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综[2009]1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中央本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2007]4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以及你局授权,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均属于法定检验检测项目,同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上述检验检测工作时,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纳入你局执收单位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你局部门预算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法定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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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06
文号:财综[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09]194号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附: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 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杜会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文机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执行承接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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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5
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9]1号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推进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推动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各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税收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切实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使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措施。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范非营利组织减免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等政策实施办法。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整合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制度的方案。深化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研究制定环境税改革方案。推动研究社会保险税方案。

  (三)完善税收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实施支持“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完善农副产品加工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增值税政策。做好促进节能减排的消费税政策研究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和收入确认的相关制度,完善特殊事项和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研究明确股权奖励及转让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统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抓紧研究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

  (四)加大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对中央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效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中央已经明确但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预案。

  三、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遵循经济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圆满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

  (六)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形势变化,以及各项涉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七)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科学把握收入质量内涵,从税源、应征到入库不同环节和层面建立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互动协调的收入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会计统计制度,加强收入规划核算管理。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八)完善税法体系。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尽快形成修正案草案。加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有关税种法律法规。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九)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活动。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规范稽查组织机构,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市“一级稽查”体制,推广分级分类稽查办法。加强国、地税稽查协作,统一执法标准。

  (十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税收 发展 民生”为主题,认真开展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总局网站为龙头,办好各级税务网站。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多出高质量图书。

  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十二)统筹研究纳税服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十三)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导。分行业类型编写纳税指南。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及救济服务,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建立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落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的规定,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推进整合全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资源。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等涉税事项。继续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同城通办。探索统一纳税人申报软件。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纳税信用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实行业务需求标准化管理和综合审核制度,推进税务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进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探索建立税务报表设立、审核机制。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拓展国、地税局合作的领域与方式,认真落实现有合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部署工作时要统筹安排,增强计划性、协调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利于纳税人遵从。

  六、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研究制定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健全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各地互查和重点抽查。总局选择功能比较完备的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后提供各地使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理顺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管理力量,保证足够的人员从事一线税源管理。依托信息化改革发票管理模式,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手段,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互联网、12366服务平台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奖发票工作。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走逃户和非正常户法人数据库,为加强户籍管理提供依据。逐步将无照经营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和建账管理办法,推进国、地税联合定税工作。推进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作,尚未开展代征工作的要抓紧协商落实。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发布全国征管基本情况和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情况。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十六)加强货物劳务税管理。实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增值税征管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加强稽核工作,对即征即退企业适时实行先核后抵办法。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对酒类等征收消费税产品实行核定计税价格办法,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产品价格逃避消费税。制定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办法。完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总局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善车价信息汇总工作,推进车购税申报信息采集和业务档案电子化进程。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建立出口退税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认定,与海关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保税区备案清单、进出口统计等数据共享工作,整合出口退税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加大对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防范出口骗税。

  (十七)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认真做好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出台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做好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代扣代缴,加强源泉控管,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加强社保费征收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十八)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关联申报管理,研究探索针对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港避税等反避税措施。做好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逐步开展与相关离岸金融中心情况交换协议的谈签工作。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制度,健全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加强税收协定谈签、执行工作,防范对协定条款规定的滥用。积极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九)抓好财产行为税管理。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改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办法。强化资源税和车船税的税源控管。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及时掌握房产税税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加强城建税信息比对工作,抓好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推广应用。以契税为抓手,应用评税技术,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十)强化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积极开展科学、高效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落实大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了解定点联系企业纳税情况并建立涉税信息档案,帮助企业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探索建立大企业涉税内控测试和风险评价机制。加强对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探索不同行业的税收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税收管理规范。

  (二十一)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税收理论研究,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贯彻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规定,加强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工作,扩大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设备设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工作。抓好车辆管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目标考核。推行和完善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改革调研工作。加强税收成本分析,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税系统出国、培训、会议等经费支出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流程。加强对车辆配置、处置、审批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国税系统制式服装配备情况。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审批、建设过程及竣工决算管理。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支持。

  (二十三)规范政府采购。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重点抓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严格采购程序,增强采购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强化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十四)强化督察内审。对税收执法状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加强对减免税、缓税、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程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政府监督部门、媒体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国税系统财务审计,做好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审计。修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推行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做好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突破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要求。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纳税服务等工作需要,以税收业务为先导,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纳成本,为各项税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七)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对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和完善业务需求,确定建设项目,研究省级异地数据备份建设方案,启动征管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的设计招标工作,做好应用系统配套的基础平台、网络、系统软件、计算和存储系统、安全体系、灾备体系、运维体系、数据中心(北京、南海)的设计和招标工作并部分完成实施。规范并指导各地信息化规划及建设。编写税务系统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逐项推进并定期通报。做好工程总体协调、资金、人力资源、综合保障等工作,研究提出专家咨询论证、资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十八)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继续做好各项基础数据集中工作,进一步扩大基础数据集中范围。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加强总局和省局数据分析利用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合理规划电子数据存储模式,为税制改革、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继续做好与统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工作,将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重要线索纳入评估工作,力争在共享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数据处理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

  (二十九)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技术支持。抓好应用系统升级、完善和推广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与维护,按照系统分级情况实施整改测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推进税务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八、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三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用权的监督。做好省国税局巡视工作。

  (三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健全竞争上岗、任命制等多种方式并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实施税务系统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办法,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继续做好省以下国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三十二)加大专业化人才培训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税务系统5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意见和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税务系统中长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国际税源监控、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全员培训,开展在线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组织好稽查人员考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范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库管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标准化课程及教材体系建设。

  (三十三)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关心离退休干部生活。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和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央六部委统一部署,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及落实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管理。

  九、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三十五)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更加注重预防上下功夫,着力加强廉政预警机制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进一步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抓紧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加强“两权”监督和执法监察,建立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三十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三十七)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发挥惩防体系“六个推进”的联动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强化责任制的落实,使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以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税务干部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税收管理环节损害纳税人利益现象的发生。规范税务中介行业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税务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酬、强迫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收受好处等行为。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纠风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十八)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胸怀大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执行、咨询、反馈、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警自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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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6
文号:国税发[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教[2009]2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大量增加,经费管理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等原因,经费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007年,审计署对16个省、54个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专题审计调查,发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机制资金,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等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手段,确保各级保障机制资金分担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上下级之间经费投入的约束反馈机制

  对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实行“下管一级”,即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加以监督,下一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安排情况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一是在预算安排环节。在安排年初预算时,本级财政部门除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经费外,还要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经费数额作出规定并及时告知下一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保障机制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在预算执行环节。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下达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逐份抄送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收到的预算指标文件和国库集中支付记录,监控下一级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三是完善执行报表体系。严格实行保障机制资金报表编报制度,及时快捷反映预算执行进度;逐步建立投入公示制度,年初公示预算,年终公示执行结果,便于社会监督。

  (二)划分并落实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

  中央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通用的财务规章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或办法。制定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应承担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保障机制资金。指导推动全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工作。做好全国保障机制监督检查的指导以及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工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办法。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我国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落实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合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各项保障机制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制定省以下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具体标准,指导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本地区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保障机制资金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负责根据上级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制度、办法。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和指导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管理情况。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机制资金,特别是春、秋季学期开学前,要及时拨付部分资金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负责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负责中小学资产管理。加强学校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二、强化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

  各地要按照规范的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教学点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各地要逐步统一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报表、软件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要强化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核算流程,规范会计行为,做好财务决算。健全财务机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含中心小学)的学校应依法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加强监督检查和财务公开,推进民主理财,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切实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障机制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应承担资金在内的保障机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和快捷。进一步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进度,各级都要制定资金拨付时间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学校用款需要。特别是县以上各级的保障机制预算文件和资金要尽早下达,便于县级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保障机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加大农村中小学经费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资金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将资金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四、开展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

  保障机制资金量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注重绩效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建立重点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等要求,财政部、教育部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也要把绩效理念贯穿于经费管理的全过程,资金分配使用要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支持引导各地加强经费管理,中央财政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足额到位、资金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地方,加大奖补资金安排力度,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要扣减“以奖代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扣减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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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3
文号:财教[20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9]10号 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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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5
文号:国税发[200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09]1号 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代理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收缴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动态监控功能,对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4]9号)的有关规定,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业务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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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4
文号:财库[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09年1月20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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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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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3
文号:财建[200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84号公告规定,现将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二)签订出口合同的香港进口商为“香港登记进口商”; 

  (三)出口合同中明确列明港方进口自用数量并注明“只供香港自用,不得转口”字样。

  上述“香港登记进口商”由香港工贸署负责登记注册,海关总署会将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名单及时对外发布(首批“香港登记进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出口地海关在审核确认出口货物符合不征税的相关规定后,应向内地出口商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办理不征税放行手续。其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备注栏应注明“香港登记进口商”名称。

  三、内地出口商在办理上述粮食的不征税放行手续后,应及时向“香港登记进口商”提供相关的出口报关资料。香港特区政府对上述不征税输港的粮食实行后续核查管理,并定期向内地海关反馈核查结果。

  如发现内地不征税输港粮食存在转口情况,内地海关将根据核查结果向相关出口商追征转口粮食的出口关税,香港特区政府同时会将涉及转口的进口商从“香港登记进口商”名单中删除。

  四、对2008年以来已征税放行或已凭保放行的输港自用非配额管理粮食,内地出口商应要求香港进口商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香港工贸署提供上述输港粮食的详细资料。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核查结果,对确属香港地区自用的粮食,海关将及时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或税款保证金。办理退税手续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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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2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9]5号 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地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在联系村所在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8]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原则

  (一)适当奖补,客观公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为促进村民民主建设,并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予以适当支持和奖补,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使农民直接受益,防止盲目攀比。

  二、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奖补因素。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试点省份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并适当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三)奖补比例。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考虑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各地奖补系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奖补资金的上限,按照规定的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四)计算公式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不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地方财政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的地方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三、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为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要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报账制。试点县(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计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公示制。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实施项目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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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财预[200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09]1号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描绘了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宏伟蓝图,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定不移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切实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008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战胜了重大自然灾害,克服了多种困难风险,农业农村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农业生产再获丰收,粮食总产再创新高,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加速发展,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继续改善。农业农村的好形势,为党和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应对难事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在农业连续5年增产的高基数上,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态势中,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的难度更加凸显;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氛围里,保持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要求更加迫切;在当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制约更加突出。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1.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把“三农”作为投入重点。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新增国债使用向“三农”倾斜。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2009年起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

  2.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3.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加强“北粮南运”、新疆棉花外运协调,继续实行相关运费补贴和减免政策,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把握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防止部分品种过度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5.加大力度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根据主产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等资金,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引导产销区建立利益衔接机制,促进主产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加快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以主产区重点县(场)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进一步强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各地区都要承担本地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产销和市场调控责任,逐级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东北和内蒙古优质大豆、长江流域“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制定实施全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适宜地区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加快培育推广高产优良品种。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启动长江流域、黄淮海地区棉花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优势产区发展糖料、马铃薯、天然橡胶等作物,积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

