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政[20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紧密衔接、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彰显社会公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的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慈善事业的参与机制、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要与国家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战略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动员社会资源,发挥慈善的独特作用,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三)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建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开展设立慈善信托试点。


  (四)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各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五)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等贫困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者服务。要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要支持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六)加强慈善捐助服务网络建设。要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依托,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建立慈善捐助网络。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加强慈善项目展示推介,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通过开展“邮善促民生”合作试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


  (七)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平台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八)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要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识、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学校德育课程。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规范慈善行为

  (一)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有效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禁止假借宗教名义开展聚敛钱财或其他不正当活动。


  (三)鼓励开展联合劝募活动。积极倡导并推进募用分离,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支持专业性或较小的慈善组织根据需要组成统一的募捐联合体,通过各种便捷的募款方式联合开展募捐活动,降低募集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率,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开展绩效评估,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完善集行业管理、慈善信息公开、慈善项目发布和社会救助需求信息为一体的慈善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共享、有效对接。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六)切实加强慈善事业人力资源建设。要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将慈善人才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要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引导扶持慈善组织发展。


  (二)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三)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慈善综合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应当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有关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享受政策优惠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慈善综合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当前制定的“十三五”规划,编制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职能;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慈善评选表彰项目的立项工作,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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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30
文号:豫政[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辖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省中原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支持解决孵化载体在孵企业等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着重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中小微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各类集聚区设立种子基金,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省市联动,可按照种子基金实际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充分运用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以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支持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等国家高新区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质检和技术中心,提升已建省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逐步实现科技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对经依法批准的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科技服务业创业发展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二、进一步创新省财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

  统筹现有资金,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实施办法,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健全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体系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企业,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制,参与科技服务业竞争。大力培育产业技术联盟、科技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郑州、洛阳、新乡等有条件的省辖市要进行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科学组织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科技服务业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与任务,着力形成部门互动、省市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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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6
文号:豫政[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5]82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相关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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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9
文号:豫财税政[2015]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在进行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本公告所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登录http://portal.ha-l-tax.gov.cn)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费)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虚假申报,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可通过各级地方税局网站、各地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12366纳服热线等渠道咨询有关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问题。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附件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启用统一纳税申报表?

  答:为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下发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新申报表突出分税种申报、分明细税源申报,增加减免税信息等特点,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措施,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加强财产和行为税基础管理,解决目前涉税信息分散,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也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


  二、新申报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的表单执行,共计22张申报表及附表。具体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关于4月1日启用新申报表问题

  答: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启用新报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新申报表。

  为顺利启用,纳税人自2016年3月28日起,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portal.ha-l-tax.gov.cn)先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填报工作。

  注:目前,契税和资源税已在我省范围内使用新申报表。


  四、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申报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2016年4月申报期为启用新申报表的首次申报期。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均要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逐宗地、逐房产,如实申报采集录入全部土地和房产的相关税源信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由税务人员完成相关土地和房产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在纳税人网上申报前确认或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前签字确认。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及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源信息变更维护或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源信息变更。

  车船税纳税人申报前需采集录入车船基础明细信息。


  五、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工作量?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初次申报时需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填报工作量较大。但后续申报时,仅需确认上次申报信息或就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从后续工作量来看,减轻了纳税人日常填报负担。


  六、纳税人如何获取有关新申报表详细辅导资料?

  答: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获取有关新申报表样式、填表说明、办税指南等资料,也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索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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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河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行。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及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发票和两联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具体发票票样见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路桥通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


  路桥通行和门票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行同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纳税人,自2016年4月2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六、2016年5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领取的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结存数量准确信息共享给主管国税机关。持有过渡期管理发票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验旧领新。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八、纳税人应当依法保管、开具、使用发票,不得有转让、转借或虚假开具等发票违法行为。


  九、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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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是全国税收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目前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兹定于2016年4月29日零时进行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时间安排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定于2016年4月29日零时至5月3日零时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切换,期间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网上办税系统(除网络发票外)、自助办税终端等暂停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2016年5月3日8时起,按照全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优化调整后的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各类涉税业务正常办理。


  二、涉税业务办理提醒


  (一)系统切换期间,网络发票可正常开具。


  (二)为了进一步方便快捷办税,降低纳税成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5月3日8时,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省域通办。


