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人社函[2020]2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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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粤人社函[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期限并变更申请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利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的有关规定,现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相关事项如下:


  一、延长受理时限。将受理截止时间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3月15日。


  二、变更申报方式。自2020年2月10日起,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网上提交资料进行申请。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三、具体操作路径。路径如下:按照“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附送资料采集”路径进入资料采集页面,填写“所属年度”后,在“报送资料类别”中选择“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受理”进入网上申请页面,并按通知要求上传附报资料。具体详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附件)。


  四、无需重复申请。已在2020年1月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纳税人无需重复进行无纸化申请。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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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二、减免物业租金。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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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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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一、尽量选择网上申办


  办事人可通过网上办事方式,获取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办、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常用网上办事渠道包括:


  (一)广东政务服务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39991


  (二)广东省财政厅官网。网址:http://czt.gd.gov.cn/。办事打开方式:政务服务→广东省财政厅办事窗口。


  (三)“广东财政”微信小程序。通过微信扫描下图,即可关注并在线申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打开方式:政务服务→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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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线下办事做好防护措施


  如确需到现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并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提前预约(法规处:020-83170060;税政处:020-83170410;会计处:020-83170215;政府采购监管处:020-83188589;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020-83176528;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020-83063710;),尽量减少在办事现场的等待时间。


  三、提前查阅办事指南和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财政厅会暂停或调整部分业务的办理,请留意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微信小程序等发布的通告或提前向相关办理部门咨询。


  感谢大家对我厅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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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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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节后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事师务所: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人员返深复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相关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方式


  (一)在线办公,通过“网络办公、电话办公”等无直接接触方式开展工作。


  (二)现场办公,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个人防护及办公场所安全防控措施,实行体温检测和消毒等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建议


  (一)上下班途中做好防护远程办公


  1、尽量选择步行、骑行或自驾。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触摸车上物品。对钥匙、手机等随身物品定期消毒。


  2、每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才可进入办公区域。体温异常人员,根据情况在家观察或就诊。


  3、进入办公区域后,注意人与人的间隔;多人环境应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饮水。


  (二)办公区域注意事项


  1、见面不握手,保持一米以上距离,点头问好,减少近距离接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2、减少面对面讨论交流,尽量线上、电话办公。


  3、传阅文件前后均需洗手。洗手时,用纸巾碰触水龙头,避免二次污染。


  4、参加会议时,必须佩戴口罩。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和用具进行消毒。


  5、办公室内勤通风,酒精擦拭办公用品。尽量不要开中央空调。


  6、尽量减少乘坐电梯,如需乘坐电梯,必须佩戴口罩;乘电梯接触按钮时,用纸巾隔开,如手指直接接触,出电梯后第一时间洗手。


  (三)做好后勤保障


  1、保洁工作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


  2、每日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间、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消毒杀菌。


  3、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工作,并认真询问和登记外来人员状况、监测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复工方式统计


  (一)在线办公,请点此连接填报:事务所编号、事务所、复工时间、填报人姓名、电话或扫码填报。


  (二)现场办公,请点此连接填报:事务所编号、事务所、复工时间、填报人姓名、电话、现场办公人数或扫码填报,且现场办公人员填报(附件1)发至邮箱whf@szicpa.org。


  (三)无复工,请点此连接填报:事务所编号、事务所、填报人姓名、电话、预计复工时间、方式或扫码填报。


  (四)在线办公及现场办公同时进行,请点此连接填报:事务所编号、事务所、复工时间、填报人姓名、电话、现场办公人数或扫码填报,且现场办公人员填报附件1发至邮箱whf szicpa.org。


  连接:https://www.wenjuan.com/s/amY3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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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复工方式统计填报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3日止


  五、联系方式


  会员服务部王老师电话:13642672018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在特殊时期务必加强疫情防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同“战”疫,确保这场战“役”胜利。


