机关有40万大军,在多年来为国聚财、执法为民的实践中,锤炼出一支素质高、经验足、善于征管、能打硬仗的征管干部队伍,他们是为国家筹集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财政资金的宝贵财富。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筹集资金和强化征管的天然优势,更多、更好地筹集社保资金,为国分忧。

  再次,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且成为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以税收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将改变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硬、不广、难以保证需要的状况,使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更加广阔、稳定,应是发展趋势。我国早已提出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设想,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更是纷纷研究并提出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具体设想。这些前期性的研究工作为推动我国实现开征这一税种的目标起着积极的作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可以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做好必要的准备。

  最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减轻缴费人的负担,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降低社保费征管成本,提高社保费征缴率,促进社保资金征收、使用、监管三分离,保证社保资金安全,等等。

  从上面分析的几点来看,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无论对国家、对缴费人和对税务机关自己,都有百利而无一害,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积极主动地接手社保费征管工作。因此,我们要充分、清醒地认识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积极而重大的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甩包袱思想等不利于开展工作的想法,已经接手征管的地区,要克服困难,努力巩固主体地位;没有接手的地区,要积极向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做好工作,争取尽快接手这项工作。

  (二)掌握宣传说明工作的主动权

  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支持比较难。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常常不被理解,甚至面临指责。这种局面对税务机关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保护和发挥社保费征管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十分不利。因此,要想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我认为,扭转局面的最好办法,首先是做好征管工作,让事实来证明自己,使别人无话可说;其次是掌握宣传说明的主动权,把宣传说明工作做在前边,变被动为主动。做好征管工作的问题,前边谈了很多,我不再赘述。这里着重谈谈宣传说明主动权的问题。

  第一、要把宣传说明主动权的问题提高到巩固主体地位的问题来认识。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在一些地方并不巩固,个中原因很多、很复杂,其中一个原因是这些地方的政府领导对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因此,在这些地方,税务机关要巩固主体地位,就要在做好征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做好宣传和说明事实的工作,使得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对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有客观、准确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支持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多做少说本来是一种美德,也是税务机关优良作风的一种表现,但是,由于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管是一项新事物,社会对此了解不多,如果我们总是不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反映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真实情况,或者总是落在别人后边、对无根据的指责去做说明解释,工作就会相当被动,主体地位也有可能会得而复失。

  第二,要利用社会力量来帮助我们做宣传说明。在许多情况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说话往往更加客观和可信,一些部门和机构说话的影响力往往也比税务机关更大。由第三方来为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问题说话,比我们自己说效果可能会更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可以主动请一些部门和机构来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客观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情况、取得的成效、税务机关征管的好处。比如,地方党委的研究室、新华社记者和地方主要媒体的记者、地方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等,都是可以动员起来的力量。

  第三,要把握好宣传说明的时机和内容。首先,要主动做宣传说明工作。先入为主,早做、多做,不能等到不客观、不真实的批评已经发生了,我们再被动地针对这些批评和指责进行解释。其次,每年都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几篇报告或者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我们要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和资料中,大力宣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下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措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使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客观地了解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现状、成效和困难,获得他们的重视和认可。

  (三)有为才有位

  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主体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靠说出来的,归根结底要靠税务机关的出色征管工作来争取和巩固。周恩来总理在一首诗中写道:“坐着说何如起来行!”坐而论道即使说得天花乱坠最终也不能使人信服。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成绩要靠干出来,税务机关的征管主体地位也要靠干出来。只要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肯定、社会和缴费人认可,就能够巩固住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征管工作中的困难就会少一些,征管工作就会进入良性轨道。

  同志们,“十一五”即将来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让我们进一步振奋精神,明确思路,规范管理,开拓创新,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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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所便函[2005]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信便函[2005]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掌握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基本情况,为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总局信息中心决定近期组织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地积极准备,认真做好此次报表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与格式

  本次填报主表内容与往年相同,仍采用EXCEL格式报送。为规范填报内容与格式,特制作了“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样表)”,并对不可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保护处理。

