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税协发[2012]01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许善达会长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闭幕式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召开,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于2月16日圆满结束。会长许善达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讲话,围绕今年行业发展的重心,强调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大行业统战工作力度。将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工作列为各地税协和中税协的工作重点。二要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也要努力增加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三要加强地方协会建设。继续落实好总局和中税协有关地方协会建设工作的文件。四要做好行业宣传工作。借助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注税行业社会知名度。现将许会长的讲话印发你们,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学习,结合行业实际,贯彻好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抓住机遇 积极推进注税行业发展


——在中税协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上的总结讲话 

会长 许善达            2012年2月16日

一、关于加强行业统战工作

我首先要强调一下统战工作,今年向人大、政协积极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是我们中税协和省税协的一项重点工作。

据10个地方税协统计,这10个地方的注册税务师在各级政协担任委员,增加了38人,比以往翻了一番。其中贵州、重庆、四川在换届以前就增补了政协委员,难度很大。换届的时候名额多,工作稍微容易一些,而届中增补比较难。这三个省增补工作获得成功,这一点非常不容易。浙江争取到两个名额,更是实属不易。可见他们工作效果显著。这本身也说明注税行业在社会上、党委部门、政府部门的影响在不断扩大。如果没有社会影响,我们又不去做工作,怎么可能给这些名额呢?所以,希望更多的地方税协继续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两会换届的时间比全国换届时间早,时间紧迫。各地方税协在这次会议之后,必须抓紧时间,一定要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工作放在一个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各位会长要亲自出面进行沟通协调,主动和当地统战部、政协以及国地税局交换意见。大家要充分做好工作,力争每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政协至少能安排一名注税行业的代表。

在向各级两会推荐注税行业代表的准备工作中,要给每个候选对象建立档案。这个档案不是人事档案,而是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档案,所有资质证明,一定要有证书复印件。档案资料准备工作一定要认真,不得出现误差。一般来说,给上一级政协推荐的对象,要取得下一级统战部门的认可。换句话说,如果向省政协推荐一名注册税务师当委员,要取得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地市统战部门的认可。如果当地市统战部门不认可,省委统战部门就不会接受这个人。同样,如果推荐市政协委员,这个注册税务师所在的县或者区的统战部门必须要认可。如果将来向全国政协推荐委员的话,所在地的省委统战部一定要认可。这件事情工作量非常大,非常细致,时间很紧迫。目前中税协党建部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中央统战部六局表示,愿意帮助我们做一些工作。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协会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这个事抓得紧上又紧,争取在这次全国人大、政协换届工作中,有我们注税行业的代表人士当选。

中注协、律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在各级政协都有委员。他们不是以部门的领导身份当选的,而是以中介组织的代表人士名义当选的。在上届全国政协换届中,我们行业没有一个委员,是个空白。省、市、县政协,我们行业也只有67个委员,有的还一个人兼两职。有很多省的税协过去没有开展过这方面工作,接触这项工作不太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不大熟悉,程序不清楚,因此我们要抓紧熟悉,尽快地做好推荐工作。

推荐表上分省级、市级、县级的推荐。如果省里的名额少,那么推荐到市也行;如果市里的名额少,推荐到县也行。大家要对这项新的工作要有一个高度认识,统战工作对注税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树立、扩大注税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中税协前期在这些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注税行业代表人士,对全国来说现在才真正开始。除了个别省已经做得很有成效以外,绝大多数地方包括中税协今年才正式报给统战部有关材料。

行业代表人士,怎么筛选,怎么推荐,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新的工作就要多花精力去研究、去分析,其中要做很多具体的工作。各地税协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系这项工作,并把名单、电话、联系方式上报给中税协党建部。

总之,希望各地税协会长一定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如果能把空白省消灭了,那我们的影响就非常大了,这比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作用大得多。如果每年召开两会或者政协组织参政议政活动,都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委员和代表,对社会了解我们行业的作用非常大。会议结束以后,尚未启动这项工作的地方税协,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非常优先的位置上,尽快抓起来,大力向前推动。

