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发[2011]5号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1-03-23
文号:中发[20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按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3-30
文号:财金[201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138号 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现将《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及时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


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一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努力取得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现就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安排如下:

  一、围绕中央及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制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等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越权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税务系统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车辆的纠正处理、车辆配备使用、日常监管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成本控制的监督检查。

  (七)继续开展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监督检查。

  (八)对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信息技术运维和服务中增加纳税人不合理负担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和涉税审批事项,加强执法监察。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政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规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以及金税工程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对执法信息、行政决策和管理事项等公开情况的监督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到两个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三、围绕深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把内控机制建设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探索建立内控与效能相融合、相促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内控效能。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查处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的要严肃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科学安排工作。始终把中央、税务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局,加强对两权领域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通过抓重点任务、关键环节推动工作全面落实。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基层税务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既可以结合执法督察工作统一实施,也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题立项,单独安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找准职能定位。正确处理执法监察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把握好执法监察职能定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对监察部门牵头的工作,要发挥主导作用,牢牢抓在手上;对其他部门牵头的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注重沟通指导。紧紧围绕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调查研究、信息报送、交流培训等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推进执法工作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提高科技水平。充分利用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监察模块功能,拓展案源线索范围,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要将2012年度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及《2012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通过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管理模块上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06
文号:国税函[2012]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3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本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11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等4个文件已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

  2.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涉及税务、工商、统计、企业等各个方面,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今年税源调查工作。各调查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细化选样原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3.加强应用、服务改革。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通过比率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如企业活力、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税源建设等方面作出实证研究和趋势分析;对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经济影响,如财政收入、企业税负、吸引外资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

  4.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是财政部门税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总结调查工作经验,改进完善税源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税源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税源调查工作制度建设,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推上新台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06
文号:财税[201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残联发[2012]7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国税、地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厅(委、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中央《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中全面推进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讴歌自强精神的励志文化;是倡导平等友爱、包容互助的和谐文化;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人文文化。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残疾人文化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成功举办了北京残奥会,在上海世博会设立残疾人主题馆——生命阳光馆,建成融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中国盲文图书馆,持续举办了五届残疾人艺术汇演,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作为“爱与美的使者”,在国家人权保障事业和对外交流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残疾人文化、体育已经成为展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不仅能够丰富残疾人的精神世界,而且有利于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陶冶道德情操,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我解放;有利于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和谐友爱人际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有利于凝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目前,从总体上看,残疾人文化建设与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反映在: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难度比较大,内容与质量需进一步充实和提升;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的特殊需求尚未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环境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相对匮乏,特别是农村残疾人文化生活基本空白;残疾人文化创业需要予以特别扶持。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

(二)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均等的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中央《决定》和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

总体要求是: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主体,以残疾人文化服务设施为补充,以基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为依托,以残疾人文化、体育工程项目为载体,坚持重心下移,为残疾人提供基本文化服务;以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为契机,制定特殊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文化产品的研发和供给,促进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发展,鼓励残疾人文化创业,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

二、为残疾人提供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切实纳入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局。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要切实将残疾人文化建设纳入其中,给予特别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项目设计、组织落实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内容和参与条件。

(四)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均等的文化服务。加强对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残疾人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或给予优惠,并提供无障碍服务;中国盲文图书馆要充分发挥示范性、指导性和综合性盲人文化资讯服务中心作用;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角);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增加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内容;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市(地)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扶持省、市(地)两级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继续推进影视作品和电视作品加配字幕;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设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配置文化、体育活动用品用具;组织编制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标准等技术法规;要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加大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与供给;各种文化、艺术活动,要鼓励、吸纳残疾人广泛参与,重视残疾人创作和残疾人题材的文艺作品,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扶持。

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五)就近就便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要按照共建共享的精神,整合各种社区文化资源,鼓励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残疾人能够便于参与、设施无障碍、场所固定、形式有效的文化活动场所。在残疾人日常活动的社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使残疾人能够就近、就便参与。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要按照集中与分散、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有利于残疾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要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扩大残疾人参与的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使文化周活动成为广大残疾人展示特殊艺术才能、集中参与文化活动的重要平台。

(七)扩大“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覆盖面。“残疾人文化进社区” 试点项目,在为基层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社区文化条件,引导残疾人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要在试点基础上,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建设,为基层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提供基层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基本条件。

(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创作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九)建设残疾人文化服务设施。进一步落实中央《决定》有关完善面向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精神,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残疾人文化活动服务设施建设。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残疾人文化产业

