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8]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股份)股改上市和整体收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所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运输主业资产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铁集团向广深股份转让羊城公司广州至坪石段铁路运输资产过程中,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6.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广铁集团的资本公积金。广深股份收购羊城公司的资产,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股份整体转让羊城公司原管辖的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营资产、负债及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重组转让资产过程中有关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及其他业务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予以征免。

  四、对广铁集团租赁给广深公司的铁路运输土地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五、对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公司整体转让资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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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07
文号:财税[200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8]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取得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应缴纳的车船税。

    (三)“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好运北京赛事,其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参与方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捐赠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第29届奥运、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

    (五)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的现金赞助予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

    三、鉴于部分涉税事项已经发生实际缴纳税款,为真正落实税后优惠政策,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或允许抵扣以后税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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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9-28
文号:财税[2008]1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8]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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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26
文号:国税函[2008]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北京中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北方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贵金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抚顺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股权变更,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燕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北京包装容器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金属包装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上海)中心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储备中心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统一汇算清缴。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注销,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更名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七、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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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2
文号:国税函[2008]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详见附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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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19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抄送: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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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北京、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3个保险公司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3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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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1-11
文号:国税函[2008]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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