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发[201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建设,促进自助办税终端行业和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技术规范》(见附件),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的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技术规范》明确了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总体结构、功能、硬件、软件、接口、安全部署等技术要求,是指导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建设的税务行业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编号为SW/T9-2014。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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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市[2014]1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建市施函[2016]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本法规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取消。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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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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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大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到长江经济带所有海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5号公告正式适用于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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