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税额)的,相关税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三)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四、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五、财政、税务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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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


2019年9月27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六)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经分管省长批准后,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编制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按职能分工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企业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新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设备;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链向行业高端延伸,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及军民两用技术的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落实中、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技术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发挥工业技术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梯次协调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或融资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1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对中小微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推荐,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专项奖励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2次。


  第八条 公示公开


  拟支持的专项奖励项目,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应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如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实,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项目内容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经审定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省政府,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财政厅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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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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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贷款税收等政策支持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零成本”“低成本”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新工具。创业担保贷款个贷最高额度20万元,1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2020年内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平台就业人员。“秦青优惠贷”项目为45岁以下青年提供最高300万元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将企业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创业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钟点工临时用工短期工等非全日制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众多、联系广泛等优势,推出岗位吸纳就业。创建城乡社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站,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发展批发零售、保洁绿化、建筑装修、养老护理家政等行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试点,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进一步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最长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创业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新业态。推广壮大“互联网+”“平台经济”“云经济”,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广餐饮类垂直电商平台应用,加快发展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监管规则,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人员应用电商直接创业,鼓励个体电商转型企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岗位,降低入网门槛,减免注册、加盟、运营、管理等服务费用。支持数字招聘平台、零工平台建设,培育人力资源龙头企业,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提供融合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多元化免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在西安市确定2所本科高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高端管理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家政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示范企业,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打造员工制家政服务知名企业,形成品牌。加强与中部地区劳务协作对接,定向输送、定向派遣,提高灵活就业质量。青年文明号、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等评比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及集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服务管理零收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创业,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对非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依法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额外设置条件变相收费。(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相应场地支持灵活就业。加快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吸引更多商贸服务类企业和商户入驻,招引专业人才和专项用工参与智慧街区建设、平安街区管理、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工作。政府投资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按现有孵化实体不低于5%的比例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经营场地,免费向辖区内劳动者开放。对劳动者务工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抓紧落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搭建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用好社区和就近部门空置或过剩办公场所,结合服务对象规模和区域就业特点,建立侧重不同、功能匹配、要素齐全、出入方便且具备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属性的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可通过购买服务向辖区内劳动者提供登记、培训、招聘等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推动建立政企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用,共享人力资源、岗位用工等信息,按需组织开展招聘,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帮助企业调剂余缺共享用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组织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公益培训课”,通过高校网络就业平台开设市场急需、专业相关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将国家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种范围,引导提升行动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直播销售、网约配送、媒体运营、电子竞技、社群健康、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快递、维修、美容美发等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职业培训导师培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加大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线上培训力度,推进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按规定落实补贴到企业到机构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加强对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事项开展协商。落实劳动关系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和矛盾。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核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根治欠薪顽疾。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灵活就业违规收费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允许2021年底前补缴。推动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应保尽保。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加速兑现待遇。开展困难群众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落实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加快“实名制”动态就业服务系统建设,拓展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功能,确保省市县三级贯通。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创业帮扶、就业见习等精准化、不断线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委文明办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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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2
文号:陕政办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其分支机构为总机构所属的非独立法人派出机构,与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机构支配和控制。


  未经核准的总、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一)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预征后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抵减已预缴增值税后的余额按应税销售额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缴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总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税务局确定;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适时提请调整预征率。


  (三)总机构统一缴纳。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已核准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汇总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应由总机构分别设置分支机构相应账册。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分支机构数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下述规定:


  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含)以上、申请汇总前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含)以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五)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税法遵从度高,最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B级或M级,未发生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近三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


  (三)新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期末留抵税额需转至总机构计算抵扣的,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汇总前最后一个属期期末累计留抵税额填写《分支机构留抵税额审核确认表》(附件2),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时,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申请分支机构减少时,需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申请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因总分支机构关系、核算方式等原因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未按确认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及其相应的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分配或违规转移税款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可取消其增值税汇总管理资格。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汇总管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并层报,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总分支机构按照核准结果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


  对于总机构统一缴纳汇总管理方式的,应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6〕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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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陕财税[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市场主体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4个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1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部分减免的租金收入占全部租金收入的比例,申请减免额以部分减免租金前的按季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可申请减免额=基数x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期截至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一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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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陕财税[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1.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2.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3.陕西省建材商会


  4.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5.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