  二、填报要求

  (一)上报截止时间:2005年1月25日。

  (二)报表上报位置:总局FTP服务器的“centernb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各地上报)”目录下。

  (三)上传文件名称规范:统一规定上报文件名为:“××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例如:河北省国税局上报文件名应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地税局上报文件名应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

  (四)电子样表存放在总局FTP服务器“centernb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样表)”目录下,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自行下载。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填报,不得擅自更改样式及内容。

  (五)注意事项:

  1、报表中各项数据的统计日期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

  2、电子样表中除主表——《2005年度计算机应用情况统计表》外,还附有《信息中心人员分布情况表》和《信息中心人员通讯录》两份附表,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填报,不要漏报、误报。

  (六)总局将依据国税函[1999]8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各地的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通报。

  (七)报表填报内容或要求如有变化,总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三、联系方式

  各地在填报过程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

  高健敏;联系电话:010-63417682;E-MAIL:gaojianmin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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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3
文号:信便函[2005]2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监发[2005]8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是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的一年,全国有28个省(区、市)陆续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也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因此,已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要在省联社的领导下,依据本文件精神,结合省级政府的要求,组织辖内信用社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海南、新疆两省(区)信用社的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仍由海南、新疆银监局负责。

  二、做好2005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年度决算的基础,省联社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确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使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省联社要在决算前组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尤其是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等新设立机构的会计工作,可采取培训的方式进行专门指导。对会计基础薄弱的信用社,要督促其充实业务骨干。

  (二)省联社应下发文件对辖内信用社的决算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督促信用社做好年度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信用社应确定专人负责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包括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等,保证本单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按期完成。

  三、关于会计核算、财务事项的规定

  (一)关于计提呆账准备。

  信用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确保呆账准备比例按期达到要求。

  1.呆账准备提取范围。

  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2.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正常贷款l%、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2)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农村信用社,可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4)信用社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对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予以合理估计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5)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6)在税收上,资产减值准备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股金分红。

  1.改革试点地区,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4]94号)的要求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2.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又未提足呆账准备的盈余信用社,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3.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

  (三)关于管理费提取比例。

  2005年度信用社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其中省、地(市)、县级联社的具体统筹使用比例,由省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

  1.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1)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这里的货币性资产仅指现金资产,除现金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入账,借记“现金”或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③如果接受捐赠的系旧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

  ④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XX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3)信用社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以下情况确定:

  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③信用社取得的无形资产捐赠,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无形资产—XX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捐赠资产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1)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其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信用社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如果其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信用社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部分,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按在以后若干年度内分期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贷记“递延税款一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信用社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其计算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取得的固定资产捐赠相同。

  3.捐赠资产的摊销。

  (1)捐赠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信用社应自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起计提折旧,提取折旧时借记“其他营业支出一固定资产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

  (2)捐赠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贷记“无形资产”。

  四、关于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一)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取消以下会计科目和账户

  1.“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将“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科目余额结转到“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

  2.“3012股本金”科目。将“股本金”科目余额结转到“3011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新疆、海南两省(自治区)原“实收资本”科目中的余额暂结转到“一般准备”科目核算,待省(自治区)联社成立时,再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股本金利息支出”账户。

  4.“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存入农业银行款利息收入“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会费”账户。

  (二)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和账户。

  1.资产类。

  “1236信用卡透支”科目。本科目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现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项。持卡人透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5进出口押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短期贷款”项目。

  2.负债类。

  (1)“2155教育储蓄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按照《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吸收的存款,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应按照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存款期限分别填列在“短期储蓄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项目。

  (2)“2675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待转的接受捐赠资产。信用社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信用社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存放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社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调整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当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的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信用社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731长期应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长期应付款”项目。

  3.所有者权益类。

  “3041一般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3031盈余公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一般准备“项目。

  4.损益类。

  (1)“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账户。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在本账户核算。本账户排列在“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前。