(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各级残联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快进行体制改革,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各宣传文化机构,要重视残疾人的文化需求,加强残疾人题材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出版,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探索残疾人文化艺术产业投融资渠道,引导多种资本投入、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

(十一)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扶持以残疾人群体为主要受众的文化企业,落实残疾人文化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政策;各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优惠政策要将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业纳入其中;要积极搭建残疾人文化创业平台,扶持残疾人文化创业发展;要将残疾人文化创业与残疾人自主创业和集中就业有机结合,使之成为残疾人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残联就业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业从业能力的培训;要探索建立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销售平台,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同时,各类产业园区、景区、商区,要为残疾人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发挥特殊艺术才能,积极参与文化创业;国家对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共同创办或参与人数较多的各类文化创业、工艺美术、特殊艺术等企业、团体,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残疾人文化建设同步发展

(十二)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财政部门要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文化和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文化建设

(十三)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指导作用。“全国残疾人读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图书馆的专业指导作用,指导残疾人更好地阅读学习,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社会各专业服务指导机构要按照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以讲座、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各级文学艺术家协会要积极吸纳具备条件的残疾人会员加入,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人才。

(十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文化需求和文化艺术才能的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坚持开展“文化助残公益行动”,广泛吸纳各类新闻、出版行业参加,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社会爱心组织、企业关注、支持、参与残疾人文化服务,共同推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健康发展;积极发挥文化助残志愿者队伍作用,为残疾人参与各种文化活动提供帮助,建立志愿文化助残的协调、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

七、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促进对外文化交流

(十五)加强残疾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充实宣传文化部门的工作力量;基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职人员、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人员负责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乡镇(街道)残联、城乡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负责联络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报考乡镇综合文化、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建立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人员和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人才、教练员培养培训机制;残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艺术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纳入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范畴。

(十六)促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要扶持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和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满足各类特殊艺术人才成长成才需要;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作为对内对外的一个文化窗口要给予特别的扶持政策,在财政投入、人才输送和就业安排等方面给予保证;有条件的省可以建立残疾人艺术团,采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临时抽调演员、定期训练的形式运行,负责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发掘培养任务;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要突出品牌化和连贯性,鼓励形成“一地一品”的特殊艺术品牌。

(十七)加强文化体育对外交流。实施残疾人文化走出去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飞速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生动体现,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对外文化交流充分展现我国文明、开放、进步的形象;国家组织的各种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要将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吸纳其参展交流;地方残联要积极配合地方外宣办,在对外交流中展示本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要把政府交流和民间交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残疾人文化艺术独特的感召力和宣传功能。

八、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八)建立残疾人文化事业领导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文化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协调的残疾人文化建设领导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建设规划,明确职责要求,确保残疾人文化建设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在推进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残疾人建议,吸纳残联组织共同推进。

(十九)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把残疾人文化建设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要明确残疾人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要把残疾人文化建设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评估指标,作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量化评估标准,保障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同步改善与提高。

(二十)切实发挥残联组织作用。各级残联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了解各类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探索创新残疾人文化服务的新途径、新载体。各级残联应主动提供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要求。要充分发挥各专门协会作用,鼓励、支持专门协会组织开展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要寓教于乐,把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文化活动,在广大残疾人中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引导广大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残联组织要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一起,为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3-27
文号:残联发[20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意义

税收政策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做好税收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帮助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新时期“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税收”税收工作主题,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政策解读的范围

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要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二)其他税收文件根据需要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税收文件根据其是否涉及纳税人、是否需要广泛知晓、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情形,由主办单位确定解读与否。对需要解读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在文件运转中,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收宣传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提请主办单位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主管领导审定。

三、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

(一)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的内容和形式。税收政策的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要考虑纳税人的需求和社会各界容易产生的不同理解。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过于专业化和公文化。为便于政策解读稿的起草与管理,近期税务总局将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公文起草相关栏目中增加“政策解读稿”模版。公文起草人员应当使用该模版起草政策解读稿。

(二)严格税收政策解读稿的发布流程。所有对外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均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审核,由税收宣传管理部门通知税务网站管理部门对外发布。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只有通过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后,其他税务网站方可发布。

(三)及时关注和回应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进行连续性解读,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防止涉税信息失真、失控,确保税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1-09
文号:国税办发[20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教[2012]32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3
文号:财教[201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5-02
文号:安监总财[2012]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文资[2012]6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下载“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申请出口奖励的,参照《关于做好文化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严格要求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8
文号:财办文资[20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文资[2012]4号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8
文号:财文资[20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条款失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条款失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条款失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0
文号:财税[2012]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会[2012]7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银行业会计监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财政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拟定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

