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政[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2.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省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6月底前全部定向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到期未细化分配使用的,由省财政统一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各级政府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3.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1亿元资金,充实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安排20亿元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市、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4.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5.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0亿元,充实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继续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政策。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抓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板设立、新三板转创业板等多重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6.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重点项目建设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省内钢铁、水泥、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等优质产品销售。完善煤电产销合作机制。开展皖产名优产品全国行等系列产销衔接活动。培育发展互联网企业,鼓励市、县(市、区)对本地网上年度销售额较大企业给予奖励。

7.积极扶持农业企业发展。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各地要将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量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生产,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保持有效投资力度

8.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粮食水利、中西部铁路、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贫困地区建设等领域,在继续加强原有平台建设基础上,围绕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创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绿色发展、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今后,省级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库内项目。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9.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6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完善省、市、县负责同志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制度。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对纳入“调转促”“大、新、专”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对2014年、2015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13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10.创新投融资机制。2016年,省财政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支持各地申报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实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支持各地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一轮战略合作,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国省道干线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实施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贡献考评奖励、金融服务、招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环境保障等规范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境内外资本投向本地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办好新一届国际徽商大会、安徽省与全国百户知名民企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巩固和扩大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成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特别是德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等项目合作。

12.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把“一尊重、五统筹”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提高新时期城市工作水平。鼓励和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脱钩,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支持开展产城融合等专项试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3.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14.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开展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有重要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在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三权”管理、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留职创业与职务发明、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创新型省份“1+6+2”配套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保险试点等补助力度。

15.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201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开展第一批基地考核评估和第二批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集中力量建设若干个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等。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最高100万元。

17.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支持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18.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加大“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将民营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纳入到专家遴选、荣誉表彰、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等范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

四、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19.大力促进消费升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支持发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扩大电子商务、智能家居等消费。支持企业以食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提升品质、创新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增加中高端、多元化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供给。

20.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省财政对省政府批准的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促进消费升级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力度。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2.稳定房地产市场。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五、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

23.支持外贸优进优出。2016年,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对参加境外展会、考察境外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贸平台、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货物进境指定口岸。

24.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跨国并购和承包工程。按国家规划,支持企业开展与印度尼西亚、巴西、厄瓜多尔、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产能合作,支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产业链企业“抱团出海”,促进钢铁、有色、建材、汽车等优势产业和富余产能转出去。适时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海外合作基金、多双边产能合作基金等对接。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5.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提高项目审批监管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条件管制,积极开展简易注销,实现企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26.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推进企业重组、推进整体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组织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企业,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设股权比例限制。积极探索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7.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好33项民生工程。加大扶贫攻坚十大工程投入,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城乡居民医保等项目补助标准。

28.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高度关注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2016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八、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

29.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做好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扩大省级政府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过快和隐性债务苗头,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3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各类融资行为,依法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按统一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置风险案件,维护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上,突破惯性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路径依赖,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引领我省经济迈上新台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贯彻“三个区分”精神,勇于担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要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机制,以责促行、以责问效,坚定不移地以责任到位促进工作到位。省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清单制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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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8
文号:皖政[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的通知

  根据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皖信发[2015]14号)要求,省地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联系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宣传。各地要将分类清单作为政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项培训工作。要对分类清单中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掌握具体条款内容,理解把握好分类处理途径,增强依法办理群众诉求的能力。要通过地税网站、制作宣传册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扩大知晓度,并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立分类处理途径标牌,引导来访群众选择法定途径解决自身诉求。

  二、加强汇报沟通。各地要主动向地方信访部门汇报地税系统分类清单的编制和应用等情况,争取更多业务上的指导。要主动了解其他相关部门分类清单编制应用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和相互配合,形成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合力。

  三、强化动态管理。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依据是不断变化的。要建立分类处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要不定期梳理信访投诉请求,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政策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及时将清单中的相关法定途径和依据与之对照,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积案化解。本着“事要解决”,对信访积案进一步摸底排查,对照分类清单,分析查找积案中的投诉请求有无适用的法定途径和依据。对能够导入法定途径的,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维护权益。对于历史遗留等难以导入法定途径的,继续做好说服引导工作,并积极帮助信访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各地与信访等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各单位对调整清单的建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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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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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5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5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5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5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6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