  (2)“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结算手续费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支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资金清算组织的手续费。本账户顺序排列在“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账户之后。

  (3)“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车船使用费"账户。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过路(桥)费等开支在本账户核算。本账户顺序排列在”上交管理费“账户之话。

  (三)调整以下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1.“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存放单位设置明细账。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信用社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1211调出调剂资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出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出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调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收回调出资金,借记“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1422入股联社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资金。向上级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2311借入银行款”科目。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借款(含一年以上长期借款)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借款银行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5.“2412调入调剂资金”科目。信用社(含各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调入款项在本科目核算,调入款项应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资金调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调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6.“2611应付利息”科目。信用社吸收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在本科目核算。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7.“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省、地(市)、县级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设分户账管理。

  8.“271 1长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不包括向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借款)。应按借款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科目代号不变,更改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1.“301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更改为“3011实收资本(股本)”。本科目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本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法人和自然人设置明细账。

  2.“4641社内往来”科目名称更改为“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所属并表制的营业网点(含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以及年终各营业网点向信用社划转损益类科目时,双方都在本科目核算。营业网点存入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营业网点支取款项时,信用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营业网点会计分录相反)。本科目应按营业网点设置明细账。信用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其余额应轧差反映。并账制的营业网点与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使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得使用本科目。

  以上新增和调整的会计科目、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使用。

  五、年度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注:有外汇业务的省(区、市),还要上报外汇业务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差额调整表。

  5.决算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

  (5)新科目余额表。

  (6)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1.信用社、统一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各级联社,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不包括“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省、地(市)、县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为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完整,省、地(市)级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全部纳入表内核算,参加全辖信用社会计报表汇总,其中:资金全部纳入表内“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全部纳入“1511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3.省、地(市)、县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4.除全辖汇总表外,省、地(市)、县级联社需分别上报省级联社损益表、地(市)级联社损益表(汇总)、县级联社损益表(汇总)。

  5.“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反映的内容。

  (1)辖内信用社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3)增资扩股情况。

  (4)2005年度免交的所得税、营业税金额。

  (5)2005年度实际核销呆账金额。

  (6)本年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表内应收利息的情况:本年已冲减金额、尚未冲减的金额。

  (7)本年税前弥补历年挂账亏损金额。

  (8)无形资产情况: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变动情况极其原因、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通过微机上报银监会(联系电话:010-66194708),同时将纸质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寄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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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6
文号:银监发[2005]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5]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

  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合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第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合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 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折合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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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17
文号:财金[2005]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6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推行到三级预算单位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进行了调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行政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7),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1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拨入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4.在“拨出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二)事业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3),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2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三)建设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4),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资金来源类的“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明细科目。

  二、其他事项

  (一)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不允许中央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经费与项目支出经费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允许各项目支出经费间相互调剂使用,项目支出经费来源不足时,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经费超支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0号)规定列支。

  (二)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增设的会计科目外,其他部分仍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国税局系统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以及2006年准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三级预算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在年初增设会计科目;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的会计科目可暂不做以上调整。

  鉴于本次增设会计科目仅限于三级以上预算单位,为了避免破坏原财务软件的基础数据,本次增设科目的《通用》软件升级参数总局不再下发,由各单位根据以上会计科目变化自行增设。总局将在年底前对网络财务软件中的会计科目进行统一增设,请各网络财务软件试点省局的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引用并对下发布。

  (三)各省局系统财务及机关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设置2006年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认真做好改革前后会计账务衔接及年终结余资金的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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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8
文号:国税函[2005]1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党纪发[2005]16号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 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律检查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切实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二、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要加强对税务部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

  纪律检查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纪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6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十分重要。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目,营造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反对和防止奢侈浪费等问题,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在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风尚,强化节约意识,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岁末年初突击花钱,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违反规定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以及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关心群众生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安排好节曰期间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倍关心,重点帮助。要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济和捐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保证。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巧立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0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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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30
文号:国税党纪发[2005]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国务院已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国办函[2003]81号、[2004]58号)统计代码见附件。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