  7.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增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投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养殖场用地等政策。加大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实施力度,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扩大渔港、渔船航标、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规模,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8.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渔)药行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9.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健全高效灵活的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协调内外贸易,密切政府、协会、企业之间的沟通磋商。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出口信贷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健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资准入制度,明确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范围和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 

  10.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整合科研资源,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高产、优质、高效的转基因新品种,并促进产业化。实施主要农作物强杂交优势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深入推进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技推广一线工作。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培养新型农民。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引导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力量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项目。

  11.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继续推进“沃土工程”,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开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奖补试点。大力开展保护性耕作,加快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

  1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增加投资规模,重点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扩大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和范围,启动西北沿黄高扬程提水灌溉泵站、东北涝区排水泵站等更新改造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依据规划整合投资,推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修建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发展牧区水利。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及配套灌区建设。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探索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

  13.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普及主要粮油作物播种、收获等环节机械化,加快研发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轻便农业机械和适合大面积作业的大型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机产品适用性和耐用性,切实加强售后服务。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14.推进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工程,增加天然林保护投资,抓紧研究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有关政策,完善三北防护林工程投入和建设机制。建设现代林业,发展山区林特产品、生态旅游业和碳汇林业。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区域荒漠化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启动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安排专门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5.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型粮食物流节点、农产品冷链系统和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发挥农村经纪人作用。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

  16.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按照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

  四、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7.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18.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19.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后,规范有序地推进。

  20.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尚未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在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和搞好勘界发证基础上,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引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五、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22.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改善农村教师待遇,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加固和改造。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开展门诊统筹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水平。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加快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2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把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纳入建设范围。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加快推进城乡同网同价。加大农村水电建设投入,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加快农村公路建设,2010年底基本实现全国乡镇和东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增加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扩大秸秆固化气化试点示范。发展农村信息化。加快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24.积极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困难和工资下降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安置好农民工,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输出地、输入地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同时,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

  25.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中央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要增加试点投入。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2010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继续选择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化解试点。

  26.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将粮食、油料、棉花和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

  27.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鼓励设计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消费品和建筑材料。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彩电、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等指定家电品种,国家按产品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给予直接补贴,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的补贴品种。保证下乡家电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加强农资产销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增加淡季储备,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

  28.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大整村推进力度,提高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贫开发,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业扶贫作用,继续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事业,积极开展反贫困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把党的各项农村政策落到实处。扎实开展农村基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环境治理、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尽快制定指标,严格监督检查。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创新农村党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等活动载体。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的农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完善村党组织两推一选、村委会直选的制度和办法,着力拓宽农村干部来源,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完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创新培养选拔机制,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按照定职责目标和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的要求,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绩考核奖励制度,逐步解决好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高度重视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等引发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好农村信访工作,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农村警务建设,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严密防范境外敌对势力对农村的渗透,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迎难而上,奋力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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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2-31
文号:国发[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34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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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国税函[200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号 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序号

  归类决定

  编 号

  商 品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其它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1

  Z2009-001

  1902.1900

  一级品挂面

  “一级品挂面”成分为小麦粉、水、碘盐、食用碱。加工流程:调粉(和面机和面)—熟化(醒面过程)—压延(压成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面片)—切条—干燥(分四区干燥,最高温度85℃)—截断—称量—包装—入库。食用方法:在开水中煮3~5分钟后即可食用。

  根据加工工艺,该商品为生的面食,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902.1900。

  2

  Z2009-002

  2621.9000

  二氧化硅

  Biogenous silica

  稻壳灰

  该商品外观为黑色粉末,二氧化硅含量为95%。该商品由稻壳炭化(主要工艺为分段控制煅烧)制成。

  根据《税则注释》,品目26.21包括几乎完全由二氧化硅组成的稻壳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621.9000。

  3

  Z2009-003

  2706.0000

  杂酚油

  Creosote oil

  炭黑油

  “杂酚油”外观为黑色粘稠液体,为煤焦油深加工所得,主要成分为蒽油、煤焦沥青等。由蒽油、煤焦沥青等按比例混配后搅拌而得。主要用于生产炭黑。主要技术指标:比重(20℃)不小于1.06、甲苯不溶物不高于9%、硫含量不高于0.8%、水分不高于0.5%、闪点不低于70℃、粘度(E100℃)不高于2.5。

  该商品为沥青与蒽油等(焦油馏分)混合调配所得的再造焦油,不属于《税则》税目27.07所列的杂酚油,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706.0000。

  4

  Z2009-004

  2707.9990

  制程油

  “制程油”初馏点大于250℃,以重量计芳烃含量为50%~70%、其他烃类含量为30%~50%,其中多环芳烃含量按重量计小于3%。品牌型号为H&R VIVATEC 400。生产工艺:经减压蒸馏脱沥青后的油品经溶剂精制后得到三部分产品—溶剂油渣、较轻馏分油品(可制低粘度润滑油)、较重馏分油品(可制高粘度润滑油);其中较重馏分油品再经溶剂(如N-甲基吡咯烷酮)处理除去多环芳烃后所得馏分,经调和粘度得到该“制程油”。该商品为无毒环保芳烃油,多环芳烃含量低,能改善橡胶原料的加工性能,增加粘合性。

  该商品属于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油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

  5

  Z2009-005

  2710.1999

  橡胶软化油

  “橡胶软化油”外观为无色粘稠状液体,主要成分为混合矿物油,其中大部分为烷烃(石蜡族),含少量芳烃和多环芳烃。密度为0.86,40℃粘度为24CST,闪点为214℃。该商品的包装方式为铁桶平均装,上印有“P200”字样。能改善高聚物加工性能,提高其柔软性或拉伸性能、降低硬度,增加高聚物粘性、防止焦烧、粘模,同时也能减少分子间的作用力,并产生润滑作用,使分子链之间易滑动,从而增加胶料的塑性,特别适用于橡胶加工。制造工艺为原油经提炼出汽油、煤油等油品后的塔底油进真空塔进一步进行蒸馏加工精炼,再经正己烷萃取脱蜡而得。

  该商品属于重质油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999。

  6

  Z2009-006

  2918.3000

  L-孟基乙醛酸酯

  L-menthyl glyoxylate hydrate,95pct min

  “L- 孟基乙醛酸酯”是薄荷脑与乙醛酸发生酯化反应的产物,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纯度≥95%,分子式C12H22O4,分子量230,是一种新一代核苷类抗病毒药品拉米呋定的化学中间体。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税则》第二十九章章注五(一))及六,“L-孟基乙醛酸酯”应归入税则号列2918.3000。

  7

  Z2009-007

  3002.1000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外观为浅黄色粉末,为干燥的动物血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等。能有效刺激断奶乳猪采食、加快生长速度、改进饲料转换率、减少疾病及降低死亡率。

  该商品属于动物血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1000。

  8

  Z2009-008

  3103.1010

  饲料级正磷酸氢钙

  “饲料级正磷酸氢钙”外观为白色粉粒,用硫酸从磷矿石中制取而得,含磷酸二氢钙、其他钙盐等,为以磷酸二氢钙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其中以氧化物计算:含五氧化二磷46.52%、氧化钙22.29%、三氧化二铁0.99%、三氧化硫3.8%、三氧化二铝1.68%。用作水产和禽畜饲料添加剂以补充磷、钙元素,添加量为1%~2%。外包装为25公斤/袋或40公斤/袋。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3103.1010。

  9

  Z2009-009

  3504.0090

  大米蛋白粉

  “大米蛋白粉”是一种由碎米经过浸泡、磨浆、加入淀粉酶、分解出低聚糖后的蛋白质,再经过滤脱渣而制得的产品。淡黄色细粉状,蛋白质60%~80%,水分小于10%,灰分小于4.5%,赖基酸大于2.78%、蛋氨酸大于1.89%,并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主要适用于乳猪、幼禽的增长,并能加强乳猪、幼禽的抗病害能力。

  该商品为谷类蛋白质,属于《税则注释》品目35.04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大米蛋白粉”应归入税则号列3504.0090。

  10

  Z2009-010

  3801.9000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外观为黑色粉末,生产工艺:以天然鳞片石墨为原料,经粉碎、球化、增密处理,使密度增加20%以上;再进行纯化、洗涤、烘干使纯度达到99.97%以上;然后将其和20%特种沥青粉进行充分混合,在氮气保护状态下1100℃高温焙烧而得。该商品主要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已超出《税则》第二十五章章注一规定的加工范围,属于以石墨为基本成分的半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01.9000。

  11

  Z2009-011

  3824.9099

  保护渣

  Casting powder

  Mould powder

  “保护渣”外观为圆颗粒状,主要成分:二氧化硅 33.5%、氧化钙 32.5%、氧化镁 0.52%、氧化铝 2.86%、氧化纳 11.8%、氧化钾 0.44%、氧化钛 0.04%、氧化亚锰 0.05%、三氧化二铁 0.69%、总碳量6.18%、氟 7.6%、水 0.80%。熔点为 1120℃。该商品主要是在钢水浇注形成钢坯时与钢水一起加入到生产设备结晶器铜板中,起润滑作用(即防止钢坯壳与结晶器铜板发生粘结),同时防止钢水氧化,确保钢水连续浇注成坯。

  该商品不属于耐火混合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2

  Z2009-012

  3824.9099

  锂蒙脱石粘土

  “锂蒙脱石粘土”外观为乳白色的精细粉末,成分:60%天然矿产锂蒙脱石粘土、40%纤维素醚。加工工艺为:将锂蒙脱石粘土和水性纤维素醚经雷蒙分散机加工后包装而得,其中添加的纤维素醚用于改善流动性。该商品用作水性环保型涂料、粘结剂、陶瓷等领域的增稠剂。

  该商品是天然粘土与纤维素醚的物理混合物,未改变表面结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3

  Z2009-013

  3824.9099

  有机肥

  “有机肥”的成分为:肥料用泥煤70%、菜籽饼(油菜籽经榨取油后的饼)30%。每包净重15千克。加工工艺为:原料粉碎—配合—颗粒机制成颗粒—过筛—烘干—过筛—冷却—称重—包装等。用于蔬菜、庄稼、果树施用。使用方法:地面撒施。

  该商品是由泥煤及菜籽饼混配而成,根据《税则注释》第三十一章总注释及品目31.01的排他条款,该商品不属于第三十一章的商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4

  Z2009-014

  3824.9099

  天然粘土

  “天然粘土”是以山上开采的矿石(麦饭石)为原料,经粉碎机碎成粉末—放入搅拌机内加入0.2%的水和0.1%聚乙烯醇进行搅拌—后用喷射器将粉末喷进烘干桶内使其干燥—最后将已成干粉状的成品包装而成。主要用于生产结构陶瓷、电器及电子用耐高温的特种陶瓷制品。