(六)2015年税务总局下发核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对于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从2016年2月起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具体操作及要求,请在本页面下载附件1《2016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税源填报咨询电话:3992100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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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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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及新旧征管系统切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金税三期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1月8日在安徽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核心征管系统的统一,实现了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功能更强大,内容更完备,运行更流畅,是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有效手段。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受(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国税系统

  1.2015年12月22日0:00起,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停办退税调档业务和单位转账业务。

  2.2015年12月24日18:0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暂停办理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POS机刷卡缴税(费)。

  3.2015年12月25日0:00至12月31日24:00、2016年1月4日0:00至1月8日8:00期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暂停受(办)理除以下业务之外的其他涉税业务:发票认证(可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只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数据上传。

  (二)地税系统

  1.2015年12月24日18:0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暂停办理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POS机刷卡缴税(费)。

  2.2015年12月25日00:00至2016年1月8日8:00期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暂停(受)办理所有税费业务。

  二、启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6年1月8日8:00起,金税三期正式对外开放,全省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安排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我省2016年1月份征期调整为2016年1月8日至1月29日。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于2015年12月24日17:30分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购、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不便。

  (二)与金税三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ah-l-tax.gov.cn/)公开发布,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或者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相关资料。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网上办税平台(国税)、税务总局电子申报采集系统(国税)、电子税务局(地税)等涉税软件将发布新的版本。请纳税人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安徽国税、地税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及时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四)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剧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在此期间,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五)金税三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各级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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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07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1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失效提示:根据皖政办秘[2017]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本法规附件《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7月20日起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全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围绕信用约束、信息共享,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围绕协同监管、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围绕夯实基础、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公开管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级各审批部门配合,时限:2016年1月)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并对相关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开。(责任单位:省级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配合,时限:长期)

  3.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利用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全省标准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时限:2016年底)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适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等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意见》明确的186项审批事项监管职责和《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需要获准审批而未取得审批的无证经营行为,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意见》、《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对不需要取得审批或已经取得审批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请由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审批部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时限:2016年10月底前)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要求,升级完善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丰富工商登记、企业年报、部门监管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已经进行职能整合、综合执法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时限:长期)扩展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制定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时限:2016年1月底前)

  2.建立证照管理有效衔接机制。凡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都要制订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审批部门要将有关资质、资格和审批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现市场主体有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信息。(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3.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服务。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创新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10月底前)

  4.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实施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建立数据共享与交互统一平台和大数据分析中心,逐步实现重点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时限:长期)

  5.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在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安徽”网公示。(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10月底前)

  6.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探索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两级政府市场监管专业素质和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市容、卫生、环保、文化旅游等主要市场监管职能,大幅减少县(市、区)执法队伍种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依托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安徽”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2.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3.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各地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4.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公众投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加强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效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检查指导,督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

  附件: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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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8
文号:皖政[2016]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 《契税申报表(修订版)》

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启用申报表(修订版)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对原契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公告》启用的契税

纳税申报表(修订版)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办发[2016]32号)发布的。

二、申报表(修订版)的启用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财税[2016]23号)规定,调整的契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申报表(修订版) 需要同时启用。

三、申报表(修订版)的主要变化

(一)申报表(修订版)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栏中原有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选项,修改为“家庭唯一住房” 选项,并增加“家庭第二套住房” 选项。

(二)《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原有的“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合并为“商品住房”。

(三)“减免税性质代码”增加了4项契税减免,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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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0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房[2016]46号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应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供需相对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大城区住房用地供应量。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年,城区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同比增加15%以上。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通过调节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在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区域,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均衡。

二、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等违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全部公开房源并一次性对外销售。对商品住房已达到预售条件但不及时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督促拒不申报的,房产管理部门将要求开发企业现房销售。

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厉打击少数开发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的贷款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房地产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严格经营性用地合同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对已出让经营性土地项目进行清理,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双向约束”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企业,限制参与土地市场竞买。

四、加强住房价格监管,严格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自主定价。对不能科学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备案价格的商品住房项目,物价管理部门暂缓予以明码标价备案、房产管理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高于明码标价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