  (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代码按照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运输方式、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起运国、运抵国等按实际填报。

  三、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增设运输方式“X”,表示“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的货物”,简称“物流园区”。

  (二)当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时,由境内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代码为“X”;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均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报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不作统计。

  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方式,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应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出口加工区企业按照出口加工区进出区的有关规定填报。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园区代码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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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高检会[200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 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召开了“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了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的一些工作制度、工作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对于双方在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做好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和查办税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及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重大、疑难问题,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关系,准确把握-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服务于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税务机关要对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副局长王力共同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双方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问题纪要如下:

  贺邦靖、王力同志介绍了税务系统加强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并指出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自查、自纠,积极、认真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王振川同志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背景、目的,强调专项工作是服务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税务机关互相配合、沟通、协调,是专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会议议定:

  一、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页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等,形成指导性意见。会议纪要双方会签后分别下发检察系统、税务系统执行。

  (二)联络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联络,主要研究、沟通、交流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进行调研,必要时可联合调研;对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原则性问题提出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做好本业务系统的工作;对重大案件各自督办。

  (三)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制度。会议认为,打击渎职犯罪,预防是关键,奴方要及时、认真研究渎职犯罪个案,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以查促管,共同做好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

  二、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教序的关系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打击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秩序的关系,坚持打击与保护结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因处理不当影响税务干部稳定。

  (二)明确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重点

  专项工作期间,检察机关首先要重点查办2003年以来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严重不负责任、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除重大案件外,对发生在2003年以前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

  (三)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

  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税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四)客观考虑税收执法外部因素

  要严格区分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客观考虑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

  (五)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项工作

  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分工合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对于涉及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做好配合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鉴定意见。双方要加强查处案件的信息交换与沟通。

  此外,会议还议定,对开展查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工作层面能够明确的要及时办理;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紧急问题,特事特办。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陈连福、王教生、刘旭红、李京,预防厅郝银飞、张越;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郭奉滨、韩春、车毅明,政策法规司李万甫、王世宇,征收管理司任荣发、稽查局杨绍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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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30
文号:高检会[200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服务大众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各地在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网站定位不明确;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地税局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和功能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合力;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没有很好反映税收工作特色;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等。为解决存在问题,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促进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

  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做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纳税环境,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总局领导十分重视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税务网站落实和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提高认识,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范统一、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以公开政务、宣传税法、服务纳税人为宗旨,积极推进网站建设和管理。要理顺机制,明确职责,配备专门业务和技术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为办好网站提供必要条件。

  二、规范统一,积极推进网站建设

  (一)按省级集中方式建设网站。各地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当按照省级集中的方式进行建设,规范网站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上建立子站,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子站上建立子站。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级集中的模式,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尚未建立网站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子站。已经建立网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暂时继续运行,但要在2007年底前转变到省级集中的网站建设模式。凡今后新建设的省级集中网站的建设方案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明确网站主办部门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是互联网站的主办部门,负责网站日常管理。依托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由征管部门(包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技术部门负责网站所需的网络、软硬件平台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网站信息维护工作。网站主办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2.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3.栏目设置、页面制作、信息采集和发布;

  4.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栏目信息进行处理;

  5.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上级领导;

  6.对下级税务机关网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7.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上涉税网站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实现信息共享。下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信息应与上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同步更新,同时增加本单位发布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信息。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与互联网上办理涉税事务的应用系统、12366纳税服务系统实现网络互通、系统互联、资源共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建设网站的机制。

  (四)规范网站内容和形式。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当围绕服务纳税人,重点开设组织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政策法规、税务新闻、办税指南、网送税法、税收法规库、纳税咨询、表格和软件下载、意见箱、投诉举报、网站搜索、网站导航等栏目。不要开设与税收工作关系不紧密的栏目,如娱乐、聊天等,不要大量转载社会新闻。