  6.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7.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9.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10.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11.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12.陕西省应急产业协会


  13.陕西省金属学会


  14.陕西省钢铁工业协会


  15.陕西绿色原点环保宣教中心


  16.陕西西北大学朱雀教育发展基金会


  17.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


  18.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19.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陕西允中文教院


  21.陕西省农产品物流市场协会


  22.陕西省终南山老龄产业协会


  23.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24.陕西省旅游摄影协会


  25.陕西省商业联合会


  26.陕西省供货商企业协会


  27.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28.陕西省气象学会


  29.陕西省花卉协会


  30.陕西省戒毒工作协会


  31.陕西省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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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陕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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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税收优惠享受注意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要求,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同时填写了A107041表本年度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应一并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避免遗漏。


  5.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证书编号、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四、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新政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别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二)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1.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1.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2.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a.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b.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a项规定执行。


  c.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d.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和更正申报,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手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目前我省已经完成电子税务局新版年度申报表功能的升级工作,请广大纳税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年度汇算清缴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扫描,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人已经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模块完成“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表填写工作。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作废后重新填写。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可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建议纳税人使用该功能,以降低纳税遵从风险。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认为风险提示信息不准确,纳税人申报表填写准确的可直接提交纳税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及税款缴纳。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纳税人完成纳税年度预缴申报后才能进行。如果纳税人存在缺漏纳税年度预缴申报的,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获取及帮助渠道: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及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3.纳税人如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4009912366。


  (四)建议您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法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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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结合年度科技工作安排,现就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高企申报按照“常年受理、无纸申报、网络评审、系统管理”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申报需登录“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http://ywgl.sstrc.com/egrantweb),选择“科技业务办理”中“高企认定模块”,注册并根据系统提示和流程填写高企认定申请书,全程在线填写并提交材料、查询申报进度和评审状态。


  (三)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定的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除企业,按省高企认定办或各市区推荐机构通知要求办理认定报备手续。


  二、进度安排


  在常年受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本年度高企评审拟分四个批次进行,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30日、6月30日、8月2日、9月16日。截止日期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省高企认定办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也可调整增加评审批次。


  各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部门是本辖区高企申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线做好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一般应在各批次推荐截止日期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信息系统仅允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企业进行正常申报,未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需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方可填写。


  (二)申报企业在准备电子材料前,请务必进入系统查看各附件上传材料的大小及要求,便于后续顺利填写。证书类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非证书类的上传盖章扫描件。


  (三)申报条件中明确的硬性指标,系统会自动计算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会提醒并限制提交,请按提示补充完善后再提交。


  (四)请准确填写推荐部门、税务机关、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免因无法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导致不能认定和备案。


  (五)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所在辖区推荐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联系(联系方式后附)。


  四、机构和专家征集


  (一)机构征集。为做好高企培育和服务工作,请自愿为企业服务并符合高企《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和条件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在2021年5月30日前,对照《工作指引》“中介机构条件”报送相关资质电子材料(邮箱:852676836@qq.com)。省高企认定办对提交申请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通过的将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推荐名单。


  (二)专家征集。根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需要,拟补充完善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应符合高企《工作指引》中“专家条件”要求。请有意愿的专家,在2021年6月10日前在线(https://jinshuju.net/f/OBg30H)填写专家信息表,并上传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备案表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纳入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 苗宏雄 029-87292778


  省财政厅 杨建霞 029-68936132


  省税务局 何 黎 029-87695158


  业务咨询:陕西省高企认定群(QQ群号:735541123)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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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文号:陕高企办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查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规范准确录入、信息传递及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联网核对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广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切实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名单.xls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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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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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文号:财关税[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按照注重质量、科学研判、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摸底测算,统筹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各单位由需求部门牵头,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一)研判标准。各单位应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认真组织研判。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等;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需要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业承担且履约验收合格的延续性项目,视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作为预留采购份额项目。


(二)预留途径。各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预留采购份额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门认为项目中的部分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大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


(三)工作程序。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在年度“二上”预算编报时列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会签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在编报“二上”预算时报送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二上”预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项目,需求部门应当在立项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需求中应当包含项目是否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预留份额比例等内容,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


二、关于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办法》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为小微企业中标提供机会。