  该商品经对天然麦饭石粉碎后加入起增粘作用的聚乙烯醇进行混合,方便进一步的冲压成型加工,其加工工艺已超出《税则》第二十五章商品的加工范围,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一的规定,“天然粘土”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5

  Z2009-015

  3824.9099

  工业二-(2-氯乙基)缩甲醛

  Bis-(2-chloro ethyl)-formal

  “工业二-(2-氯乙基)缩甲醛”的规格型号为Novamal,外观为浅黄色液体,主要成分为:二-(2-氯乙基)缩甲醛79.05%、1-氯-2-[2-(2-氯乙氧基)-乙氧甲氧基]-乙烷14.44%。生产工艺:氯乙醇与甲醛反应生成二-(2-氯乙基)缩甲醛和水,由于原料氯乙醇未经精馏(含有:氯乙醇89.3%、氯乙氧基乙醇7.8%、氯代三甘醇2.1%、氯代四甘醇0.6%等多种成分),原料中的其他成分等也参与反应生成1-氯-2-[2-(2-氯乙氧基)-乙氧甲氧基]-乙烷等产物,以上产物与二-(2-氯乙基)缩甲醛均能参与后续使用。用途:生产聚硫橡胶的原料。

  该商品为主要含二-(2-氯乙基)缩甲醛的混合物,不属于《税则注释》中“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6

  Z2009-016

  3824.9099

  片状镍粉(非合金)

  Novamet 60% nickel coated graphite

  “片状镍粉(非合金)”为灰色粉末,用在电子设备中导电橡胶的导电填充材料,来防止电磁干扰。其生产工艺为:石墨粉体加入到流化床分解反应器中,从反应器的底部通入一氧化碳气体,石墨粉体在一氧化碳气体逆向流动下,在流化床反应器中悬浮起来同时被加热,当石墨的被加热到一定温度,通入羰基镍气体Ni(CO)4,羰基镍与热的石墨发生反应,被还原成金属镍,同时生成一氧化碳(Ni+4CO),金属镍在反应过程中包覆在石墨粉体表面,形成均匀的镀层,是一种化学镀层工艺。石墨作为包覆的载体,没有应用功能,仅为降低密度,其中:镍含量60%、石墨含量40%,石墨的包覆率达到95%~98%。

  从该商品的生产工艺看,石墨仅作为包覆载体,而非以石墨为基本成分的产品,因此,不能归入税则号列3801.9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7

  Z2009-017

  3825.6900

  碎硅片

  Silicon wafer

  “碎硅片”为6英寸、8英寸光刻片(有激光蚀刻带线路)、抛光片(包括涂层片、扩散片)、金属片(包括表面含有铝涂层片、铜涂层片、金涂层片)碾碎而成。规格分两种,一种为铁桶装,呈不规则的碎片(粒)状,厚度约1毫米,大小约2~8毫米,色杂,光线照射下有彩色反光;另一种为纸箱装,呈片状及碎片状,厚度小于1毫米,一面有涂层,呈水灰色,另一面呈亮兰色镜面状,嵌有多条平行排列的银色金属丝,另有两条平行排列的银色金属丝与其垂直相交。使用时需经酸洗、超声清洗后回炉。

  该商品是经过涂层、扩散等表面处理的碎硅片,不属于税目28.04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5.6900。

  18

  Z2009-018

  3909.5000

  皮革涂饰助剂

  Astacin ground UH TF

  阿斯塔新底涂剂

  “皮革涂饰助剂”外观为白色透明液体,成分:芳香族聚氨酯的水性分散体,固含量为20%。该商品用于提高皮革与涂层之间的接着性,可作为接着剂或底涂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底涂材料一起用于喷涂。

  该商品为聚合物的水分散体,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909.5000。

  19

  Z2009-019

  3920.6200

  滤光膜

  Clearas

  “滤光膜”为灰色透明,宽度600毫米,长度96~199米不等,纸箱包装,内以塑料薄膜裹成卷状。该商品的制造工艺为:1.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表面用化学方式精密涂布上丙烯系树脂,通过精密的控制涂膜表面形状,实现了防反射功能;2.在PET薄膜背面精密涂布含有丙烯树脂的近红外线吸收色素,防止近红外线对遥控器的干扰;3.利用精密化学液体涂布技术,把丙烯系粘着剂均匀的涂布在薄膜上,使其有效阻止橘黄光的透过。其功能为过滤近红外线、消除橘黄光、减少反射光,该商品用于贴在等离子电视玻璃基材上。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滤光膜”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6200。

  20

  Z2009-020

  3926.9090

  聚酯圆片滤膜(非泡沫,聚乙烯)

  Track-etched polyester lab DISC membranes

  “聚酯圆片滤膜(非泡沫,聚乙烯)” 是一种通过中子打孔技术制作而成的聚乙烯非泡沫圆片滤膜。规格PET80/025,孔径8微米,直径25毫米。25毫米直径范围内的膜上有7万个8微米的小孔,其厚度为20微米。可用于早期宫颈癌的检查。使用前还需对膜片表面做去蛋白吸附预处理、焊接、成型和微孔滤膜的气体和液流完整性监测等加工处理,方可用于细胞学的监测。

  该商品是通过中子打孔技术制作而成,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税则注释》品目39.20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

  21

  Z2009-021

  4008.2100

  纺纱皮圈

  Apron

  “纺纱皮圈”是硫化丁腈橡胶制品,开口、皮圈接口处使用自带胶(使用时需涂抹一些香蕉水方能粘合),使用时只需涂抹一些香蕉水就可以粘合,未经过发泡处理,不属于硬质橡胶,也不属于海绵橡胶。规格:74.3×30×1.1毫米,呈板片状。具体生产工艺是:配料—混炼—半成品挤出—半成品成形—硫化工序—磨砺—斜面人工切割等。该商品用于细纱机,皮圈粘成胶圈后装在机上的下罗拉上,与上罗拉配合,将牵伸后的棉纤维握持,并输出,便于加捻、卷绕、成形。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纺纱皮圈”应归入税则号列4008.2100。

  22

  Z2009-022

  4016.9310

  橡胶塞(铝电解电容器配件)

  Rubber seal

  橡胶封口

  “橡胶塞”是“橡胶封口”的专用橡胶产品,由三元乙丙胶与辅料(滑石粉、氢钙、碳黑等)以1:1的比例一次性均匀配料,经炼胶、硫化、清洗等工序制成,呈黑色圆形固体状,直径4-25毫米。用在电解电容器中起封口和对封口部位进行绝缘的作用(防止正负极间或其中一极与铝壳接触形成短路)。

  该商品为硫化橡胶的制品,根据《税则注释》第十六类注释一(一)“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的排他条款,“橡胶塞”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310。

  23

  Z2009-023

  44.07

  中式切角围栏板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并成型,然后对已成型板材的顶部刨切掉两个等边三角形。其成品规格分别是14×89×1830毫米、14×140×1830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顶部都切两个等边三角形。该商品主要用于公园及家庭花园装饰、围栏之用。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44.07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目44.07项下。

  24

  Z2009-024

  4418.7990

  木地板

  该商品加工工艺为将板材锯成面板和底条板—将面板刨条纹、底条板打洞眼—砂光—将面板和底条板进行装拼(打胶水/上螺丝)—将产品油漆—包装。该商品用于花园通道地板、浴室防滑地板等。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18.7990。

  25

  Z2009-025

  4421.9090

  法式尖头围栏板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对板材进行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成型;4.对成型的木板头部进行抛切成尖型,颈部进行揉铣成两个半圆型。其成品规格是14×88.9×1067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顶部切成尖头形状,并在颈部加工两个半圆弧,形状类似红缨枪。该商品主要用于公园及家庭花园的装饰、围栏之用。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6

  Z2009-026

  4421.9090

  中式尖头围栏柱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面刨切,砂光成型。4.对已成型的小方柱的顶部进行抛光成金字塔形状。其成品规格是38×38×1830毫米,形状为小方柱,每根方柱顶部切成类似金字塔的尖头形状。该商品主要用作围栏以及公园或家庭花园的装饰。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7

  Z2009-027

  4421.9090

  中式弧面尖头围栏板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3~5天的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并成型,然后将其中的一面抛成弧面状,进行砂光并将顶部的两边揉铣成弧线形状。其成品规格是14×73×1830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有一面加工成弧面形状,顶部的两边加工成等边弧线行状该。该商品主要用作围栏以及公园或家庭花园的装饰。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8

  Z2009-028

  5601.2100

  棉花棒

  “棉花棒”有两种类型:1.单头棉棒,棒头一端为棉絮,棒身为木杆。2.双头棉棒,棒头两端为棉絮,棒身为纸制。主要用于产品擦拭洁净,属消耗品。

  该商品为絮胎制的洁净用品,非用于医疗,属于《税则注释》品目56.01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棉花棒应归入税则号列5601.2100。

  29

  Z2009-029

  6802.9190

  马赛克

  “马赛克”为大理石经过切割、表面处理加工而成。主要用于室内外地面及墙面的装饰。每件由若干颗小石块拼成整联,背面以网状织物衬垫,整联呈正方形或长方形,整联厚度在0.4厘米~1厘米之间,边长在24.6厘米~32.8厘米之间。而单颗小石块为正方形或长方形,厚度在0.4厘米~0.8厘米之间,边长在1厘米~6.4厘米之间。使用方法:先在地板上刷水泥,后将产品直接铺在地板上,一联一联连接好,最后在产品上面刷水泥以填补产品之间的缝隙。

  根据《税则注释》品目68.02条文注释,该商品属于品目68.02的商品范围。根据其尺寸规格,该商品边长在24.6厘米~32.8厘米之间,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9190。


  30

  Z2009-030

  6802.9310

  现代花岗岩石刻品

  “现代花岗岩石刻品” 是一种由荒料经切割、描图、雕刻、打孔、洗净、包装而制成的石制品。主要用于公墓园、烈士园等的碑石底台。其具体加工工序: 1. 用大锯把荒料按所需规格进行切割。 2. 再用龙门锯锯成比成品规格大几毫米的半成品。 3. 在纸上设计出所需图形图案(如无穷花,四君子,竹子等)。 4. 根据图纸在半成品上按比例描图、打模。 5. 根据打模完后的形状开始用锤子、手工锯等工具切割。 6. 切割后开始手工雕刻成所需图形图案。 7. 雕刻完成后,用水喷在产品上,找出粗糙或不合格处,重新雕刻。 8. 再用手工雕出周边线条。 9. 把产品周围多余的部分用锤子打掉,用手工锯切平。 10. 把产品用砂轮多次打磨,使线条及图案更为流畅美观。 11. 拼装后用水喷在产品上,进行质量检查,若有不合格之处,拆下来重新加工。12. 产品经拼装合格后,分别打孔,以便日后安装。 13. 最后把成品洗净,包装。