二、关于拓展注税行业法定业务

拓展法定业务对注税行业发展影响很大。拓展注税行业的法定业务,中税协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总局14号令规定的法定业务,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地税局规定的业务,这是法律授予这两级税务机关的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注税行业做什么业务,省级国地税局也同样有这方面的权力,市县级国地税局就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因此拓展法定业务就有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做工作,另一方面要向省级税务局做工作。

近年来,我们转发了很多省级国地税局的发文,包括这次中税协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中,附录了很多省级法定业务。但是各省对注税行业业务支持的力度还是有差别的。像河南规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要通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个力度非常大。中税协和省税协两级税协都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从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角度讲,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两个文件,其内容与注册税务师有关联,这也是中税协三年之内争取到的新法定业务。在此之前,我们工作做得不够得力,前几年没有争取到出台类似的文件。虽然这两个文件不大,业务量也不大,但是说明总局有关司局的司长、处长对注册税务师的支持力度跟两年前不一样了。

今年我们把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作为重点,中税协特别要在这方面努力,希望在IPO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我们要把这项业务作为工作重点。

拓展业务除了增加法定业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增加客户群。据我们统计,目前全国注税行业为一百多万户客户服务。全国纳税户有1700多万家企业,扩大客户群的空间非常大,大客户尤其重要。

5A级,4A级,3A级,2A级和A级事务所要盯住大客户,力求在大客户范围内扩大客户群。总局、省局、市局都有大企业名单,纳入名单的应该是扩大客户的重点。这些大企业,也希望减少税务风险,不希望因为税收问题而损害他们的纳税信用名誉,注册税务师应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一个很大的领域,注税行业是大有作为的。

还有上市公司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现在有主板、创业板,各类上市公司的数量相当多。现在因为统计信息不够,事务所能够签订合同的比例有多少,我们也不清楚。如能承接对这些重点企业业务的涉税,就有很大的收入。

5A事务所发起成立的注册税务师俱乐部就是一个很好的拓展客户群平台。我参加过其他部门组织的类似会议,参会的人很多,连海外客户都飞来参加。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的吸引力很大。在中国的企业,包括在海外跟中国有关系的企业,他们都希望能够得到这样的信息,能够得到这样的服务,所以我们应给予足够的关注。每个协会都要分析问题,看看在你这个省里,大企业管理部门所管理的企业有哪些,上市公司有哪些,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把这些名单整理出来,做到心中有数。要把这些客户作为重点,再通过比如组织俱乐部等形式,使这些客户能够经常和事务所进行相互交流,以逐步地发展成为我们服务的客户。所以我想发展扩大客户群也是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既要努力拓展法定业务,又要努力拓展现有业务范围之内的客户群。

有的事务所虽然在县域,但是他们的客户群很大。有一个县的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可以达到上千万元,每个客户收取的钱都不多,但是客户多,一万多个客户,一年下来也有几千万元的收入。因此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注税业务的拓展空间都是非常大。各个事务所要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扩展客户。

中央确定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一月份已经开始试点。据我掌握的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有航空、水运、公路、铁路,现代服务业有6个,一共10个行业,涉及到12万户纳税人,其中有8.5万小规模纳税人,3.5万一般纳税人。现在这项试点工作是税制改革的重点,也是下一阶段整个国民经济重要的制度性建设。这项改革全部推出去,包括试点之外的行业,假如全国都能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那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肯定会有一个新的飞跃。国务院已经开会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准备在五年之内完成这项改革。行业领域扩大,地区扩大,这么一个非常复杂的改革,注税行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所以中税协、省税协一定要抓住这次机遇,各地要摸清省里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跟财政局、税务局,跟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协会和事务所要好好地研究一下怎么能够在这项工作中提供相关的服务,同时也能够对我们扩展客户群发挥作用。通过这项工作争取能把一部分客户纳入服务范围,还可以把这个客户的其他税收服务也揽过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一定不能错过。希望各地税协要专门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好好研究一下,从扩展业务的角度做好准备工作。

三、有关省协会建设问题

关于省协会的建设,总局发过一些文件,中税协也发过一些文件,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些文件落实的情况,全国处在一个差距非常大的状态,包括总局下发的一些文件,现在还有很多省没有落实到位。