  通用分类标准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规范电子格式财务报告编制、统一电子化报送环境下的数据标准和口径、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数据质量和监管效能、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和降低报告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代表了我国未来电子格式财务报告数据标准的发展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通用分类标准,有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格式财务报告的标准化程度,并有利于发挥通用分类标准与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协同效应,各实施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2年的实施工作,并加强长期规划。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实施要求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2011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报送。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工作机制。

  各实施单位应尽快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科技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结合银行业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和数据中心建设等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式。

  实施单位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见《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选择软件时应考虑软件对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通用分类标准及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等的遵循情况。

  (三)长期规划。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电子格式财务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实施单位在制定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规划时,可将XBRL技术纳入系统规划,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使会计信息满足资本市场参与者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在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应用XBRL技术,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骤有计划开展实施。

  (四)报送要求。

  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财政部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财政部将在2012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对各单位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单位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最终报送。测试校验的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法律责任。

  对于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实施单位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银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深化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实施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财政部与银监会统一协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将于近期对各实施单位进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培训。

  请各实施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在2012年5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及银监会财会部。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及银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6
文号:财会[20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6]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9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

2.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

3.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

4.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

5.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正式申请审核表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审核表

8.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统计表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为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为专职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创造条件,稳定专职队伍,积极培养后备人才,满足长期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强关联申报的审核,定期实施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同期资料的政策宣传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以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对做出上述自行调整的纳税人仍可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出口退税等内部征管信息,海关、银行、工商、统计、证券、商务、外汇管理等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以及外购信息等信息资料,建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信息资料库。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协调配合。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的,应向对方税务机关发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附件1),并可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仅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向对方发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

税务总局组织的全国行业或集团联查案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和调查调整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涉及具体案件宣传的,应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等规定,使用反避税经费,并做好经费绩效考评等工作。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售付汇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征管工作,开展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调查对象。对税务总局确定的特别纳税调整联查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联查范围内的纳税人确定为调查对象。

十二、调查对象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件2),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

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十三、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税务总局审核不同意立案的,省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结论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十四、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异地的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附件3),层报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转发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如需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企业信息资料的,应填写拟收集的行业和纳税人名称、地点及资料等具体内容,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审核后发函联系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查询中央各部委或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进行。

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跨省实地调查取证的,应层报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五、对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等案件,税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实施调查。

十六、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形成案件初步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的意见和理由,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附件4),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组成案件审核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核。

省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重大案件的确定及审核程序,由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七、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案件调整方案的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纳税人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纳税人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税务总局的修改意见完善后,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纳税人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审议后不予采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发《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纳税人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再次层报审核。

十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税款、利息、滞纳金入库情况,并在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起30日内,将补征税款、利息、滞纳金情况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制《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附件5)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十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结束后,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工作底稿、证据等材料,按相关规定集中归档。税务机关内部需要调阅的,应严格执行档案转出、接收和调阅手续。

二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应重点关注纳税人在跟踪管理年度的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引导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自我规范关联业务往来。若被跟踪纳税人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应与纳税人协商,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并将调增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拒绝自行调整,自行调整不合理,或者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立案实施调查。

二十一、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预备会谈和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在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前,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正式申请审核表》(附件6),附预备会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就审核评估结论与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的,应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审核表》(附件7),附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正式申请并签订安排后,转发各地执行。

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协调有关税务机关开展谈签工作,并监控执行情况。

二十二、省税务机关应加强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和监控执行,并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报《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统计表》(附件8)。

二十三、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统筹协调,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在以下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培训;

(二)基础管理,主要包括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等税源监控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配合、保密、宣传等工作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案件管理,主要包括案源筛选,调查调整程序,立结案审核制度执行,案卷归档,税款入库,跟踪管理及案件联查协查等;

(四)单边预约定价的组织谈签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等。

二十四、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机关或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建议。

二十五、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审核和组织开展,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审核和组织开展。

二十六、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2-10
文号:国税发[2012]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12]39号 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中介行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了科学规划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蓝图,实现注册税务师行业跨越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基础和机遇

  (一)“十一五”时期的成就奠定了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在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注册税务师行业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开拓进取为动力,以推进诚信建设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质量为抓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十二五”时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十一五”末期,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总计4231家,业务收入80.1亿元,服务纳税人约238万户次,从业人员84567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31894人;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3455人。