  从该商品加工工艺看,该商品经过雕刻工艺,为石刻花岗岩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现代花岗岩石刻品”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9310。

  31

  Z2009-031

  6809.9000

  硫酸钙地板

  “硫酸钙地板”为灰色块状,LINDNER牌,型号为NORTEC G 30 ST,规格600×600×33.9毫米,由三层结构构成:表层由氨基树脂贴面,起装饰面层的作用,其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应用的具体需要选择其他塑料;中层为硫酸钙板芯,是在石膏中添加纤维(增强基材强度)混合制成;底层为金属底板,起保护板芯、增加承重的作用。该商品可直接铺地使用。

  “硫酸钙地板”的表层仅起装饰和导静电作用,底层起保护板芯和增加承重的作用,而板芯决定了商品的属性。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归入税则号列6809.9000。

  32

  Z2009-032

  6910.1000

  智能马桶

  “智能马桶”是一种带洗净和舒适等功能的瓷制抽水马桶。主要功能:1.洗净功能,其中包括臀部洗净、女用洗净,洗净位置调节,洗净水压调节,移动洗净,按摩洗净;2.舒适功能,其中包括温暖便座,温度调节,暖风烘干,自动除臭,自动感应,自动冲洗。使用方法:接通电源后,按开关键,再按功能键执行相关功能。

  “智能马桶”主要特征为瓷抽水马桶,附带清洗功能。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6910.1000。

  33

  Z2009-033

  7202.2900

  硅镁铁

  硅镁铁合金

  该商品为5~25毫米不规则银灰色金属块。成分:硅46.8%,铝0.39%,钙2.10%,镁5.08%,铼2.0%,其余主要为铁。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三)“铁合金”的定义及子目注释二的规定,该商品中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应作为二元铁合金归入税则号列7202.2900。

  34

  Z2009-034

  7204.4900

  废前支架总成

  该商品为汽车生产安装过程中产生变形、表面破损、安装孔损坏、功能失效等的车架,经机械外力破坏、完全砸烂至弯曲变形(使用挖掘机和人工分拆),成为歪曲变形的不规则钢板焊接金属构件,作为熔炼用途。

  该商品是汽车生产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钢铁,并非报废汽车的废钢铁产品,因此,不应按废汽车压件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他钢铁废碎料归入税则号列7204.4900。

  35

  Z2009-035

  7205.2900

  铜镀铁复合粉

  该商品为铜镀铁复合粉,这是一种在铁粉表面均匀镀上一层纯铜的复合粉,有80目、100目、120目、200目,含铜量20%±2% ,含铁量80%±2%。分别用于代替铜粉、青铜粉、黄铜粉,主要用于含油轴承、金刚石工具、摩擦材料,具有包覆完整、色泽亮丽、抗氧化性能优良等特点,主要用途:1.含油轴承专用铜镀铁复合粉。适合用于生产含油轴承,其机械性能及耐磨性明显高于同级含油轴承。2.金刚石工具专用铜镀铁复合粉。能够改善金刚石工具在烧结过程中各金属粉末的合金化程度,从而提高机械性能和耐磨性能,使金刚石工具综合生产成本得以降低。3.摩擦材料专用铜镀铁复合粉。由于铁粉外层镀上致密的纯铜层,可以改善摩擦材料的传热通道,提高摩擦材料的热传导率,从而提高摩擦材料的导热性和温度传导性,同时在烧结过程中由于金属粉之间的合金化程度增加,使摩擦材料的机械性能提高。具体工艺:(1)将硫酸铜溶解,并将溶解的硫酸铜溶液的PH值调至0.5~4.8;(2)加入硫酸铜总重量的0.0283%的2-巯基苯骈噻唑,在搅拌状态下,迅速加入还原铁粉,继续搅拌2~10分钟,使铜完全包覆在铁粉颗粒的表面,即形成铜包铁复合粉,硫酸铜与还原铁粉的重量比是4:5;(3)让铜镀铁复合粉(铜合金粉)沉降3~20分钟,去掉上清液,加清水洗涤使其无酸性为止;(4)经洗涤后的铜镀铁复合粉(铜合金粉)中加入5%的硬脂酸锌或5%的苯骈三氮唑,然后进行混粉,检验包装入库。该铜包铁复合粉的制造方法,它不仅可以使铜均匀紧密牢固地包覆于铁粉颗粒上,而且还提高其抗氧化能力。主要采用的是化学置换法,根据电化学原理,将还原铁粉和硫酸铜溶液在常温下,PH值为0.5~4.8和稳定剂的作用下,使铁粉颗粒表面与硫酸铜溶液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使铁粉颗粒表面均匀紧密地包覆一层铜膜,再通过洗涤干燥还原而得到浅玫瑰红色的不规则形状的包覆粉末。由于在反应过程中均进行了充分地搅拌,可以保证所有还原铁粉颗粒的表面反应充分,实现铜膜完全包覆于铁粉颗粒表面的目的。

  铜镀铁复合粉是一种在铁粉表面均匀镀上一层纯铜的复合粉,有80目、100目、120目、200目,含铜量20%±2%,含铁占80%±2%。分别用于代替铜粉、青铜粉、黄铜粉,主要用于含油轴承、金刚石工具、摩擦材料等生产。根据《税则》第十五类类注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及类注八(一)关于“粉末”的定义,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05.2900。

  36

  Z2009-036

  7216.9100

  镀锌楼承钢板

  该商品为镀锌异型材,长度为11800毫米,有三种规格:1.1.0毫米厚;2.1.2毫米厚;以上两种规格均两侧开有槽口;3.1.2毫米厚,为镀锌平板经压力机简单压制成型,未有进一步加工痕迹。

  该商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三)关于“型材、异型材”的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将其按异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37

  Z2009-037

  7216.9100

  钢结构件

  Steel structure products

  该商品为镀锌冷轧钢卷制异型材,材质为非合金钢,主要厚度为0.7、0.8、1.2、1.5、1.8毫米五种,其制作流程是将钢卷剪切、展开、折弯或压制成型,报验时的型态为截面C型、L型,长约2~5米,未打孔、无弯曲的钢铁材料。使用时按需要尺寸切割、钻孔、以螺钉联结后用于建筑内外墙。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的定义和《税则注释》对品目72.16的解释,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38

  Z2009-038

  7223.0000

  不锈钢丝

  该不锈钢丝材质为不锈钢SUS434,直径100微米。主要成分:铁81.264%、碳0.2%、铬16.5%、锰0.75%、钼0.915%、硅0.31%、磷0.036%、硫0.025%。它是通过专用机器将不锈钢棒切削成所需的抽丝状,然后用卷取机进行卷取,成卷进口,主要用途:将一卷不锈钢丝(每卷长度大概165米)放在卷覆机上取其中一节缠覆在汽车排气管中有冲孔的钢管上,达到隔热、消音的作用。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的注释及税目72.23的条文,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23.0000。

  39

  Z2009-039

  7306.301

  冷凝管(制冷设备用零件)

  Round steel solder bundy tube

  该商品为表面镀铜的圆形截面金属焊缝钢管,共五种规格,分别为(外径×壁厚,单位:毫米)4.76×0.65、4.76×0.71、6.0×0.65、6.0×0.71、6.35×0.71,盘卷状,卷重为50~250公斤。材质:焊缝非合金钢管,成份为:碳小于0.10%,锰小于0.50%,硫小于0.035%,磷小于0.04%。生产工艺:热轧深冲非合金钢带经表面清洁除油污和杂质后由高频焊接机组焊接成管,经拉拔机组拉拔后充入氮气进行检漏,再经表面处理除油污后镀铜作防锈处理,之后打卷,充氮气进行内壁清洗后,再次充入氮气作防氧化保护,最终以卷状包装入库,包装方式为内层防锈纸, 外层无纺布。产品特点:强度高,塑性好,耐疲劳,防渗透性强,电阻小。产品用途:主要用于制冷行业中冷凝器、蒸发器等。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第七十三章税目73.06的条文及子目条文,该商品应根据壁厚归入税目7306.301项下相应税则号列。

  40

  Z2009-040

  7306.3090

  镀锌钢结构管件

  该商品为为圆形截面焊缝管,两端带有接头,接头为无缝钢管加工制成。规格为长度2900~5800毫米,直径2英寸的壁厚1.2毫米,直径4英寸的壁厚1.8毫米,直径6英寸的壁厚2.0毫米。材质牌号为Q195和Q235(GB/T700-1988标准)。加工工艺:1.生产镀锌钢管;2.钢管切管;3.钢管修头;4.加工接头:(1)准备坯料,(2)切割,(3)用车床进行外形加工,(4)镗孔,(5)接头热镀锌,(6)焊接口坡口加工(焊接部位磨锌);5.焊接制成成品。6.整理包装。用于在铜矿坑道中使用的支撑结构系统,防止坑道内松散石块的坠落及塌方,较大尺寸的作为支柱用于坑道顶部和底部,较小尺寸的作为连接和辅助支撑,采用台肩式接头,通过环箍式连接件进行连接,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节,产品可反复使用。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和状态符合《税则注释》第七十三章总注释中关于“管”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基本特征(主体为圆形截面焊缝管)归入税则号列7306.3090。

  41

  Z2009-041

  7306.4000

  直型及U型不锈钢管

  该商品材质为不锈钢,分为直型管和U型管,直管外径6毫米~7毫米,壁厚0.3~2.5毫米,长度500毫米~16000毫米;U型管外径15.88毫米~25.44毫米,壁厚0.8毫米~2.5毫米,脚长2000毫米~16000毫米。加工方法:不锈钢带材—分条—超超声波清洗—成型—激光自溶式焊接或氩弧焊接(X射线焊缝跟踪)—热影响区射线控制—在线固定溶热处理—超声波或涡流(X射线)探伤—喷码—显微镜金相分析—残余应力去除—晶间应力去除—晶间腐蚀测试—100%耐压力测试—矫直—整圆定径—定尺—倒角—平头—超声波清洗—内外壁除湿—角铁架木箱包装。用于汽轮机热交换装置,不需进一步加工,可直接安装使用。

  该商品为《税则》列名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06.4000。

  42

  Z2009-042

  7308.9000

  U型夹

  该商品为镀锌钢板制U型齿条型连接件,长度305毫米,宽度30毫米,厚度0.45毫米~0.55毫米,截面形状为直线型,两边为锯齿型,表面有等距离圆孔。加工工艺为以镀锌板为原料经切断、冲压制成,使用时两边弯折成直角,将钢铁结构体夹在其中即可使用,不需要再次加工。用于连接钢铁结构体与墙壁,起到连接、加固金属骨架后将其固定于屋顶或墙壁的作用,用于室内建筑装修。