五、严格禁止捆绑销售,规范车位(库)等各类销售管理。工商、房产部门要加强车位销售监管,商品住房配套规划建设的产权车位(库),须在该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销售和出租;不得销售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人防车位(库)。工商、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查处强制捆绑销售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及时公开曝光。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开发企业严格落实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六、依法打击存量房交易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房产、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通过责令整改、信用考评、暂停或关闭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签约、依法处罚等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众筹、垫付购房首付款等投机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隐瞒房产交易信息,特别是隐瞒真实交易价格信息、炒房等违规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七、调整单次申请预售最低规模,扩大商品住房有效供应量。建设规模小于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宜一次性申请预售;建设规模大于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规模不宜低于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立房产部门牵头,工商、物价、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合力维护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紧盯成交量、成交价格、土地供应量、在建工程量等主要指标,健全市场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类型、供应结构、重点区域的分类指导和协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九、强化市场引导与监督,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开展信息披露,按规定在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土地供应、商品房预售信息、已售及未售房源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理性经营,倡导理性消费理念。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房地产项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投诉受理电话:市房产局62674029;市工商局12315;市物价局12358;市国土资源局62778590。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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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合房[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6]1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三、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在部门间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

  附件: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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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2
文号:财税法[2016]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2015]103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秩序,保证财政收入质量,现就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做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要求,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精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严密测算、认真审核,提高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与科学性。严格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建立预警监测机制,确保非税收入预算完成和收入真实可靠。

  二、着力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完善全省统一规范、动态调整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实现非税收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继续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加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力度,杜绝跑冒滴漏,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三、切实规范非税收入缴库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加快推行非税收入电子化缴库,实现无纸化管理,为非税收入直达国库奠定基础。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拖延甚至隐匿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四、持续强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票据日常管理,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对保管期限已满的票据存根和过期票据要及时销毁。加大专用收据管理力度,全面实行票据年检制度,充分发挥“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作用。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财综[2014]924号)精神,统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互补和融合,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五、深入开展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约谈制度,确保非税收入质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近期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非税收入专项督查,实行市级交叉互查,各地要做好相关准备,并给予积极配合。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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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7-22
文号:财办[2015]1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6年4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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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业务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9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继续办理有关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代开范围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地点

1.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

2.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鉴于本次新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营改增带来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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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12月8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精神,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普通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二、 行业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四、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五、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省范围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发布本公告目的意义

为保证我省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满足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需求。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普通发票使用。包括试点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何种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如何进行过渡;特殊票种的使用。二是营改增行业发票使用。包括此次营改增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如何使用普通发票。三是普通发票衔接。包括国、地税发票何如衔接,过渡期发票政策以及发票开具等内容。四是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纸张防伪、温变防伪、印记防伪。五是普通发票的代开。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普通发票使用有何特别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延用试点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使用的发票类型。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发票类型包括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2016年9月1日后或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局发票使用完毕后,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保险费发票四种特殊发票继续使用,发票监制章改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规定编制。

五、行业适用范围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金融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生活服务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六、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淮南市、六安市、铜陵市、安庆市部分县(区)试点纳税人,在区划调整前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部门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局缴销,2016年10月1日前清缴完毕,地税机关所有发票数据、管理档案及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必须长期保留。地税机关要逐户完成相关软件中电子数据的核查处理,防范试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市地税局征管科技部门出具注明开具发票的事由和金额的《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启用。

七、安徽省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四)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发票真伪,可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ah-n-tax.gov.cn)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八、发票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以到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本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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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5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上述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后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评定的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2016年8月1日后纳税人按复评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全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规模大小、涉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提前安排汇算清缴时间,中小企业或业务较为单一的大型企业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数业务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或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统筹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引导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对少数不能在2016年5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帮助其按时完成汇算清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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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纳税人不需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

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不含其它个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16号公告的规定填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者出租(不含其它个人)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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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6]57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对近期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5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原属省地税局直属局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税款汇总的范围。汇总纳税企业发生按以前文件规定实行按预征率汇总纳税的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其汇总方式、税款计算方式、纳税期限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前期业务汇总结算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五)税款的纳税期限。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区内、县内(含县级市)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地市级分支机构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备后,承担该市区内、县内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等事宜。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或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申请和领发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融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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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财税法[2016]5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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