一个司令部,一个参谋部如果自身建设搞不好,那怎么能把队伍领导好,怎么能指挥打胜仗?各省税协,包括机构问题,人员问题,经费问题,工资制度问题,人事政策问题,全国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注税行业发展比较顺利,但是确实也有一些地方协会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驻会领导未能切实履行职责,对注税行业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中税协准备起草一个促进省税协建设的意见。只要中税协和省税协建好了,我们这个部队才能打胜仗。如果我们把很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花在内部消耗上,那我们的工作不可能做好。现在有些省连驻会人员的薪酬都没解决,还有其他方面的困难,希望尽快安排这些事情,把省协会的建设搞得好一点,这样省协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提高,才能够促进当地注税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关于加强注税行业宣传工作

大家对加强注税行业的宣传工作提了很多意见,这些意见都很有道理。目前,我国注税行业社会认知度的确不是很高,原因很多,其中也有多年积累下来的原因。例如,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非常关注,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券商这四方面的中介服务在资本市场都有地位,离开了其中的一家,公司上市就做不成,可是注税行业没有进入到这个行业。所以我们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低是多年来历史沿革下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对注税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考虑性价比。像过去搞过的全国注税杯知识竞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有些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花钱不太多,效果真不错。我们为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将来还要考虑事务所如何为12366提供服务等。这种扩大宣传的方式还有很多,包括政协的活动,都可以扩大注税宣传。将来行业党委成立也是扩大注税行业宣传的很好途径。

总而言之,行业宣传是一个很大的领域,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特别要选择一些成本相对比较低,且社会效果比较好的方式去做。希望各地进行积极的探索,把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共同为提高注税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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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2-27
文号:中税协发[201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2]12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稳中求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扩大三网融合试点范围。深化省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交通运输部、邮政局等负责)

(五)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三、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六)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法制办等负责)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八)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负责)

(十一)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部负责)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开展竞价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三)深化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择机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十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积极推动水权制度改革和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七)加快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等负责)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继续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研究出台鼓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深化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出台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财政部等负责)

八、深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社会体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推动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加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大力发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完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体制改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开展其他社会组织改革试点。研究推进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九、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开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深入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监察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指导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七)深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国管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八)深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稳步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负责)

十、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研究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法制办、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完善农业科研立项和评价机制,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负责)

(三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公安部牵头)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三十二)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投向中西部地区。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交部等负责)

(三十三)稳定对外贸易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继续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优化口岸布局。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三十四)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开发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资源型经济转型等改革试验。认真总结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推进2012年重点改革工作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要按照有关部署稳步推进。牵头单位对任务实施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属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属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要抓紧拿出方案,尽快协调落实;属于原则要求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思路和步骤。对所有分工事项,都要提出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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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18
文号:国发[201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 2012 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要求,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 税的企业的检查, 应按照 2011 年、 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 查均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 减少检 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材料报送要求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 (稽查局) 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附件:

1.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

4.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检查方法
省级国家税务局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 CTAIS 系统中调取辖区内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相关数据,组织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加工、筛选和汇总,形成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两个风险企业数据库。
(一)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根据 CTAIS 系统中行业代码的划分,将行业代码为 5264(机 动车燃料零售)、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和 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将购入成品油一般纳税人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制定风险指标和筛选疑点企业
1.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中设五个风险指标:(1)企业整体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2) 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单组发票金额较大;(3)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异地开具且比例较大;(4)企业成品油进项税额占其全部进项税额比例高于全省同行业;(5)企业成品油进项发票金额合计额度较大。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及程度,筛选确定省级成品油购入疑点企业。

2. 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设四个风险指标:(1)企业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2) 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合计金额较大;(3)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合计占销售收入比 例高于全省同行业;(4)企业开具单组大额专用发票。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程度,暂筛选出省级成品油销售疑点企业,各地、市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对疑点企业库进行上报扩充。

四、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掌握其行业特点和成品油耗用特点,根据选案疑点,分析制作检查预案。

(二)检查企业会计账目、凭证,确定生产经营过程中耗油设备的使用情况,掌握企业合理油耗的定额和实际购入量。

(三)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与账载是否相符;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成品油耗用的相关记载;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的用途;对有成品油存储设备的企业进行实地盘点,与账载期末余额比对。