  该商品为结构体专用连接件,根据《税则注释》品目73.08的解释及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

  43

  Z2009-043

  7608.1000

  空心铝管

  Aluminium extrusion billet

  该商品为将国际AOO铝锭经过熔炉熔铸为铝棒后,挤压加工成型,再经过锯切加工为用户需要的长度,用户只需在CNC机床上最后一次加工就成为高级办公桌脚和展会间隔幕墙角等用途的承重脚类产品。参考标准:GB/5237.1-2004,规格:外径85毫米,内径40毫米, 长度1100毫米/2600毫米,成分:铝99.56%、镁0.O2%、硅0.1%、铁0.2%、锌0.03%。管内外表面光洁, 抗拉强度:根据国际GB-T228,此产品的拉伸强度达到180兆帕。用途为经CNC机床加工成办公桌承重脚等。

  该商品通过铝棒挤压工艺成型,其外观特征符合《税则注释》第七十三章总注释关于“管”的定义,应根据材质将其归入税则号列7608.1000。

  44

  Z2009-044

  7326.2010

  刻痕钢丝

  刻痕钢丝是以碳素钢丝(冷拔高强度钢丝)在专门的“刻痕机”中进行刻痕,在经过低松弛稳定化处理加工制得的钢丝产品。

  该商品由于经过“刻痕机”和“低松弛稳定化”加工,其加工程度已经超出了第七十二章所允许的加工程度。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三(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

  45

  Z2009-045

  7326.2010

  螺旋肋预应力钢丝

  螺旋肋预应力钢丝是将高碳合金盘条经过若干次冷拉拔后,在利用高精度设备对其进行高精度螺旋变形后,再对产品进行动态加热、动态冷处理以及动态施加张力等程序后制成,具有高抗拉强度和低松弛的特性,广泛用于铁路轨枕、钢管拱桥的吊杆及大跨度建筑的预应力索等领域。


  该商品的高精度螺旋变形、动态加热、动态冷处理以及动态施加张力等工艺已经超出了第七十二章所允许的加工程度。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三(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

  46

  Z2009-046

  8205.5900

  电缆穿线器

  Glassfibre duct rod

  该“电缆穿线器”用于在管道内手工操作牵引电缆,结构包括三层:内层是可承受一定拉力的铜质内芯、中间层是保护铜芯的防腐蚀玻璃纤维加强芯、最外层是光滑、牢固、耐用的高密度聚乙烯外壳。进口时穿线器缠绕在镀锌钢轮架的中心滚珠轴承上,一端固定在轮架上,轮架底部装有两个塑料脚轮,使操作更具灵活性。使用时,穿线器另一端与需牵引的电缆相连,手工牵引电缆穿过管道。 该商品具有固定尺寸,一端与轮架固定,另一端通过环、卡及类似装置与需牵引的电缆相连,通过手工引电缆穿过管道。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注释》对品目82.05的描述,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205.5900。

  47

  Z2009-047

  8405.1000

  粗合成气煤气化生产线

  Coal gasification plant of raw synthesis gas

  该粗合成气煤气化生产线生产线包括煤粉输送和气化的核心设备,主要由进料器过滤器滤芯、供气装置、密度、流量测量仪表、进料容器、煤仓松动装置、锁斗松动装置、气化炉、燃烧器组成。其工作原理为:煤粉在前面工序的煤粉仓,由松动元件通过高压气体对其进行松动,锁斗内件也起到了内部煤粉的松动作用,然后送入进料容器,此间为了保证进料容器压力稳定,需通过过滤器及时排出携带的气体。在进料容器将煤粉充分搅动,并在高压气体的作用下,将煤粉吹入通向气化炉的管道,同时为了精确计量输送煤粉的量,输送管道上设有密度和流量测量仪表。煤粉是通过结构复杂的组合烧嘴进入气化炉中的,烧嘴有三层水冷和煤粉、水蒸汽、氧气、氮气、燃料气的通道结构,烧嘴头采用了耐高温的高镍合金。通过烧嘴进入气化炉的物料,在炉中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最后生成下游装置所需要的大量一氧化碳和氢气。

  该生产线是五套完整的煤气发生装置,由气化炉、燃烧器、送煤装置等部件组成,通过管、缆、线连接,其生产煤气的功能在《税则》税目84.05中列名,符合《税则》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归类规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煤气发生器归入税则号列8405.1000。

  48

  Z2009-048

  8416.2011

  烧嘴

  Burner

  燃烧器

  该商品型号有SVG225A-HR-001和SVG240-HR-002两种。工作原理:空气和天然气经过相关控制部件按设定比例混合后,喷入烧嘴,于烧嘴处通过点火器点燃,最终喷出高温火焰。烧嘴内衬有高温耐火材料,可利用强烈的燃烧气体再循环来提高热效率,改善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显著降低废气的排放量。

  该商品通过输入空气和天然气并经点火器点燃,可喷出高温火焰。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4.16关于炉用燃烧器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天然气炉用燃烧器归入税则号列8416.2011。

  49

  Z2009-049

  8421.3990

  生物脱硫回收装置

  Sulfur recovery unit

  生物脱硫回收装置采用生物技术脱除气相物流中的H2S;同时以元素硫的形式进行硫磺回收。该装置由吸收塔、生物反应器、硫磺沉降槽三部分组成,各部件通过不锈钢管道连接,设计在同一基础上。其中,吸收塔是一填料塔,利用碱液产生化学反应将H2S从酸性气体中脱除出来形成吸收液,并在塔底通过不锈钢管道进入生物反应器。在生物反应器底部均匀通入空气,在硫杆菌的作用下,发生生化反应,将H2S中的硫磺脱出,形成的硫磺浆料通过管道进入硫磺沉降槽;同时,碱液得到再生。硫磺沉降槽是通过重力作用,将单体的硫沉降脱离出来,生成最终产品硫磺。

  该商品通过碱液将气相流体中的硫化氢气体滤除,并可通过生化反应处理吸收液产生硫磺,使碱液循环使用。该商品符合税目84.2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21.3990。

  50

  Z2009-050

  8424.8999

  油雾发生器

  Oil mist lubrication equipment

  油雾润滑系统

  该设备由漩涡式油雾头和电脑控制仪表组成。型号:IVT&VO,压缩空气经过管路输送到IVT&VO主机,在主机内通过涡旋式油雾头时产生高速气流,该气流与从虹吸管输送上来的润滑油混合,产生出颗粒为3~5微米,浓度为百万分之5的润滑油雾,经油雾头散布到主机内部的油雾箱中,再经过主机内部的变流盘导流,由主机上的油雾出口向外输送到需要润滑的设备,进行油雾润滑。油雾可输送到距离主机百米以外的机泵,颗粒极小的油雾能够在金属表面形成润滑效果更好的一层油膜,减小摩擦及发热,使轴承温度明显下降。油雾的生成由装备微电脑的主机控制,涡流雾化工艺本身又不需要任何活动或旋转部件,整个油雾润滑系统可长期可靠运行。

  该商品由产生润滑油雾的主机和对设备进行润滑的旋涡式油雾头组成,组合后用于喷射油雾,其结构不符合《税则注释》对喷枪及类似器具的描述,故不能归入子目8424.2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24.8999。

  51

  Z2009-051

  8424.8999

  洗地龙头

  该商品由喷枪状配件、橡皮软管、盘盒、安装架组成。工作原理:将该洗地龙头尾端与自来水管相连,不需要任何机械、油、电作动力,洗地龙头前端有一个开关,当开关关闭时,输入到龙头内的水就形成压力,并能任意调节水柱大小。

  该商品由喷枪状配件、橡皮软管、盘盒、安装架组成,其喷枪可以使液体以射流状喷射,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24项下商品的描述,属注释列名的喷水器,符合《税则》税目84.2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喷射器具归入税则号列8424.8999。

  52

  Z2009-052

  8471.9000

  带条形码阅读器的微型机

  Special configused motorola wall mounted micro computer with customised symbol l3408 barcode reader

  此套设备包括1台墙式微型计算机,1个抗震键盘及1个条形码阅读器,分装在工厂的每个检查点。条形码阅读器将数据获取到微型计算机内,计算机的软件应用程序与主机进行传递,数据传输到公司服务器内,以此记录有用的生产信息。其只具有简单的数据传送和处理功能,用于存储条形码阅读器获取的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总部服务器内,不能随意编辑程序。


  该商品由条形码阅读器、微型计算机和键盘组成,用于扫描条形码数据并传输到服务器内。该商品虽带有微机,但其只具有简单的数据传送和处理功能,用于存储条形码阅读器获取的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总部服务器内,不能随意编辑程序,不符合《税则》税目84.71有关“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描述。该商品专用于读取条形码信息,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4.71有关“光学阅读机”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9000。

  53

  Z2009-053

  8473.3010

  模块化数据中心

  模块化数据中心外形是一个标准的20尺集装箱,内部预制8个19英寸标准机柜,7个用于有效载荷,1个用于网络和数据中心控制。可根据客户需求快速搭建高密度数据中心。

  该商品被集成在一个经改装的20尺标准集装箱内,包括温度、湿度控制系统(风扇、水冷装置)、电源系统(外部接口、内置电源)、设备基架、缆线排布管理系统、防震装置、集成管理服务器以及以太网交换机等设备。其中,集成管理服务器和以太网交换机既可以控制所有已有的部件工作(如环境控制、电源分配),也可以实现对内装服务器主机或阵列(未进口)的监控、管理和互联网连接。进口后在机架内安装服务器和阵列,即构成SUN系列服务器(小型机架构)。该商品是用于封装一台一体化的集群式小型机的机箱框架和工作支持部件。根据十六类类注二关于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定,属于小型机的专用零件,符合《税则》税目84.7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小型机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473.3010。

  54

  Z2009-054

  8474.1000

  气流分级机

  Air classifier

  粒子分离器

  气流分级机(ALPHA600)主要用于生产粒径40微米以下的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该分级机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分级室,由涡轮转子,主轴、轴承及轴承支座、电动机及电动机座,外筒体等组成;第二部分是细粉出口,包括细粉出口管道和外壳;第三部分粗粉出口及物料进口装置。工作原理:该机是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一方面利用风机运转对颗粒产生的抽吸力,另一方面利用高速旋转的转子使颗粒产生离心力,共同对同一物质(比重相同)的颗粒按其粒经的大小不同进行分离,经过分级后得到重质碳酸钙粉体超细颗粒,分级后超细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广泛应用于塑料、造纸、橡胶、涂料和胶粘剂等行业。

  该商品用于矿物质的分离、筛选,利用旋转转动产生离心力和风机抽吸产生的吸力共同作用,分离出符合要求的碳酸钙粉体,其工作原理超出了《税则注释》品目84.21的商品范围。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4.7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粉状固体的分类、筛选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4.1000。

