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8年9月29日


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及《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第三条 除免税和已缴纳了车船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机动车外,凡在我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保险机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七条 应税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车船税从当年1月起至12月止计算;因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车船税从当年1月起至交强险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第八条 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并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1),同时通过电子方式报送车船税纳税明细数据。


  第九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辆外,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第十条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外,还须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单》)上填列拒缴车船税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要求拒缴人注明拒缴原因后签字确认。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经办人签字注明拒缴原因,并将拒缴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应将上月产生的《报告单》原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向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纳车船税税款金额,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据以代收税款。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税目税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多收、减免和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及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报查)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上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当年1月1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交强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的车辆、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车型目录自行办理减免税手续,不需要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一)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以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二)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不需代收代缴以下车辆车船税,但应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资料。


  (一)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


  保险机构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交强险时,须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号牌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投保人如首次在该保险机构投保,须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之后,存档备查。


  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用号牌(车牌号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作为认定依据;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


  (二)城市公交车辆、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需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免税车辆。


  保险机构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交强险时,须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编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附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之后,存档备查。


  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证明免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按相应的税目税额依法代收车船税款。


  (三)已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或受委托代征单位已代收车船税的车辆。


  保险机构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交强险时,须将已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之后,存档备查。


  保险机构交强险业务系统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数据共享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证明。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等计税依据信息,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保险机构不能确定车船税计税标准的,由纳税人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辆证明资料,确实无法提供的,保险机构可参照同类型车辆确定车船税计税标准,无同类车型可供参照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计税标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查验: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及复印件(留存)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留存);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留存)和反映机动车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信息的相应凭证;


  (三)上年度含有纳税人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或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


  (四)购置的新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未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及本条第(一)项资料。


  (五)上年已完税的机动车,上述项资料齐备的,无需再次提供。


  (六)需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提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整理、保存工作,并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录入代收车船税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保险机构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机动车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申报并结报税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与保险监管机构要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联合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车船税征缴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同时,税务机关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1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doc


  2.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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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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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合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税收票证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票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的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以下简称“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代征人开具的仍为印刷制式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二、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区别


  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式样区别:一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删除了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右上角字轨标记;二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票号由八位增至十八位。


  三、启用时间


  印刷制式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启用非印刷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02-10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调整内容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的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代征人开具的仍为印刷制式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二)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区别


  非印刷制式与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的式样区别:一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删除了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右上角字轨标记;二是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票号由八位增至十八位。


  (三)启用时间


  印刷制式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启用非印刷税收票证。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中明确的2种印刷制式税收票证式样发生了变化,需停用并启用非印刷制式税收票证,而代征人开具的仍为印刷制式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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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中第四条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召开了民营企业需求座谈会,会上部分纳税人反映的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需转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多、分期转出时限短、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大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省局决定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予以延长。


  二、公告内容


  结合企业实际,公告将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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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发展民营经济及特色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省薏仁米加工耗用农产品实际,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糙米耗用1.50吨薏仁谷(带壳);购进薏仁糙米加工薏仁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17吨薏仁糙米。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连续生产薏仁米的,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755吨薏仁谷(带壳)。


  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附件1《贵州省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关于薏仁米加工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期,我省薏仁米生产协会及部分纳税人提出原核定扣除标准过低,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议对该扣除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经与薏仁米加工行业纳税人座谈,并到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省局决定对我省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是对我省新的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二是对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连续生产薏仁米的纳税人扣除标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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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税费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虚增空转收入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西部大开发、集成电路、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的税收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对外拓展出口业务,进一步稳定我省货物贸易出口。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自然人纳税人实名认证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黔落地。(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中成药、辣椒制品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试点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研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力建账建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民营企业,开展调研,适当下调应税所得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四)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汇总纳税方式。民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支机构间产生的盈亏、有限额的扣除项目可相互冲抵,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责任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五)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适应征管职责划转新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责任部门:社会保险费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依托“贵州税收政策法规云”平台,及时将最新出台的涉税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按税种、分行业或产业推送“云”上,把各类办税流程、审批流程聚集云上,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纳税人例会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定期向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推送实体纳税人学堂培训计划,收集民营企业培训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班专题培训。开展“千户集团个税直通车”专项活动,通过网上纳税人学堂、现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为民营经济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做好政策培训。对现行有效的资源和环境税政策,省局将汇编成册,满足征纳双方业务需求,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七)积极研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机制,围绕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完善研究,积极提出富有建设性的税收政策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税收经济分析处)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八)改进和优化办税服务。按税务总局的部署,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加快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且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推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情形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简化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收优惠办理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办理优惠事项备案。探索建设智慧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智慧税务APP等非接触式多元化办税服务渠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税效率。2018年办税时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放宽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比例降低为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调)的60%,取消三类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取消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缩短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时间,将分类调整工作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减为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在出口退税受理、审核、评估、调查和函调、稽查等环节提速提效,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竞争力。(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信息中心)


  (九)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税。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进一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办税功能,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继续推动建设多渠道缴款平台,在各商业银行手机端、网页端和大厅,开通自助查询税款缴纳、社保费缴纳,拓展多渠道缴款接口,在银行端实现简易涉税事务的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在持续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并争取尽快实现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缴款方式。按照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在2019年全面实现电子退税、更正、免抵调业务,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退税时间,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资金流动性。(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落实《“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加强国别税收投资指南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落实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及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办理,采取“自行计算、自行抵免、自行结转”的方式,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的办税负担。(责任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十一)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巩固扩大前期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成果,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分类施策,妥善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定期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认真做好省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工作,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定期走访企业,切实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涉税问题。升级税企沟通渠道,试点为千户集团民营企业设立纳税服务联络员,逐一盘点千户集团民营企业涉税诉求,系统梳理涉税政策,提出集团风险防控建议,为企业提供精准纳税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做好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工作。(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纳税服务中心)