(四)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准确填制《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等专用底稿(附件),进行数据分析,排查确定疑点。

(五)检查企业外购成品油具体情况,如有下列问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需作深入调查。 1.是否存在成品油购入量与合理耗用量严重不符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小额、零散、多次购入成品油情况。 3.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在多个加油站购油情况。 4.是否存在大型车辆在闹市区加油站购油情况。 5.是否存在无运输车辆而购油情况。 6.是否存在数量较大的异地购油情况。

(六)企业购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企业购油业务核实注重核查运输车辆运输线路加油的可能性,特别是对没有销售和采购地取得的加油发票要重点检查。对大额发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对企业车辆号牌。 2.对连续多日大额、整数发票应重点核实,可结合当月销售情况进行运输总量耗油比对。 3.核实企业运输发票,统计总量,比对企业实际自运货物数量,剔除虚增购油业务。

(七)检查成品油购入资金支付、发票取得和货物提取单位是否一致,对相关记账凭证、往来账目进行认证检查。
(八)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对检查存疑问题要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讯问,问明原因,查清事实,确定问题。
(九)检查中对已确定的涉税问题及时取证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十)加强税警协作。在检查中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畅开展。

五、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检查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情况。重点掌握专用发票开具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二)检查加油站成品油日销售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是否隔日开票或集中开票情况,通常情况下购油者均在当时索要发票,补开发票或将几次购油集中开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三)检查品种油销售记录,检查有无篡改品种开票情况。确定汽柴油实际销售情况,检查发票开具情况,如开票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四)检查企业销售成品油资金结算情况,核对资金支付方、货物提取方、发票取得方是否一致。

(五)检查有无大宗、异地(跨市)开票现象。如果存在需对购油单位的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六)核对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时所附的加油小票,查清小票登记的车号、加油日期,与企业的车辆号牌比对。

(七)企业耗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矿产品采选企业耗油的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剥离、采掘土石方总量测算开采阶段挖掘机等设备耗油总量,根据土石方和矿产品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耗油总量,比对二者之和与企业总购油量差距,如果差距过大则可 能存在虚进购油业务情况。 2.有大量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耗油的检查核对运输货物的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实际耗油情况。查清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货地,比对加油发票看是否与运输线路相符,如不符则有可能存在问题。 3.核实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量和运距的总和,比对企业同时期的运输能力,看企业是否存在外雇车辆运输并为其加油的情况。 4.加强对销售石灰石、水渣、粉煤灰、石子、石膏等低值大宗商品以及铁粉、煤炭等高附加值耗油企业的检查,检查应延伸至下游购货企业,核对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发票结算单位名称以及资金结算方式,防止企业一方面将油品发票抵扣税金,另一方面用地税代开发票结算运费或将应税收入转变为地税项目。 

资本交易项目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1. 收入总额的检查。

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二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确认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信托投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以信托公司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其权益性投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 2008 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 5%;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自行在税前扣除未经报批的资产损失;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是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

四是检查企业取得的各项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

3.企业重组的检查。

一是债务重组事项的检查。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其当年应税所得额 50%以上的,是否在 5 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税所得额。检查中应特别关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等特别事项。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益的,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业合并的检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检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五是备案事项的检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 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检查。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 境外投资抵免的检查。

一是企业定性的检查。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别。

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了其境外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

三是抵免税额的检查。复核其抵免限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申报的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

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检查。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是境外亏损弥补的检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六是其他事项的检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

(三)供外贸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 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特别是电子、服装类产品要重点分析检查。

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 CPU、手表、手机、照像机等),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2.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

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

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等等。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

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

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 润行为。

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

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

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 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 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

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

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 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

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

五是检查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

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 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采取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 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的出口业 务。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出口企业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 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一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二是了解境外客户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 0.2 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 3%左右)。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

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 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

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 数量、 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

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 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2.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

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

三是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

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3.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电子产品类较多)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类出口业务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检查:

一是摸清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

二是到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三是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

四是向被查企业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

五是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4.多申报出口退税项目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

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进货金额/美元金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时,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 进货。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