  税务机关互联网站页面设计要庄重、美观、大方,突出重点,体现税收工作特点。网站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和宣传语应规范统一。中文名称使用本单位全称;英文名称使用中文名称的规范英文译名;域名应放在页面显著位置;网站标志使用税徽;网站宣传语使用当年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和口号。

  (五)规范网站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登载或转载稿件,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对于价值较高的稿件,可适当支付稿酬。

  三、突出重点,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税务机关互联网站是本单位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发布的信息反映税务机关的观点。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做好对社会网站的舆论引导工作,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发布不利于税收工作开展和有损税务机关形象的信息。开设论坛的,对论坛主题要采取先审批后发布的处理方式并实时进行监控,杜绝非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站上发布。

  (二)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的原则,编制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税务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网站工作人员应当随时采集、筛选、报批信息,经领导审批可以发布的信息,必须当天发布。网站工作人员发布信息应当严谨细致,确保无误。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充分发挥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构建权威、完整、查询便捷的税收法规库,广泛开展网送税法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的税法服务。要加强税法解读,对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要详细阐述政策出台的目的和背景,多用实例的方式进行解释,使纳税人易于理解、便于操作。要创新网上税法宣传形式,充分利用FLASH、漫画、手机短信等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

  (四)全面公开办税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涉及纳税人的所有办税事项在网站上公开。要对现有的办税流程进行梳理,确保办税指南和办税流程准确有效,简单明了,没有遗漏,与实际情况一致。办税流程更改后,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告,确保纳税人周知。

  (五)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站,加强纳税咨询服务。要组织好本机关各单位及时、准确回答纳税人的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常见的纳税咨询问题和答案,建立纳税咨询知识库,供纳税人查询,提高纳税咨询效率。

  四、健全制度,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一)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互联网站信息采集、审批、发布制度。确定信息采集范围、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排版规范、具体时限要求等,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二)建立信息存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互联网站信息存档制度。认真保存信息审批底稿(或日志),做好重要电子信息备份。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在本部门保存3年后,报办公厅(室)领导审批后销毁。

  (三)建立信息安全和应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配备防火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网站安全防护系统。建立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网站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恢复网站数据和服务。

  (四)建立网站绩效评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网站绩效评估制度,以推动和引导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将以本通知的相关要求为标准,不定期组织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并通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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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04
文号:国税发[2005]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办发[2005]1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当前,政务公开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要继续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重点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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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27
文号:中办发[2005]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资函[2005]86号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外汇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06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把联合年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时间。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各联合年检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

  三、全面推进网上年检。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有序组织实施。

  四、2006年联合年检统一采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附后),请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联合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作出具体规范;对于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及存在的其他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移送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年检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网上年检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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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8
文号:商资函[2005]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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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2-28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05]34号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证监会)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

  (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强化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十多年的培育,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运作日趋规范、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盈利能力不强,对投资者回报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各有关方面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通过切实的努力,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有效,公司透明度、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高。

  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六)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责任目标约束,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

  (七)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创新能力,提升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要大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市场,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八)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经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开披露。

  (十)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十一)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十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十三)禁止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得阻碍审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限制其审计范围;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失真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十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积极推出市场化创新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加强主板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块制度创新,为适时推出创业板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五、完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管协作

  (十八)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为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运作。要落实和完善监管责任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完善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威慑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十)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要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要严格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质管理,督促其忠实履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的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公布其失信和违规记录,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续教育,培养诚信文化,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高。当前,要着重督促和帮助上市公司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金、违规担保等突出问题,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突发重大风险的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舆论氛围。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新闻报道的管理,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全面地报道上市公司情况,切实防范并及时纠正对上市公司的失实报道,严肃惩处违背事实、蓄意美化或诋毁上市公司的行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切实发挥好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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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19
文号:国发[200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分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总局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第八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一)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二)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

  (四)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以前投入使用,且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扩建。

  (五)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

  (六)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必须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立项的条件:

  税校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在原税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各地一律不得新建税校、招待所。