  55

  Z2009-055

  8474.8090

  旋转压实仪

  该旋转压实仪(PINE-AFG1)专用于SUPERPAVE路面结构沥青混合料成型试验,其原理是模拟道路施工过程中沥青混合料的压实情况和行车时路面受力情况来制备沥青混合料试验试件,在一定的压力(压力可根据用户的科研需要设定)下,通过一个微小的旋转角度,旋转到一定的次数成型沥青混合料试件,来测定实际路面的密度、集料排列和结构特性。

  该商品利用角度旋转制造沥青混合料样品,本身不具备任何检测功能,不属于《税则》第九十章的检测装置,是一种将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料压制成沥青路面材料(供实验用)的机器,符合《税则》税目84.7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矿物产品成形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4.8090。

  56

  Z2009-056

  8479.8999

  万向轴装配机床

  Ina joint centering and staking machine

  该设备由触摸屏式控制面板(1个) 、机器人送料装置(2个)、万向轴装配单元(2个)、物料承载装置、中间工件夹紧卡具、安全光栅、电控箱(含数控系统、PLC控制系统、机器人控制系统)、动力单元(含伺服电机、液压单元、气压单元)、装配设备底座和外围防护装置组成。该设备主要功能是将万向轴、轴碗、突元叉和焊接叉装配在一起。具体操作工序如下: 1.人工将焊接叉与轴管的半成品零件放在物料承载装置上。 2.手工将万向轴放入焊接叉和突缘叉耳孔中。 3.启动脚踏开关,承载装置自动将工件送到中间的工件夹紧治具中。 4.启动开关。 5.定位机构将万向轴、焊接叉、突缘叉自动预定位。 6.机械人自动送料,将轴碗装入指定位置,将轴碗预定位。 7.装配单元伺服驱动,将轴碗装入焊接叉2个耳孔内,为防止装配后脱落,同时用小冲头将叉件两耳孔外端冲出六点固定点,将轴碗固定于确定位置。 8.工件旋转90°,突缘叉开始进入装配步骤。 9.机械人自动送料,将轴碗装入指定位置,将轴碗预定位。 10.装配单元伺服驱动,将轴碗装入突缘叉2个耳孔内,为防止装配后脱落,同时用小冲头将叉件两耳孔外端冲出六点固定点,将轴碗固定于确定位置。 11.装配结束,自动返回物料承载装置 ,退回到初始位置。 12.手工卸下装配完的半成品,转入检查工序。

  该设备由控制面板、送料机器人、装配单元等多个部份组成,其功能是装配万向轴。在机器结构及加工工艺上,均不符合“机床”的定义,不可按“机床”归类。该设备的各个部份,均安装在同一底座上,并位于同一外围防护装置内,各部份依次执行各自功能。符合《税则》第十六类注释三“组合机器”的定义,应按主要功能归类。因其功能是装配万向轴,在第八十四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具体列名,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第八十四章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57

  Z2009-057

  85.01

  水平安定面配平作动筒

  Horizontal stabilizer trim actuator

  规格型号:P/N:8396-3 S/N:1623 组成:两个电动马达装置,一个螺旋作动筒和变速器模块,四个位置传感器,两个速度传感器。 用途:控制飞机尾翼升降舵轻微偏斜。1.两个电动马达由HSTCU提供28伏直流电压给马达控制装置来控制,每一电动马达装置由马达、位置传感器和一个电动机械刹车组成,两个线圈操纵每一电动机械刹车装置。2.螺旋作动筒装置由一螺旋作动筒、主螺帽、次螺帽组成。螺旋作动筒是低效设计,具有两个行程。由于螺纹的原因,即使在有载荷时螺帽也不会移动。螺旋作动筒连接到变速箱模块,该模块有齿轮减速装置。变速器模块由扭矩限制器连接到每一个HSTA马达上。扭矩限制器是多片弹簧驱动设备,用以防止水平安定面配平驱动系统超载。3.每一位置传感器含有一旋转可变差动转换器,每一旋转可变差动转换器通过螺旋作动筒机构的齿轮操纵,每一传感器给马达控制装置提供直流电信号。


  该商品由电动机带动螺旋作动筒和变速器模块,使丝杆进行直线伸缩运动,使飞机尾翼升降舵轻微偏斜,达到配平目的。是飞机专用零件,根据《税则》第十七类类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规定确定税号。上述商品是一个电动力装置,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85.01项下“电动机”的描述,电动机可装有齿轮、齿轮箱等部件,虽然该商品安装有测量工作状态的传感器,但没有连接外部功能部件,符合《税则》税目85.01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具体参数指标归入税目85.01项下。

  58

  Z2009-058

  8502.39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该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主要组成部分: 燃机(GT)、发电机(Gen)、汽轮机(ST)、煤压机(GC)、增速齿轮箱、电除尘(EP)、煤冷器、焦煤加压机(COG)、混合器、余热锅炉 流程: 从包钢外网过来的焦炉煤气通过焦煤加压机加压到19千帕,通过混合器将焦炉煤气混合到高炉煤气中增加煤气的热值,然后煤气进入电除尘器除去煤气中的杂质,直接进入煤压机的入口。机组高盘主要通过外网的中压蒸汽推动蒸汽轮机作功带动主轴旋转,利用高压调阀控制,将辅助蒸汽通入汽轮机中,将主轴冲转至600转。而在增速齿轮箱的作用下,将煤压机的转速升至到1220转,这时煤气通过回流阀在煤冷器减温减压后回到电除尘。热值增加到5250千焦/米3后,燃机具备点火条件开始点火,在燃机和汽机的共同作用下,机组转速从600转上升到3000转,这时发电机具备并网条件,发电机开始并网带负荷。燃机做功后排气到余热锅炉,加热给水产生蒸汽带动汽机做功。

  该商品主要由燃机、汽轮机、发电机及其他辅助设备组成,用于发电,属于“发电机组”,符合《税则》税目85.02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02.3900。

  59

  Z2009-059

  8512.9000

  倒车雷达传感器

  该倒车雷达传感器主要工作原理是在车辆倒退时向周围发射超声波,发射频率为48千赫,当车身周围障碍物在0.3米至1.5米范围内,超声波发射回传感器,传感器接受到超声波的信号,经过分析计算后,会及时给司机提供报警提示停车,避免倒车时发生碰擦事故。

  该商品专用于倒车雷达,使用超声波原理,对车身周围障碍物进行探测,是车用报警装置的专用零件,根据《税则》第十六类类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规定,该商品功能符合税目85.12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车用电气装置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12.9000。

  60

  Z2009-060

  8517.6299

  甚高频共用系统

  该系统是为空管部门提供近程和远程地空通信所用的VHF通信设备,用于民用航空地面电台与航空器电台之间交换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动态、航务管理、对空广播通信和其它情报的无线话音通信设备。

  该商品为空中交通管制的语音导航设备,它在世界民航空管部门专用的频段(118赫兹到137赫兹)上通过无线电发出信号,指挥和控制飞机飞行。该商品通过地面与空中对话指挥飞机飞行,不属于税则税目85.26描述的无线电导航设备。其用于语音通讯,符合《税则》税目85.17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17.6299。

  61

  Z2009-061

  8528.7180

  DVB-T模块

  该商品主要功能是把移动数字电视接收功能集成到手机、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导航仪等类型产品的主板上。该模块的其它功能:全频段节目搜索,多地域节目预设,多语广播声道可选,多语字幕可选,多国语言版本支持,内建完整用户界面等。

  该商品利用外置天线接收移动数字电视信号并转换成适合显示的信号,安装在手机、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导航仪等小型带屏设备上显示电视图像。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5.28项下不带显示装置的电视接收装置的描述,且不用于卫星电视系统,属于彩色电视接收装置,符合《税则》税目85.28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不带屏的彩色电视接收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528.7180。

  62

  Z2009-062

  8531.1000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

  该燃气泄漏检测仪用于检测是否有可燃气体,当测到有可燃气体时,检测仪会报警。其工作原理为:当可燃气体发生泄漏,与检测仪内的半导体传感器中的金属氧化物接触,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导致传感器晶粒边界的势垒降低,从而传感器阻值减小,反应到电路中的电信号产生变化,而达到检测可燃气体的目的。

  该商品由探测装置及音响或视觉报警装置组成,不具有检测气体浓度值的功能,不符合《税则》税目90.27商品的描述,但其符合《税则注释》对税目85.31商品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31.1000。

  63

  Z2009-063

  8537.2090

  电压序列控制系统

  Thyrobox VSC

  电压序列控制系统由一个控制柜、两个外隔柜和一个内隔柜组成,其中控制柜主要由PLC、主控板等组成,负责控制外/内隔柜,外/内隔柜主要由触发电路、切换可控硅元件、接地故障检测元件组成,安装于变压器和多晶硅生产用氢还原反应器之间,用于对氢还原反应器的电力进行分配和控制。氢还原反应器工作时要求反应器内作为淀基基座的高纯硅芯通过一定电压、电流,使硅芯发热,表面达到一定温度并加以维持,因此上述电压、电流需随着硅棒的生长进行不断调整,要求供电精度很高,且不能产生超标谐波影响到整个供电网络。系统工作过程如下:供电网络电力经外部变压器变压后分五级(电压范围:2000伏到100伏,交流,频率50赫兹)接入系统外/内隔柜,系统控制柜收到外部生产线DCS发来的生产状态信息,对其加以计算处理后得出该生产状态下高纯硅芯所需通过的电压、电流,然后系统控制柜发布指令控制外/内隔柜内切换可控硅元件切换供电线路并调整可控硅元件内双向环路夹角,输出符合要求的电压、电流(电压范围:2000伏到100伏,交流,频率50赫兹),此过程循环进行,直到生产完成,系统停止对反应器供电,电压变化精度可达1%,电力谐波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同时电压序列控制系统还具有在发生诸如倒棒等危害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接地故障检测元件将现场数据传送给系统控制柜,由其判断发生故障类型并采取停止对反应器内高纯硅芯供电等诸类措施,保证生产安全进行的功能。

  该电压序列控制系统由一个控制柜、两个外隔柜和一个内隔柜组成,不包含有变压器。通过在外部输入的五级不同电压线路之间的组合切换和内部可控硅元件双向环路夹角的精确调整,为多晶硅生产用氢还原反应器提供连续精确变化电力。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37的描述,最高电压超过1千伏,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37.2090。


  71

  Z2009-071

  9024.8000

  沥青混合料多功能试验系统

  该沥青混合料多功能试验系统型号为UTM-100,包含液压加载架、IMACS数据采集系统、环境箱、非结合材料回弹模量试验夹具组件及传感器、三轴试验组件、AASHTO TP9/T322试验组件及AASHTO TP62动态模量试验组件。该设备可通过拉伸、压缩和动态加载测定材料的流变特性,适合于多种不同材料,如沥青混合料、混凝土、土、非结合颗粒材料、纤维和塑料等。主要可完成非结合料回弹模量试验、蠕变柔量试验、动态模量试验、疲劳性能试验等。