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

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

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销售的货物,相互之间有何关联,与境外客户签约所指的货物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

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 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

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可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或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调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三是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如何管理供货方销售该货物,增值税税率的认定情况等;另一方面了解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原材料耗用及采 购情况等。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

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合,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

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等地的运输记录等。

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

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

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

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 检查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初级工业品是否以农产品名义按 13%征税率申报;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的情况。

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他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5.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无申报纳税的检查
一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范围。

二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情况。将全部属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将己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其应申报所属期与实际申报 所属期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迟申报的情况。

三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检查已申报纳税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要与企业账面收入金额、发票开具金额、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额以及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少报出口收入的情况。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进项凭证用于抵扣;申报抵扣进项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出口货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将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已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超过期限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
(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
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
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
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
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
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
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
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
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2.“运保佣”项目的检查 

(1)运费的检查。

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编制 (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 

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

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

(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真实性。

(3)佣金项目的检查。

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 (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

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实收款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

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3.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年度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4.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 材料” 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5.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其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 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 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 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四是查找 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 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 品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2.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如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对大额的办公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3.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核查企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对服装生产企业来说,是否存 在取得皮棉、籽棉、棉纱等离服装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4.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关服装的生产。

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服装生产能力,是否生产过所售服装。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由于产品专一,如果涉及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生产,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 种较广,电子、服装、 家具类产品出口只占其经营范围一小部分,对其进行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 情况,只对涉及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除以上所列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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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2-21
文号:国税发[201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12]7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等问题,切实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者的正当权益,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进行无纸化考试(机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

  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级资格两个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试题将全部采用客观题。同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

  二、 调整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

  为了研究应对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的对策,以及稳妥做好规则制定、考场配置、软件开发、网络测试等准备工作, 2012年度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由原定5月12、13日调整至10月27、28日;同时,为进一步节约资源,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同期进行。具体安排如下:image.png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将通知内容及时传达到本地区考生,使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备考时间;同时,做好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考务安排及解释工作。

  考试日期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考务工作日程安排、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方案等事宜另行通知。

  在考试组织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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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22
文号:会考[20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33067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重新核定,自2012年2月8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下发。下发完成后,新的车价信息会在文件规定的生效时间自动生效并更新原有车价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车价信息自动下发的正常完成。

  三、为了防止系统自动下发不成功影响车价信息的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本通知以后,安排人员检查新的车价信息是否接收成功。本次核定的车价信息版本号为第31版。

  四、如果接收不成功,仍可按照过去的做法通过文件与数据库脚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数据”目录下载新的车价信息包。

  五、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电话:40081122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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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2-01
文号:国税函[201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监督对象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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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市字[2012]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网络团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交易形式,对于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推动生活服务业的网络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由于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主体资格,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按照现行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团购网站在各地区开办的分站,其工商登记注册事宜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审核辖区内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团购网站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属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维护网络团购交易秩序方面,团购网站经营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网络团购涉及范围广、交易规模大,易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各地应将团购网站作为网络监管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团购网站,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团购网站经营者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团购商品(服务)质量建立审核制度。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二)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站内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消费者参加团购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六)记录、保存交易信息。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团购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主体资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其在该网站举办的最近一次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七)规范团购促销活动。

  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加大监管力度,维护网络团购市场秩序

  针对目前网络团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加强网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环境,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各地应当结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籍工作,以本地实体经济户籍为依据,以工信部门备案网站数据为基础,以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工商所普查等各种方式为补充,查清本地区团购网站设立情况,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

  (二)积极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各地应当依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积极推进网络商品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将团购网站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开展对团购网站的日常经营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非法有奖促销、不公平格式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前置许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销售行为。

  (三)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团购网站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多数并不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现象较为严重,是造成网络团购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应积极制定推广网络团购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网络团购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明确团购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网络团购市场交易秩序。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各地应当积极探索研究有效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通过与团购网站建立消费维权工作联络机制、指导监督团购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团购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团购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各地应积极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将网络团购违法行为和案例及时通过发布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团购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五)鼓励支持团购网站加强自律。促进行业和企业自律是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抓好团购网站经营者自律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团购网站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先行赔付等制度和使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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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12
文号:工商市字[201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6]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自2016年9月1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条款废止]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包括:

