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1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汇总(合并)纳税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铁道部及所属企业调整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的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1.铁道部汇总纳税名单(略)
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法规国税函[2007]1261号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7]1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7]1266号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1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和燃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修,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近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进行了调整。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系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法规国税函[2007]1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分(支)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意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东莞支公司和江门支公司8家分(支)公司的企业所得,从2007年度起由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你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333号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03号)收悉,批复如下: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从事液晶平板显示器件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技术服务等。其主导产品薄膜电晶体管液晶显示屏,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电子信息”中“室外液晶平面显示器”(序号:01060014)范围。2007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银监发[2007]53号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银监会2005年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以来,银行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丰富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引导银行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在吸收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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