  (三)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7日。


  (四)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咨询当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办税服务厅公告。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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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域通办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是全国税收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向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兹决定从2016年5月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域通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域通办目的

  省域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通过推行省域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给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二、省域通办适用对象

  实行省域通办后,全省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全省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省域通办涉税事项。


  三、省域通办适用范围

  省域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以下7大类69项(具体事项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O网页链接)。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登记、变更、补充信息申报(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税(费)种申报(认定)、行政许可、其他事项认定等相关事项。


  (三)税额确认。纳税人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户核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印花税核定等相关事项。


  (四)申报纳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五)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者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六)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七)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全省地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已实现完税证明自助打印、自然人车船税缴纳、双定户缴税、涉税查询等办税事项省域通办,提倡纳税人到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上述事项,进一步拓宽办税渠道,发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二)对不纳入省域通办范围的涉税事项,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将逐步扩大省域通办范围,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三)在办理省域通办事项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拨打全省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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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设标[2016]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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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豫建设标[2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中心致广大来电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来电人:

  河南国税12366已经开通近十四载,每次遇到税收政策问题,纳税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咨询12366。在此,我们衷心地感谢广大纳税人多年来对我们的信任、关注和支持。


  但是最近很多朋友反映12366的电话变得难打进了,打进来之后等待的时间长了。确实,自从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新政策的密集推出,又赶上月份例征期、所得税年度汇缴期,12366中心的来电量一直居高不下,等待电话的队伍也排得很长。我们也为来电人每一分秒的等待而焦急。


  当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大潮汹涌而来,我们12366全体人员与无数奋战在一线的国地税干部一样,迎难而上,争分夺秒,希望及时将政策传达给您,尽快为您答疑解惑,不耽搁每一位信任我们的来电人办税。我们在尽最大的努力接起每一个来电,尽最大的努力回答好每一个来电。所有外出培训的、休假的、生病但仍能坚持接电话的咨询员都回来了,我们的咨询员、专家老师们已经过了好久5+2、白加黑的日子。


  12366热线电话的人工服务每天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以至于我们无法建议大家尽量避开高峰,因为现阶段几乎时时都是高峰……


  在这样的日子里,为能更高效地帮您解答疑惑、解决问题,我们建议您,我们最亲爱的来电人,可以使用我们国税机关及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多种查询和咨询方式快速解决问题:

  一、服务网站查询

  您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www.12366.ha.cn),查询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法规、政策解读、近期热点问题、办税地址电话、办税指南、征期公告等。同时,为了更加便利“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我们还在网站上开设了“营改增”专题,可查询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


  二、官方微信查询

  您可以使用我们“河南国税”微信公众号为您提供的“微服务”(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即可关注我们),查询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法规、政策解读、热点问题、办税地址电话及地图、办税指南、征期公告等。您还可以通过网上留言,咨询及反映涉税问题。


  三、语音自助查询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查询最新政策、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A类信用企业及常用电话。


  四、语音留言咨询

  非工作时间或人工服务较繁忙期间,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按键,将您需要咨询或反映的问题进行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余第一时间给您回复。


  五、所属区域咨询

  您可以拨打我们在各县(市、区)国税局开通的“营改增”咨询电话,更便利地了解本地办税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各县(市、区)“营改增”咨询电话清单请您查看附件1。


  六、涉税技术咨询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咨询环节,如遇到涉税软件操作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技术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和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等服务单位常用软件服务范围及功能概述请您查看附件2。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12366的信任与关注,也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无论多么困难,我们将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规范的服务、精准的解答为您提供帮助!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线电话清单


  附件2 涉税软件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范围及功能概述


  河南国税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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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类纳税人简称取消认证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

  https://fpdk.ha-n-tax.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登陆系统。


  五、请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前认真阅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附件2)。


  附件:

  1.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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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6]24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现对我省普通发票的过渡期限明确如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包括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过渡期内,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并行开具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纳税人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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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豫地税函[2016]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现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项目内容


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的各类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服务。


三、项目审批流程


具备或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人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为河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印刷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2.具有印制普通发票的生产场地、专业印刷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设备和管理制度,具有安全保密仓库、安全保密设施、安全保密制度、专用运输工具等。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www.12366.ha.cn/003/),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


以上文件均须提交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


(二)接收时间


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止,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1-6676705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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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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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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