  附件1:现场办公人员填报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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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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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skfp.gd-n-tax.gov.cn)。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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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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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已于2020年2月7日经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五条措施: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暂缓开展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疫情过后与卫健部门协同合作,推行精准辅导等个税便捷服务。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政策。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沟通,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及运输工作。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简化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流程,对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凭医院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对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加班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支出等各项合理支出,准予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税务机关查询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主动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税务企业号等多种途径点对点通知纳税人,告知其申请途径;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优先加快办理,缓解企业经营资金压力。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根据政策及时实施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0.8的,分别下降为0.4、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加大信息系统支撑,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规定,为申请企业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给予优先办理。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九、全力支持困难行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上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辅导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调减应纳税经营额。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优化企业领用发票管理。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申领发票、代开发票实行网上申请、免费(暂定到2月底)配送服务,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新政,满足中小微企业复工后生产经营用票需求。加强辅导,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开具和申请代开电子发票。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信用评价。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服务,确保相关企业及时获得银税互动金融惠企政策。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以及市场物资供应、餐饮旅游服务等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支持,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十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全面提供“一网通办”“一次不用跑”“一键通答”等“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网上办税,增加网上办税服务的税务人员,推出网上受理限时办结承诺制,精准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建立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设立防疫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涉税(费)事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其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社保费延缴补缴,优先办理发票申请确认,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该类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畅通网上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对防疫产品生产经营有关企业网上未能及时办结的相关事项,迅速跟进,限时处理。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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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穗税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mzswzgk@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image.png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2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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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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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根据疫情防控进一步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于1月30日、2月4日分别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费)温馨提示》《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时期纳税缴费咨询和涉税诉求服务的温馨提示》,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涉税事项和提交涉税诉求。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


  一、汕尾市城区、海丰、红海湾等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暂不办理现场取号。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现场服务。请您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了解您的诉求,提供最便捷的办理方式。您可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合理规划行程,避免选择人流量大的时段和办税服务厅。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您必须佩戴口罩、经过红外测温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办税服务厅可能采取分批放行、减少窗口、设置安全警戒线等限流、限距措施,请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汕尾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政配送服务,免收邮寄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从5月1日起开始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4月30日前均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款档次。


  六、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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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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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梅州市税务局决定在2020年2月份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申请途径:


  1.网上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网上办税大厅窗口:http://www.etax-gd.gov.cn


  2.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广东税务公众号、梅州税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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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载“广东税务”APP,登录“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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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流程


  1.发票领购: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后,录入收件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陆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并进行相关操作;选择“领取方式”为“快递领取”。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出租房屋、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增值税免税业务仍按原方式上门申请代开外,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广东税务APP代开发票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信息并缴纳税费,就能轻松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电子版,纳税人需要纸质发票需要自行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


  4.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检查发票是否完好,内容是否准确。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可能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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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


  二、支持措施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


  6.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7.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被政府应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4.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15.合理下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第一季度定额,下调幅度不超过50%;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16.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为纳税人线上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提供免费邮政快递服务。


  17.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切实减轻纳税人社会成本及税费负担。


  18.对本地服装、珠宝、海产品等专业市场建帐不健全的小微企业以引导为主开展账务、纳税申报及电子发票开票业务辅导,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及税收负担。


  19.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复产复业税务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重点受灾中小企业的涉税需求,主动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援,快速协调解决税费方面的问题,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全面落实好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精神,积极响应,担当作为,逐项逐条执行好我市二十条税收扶持措施,给予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办税缴费流程能优化的要优化、能简化的要简化、能从速的要从速,积极培植税源,助力汕尾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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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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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门市2020年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依照便利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市级税务机关,由接收单位交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


  三、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规定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8]10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见附件);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0750-3501642、350169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0-3298031、3278145


  附件:江门市市级管理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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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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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阳江市税务局推出“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构建发票业务“线上快捷申请、订单式智能处理、自动发放打印、物流免费配送”服务新模式。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该服务办理发票领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或代开发票,并申请通过邮政快递领取。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网上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邮政快递资费将由税务机关承担。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二)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四、咨询方式


  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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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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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30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清远市税务局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各类税收政策措施“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推出如下30条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4.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减免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疫情防控


  9.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税收征管措施,纾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6.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延期缴纳税款


  17.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延缴社会保险费


  18.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保障发票供应


  20.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21.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2.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申领和代开发票的,可享受免费邮寄发票服务。


  (五)加强权益保障


  23.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2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着力优化便捷服务,确保办税安全高效


  (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26.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力推行86项“全程网上办”和100项“一次不用跑”常办税(费)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详细操作指引。


  27.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二)拓展预约办税缴费


  28.对于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通过预约办税,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预约办税流程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


  29.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缴费人的预约办税,实行优先办理。


  30.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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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shenzhen.chinatax.gov.cn:838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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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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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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