  该商品利用机械式位移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以压缩、拉伸等方式测试被测物(沥青混合料等)的非结合料回弹模量、蠕变柔量、动态模量、疲劳性能等一系列机械性能,符合《税则》税目90.2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测试其他材料的试验机器归入税则号列9024.8000。

  72

  Z2009-072

  9026.8000

  数据处理仪

  该商品为XRC(remote controller远程控制器)6490数据处理仪,是低能耗的远程数据处理和控制设备,每个设备通过内置太阳能电池供电,以便进行远程无人值守的操作。该商品主要用于管路上采集和计算气体的各项数据,反映管道的安全状况(显示的输入输出数据不间断,表示管道工作正常)。该设备配备了标准的CPU处理系统,操作者可通过模拟信号或可选键盘输入数据,也可通过外接串口连接PC进行手动录入原始数据,还可使用其它多种机械式测量仪器直接输入数据进行工作。采集到原始数据后该产品将根据内置的处理系统的相关算法进行数据处理,并按需要输出各种不同的数据,比如压力、温度、流速等。这些数据可通过界面的显示屏直接显示或通过外接串口连接笔记本电脑输出、打印、也可向中心控制室或其他上位设备传输数据。

  该商品利用各类传感器测试管道内的气体压力、温度、工况流量等原始数据,直接经设备数据处理得到标准状况的流量数据输出,同时,它也能输出测量的气压、温度等参数,用于设备监控,本身不具备自动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是检测气体流量,符合《税则》税目90.26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气体流量测试仪归入税则号列9026.8000。

  73

  Z2009-073

  9027.5000

  天然气硫分析仪

  9000S型硫分析仪设计用于快速分析固体,液体或气体中化合硫分的分析,附件包括高温分解试管、10毫升注射器、工作维护手册、系统运行中需要的气体管道及接头,还包括桌面计算机,符合标准ASTMD5453和D6667。

  工作原理:首先含硫或氮的有机样品通过进样器引入燃烧室,在燃烧室中进行高纯度燃烧。同时仪器荧光室发出脉冲激发光照射燃烧后的样品,使燃烧后样品中的元素在一定条件下被离解成原子,原子吸收相应波长的光从基态跃迁到激发态进入反应室。受到特定波长的紫外线照射,吸收这种射线使一些电子转向高能轨道,当电子退回到它们的原轨道时,过量的能量就以光的形式释放出来,并用光电倍增管按特定波长检测接收,发射的荧光与原样品中硫或氮的含量成正比。再经微电流放大器放大,经数据处理器处理,即可转换为与光强度成正比的电信号,通过测量其强弱即可计算出相应样品的含硫或氮量。

  该分析仪通过紫外线照射,对被测物的含硫或氮量进行分析。可应用于多种被测对象,属于“使用光学射线的其他分析仪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27.5000。

  74

  Z2009-074

  9030.4090

  UMTS频段的3阶互调测试系统

  PIM analyzer for UMTS band with modified receive band for IM3

  UMTS频段的3阶互调测试系统包括以下设备: 1.SI-0827RF(805MHz-2700MHz的射频模块)

  2.SI-1823PA (1805MHz-2200MHz功放模块)

  3.SI-2000EFE (1965MHz-2170MHz射频前端)

  4.SI-200D 控制系统(带测试分析软件) 附件SI-10A 用途:对电缆三阶交调指标进行测试和分析,其目的是为了测试频率间信号在电缆中的互相干扰,防止信号在电缆中失真,而造成信号传输不良现象。

  该商品对通讯用无源器件(如通讯电缆)的无源交调特性进行测试和分析,属通讯专用测电量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30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通讯专用测量仪器归入税则号列9030.4090。

  75

  Z2009-075

  9031.4990

  地表植被光谱仪

  该商品是测量冠层、地表等地物的不同波谱段光谱,反映地表反射的真实情况,可用来研究不同地物表面的光谱特征及随着时间变化被测地表光谱的变化特征。由主机系统、数据采集器等构成。

  该商品利用光学传感器,比较测量光照辐射射入和射出量的差值,通过内置设定参数的计算,测量地物表面的光谱特性。上述商品不属于大地测量设备或地球物理仪器,亦非理化分析仪器,根据《税则注释》关于9031.49的子目注释条文:“……还包括必须通过使用光学元件或光学技术才能工作的仪器或装置”,属于光学检测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31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光学检测设备归入税则号列9031.4990。

  76

  Z2009-076

  9031.8090

  接触式测厚仪

  Thickness gauge

  该测厚仪用于高精度无氧铜带轧机作业线上。首先对检测带材标定厚度尺寸进行预设定,然后对带材进行在线检测。带材进入C型测量框架中与金刚石触头接触即可实现在线检测。由于带材轧制过程中受各种变形因素影响,厚度偏差不断变化,会相应导致金刚石触头移动量发生变化,这个变化量通过传感器末端差动变化器的可移动铁芯与在测铜带表面滑动的金刚石触头连接而产生的电感变化信号检测出来。将两个传感器之间的变化电信号发送VMF2000放大器系统进行处理后显示O位左右偏差值。该检测值不是检测带材实际厚度。

  测厚仪组成及功能:

  1.测量头系统,测量头与测量铜带表面接触点为冠状天然金刚石触头。测量头上部安装2个测厚传感器,同时装在C型测量框架上,并悬挂在垂直轨道上,测量头可沿着垂直导轨上下移动,在滑座上进行横向移动。轧制带材通过C型测量框与金刚石触头接触实现在线连续检测带厚偏差。

  2.电子放大器VMF2000,该放大器将测量头检测的电信号偏差值放大后传输到轧机自动压下控制系统实现对辊线的自动控制。

  3.远程标称值设定组件FS5-PLC,对带材检测厚度预设定标准值的设定控制系统,在线连续检测过程中,实现自动调零或复零的自动控制功能。


  4.电气柜 测厚仪的电气控制柜。

  5.远程检测头位置控制系统,用于实现测厚仪从在线检测位置返回到后限位置的自动控制。

  该商品用于检测铜带厚度,符合《税则》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而税则子目9031.8030项下为无损探伤设备,厚度检测不属于该子目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7

  Z2009-077

  9031.8090

  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

  Automatic helium leakage testing machine for aluminium wheels

  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是用于检测铝车轮及钢车轮是否漏气的一个全自动检测设备。该设备主要工作原理为:在进料口轨道上,当检测到有工件时,机械手自动伸出,将工件取来置于抽真空位置的位置上,检测装置自动合拢封闭真空室,将工件压紧后,自动将轮毂的外部及中部抽真空,在铝轮毂外部自动灌入氦气,使轮毂内外部达到设定的差压,如果轮毂有漏点,氦气就会从有缺陷的点漏出,然后泄漏的气体被抽到氦气分析仪中。氦气分析仪模块探头上有气体分子检测传感器,该传感器是由某种特殊的半导体材料制成,用于检测气体分子含量。当空气中不同含量的氦气分子接触到传感器时,传感器就会产生不同的相应的微小电压变化,此电压变化信号经过放大、A/D转换后,形成相应的数据。通过检测混合气体中氦气微量元素的含量,氦气分压分析仪内置程序(即PPL法渗漏检测法)就根据检测到的气体含量数据进行分析,自动分析得出被检测轮毂内部的泄漏率泄漏值的多少,然后进行测量值与设定值的比较,从而判定出被检测工件是否合格。 主要构成有:氦气分压渗漏监测仪系统、真空泵装置、单/双测试压腔、测试气体回收站、检测室闭合系统、标定装置、传动到测试场所的设备、上、下载工件系统、分类系统、气动系统和电器控制装置及程序控制中心。

  该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是用于检测铝车轮及钢车轮是否漏气的一个全自动检测设备。虽然该商品利用了气体检测技术,但实际测量对象为车轮的气密性,因此不属于理化分析设备,不能归入税目90.27。其检测功能在《税则》第九十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具体列明,符合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8

  Z2009-078

  9031.8090

  少子寿命测试仪

  该WT-1000B型单点少子寿命测试仪以微波光电导衰减法测试被检材料的电导率变化,判断半导体硅材料的少数载流子寿命。用来快速、无接触、无损伤判断硅棒、硅锭、硅片等半导体材料的等级、缺陷等性质。少子测试仪测试过程:用固定波长的光照射被测材料表面,激发材料内的少数载流子。然后用微波照射被测材料,接收反射波。如材料内有载流子活动,则反射波会有频率变化。根据反射波频率变化又恢复所经历的时间差,得出少子寿命(单位为秒)。因为光激发和微波反射只能在材料较浅的表面层进行,所以该设备只能测出材料表面的性能参数,不能深入材料内部。

  该少子寿命测试仪通过微波光电导衰减法测试被检材料的电导率变化,判断半导体硅材料的少数载流子寿命。其检测对象虽为半导体材料内的少数载流子,但检测结果为少子的寿命(单位为秒),而非电量,不符合《税则》税目90.30的商品描述。该商品在《税则》第九十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列名,符合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测量或检验仪器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9

  Z2009-079

  9031.8090

  运动肺功能测试仪

  该运动肺功能测试仪由气体代谢测试主机、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无线发射接收盒、面罩、充电电池、心率表、心率传输带、记录器、闪光卡回放器等部分组成。该设备可以佩戴在运动员身上,在不影响运动员正常训练和比赛的情况下,保证科研人员随时监测运动员在运动中肺功能承受负荷的状况。

  该商品用于监测肺功能承受负荷的情况,并非用于疾病的预防和诊断,不符合《税则》税目90.18的条文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80

  Z2009-080

  9032.8900

  变频调速器

  该商品型号包括FR-D740E、FR-E700、FR-F700、FR-A700等型号,除了具备变频调速驱动功能外,还内含多种调节控制部件、工业现场总线接口部件和检测反馈部件。它具备多种自动调节控制功能,可对控制对象在不同工况下的运行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如调速、温控、阀控,以及PID综合调节),还具备顺序控制功能,实现过程节拍的逻辑控制。该变频调速器通过采集现场反馈信号,由自带运算器进行计算,来确定电输出,最终实现控制执行机构按设定方式进行工作。按工作原理分,该变频调速器可分为V/F控制变频调速器和矢量控制变频调速器 。具体的控制功能主要有:1.电机软启动控制功能;2.配有RS-485接口,可与计算机进行联网,通过内置PLC远程控制输出功能,实行远程编程控制,实现全线计算机画面控制。3.具有掉电停止功能,在掉电或欠电压时,电机可以减速停止而不是自由停车;4.具有瞬时停电再启动功能;5.具有再生回避功能;6.欠电压水平调整功能;7.PID功能全,可通过外接多种传感器来达到多种功能控制(如空调的温度管理)。