  (一)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三)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二、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三、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四、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会审人员库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动情况层报税务总局。

  五、税务总局应组织会审人员库成员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交流和专题调研等后续教育活动。

  六、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从会审人员库中指定5名成员组成会审小组,负责会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税务总局人员组织协调会审工作。

  七、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回避制度。会审人员库成员不参加涉及本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会审。

  会审小组从组成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负责该案件的会审工作,案件结案后会审小组自动解散。

  同一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后,在该案件结案前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审小组成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原则从会审人员库中另行指定。

  会审小组成员在会审工作中获得的案件信息应仅用于相关案件会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八、会审小组成立后,税务总局书面通知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会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会审工作顺利完成。

  九、会审小组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换意见:

  (一)查阅案件调查资料;

  (二)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

  (三)参加案情分析会;

  (四)网络信息交流;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十、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

  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条款废止]会审小组成员全部投票后,税务总局按照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一致的,采纳会审小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方案的决定;

  (二)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做出决定。

  十二、[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对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意见完善后再次层报会审。

  十三、[条款废止]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审议后不予采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最终方案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再次层报会审。

  十四、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

  十五、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二)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

  十八、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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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2-16
文号:国税发[2012]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农办外[2012]1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鉴于《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农办外[2009]7号)有效期已经截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 和鱼种( 苗)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 号)确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畜牧业司 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 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 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 需求; 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报国际合作司 ; 国际合作司 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 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 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 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 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每年3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 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证明 文件( 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应核定、 确认种子种源进口 单位的资质、进口 种子种源最终用 途以及免税进口 申 请数量的合理性等事项。 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内 容见《 农作物种子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草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或《 种畜禽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水产苗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分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及附件 4)。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 不包括警用 工作犬、 繁育用 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免税进口 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 额度的 30% 以内, 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种源进口 单位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后, 凭免税证明 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未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或报关进口 数量超过免税证明 文件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 单位, 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 环节增值税。

  进口 单位在种源入境后, 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 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备案。 因 计划变动等原因 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并说明原因。 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 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 审批。

  经财政部、海关总 署、 国 家税务总 局核定的种子( 苗)免税进口 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出 具的免税证明 文件在公历年度内 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 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 环节增值税。

  三、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监管与处罚

  种源免税进口 监管依照“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进口 执行单位及进口 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 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并负责对免税进口 种源入境后的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10月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 前总结本行业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进口审批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备案,否则将影响下一年度进口 额度申报进度; 国际合作司 汇总 后统一报财政部、 海关总 署和 国 家税务总局。 进口 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 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需对本行业报关进口 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 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 签发免税证明 文件的资格, 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免税进口 的种子种源, 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 不得擅自 转让和销售。 但种子种源进口 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 额度时, 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 可转让和销售。农业部有关司 局加强进口 后种子种源用 途及流向 监管, 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经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 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并暂停其 1 年免税资格;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 单位, 暂停其 3 年免税资格。

  四、其  他

  本细则有效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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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1-13
文号:农办外[20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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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29
文号:财税[201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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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4-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条款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失效],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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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4-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所便函[2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意见的函

北京、上海、江苏、河南、大连、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吉林、浙江、广西、青岛、陕西省(自治区、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为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制定实施,对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完全出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存在个别表格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不一致,少数项目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和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需要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做出修改和完善。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征求意见,对现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反复修订,形成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全面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现征求你局的意见。

请结合本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执行情况,组织力量,积极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 5月1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送至税务总局可控FTP:/所得税司/综合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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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4-16
文号:所便函[201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广字[2012]6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品牌、展示形象,推动创新、促进发展,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广告的功能作用更加凸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指导广告业发展和监管广告市场的双重职责。实施广告战略,是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迫切需要,是扩大消费、推动创新、加快“三个转变”的基本要求,是传播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实施广告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广告战略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广告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改革、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为保障,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大动力。

2.战略目标。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具体目标是:

广告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广告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运转顺畅。

广告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全社会广告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广告行业的诚信度明显提高。