  (一)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设施建造于80年代,破损严重,且建成后未进行过维修改造,已无法适应职工培训需要的,可申请维修改造。

  (二)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结构无法进行改造,或没有必要的教学、培训楼的,可申请扩建必要的教学综合楼。

  (三)现有招待所建设时间较长,从未进行过整体修缮、装修,确实无法满足正常接待需要的,可申请进行修缮、装修。

  第十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新建原因,属于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拆除、搬迁的,必须附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2、原有综合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建筑总面积、建设年代、新建后原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3、拟新建综合业务用房进驻单位概况(机构及人员编制、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征管范围)。

  4、拟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须附当地人防建设部门有关证明文件,特殊情况须附当地人防部门证明)、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概)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份。

  (三)项目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四)主管人事部门批准进驻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证明文件。

  (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1)。

  (六)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计算表》(附件2)。

  (七)填报《项目投资估(概算)算表》(附件3)。

  (八)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现有建筑总面积,其中教学、宿舍的面积情况,建设年代以及是否进行过维修改造。

  2、拟利用该培训设施的培训规划、培训人员总规模和每年的培训任务。

  3、由于结构无法改造,拟申请拆除新建的教学和宿舍楼,必须附当地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

  4、按照培训人员规模和标准计算的拟改造及新建教学和宿舍楼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

  (三)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5)

  (四)填报《项目投资概(估)算表》(附件3)

  (五)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总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改扩建、购置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总局的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总局的维修项目,由总局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置项目,由总局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地市级税务局新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县(区)国税局新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四、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省局、地市级新建附属设施项目、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其余项目由省局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税校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税校、招待所的修缮、装修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建设的要求,项目单位内设机构应在同一办公楼办公,以利工作和节约投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不得跨区合建办公楼,人为扩大建筑规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双重审批。

  审批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总局有关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并按照整栋建筑分地下面积和地上面积分别审批。

  审批项目投资估算,必须依据综合业务用房实际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同时考虑拟建地点的地形、地势条件。投资估算既要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又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并采用动静态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部门(总局和省局)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人事、监察部门的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后的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到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相关审批事宜,落实征地事项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项目所选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的项目包括:县(区)级及以上国税局新建、扩建、购置综合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新建、扩建、购置附属设施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

  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面积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的标准,投资概算的确定是否准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土地是否落实,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由立项审批机关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评审,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委托评审。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审批机关负担。

  进行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按照规定进行排序。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或追加投资的,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机关重新审批,批准后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上报基建项目立项申请之前,要经过本级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议定,并经纪检监察部门会审。

  第四章 开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开工审批须审批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项目投资概算(预算)不得大于立项审批投资估算的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批。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在申请开工前,须将合建情况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申请开工时,项目单位须报开工申请,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附件6)。

  开工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地址,建设性质,环境预测等情况,开工及竣工时间。

  (二)项目设计情况,包括:设计的总建筑面积、楼层数及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和设计功能等。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情况详细说明、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开工报送申请报告时,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投资概算(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投资许可证。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招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报批程序:

  (一)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报总局审批。

  (二)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层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审批部门应于收到开工申请后1个月内办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计的原因,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建筑面积可在立项审批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面积的5%。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购建的基建项目,购建单位须于签订购建合同前,将拟购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核批准。购买的项目,必须附项目竣工平面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已建设项目进行处置,在1-3年内不再对其审批立项,并视造成损失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已立项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进行处置,酌情扣减已拨该项目的基建经费,对超面积及改变用途部分进行处置,本单位不能使用,并视造成损失的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虚报编制人数、进驻单位个数和纳税户数,造成虚增建筑面积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1-3年内不再对其审批立项,责令编报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对超面积及改变用途部分进行处置,本单位不能使用,由项目审批机关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培训中心的,对项目进行处置,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申请表(略)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计算表(略)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略)

  4.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略)

  5.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审批申请表(略)

  6.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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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25
文号:国税发[2005]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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