  该商品符合《税则》第九十章章注七(三)的描述:“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自动控制设备归入税则号列9032.8900。

  81

  Z2009-081

  9405.9900

  LED光源

  该商品是将6颗发光二极管的芯片在具有电路设计的硅片上进行布线集成封装;该硅片上进行布线设计完成集成后再予以荧光材料和胶体或玻璃的一次光学成型于其上,具有高效节能和最低热阻的特点。进口后需搭配使用特制驱动电路板才能发光。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超出了《税则》税目85.41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9900。

  82

  Z2009-082

  分别归类

  单点系泊系统用系泊链

  该商品为单点系泊系统所用的系泊链,由其他合金钢制成,链环包括0字形和8字形两种,长度根据客户需求从200米~3000米不等。单点系泊系统通常由浮筒、旋转结构体和系泊链组成,主要用于海洋石油工程装置或海洋浮动结构体在海上的永久定位系泊。单点系泊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其系泊方式是点,通常由一个漂浮在海面上的浮筒和其下的管道构成,便于货轮在远离陆地的地方装卸货。为避免浮筒随海浪漂移,通常用多根巨大的链条将其与海床连接。


  该商品中8字形链环的链为日字环节链,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归入税则号列7315.8100项下,O字形链环的链为焊接链,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15.8200。

  83

  Z2009-083

  分别归类

  龙骨

  该商品包括三种产品:1.主骨,23毫米×20毫米×3000毫米,厚度0.3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主骨间隔150毫米有4毫米×8毫米的方孔,副骨连接片直接插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方孔两边有直径0.3毫米的圆孔,可以直接用铁丝吊于屋顶固定,主骨之间可以通过连接片直接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2.副骨,20毫米×20毫米×600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直接与主骨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3.边角,18毫米×18毫米×3000毫米,截面形状L型,为装饰边扣条,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应为镀锌)直接压制。生产工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经机器压制而成。成品龙骨框架可以直接由主骨、副骨、边角连接而成,不需要铆钉等。用作在室内吊顶用的矿棉天花板的龙骨框架及边的装饰,为了便于运输主骨、副骨、边角分别包装成箱。

  商品中1、2两项商品的状态不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钢铁结构体用已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第3项商品的状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经进一步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84

  Z2009-084

  分别归类

  钢结构件

  该商品为钢管、铁丝、拱杆接头、弹簧卡。钢管为直径在1至2英寸不等、壁厚为2.75毫米、长度为5.8米,两头有外螺纹的有缝钢管,钢管材质为Q215、非合金钢。铁丝为普通铁丝,盘卷,长约280米,无镀层、无涂层。拱杆接头有3种规格,内径分别约为2.5、2.8、3.9厘米,长度为25至40厘米,外观均为钢管从中间略弯曲。弹簧卡为3毫米宽钢丝弯曲而成。上述4件货物分开包装,钢管为捆装,弹簧卡、拱杆接头为编织袋包装,铁丝为裸装。上述货物出口到国外后再组装成蔬菜大棚。具体使用说明:1.二拱杆之间用拱杆接头连接,并用弹簧卡子固定;2.立柱与横拉杆之间焊接连接;其余为铁丝捆扎;3.立柱插入地下深度视土壤松紧而定,一般为0.8~1米之间。

  该商品由有螺纹的钢管、铁丝、接头、弹簧卡组成,通过焊接、捆扎等方式组装成大棚支架,其组装方式、报验状态不符合“结构体”的解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分别归类,其中圆形截面有缝钢管归入税则号列7306.3000;铁丝归入税则号列7217.1000;拱杆接头(钢制)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弹簧卡(钢丝制)归入税则号列7320.9090。

  85

  Z2009-085

  分别归类

  空心钢结构横梁

  空心钢结构横梁采用Q345B低合金钢热轧卷板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制作,主要由方形焊接钢管(如宽200毫米×高200毫米×厚6.3毫米×长11900毫米)、矩形焊接钢管(如宽150毫米×高100毫米×厚8.0毫米×长11900毫米)和圆形焊接钢管(如外径323毫米×厚12.5毫米×长11900毫米)加工而成(一端头已焊接螺栓连接板)。虽该结构横梁在一端焊接了螺栓连接件,但焊接部分强度过低(用锤轻击亦可脱落),部分焊接板在运输过程中已脱落,因此该商品的主体特征仍为钢铁管。

  根据《税则》第七十三章总注释“管”的定义,该商品应按圆形截面管和非圆形截面管分别归入税则号列7306.3000和7306.6100。

  86

  Z2009-086

  分别归类

  汤玛斯牌马铃薯全粉生产线及备件

  该马铃薯全粉生产线年处理10000吨马铃薯,主要包括水力喂料系统S-HY-F、去石上料提升机TR-B0600/3500、去石(预清洗)机KW-320T-1-2.5-15、提升机TR-B0600/6000、蒸汽脱皮机ORBIT、倾斜螺杆输送机TR-S0600/5000、干式刷皮机ZZ1000TM、后清洗机TR-S0600/5000W、水力切片系统S-HY、物料平衡调节系统、拣选设备TR-B0800/2600i、捣泥机TR-S0400-3000Ri、添加剂配置设备、输送泵系统PS-2、气流输送系统TR-air、质检设备TR-B0400/4000i、研磨机PM、筛网细打片机FL0500/2500z、气流机动传送器、包装机、干燥鼓TD-DD2000/5700、螺杆式漂烫机BL-VL2000/7000f、螺杆式冷却机KO0200/7000、蒸煮机CO-E、控制单元、备件。

  该商品是一套马铃薯成粉生产线,由前道的清洗分拣设备、加热/捣泥/磨粉设备和后道的包装设备三大部分组成,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19的描述,当商品同时具有捣碎和加热功能时,仍归入84.19项下,故该生产线的功能符合税目84.19的列名,根据《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规定确定税号。

  其中,去石/清洗机、刷皮机等清洗、分级设备为执行辅助功能的设备组,在税目84.33项下具体列名,应视其构成另一套功能机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一并将其按农产品的清洁、分选机器入税则号列8433.6000。

  包装机为执行辅助功能的设备,符合税则税目84.22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包装机归入税则号列8422.3030。

  其余漂烫机、蒸煮机、捣泥机、干燥机、打片机等设备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税目84.19的列名功能机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一并将其按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入税则号列8419.8990。

  87

  Z2009-087

  分别归类

  低温甲醇洗及精馏装置内件

  低温甲醇洗及精馏装置内件为9个塔的内件,塔的壳体由国内采购。具体分为一、低温甲醇洗装置。包含6个塔的内件,分别为:1.吸收塔(T-51002)2.中压闪蒸塔(T-51003)3.尾气解析塔(T-51004) 4.浓缩塔(T-51005)5.热再生塔(T-51006) 6.甲醇水塔(T-51007) 二、精馏装置塔内件。具体分为:7.预精馏塔(T-53001)8.加压塔(T-53002)9.常压塔(T-53003)低温甲醇洗装置各设备简介,本工号分为三部分: 1.粗煤气(变换气)的净化吸收; 2.吸收后富甲醇液的再生; 3.系统中所积累的水份的脱除; 自变换来的粗煤气(变换气)送入吸收塔T-51002,脱除粗煤气中的H2S、COS、CO2后,此时气体中主要组分为合成甲醇的H2与CO,气体由吸收塔T-51002排出送至甲醇合成反应器反应生成甲醇。用于吸收塔T-51002的吸收甲醇是分别来自热再生塔T-51006、尾气解析塔 T-51004的甲醇。因此吸收了变换气后的甲醇含有大量的CO2、H2S、COS及少量的 H2与CO,为了使这部分甲醇液能够循环使用,将吸收塔T-51002塔底的甲醇液体分别送至中压闪蒸塔T-51003,在此通过减压的方法将甲醇液里面的的H2与CO完全的释放出来;再将T-51003塔底的甲醇液送至尾气解析塔T-51004,在此通过再降低压力的方法将甲醇液里面的大量的CO2完全释放出来,此时T-51004塔底的甲醇液中仅含有少量的H2S、COS,因此将这部分甲醇液再送到浓缩塔 T-51005和甲醇热再生塔T-51006,通过加热的方法将甲醇液里的H2S、COS完全的释放出来,此时T-51006塔底的甲醇就是非常纯净而且是可以再利用的新鲜甲醇。然而,随着系统的正常运行,粗煤气中的水份会在系统中不断积累增多,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部分甲醇液送到甲醇水塔T-51007进行脱除水份。甲醇精馏装置各设备关联简介:自甲醇合成单元生成的粗甲醇,含有大量的水份、杂醇油、二甲醚、烃类、醇类等,因此,为了得到新鲜纯度高的甲醇,必须脱除这些组分。预精馏塔T-53001中,通过加热的方法除去粗甲醇中残留低沸点物如二甲醚、烃类等。在加压塔T-53002通过提高压力和加热的方法除去甲醇中的高沸点物如水份、醇类等,并从塔顶产出近45%总产量的精甲醇。常压塔T-53003通过加热和减压的方法除去甲醇中的杂醇油,并且从塔顶产出精甲醇。


  该商品是两套相对独立的设备工段,分别实现不同的功能: 其中,吸收塔(T-51002)、中压闪蒸塔(T-51003)、尾气解析塔(T-51004)、浓缩塔(T-51005)、热再生塔(T-51006)、甲醇水塔(T-51007)构成了低温甲醇洗装置,实现的是利用注入甲醇和温度变化将粗煤气中的杂质去除的功能,净化后的H2和CO被送至粗甲醇合成反应器用于合成粗甲醇。吸收塔是整个工艺的主要部件,用于注入甲醇净化粗煤气,而其他部件利用温度变化不断循环利用净化用甲醇。 预精馏塔(T-53001)内件、加压塔(T-53002)内件、常压塔(T-53003)内件构成了精馏装置塔内件,对粗甲醇合成反应器生产的粗甲醇进行精馏提纯,生成精甲醇。实现税目84.19列名的精馏功能。 低温甲醇洗装置由吸收塔(T-51002)、中压闪蒸塔(T-51003)、尾气解析塔(T-51004)、浓缩塔(T-51005)、热再生塔(T-51006)、甲醇水塔(T-51007)构成,通过管、缆、线连接,其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功能在税目84.19中列名,符合《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规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19.8990。精馏装置塔内件由预精馏塔(T-53001)内件、加压塔(T-53002)内件、常压塔(T-53003)内件构成,仅缺少钢制外壳,通过管、缆、线连接,实现的是精馏功能,其整机符合《税则》税目84.19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已具备精馏装置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及六,应将其按精馏塔归入税则号列84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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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提示: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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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财税[200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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