广告市场规模与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广告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广告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集团,培养一批国际化、创新型高端广告专业人才。

广告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广告业拉动消费、提振内需、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作用明显提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广告的功能作用和产业价值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二、实施广告战略的重点任务

3.加强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推进《广告法》修订进程。贯彻落实《广告法》,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内容准则、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地方立法立规工作,制定并完善促进和规范广告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引导、促进和保障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公平竞争,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4.推动广告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监管模式。

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落实和重要作用的发挥,做到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完善和落实广告监管制度,坚持事前指导、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相结合的全程监管,健全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广告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广告协会依章程开展服务和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5.强化广告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广告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规范,统一广告监测标准,建立全国广告监测网络,强化监测结果的应用。建立虚假违法和低俗不良广告应急处理机制。

完善广告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建立工商系统内部联动机制和跨地区的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广告监测、监管、执法联动,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加强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

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记录和归集广告活动主体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监测、广告案件查处等信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广告经营秩序,提高行业信用度。

6.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中广告媒体单位的转企改制服务工作。支持有实力的国内大型媒体和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置和产业升级。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广告企业。支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和微型广告企业发展。

加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力度,认定一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广告及其关联企业在园区内集聚发展,延伸广告产业链,培育广告产业集群,提高广告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程度。

7.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推广使用。支持广告业专用硬件和软件的研发,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

推动广告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以及与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支持广告产业与高技术产业相互渗透,不断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加强广告业理论创新。支持开展广告学科理论的研究,鼓励原创性、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以及对广告市场热点和前沿问题的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

8.推进公益广告事业持续发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体现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宣传阵地和社会影响。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建立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专业机构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推动公益广告发展。支持建立公益广告发展基金。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学术研讨和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支持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实验基地建设。

9.加快广告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广告监管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广告监管执法人才库。大规模开展干部培训,培养广告监测、广告执法办案等专家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围绕广告监管的工作重点,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广告审查员队伍,促进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严格规范广告发布内容。

建立广告专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互补机制,推动广告人才培养产学研一体化,形成高等院校、广告行业组织、广告经营者共育共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

完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做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工作,加强广告专业人才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人才评价机制和广告人才创新激励机制。

10.加速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行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包括广告创意展示、广告企业孵化、广告价值评估、广告功能推广等多种内容的广告业服务体系,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广告产品交易平台。

建立广告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研究和制定包括媒体广告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广告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在内的广告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广告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地区考核评价情况,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

11.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广告业务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创新方法、丰富手段、强化管理,提升广告监管服务效能。

建立全国广告监管信息数据库。完善广告数据规范,依托工商业务专网,实现全国工商系统广告行政审批、监测、执法办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广告业统计调查体系。科学设定广告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全国广告行业普查,实行广告业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统计资源的信息共享。

建立广告业信息数据库。建立包括广告专业人才、广告企业资质与信用、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为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信息服务。

12.扩大广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广告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高广告业的国际化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综合服务和传播集团,积极参与广告业的国际竞争。

加强国内外广告企业的交流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广告活动,办好中国国际广告节,支持广告企业和广告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大型广告活动,建立广告业发展研究与国际交流平台,扩大我国广告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广告战略的组织实施

13.领导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广告战略的组织领导工作。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14.办事机构。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广告司承担办公室职能,广告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统筹规划广告战略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广告战略的意见以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广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与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15.实施步骤。为保证到2020年全面实现广告战略各项目标,实施广告战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2013年。对广告战略实施工作进行总体设计、规划和部署,对各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制,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

第二阶段:2013—2015年。在取得阶段性成果、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实现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为。根据各地实施广告战略情况,搞好分类指导和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战略目标。

16.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广告战略的准备、启动和进展情况,切实把推动广告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并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实施广告战略的工作机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推动广告业发展。在实施广告战略的各个阶段,各地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对实施广告战略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末由实施广告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年度实施情况,确保实施广告战略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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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4-12
文号:工商广字[2012]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6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因重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三、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四、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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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23
文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7]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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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4-11
文号:财税[2012]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目 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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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24
文号:国办发[201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12]17号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  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  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  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 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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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03-17
文号:财综[201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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