  ——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初步建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以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开展、保证鉴证质量为契机,初步建立起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操作指南构成的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准则体系,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快速发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亏损税前弥补三项鉴证业务开展取得突破性进展,鉴证金额和调增、调减的应纳税额逐年大幅增加,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务机关支持和行业协会努力下,鉴证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鉴证比重逐年扩大。

    ——行业社会信誉明显提升。通过业务培训和诚信建设,行业服务纳税人的职业胜任能力明显增强、执业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赢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可和信赖。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好纳税义务,积极寻求并依托注册税务师提供专业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从征管改革需求出发,不断尝试利用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为完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得以加强。各地协会注重自身建设和服务意识培养,不断强化行业培训和行业宣传,使得行业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如:行业管理体制不够明确,行业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涉税鉴证业务地区开展不平衡,涉税服务市场占有率低;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注册税务师队伍发展不能适应业务拓展需要;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涉税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机制建设有待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世情、国情、税情将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将会促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越来越多地选择借助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提出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要求,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为主线,推进行业法制建设,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创新行业发展模式,拓宽行业服务领域,强化行业质量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四)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既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又帮助纳税人增强纳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坚持强化监管和支持发展并重。强化监管是手段,科学发展是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加强对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划、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行业执业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通过实施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领军人才培养战略、知名品牌战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推进税务师事务所整合转型,确保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行政监管是维护行业秩序和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会员拓展业务,引导会员诚信执业。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并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鼓励、引导纳税人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涉税服务供给,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正当、有序竞争,促使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诚信建设和党建统战工作协同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把诚实信用理念贯彻到行业专业服务中,使行业成为受社会尊重和纳税人信赖的专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党建、统战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发展目标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规模实现较快发展。力争实现行业收入总额翻一番,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执业人数和行业从业人数分别达到12万人、5万人和12万人,税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6000家的目标。税务师事务所重组、转型运转顺利,涉税鉴证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涉税服务高端业务、新兴业务比重进一步提高。

    ——行业法制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立法工作有所突破,监管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建设趋于完善,行政监管考核机制和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建立。

    ——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完善行业人才选拔评价标准,健全行业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拓宽行业人才培训渠道,提高行业人才职业胜任能力,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行业领军人才。

    ——行业各项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能力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行业党建、统战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大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制体系建设

  (六)完善行业法制体系

      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满足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需要。

  (七)建立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

      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架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建立行业行政监管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

  (八)完善行业执业准则体系

      借鉴其他行业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准则体系建设。逐步完成涉税鉴证类、涉税服务类、质量控制类执业准则及操作指南制定工作,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标准和依据。

  (九)健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有益做法和经验,完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行政监管要求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为税务师事务所长期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四、全方位拓展业务范围

  (十)优化业务发展战略

      通过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的调查与研究,制定行业业务拓展策略。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特色业务,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倡导协会通过品牌推介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

  (十一)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

    ——在巩固原有涉税鉴证业务基础上,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十二)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

    ——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五、鼓励支持行业发展方式创新

  (十三)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特色化发展

  ——大力推动行业做大做强。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进行战略性整合;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形成大、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不同规模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格局。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推动大型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创建服务标准,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拥有自主品牌,规模上亿,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特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着力提高其对境内外上市公司、特大型企业集团、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

    ——支持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指导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手段,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涉税鉴证、纳税审核、税收筹划等专业技能,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型税务师事务所。

    ——引导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有序发展。规范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发展,通过扶持引导,使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成为面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代理服务和涉税会计服务的重要补充。

  (十四)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

    ——加强对行业发展模式创新指导。鼓励执业质量过硬、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跨地域整合资源,建立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国际化税务师事务所。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事务所重组联合,发展成为中型或较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科学制定转型方案,推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转换。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创建自主知名品牌。扶持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创建,探索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途径,推动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进程。

    ——加快推进行业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调整,提高事务所承接综合性业务的能力。探索以注册税务师资格为主体,融合其他相关资格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十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不同地域均衡发展

      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地域特点和纳税人需求,开发新兴市场。促进行业区域结构调整,优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区域布局,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行业发展格局。

  六、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十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健全注册税务师审批、管理、备案、检查、公告制度,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加强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备案和多师资格跨行业执业等事项的管理。

  (十七)强化行业监管措施

      加大对鉴证报告质量的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整顿执业秩序。完善检查内容和检查流程、检查措施,强化建立健全检查人员的选拔与考评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监管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十八)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坚持纠建并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相互推动、相互促进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谋利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九)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依托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总体规划,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注册税务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实现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防伪验证、资质核对、质量评价、业务约定书报备,行业数据统计,备案事项变更等日常管理事务的信息化管理。有效利用涉税鉴证报告的财务数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服务。