  (十二)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十三)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对纳税信用A级的民营企业,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B级的民营企业,可一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为无自建能力或不愿意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民营企业,提供安全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将新增行业的民营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故意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外,不得随意停供发票。(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十四)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税收信用评价管理全覆盖,继续推广应用“税务信用云”,升级完善功能, 持续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基本实现20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参与税银合作全覆盖,将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相结合,共享数据资源,以信换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


  (十五)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好新兴业态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强与省工商联的联系,梳理和筛选出一些新兴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大企业,按照千户集团管理和服务规范进行服务,适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定期组织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已经制定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修改或废止。(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十七)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上级交办或接受举报、征管工作中发现重大偷逃骗税线索,需实施税务稽查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户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在不影响检查效果和无税收执法风险的前提下,就税收风险疑点与纳税人进行沟通,经过案头分析、纳税辅导、税务约谈等方式可以排除风险疑点的,不再入户检查。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税务检查。(责任部门:稽查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八)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税收失信纳税人信息,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小微企业,以风险导向下的定向抽查为主,适当降低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随机抽查的民营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其依法诚信纳税。严厉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稽查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十九)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按照司法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行“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着力打造“阳光、规范、法治”税务。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责任部门:督察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系统党建工作处、纪检组)


  (二十)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建立中小民营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省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科学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落实好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实现“同案同办”。探索开展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配合税务总局做好民营企业咨询专线设立工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硬的人员担任咨询专席。组建公职律师税法服务团队,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涉税法律咨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前调解工作,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人事处、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动担当,靠前服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强化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时,要主动作为、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积极成效,促进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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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具体征收地点及方式、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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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缴费人方便、快捷地办理缴费业务,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及缴费地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


  (一)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


  (二)市(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市(州)政府所在地指定税务局。其中贵阳市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六盘水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遵义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安顺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毕节市为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铜仁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碧江区税务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凯里市税务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贵安新区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三)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单位参保地同级税务机关。


  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为参保地税务机关。


  三、缴费地点


  全省各征收税务机关设立的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征费对象的缴费事项。办税服务厅地址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或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gz-l-tax.gov.cn/zyywn-cjpt-web/view/bsfw/bsdt/bsdt.html),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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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0日至31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0日20:00至1月31日7:59,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端、微信税务号端、手机APP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包括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手机APP端)、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委托代征系统暂停服务。


  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常运行。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起,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委托代征系统对外开放,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按照各地正常上班时间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房屋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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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科通[2019]24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


  为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职责分工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其中,企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其全部研发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均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由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所在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二、鉴定工作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工作程序


  各地按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由鉴定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各地科技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意见为最终鉴定意见。具体工作流程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所需资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见附件4);


  7.技术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


  (一)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集中组织一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县(区)级税务部门于4月15日—4月30日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技术鉴定后于5月31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见附件5)。


  (二)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县(区)级税务部门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间的技术鉴定资料交接应制作移交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各项目相关资料清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地技术鉴定项目详细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16]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3.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


  4.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附件5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模板)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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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黔科通[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4月征收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相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4月,是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实施后生产经营所得季度申报的首个大征期。为确保纳税人能正常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进行申报纳税,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税途径


  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除此之外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说明如下:


  (一)ITS系统在线申报


  ITS系统生产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主要支持两种在线申报模式: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可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以及个人三方协议扣税。二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可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税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


  二、注意事项


  首次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时需要申报密码,应先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密码。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进行扣税的纳税人,请提前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三方协议的办理。


  由于4月征收期办税服务厅将特别繁忙,建议纳税人合理安排相关事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建议在征收期前前往办理,或尽量采用在线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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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纳税人需通过退库方式享受优惠。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提高退库效率,现将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纳税人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税务机关或全省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退税流程


  (一)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为提升退库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理负担,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通过自助终端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采取“逐户核实、批量处理”方式处理,通过原渠道将应退税款返回申请代开时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


  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或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已注销的,需申请代开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由全省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自2019年4月15日起,应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办理退税。


  三、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会以办理退税为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索要身份证信息和银行账号,纳税人接到类似电话或短信时,应高度警惕,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个人信息,并可立即就退税事项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本人如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办理退税的,需由代理人持具有相关法律效力文书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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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及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渠道,方便参保单位缴费,提高征缴效率,我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


  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任一险种征收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能使用外,其余机关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机关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通告)相关规定。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适用于全省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功能


  (一)查询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


  (二)根据应缴金额,通过三方协议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应缴金额,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登录地址及资料获取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dzswj.gz-l-tax.gov.cn。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并安装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三)资料获取方式


  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引,均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进行下载。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二)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申请添加电子税务局运维专用QQ群,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群号:669068502、548903760、425255816、561374650。


  (三)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通过随客户端一并安装的“办税服务中心”软件,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机关事业单位)操作手册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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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19]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强化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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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黔府办函[201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更新《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工作要求,让纳税人享受更加高效的政务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行第二次梳理,现就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并联办理类等8类179项办税事项。


  二、贵州省税务局对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制作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纳税人可自行登陆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办税指南”专栏查看和下载。


  三、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附件: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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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省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对本省的省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6户企业(集团)确定为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大西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对上述企业(集团)(含其所属全部层级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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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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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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