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政[2016]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年底,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和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城市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加快存量代码转换。搭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及时将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对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底前,省直部门领域信用记录实现全覆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6年年底前实现辖区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三)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2016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体系。建设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河南”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持续开展万家企业综合诚信承诺活动,鼓励更多企业加入《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省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医院”“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诚信经营”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各地、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河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二)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用信息。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河南”和“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河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司法信息。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河南省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地方要率先制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要求,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分领域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出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促进我省信用评级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及时对现行法规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河南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积极探索总结诚信教育经验。举办诚信为主的职业道德培训班,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举办信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信用河南周”宣传活动,在“信用河南”网站组织“信用市县周”宣传活动。省内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等诚信宣传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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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豫政[2016]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省政府决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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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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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6年度报告。


  2017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8年起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gsxt.haaic.gov.cn)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注册号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尚未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6年度报告一并完成。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省直机关咨询电话:省工商局0371-66779381(企业)


  0371-66779473(个体及农专社)


  省社保局0371-65622933


  省统计局0371-65898825


  技术咨询电话:037166779334   0371-66779306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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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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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发[2016]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河南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强调提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实际行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当前稳增长、保态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系统梳理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涵盖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领域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六大类39项。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安置住房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社会事业领域


  12.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6.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8.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服务领域


  21.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商贸流通领域


  2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为所得税。


  2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5.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优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服务


  (一)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广泛政策宣传。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学习和培训。在熟悉和掌握政策有关内容的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推进地方税收“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四)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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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豫地税发[2016]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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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接总局紧急通知,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上述事项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待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后,省局再同步完善升级我省的网上申报系统。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二)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三)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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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5
文号: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清单制,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现将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资料清单予以发布。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包括单位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三项业务。纳税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二、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后,及时将对应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到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纳税人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登录4月份开放的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zwfw.gov.cn)的河南省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进行国税和地税涉税业务网上联合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共用资料清单进行信息采集,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务登记变更、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五项涉税业务时,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信息共用。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企业纳税人“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补录和确认。


  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登记变更是指除纳税人发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变更。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进行经营地报验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完成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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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含2016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


  本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仍采用网上预提交和书式提交结合的方式。代表机构应通过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http://www.haaic.gov.cn:9080/TopIcib1/)进行网上预提交,待预审核通过之后,到登记机关书式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加盖印章的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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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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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执业质量,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的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会下发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会协[2017]9号),对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专项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统计数据,我会对从事此类审计业务较多的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专项业务质量检查。为了做好检查工作,我会抽取了6名从事此类业务较多的行业专家组成了检查组,并邀请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多次到检查现场与检查组成员共同讨论检查具体事宜。本次检查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大领域抽取了“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类9家、“新材料”8家、“资源与环境”4家、“生物与新医药”8家、“电子信息”5家、“高技术服务”4家、“新能源与节能”4家共42家客户84份业务底稿,重点抽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中未通过评审或复审通过的企业。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注协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检查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会计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管理认定有关政策方面的了解、高新收入及科研费用认定中遵循的业务准则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部分事务所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鉴定材料,在对科研费用的认定与归集上,能从产品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及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管理、结项管理等流程分析中识别研究开发费用的关键控制点,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但也有部分事务所受规模较小、审计市场相对狭窄、执业环境、非审计业务开拓不够、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执业质量水平不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结构与目前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存在明显的差距,风险导向审计未能有效实施,关键审计领域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未按照风险导向理念实施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


  二是大部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高新收入的确认上,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鉴定材料,未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未获取并查看研发费用明细账、未取得与研发费用有关的审计证据,对研发费用科目设置情况及研发费用核算情况无法确认。


  四是未获取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是否合理的相关资料。


  五是在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未取得科技人员汇总表,受雇的科研人员情况不明;未取得工资分配标准等相关依据。


  六是在研发费用的直接投入确认上,未取得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未取得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的项目相关性无法确认。


  七是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账、研发设备盘点表等证据,无法确认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发。未取得研发设备计提折旧测算表,对研发设备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无法确认。


  八是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确认上,未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取得相关分配依据、未取得费用发票等证据。也未关注其他费用金额是否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九是部分事务所未获取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底稿编制混乱,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年报审计数据存在不一致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省注协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对执业质量问题较轻的4家会计事务所,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省注协还将在后期监管中对上述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


  请其他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执业水平,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广大注册会计师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始终保持谨慎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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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会协函[2017]2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建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凝聚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深远意义。为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确保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但从近几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该项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认识,未完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目前正是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阶段,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诚信执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出具业务报告。在具体的业务承接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更有经验的项目组成员,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充分识别、评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风险。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发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


  2、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复核、专业咨询等重要环节严格控制,将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结论体现在工作底稿中,降低审计风险。


  3、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4、高度关注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5、高度关注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6、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7、高度关注技术性收入中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8、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作出相应记录。


  9、高度关注人员人工的费用核算是否合理,应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研发支出)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资料,结合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对受雇的科研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要有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10、关注企业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明细表中的人员推算的平均人员工资是否存在异常。


  11、对于直接投入应重点关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确认其结转研发费用额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12、高度关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应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13、高度关注设计费用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其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委托设计费需关注协议等。


  14、高度关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项目,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应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5、关注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及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如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项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方法计算后计入。


  16、关注其他费用金额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如属于多个项目的,按个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进行分摊,若费用较小则直接计入某项目。


  省注协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存在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针对性,且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审计分析及专业判断等问题,建议各事务所认真对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中披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规范执业,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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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豫会协函[2017]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快推进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为“多证合一”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我省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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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资质[2017]5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实际,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号)进行修订,删除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4]56号)。


  三、对《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七款修订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将电子申报材料数据包提交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对第二条第八款进行如下修订:


  1.将“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修订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删除第八款第1项中“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的内容。


  3.删除第八款第2、3、4、5项。


  4.将第八款第7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是否存在《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必要时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不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


  5.将第八款第9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审查完毕。


  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间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按照资质申请程序提出书面陈述,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6.将第九款中“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初审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修订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三)将第三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修改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将第四条第十四款第1项修改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资质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依据资质许可程序逐级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企业分立不增加资质数量。


  (五)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款中“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内容。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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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7
文号:豫建资质[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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