  七、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根据“十二五”行业发展目标要求,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制定行业人才选拔标准,完善行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使用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行业。整合培训资源,合理规划培训层级、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国际培训机构及社会各类人才培养力量,着力培养一批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为上市公司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高端服务的行业领军人才,满足行业跨越式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二十一)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充分发挥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协会和地方协会在行业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开发。针对业务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业务助理人员、业务开发人员的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突出重点,因材施教。采取网培面授、国内外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力度,促进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知识内容的及时更新,不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十二)深化行业后备人员建设

      加强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与财税类大专院校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税务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支持开设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的院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和教材开发。推动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院校开设涉税司法鉴定、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等课程,鼓励在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推广注册税务师方向的“订单式”人员培养模式,解决行业人才短缺和培养滞后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三)推进行业考试制度完善

      深入推进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改革。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基础上,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考试相关制度,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通过考试加入到注册税务师行业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八、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二十四)建立完善协会服务支持体系

    ——加强协会自身体系建设。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民主决策机构的工作机制,完善会员民主参与行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会员约束和奖励机制。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自律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制度,丰富会员种类,扩大行业影响;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制度,探索评定后综合利用途径和效率;完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提高行业数据归集准确度和利用率;完善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通过组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业内专家、院校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就行业发展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系统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行业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加强中税协网校培训平台建设、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行业人才档案管理途径,增强协会服务会员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

    ——要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会员建言献策,举办论坛培训,赠阅会刊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业情况,反映会员诉求,促进有关部门对行业的了解,为注册税务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争取有关部门对行业业务拓展的支持。

    ——要发挥贴近行业、反应灵敏的优势,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会员意识,增强服务会员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二十六)加快推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和行业统战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快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努力做到党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研究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断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方式,为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政治动力和有力保证。

    ——加强与各级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注册税务师参政议政渠道。完善行业优秀代表人士推荐选拔办法,  探索行业统战工作实现途径。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统战部门工作部署,有计划、分批次地对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行培训、推介,力争五年内有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参政议政,同时进入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行业代表人数大幅增加。

  (二十七)加强行业宣传推介力度

      制定行业宣传推介规划,整合行业宣传推介资源,创新行业宣传推介模式,拓宽行业宣传推介渠道,利用《注册税务师》会刊和其他各类报刊,以及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推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

  (二十八)提升行业协会国际影响力

      积极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涉税服务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提升行业协会在国际涉税服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0
文号:国税发[201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2]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对于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压力,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善居民消费水平,减少贸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外贸易的基本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进口,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坚持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维护产业安全。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扩大消费。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保障稳定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和引导大宗商品进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国别和地区结构,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条件下,鼓励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扩大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拓展自发达国家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直接贸易,增强稳定进口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四)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五)增加进口促进资金规模。在现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安排进口促进支持资金。为国家鼓励类产品的进口提供贴息支持,适时调整贴息产品支持范围。支持各类商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鼓励开展各类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继续加大对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支持力度。

    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六)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进口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进一步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研究完善战略资源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
    (七)完善进口信用保险体系和贸易结算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需要,研究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出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便利、规范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清理进口环节的不合理限制与措施,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积极推动开展网上申领。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电子数据与海关的联网核查进程,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九)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管理。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保税物流健康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相关商品进口。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十)推动进口与国内流通衔接。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打破垄断,实现充分竞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离境免税业务发展。适当增加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口岸,扩大相关产品进口。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国内其他单位不再检验、检测。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保持加工贸易政策总体稳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建立内销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和内销渠道。在严格执行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十二)完善产业损害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针对重点商品进口数量和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工作,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工作日24小时预约通关和报检。给予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不断完善进口商品归类、审价等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充实口岸监管力量。
    (十四)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边境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设施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条件,构建集物资运输、仓储、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边民互市点配套设施,便利边民互市,全面落实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
    (十五)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大力推动贸易单证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促进各部门间贸易单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在统一模式下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完善进口商品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进口公共服务。推动建立进口促进专门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贸易障碍投诉、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定期举办进口论坛,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支持与我国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来华举办商品展览会、洽谈会等推介活动。
    (十七)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支持贸易促进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需要开展进口咨询和培训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同大宗商品出口国相关组织和企业的对话与沟通。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机构的联系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加强对重点进口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进口促进力度。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调整“奖出限进”、“宽出严进”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体系,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坚持关税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紧密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在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互动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30
文号:国发[201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扣除率调整]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06
文号:财税[2012]3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2-04-24
文号:财税[2012]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