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前,以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方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调整为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

  三、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6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1.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企业提交缓缴申请,由需要到管理部柜台办理调整为可在网上办结;管理中心审批由到企业现场审核调整为疫情结束后复核。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1)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柜台现场提出缓缴申请,建议从网上提交。

  (2)申请时企业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网上提交申请的,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打印、盖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

  邮寄方式或到现场提交申请的,上述材料可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便民服务-常用下载-表格下载(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_300556/_300750/375652/index.html)中下载。

  (3)单位邮寄缓缴申请时,管理部地址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经办网点栏目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4)所属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企业。需要纸质结果的,可邮寄到企业。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如果是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应该。缴存方式由缴存企业自主选择,需要停止托收业务的,可以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变更,变更后即时生效,但托收日当天不能办理。建议提前办理。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吗?

  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租房提取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以提供租房合同、发票或提供租赁备案编号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由以月缴存额与月租金额孰低确定,调整为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申请截止日到2020年6月30日,6月30日后恢复到原政策。

  例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政策调整前申请人月提取额度为3000元,可一次性提取9000元,调整后月提取额度为4000元,可一次性提取12000元。

  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的借款人如何申请?

  借款人可致电010-12329或82011234,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由。管理中心记录借款人情况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不计为逾期,并与借款人商定后续还款安排;对系统中自动产生的征信逾期记录予以调整,个人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网上申请缓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网上办理托收变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4/387223/index.html

  网上申请租房提取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bsznx/386727/386730/386732/67659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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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代码11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北京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

  三、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消费者应主动查验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普通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普通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image.png


  票面尺寸(按100%比例显示)为210*140mm,尺寸固定,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打印时版面内所有内容可同比放大或者缩小,缩小打印时,确保发票页内容清晰可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以来,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都有了非常好的拓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税务总局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在具备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决定组织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

  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作用和意义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存储、传输、防伪及信息安全。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以私有链或联盟链的方式,构建税务部门、开票方、受票方“三位一体”的电子发票新生态。开票方实现链上发票申领、开具、查验、入账等功能;受票方实现链上储存、流转和报销;税务局全流程监管,实现无纸化智能税务管理。纳税人无需进行抄报税流程,也无需购买任何专用硬件设备和专业设备,只需使用手机或普通连通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实现开票。技术更新、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三、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目前,选取了部分纳税人的停车类通用发票、景点公园门票启动推广,后期适时将其他行业纳税人纳入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范围。

  四、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北京市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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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医保发[2020]1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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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京医保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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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8
文号: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请您务必在此日期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准确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请您及时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在申报过程中,建议您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如您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大厅拥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2019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较上一年度有一些调整和变化。此外,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及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也可以关注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税务”,以便及时知晓相关事宜。此外,您也可以通过“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观看我局录制的“汇算清缴微课堂”视频,了解重点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和热点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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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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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权变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管辖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区域内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划转纳税人”),划归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实施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4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划转纳税人有关税务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停止办理划转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宜。

  二、2020年3月28日至31日,税务机关实施划转工作。期间将暂停受理划转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请划转纳税人于划转前及时完成2020年3月申报期的各类税费应纳税款缴库手续和涉税事项的办结。对确实无法在划转前办结的事项,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鉴于此次调整涉及的纳税人众多且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纳税人的人员聚集,税务机关按“非接触式办税”的原则,采用电子税务局“一对一”通知提示等方式取得纳税人的授权后,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共同配合,通过技术手段批量实现三方缴税协议的重签与验证工作。

  四、对属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区域内的村委会和农贸市场等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4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为新的委托机构与上述单位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期限。

  五、在调整过程中,划转纳税人的各项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申报等情形的划转纳税人,如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家财税部门发布的税收支持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的适用条件,在3月28日前应依法依规向原属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月1日划转完成后,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出申请。

  六、管辖权变更后业务办理地址及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划转纳税人服务窗口)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亦城财富中心B座三层,联系电话:81400866.

  望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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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考[2020]6号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将北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一)上传照片

  首次报名人员(含应届毕业生)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

  (二)资格审核

  1.国内学历

  首次报名人员(包含2000年以前毕业的考生)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

  2000年以前毕业及军校毕业学历的考生建议先到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国外学历

  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3.持非居民身份证

  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二、关于在北京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考虑到北京考区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的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紧张,为优化考区有关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北京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第一场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1日,具体安排由财政部考办另行公告。

  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请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区设置

  北京地区考区设置原则上以天安门为中心点,划分成东南区、西南区、东北区和西北区四个考区,但不作为编排考场的最终依据。

  四、收费

  北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60元;综合阶段考试科目报名费(试卷一、试卷二)120元。

  五、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办理

  符合办理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的报名人员,请提前电话联系北京注协考试部预约办理(预约电话88221082)。办理时需携带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及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到北京注协考试部办理免试资格审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六、考试报名费发票的开具

  报名人员如需领取发票,请持《交费确认表》于202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期间到北京注协考试部办理。

  七、报名联系方式

  北京注协考试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507室

  北京考办咨询电话:68980880、88221082

  北京考办邮箱:

  ksb@bicpa.org.cn

  八、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 cicpa.org.cn。

  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财政部考办电话010-88250110和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附件: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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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京会协考[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信息查询专窗受理

  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以债务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

  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决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简化解除非正常手续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债务人帐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帐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逾期未申报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费,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三、优化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四、优化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应按规定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重整计划、监督报告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五、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各区(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注销窗口负责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六、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区(地区)税务机关依法核准。

  七、限时办结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接收并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送申报税收债权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税务机关申报税务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

  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破产管理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明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回应管理人和社会关切,提升管理人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管理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六部分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手续;二是简化了解除非正常手续,明确管理人依法完成补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及时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逾期未申报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费,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三是优化了发票领用,即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解决了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需要继续使用发票的需求;四是明确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助力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五是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各区(地区)税务局办税厅均设置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窗口,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六是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区(地区)税务机关依法核准。

  三、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登录途径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四、《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和《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下载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相关表格。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sfzl/

  其中:《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ywzl/zmgll/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ywzl/xygl/

  同时,纳税人还可通过官网“办税指南”栏目,了解具体办理事宜。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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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0]29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0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5559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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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京财会[2020]2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53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八批、2016年度第十六批、2017年度第十一批、2018年度第九批和2019年度第四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八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八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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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京财税[2020]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69341126、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哪里?

  邮寄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指定的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北京市其他区(地区)税务局不受理邮寄申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四、申报表单在哪里获取?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下载。

  (二)就近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办理邮寄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六、有关邮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七、邮寄申报后如何办理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可在申报表相应栏次打勾,并清晰准确填写本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八、邮寄申报的专用信封如何获得?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邮政公司提供。

  九、邮寄申报的邮资标准是什么?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十、邮政公司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北京邮政同城公司纳税申报上门取件联系电话:400-650-6183。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个税改革专题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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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48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区块链技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服务水平,实现便民利民的服务管理目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领域区块链应用行动计划(2020年)》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对我市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区块链技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先期在医疗及捐赠领域试点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随后在其他领域稳步推行。

  二、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简称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其规则、式样、编码、用途、使用、查验、入账等规定与财政电子票据相同。

  三、由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多种渠道,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的告知用票单位,切实做好区块链电子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555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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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京财综[2020]4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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