三、关于执行情况报告和网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区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税务干部学院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2),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报送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作出说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财政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项目执行情况。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pdf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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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税总函[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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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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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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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pdf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pdf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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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文号: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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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5
文号:税总办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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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战略定位,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以营商环境提升为手段,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探索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新路径、新模式,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


(二)建设目标。经过两到三年改革实践,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更多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系统性制度创新成果,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竞争力和要素配置能力明显增强,优势外向型产业加快聚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不断深入,推动形成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通道、商贸物流枢纽、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载体。自贸试验区改革同全省改革的联动更加有效,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全省推广试验。


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按照应放尽放、按需放权、有序承接的原则,依法赋予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区更多省、市、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逐步扩展至全省范围。在行业准营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改革。(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尽快与国家系统对接联通,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部分领域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证明。(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率先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坚持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统一办事流程和标准,推动“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表申报、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建立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决策咨询机制,强化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引导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推进国家(陕西)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建设,积极承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交流活动,举办“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峰会。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西安知识产权法庭作用,推动设立西安知识产权法院,提供更便利、更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构建集律师、公证、鉴定、调解、仲裁等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和贸促系统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功能作用,推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推动建设自贸试验区专门化法庭,提升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探索吸引境外知名仲裁及争端解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完善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对金融商事的服务和保障。鼓励境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建立国家级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探索实施律师制度政策创新。建设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境内外鉴定、检验、认证、审计等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结果互认。(省司法厅、省法院、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贸促会配合)


三、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八)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自由经营便利。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安全审查制度。全面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经营运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加大种业、医疗、教育、旅游、文化、金融、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开放力度。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完善省、市(区)联动的一体化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和“一口受理”的投诉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九)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领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拓展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通关费用。探索更为便利的加工贸易核销制度,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展示、交易业务,实施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保税综合监管新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大力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海关实行网上办理。对境外抵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货物,探索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增强国际中转集拼枢纽功能。积极推广关税保证保险。(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中铁西安局集团、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配合)


(十)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全面取消在华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限制,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加快建设丝绸之路金融中心。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扩大人民币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使用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探索保险机制与融资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建设保险。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版权为切入点,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所。建立监管协同制度,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防范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健全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环境。探索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服务管理制度,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在陕西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积极引进高科技人才和技能型、紧缺型人才。放宽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建立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永久或长期居留手续“绿色通道”。为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交流和访问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依法争取允许境外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省委组织部、省委外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二)建设高效便捷的国际贸易通道。建设西安国际航空枢纽,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聚集,加快地方货运航空公司发展,打造西部地区航空公司运营基地,构建“集疏运”体系。利用第五航权,织密国际航线网络,打造中国最佳中转机场。建设高端航空物流园区,打造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探索开展中欧班列境内区域集拼业务。加快建设“数字”中欧班列,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建设集货物流、贸易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中欧班列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以铁路运输为主导的国际多式联运物流运输模式。完善东西部地区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加快汽车整车和粮食、油脂、铜、铝、木材等大宗商品集散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西安海关、中铁西安局集团、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西部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三)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进一步拓展国际互联网出口通道,构建联通全球数字信息网络。打造以互联网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区域总部或业务运营中心。有序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在数字经济方面的交流合作,发展移动宽带通信业务、远程教育、医疗健康、呼叫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跨境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等信息增值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优势产业聚集发展


(十四)做大电子信息产业。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做大做强半导体、高端软件、智能终端、智能网络产业,构建“芯-软-端-网”为一体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深入推进西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工业领域5G技术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五)做强高端制造业。以固链强链为目标,培育壮大高端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做强高端动力装备特色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业向智能化制造转变,构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集群。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整车产业,助推动力电池产业,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六)做优现代农业产业。做大做强农作物种子、种苗研发和生产。培育壮大生物育种、生物疫苗、动物营养等产业。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展示交易平台,扩大农业技术、农机装备、农用物资等进出口贸易规模。(省农业农村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西安海关配合)


(十七)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发挥陕西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承接中心、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平台作用,提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吸引更多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优质企业到区内发展,促进外贸产业聚集发展。建设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国际配送平台,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产业。积极探索开展离岸贸易。促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数字贸易等发展,推动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聚力发展以航材物流、冷链物流、跨境电商物流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物流产业。建立飞机维修全链条服务平台,提升航空维修检测的技术水平和国际服务水平,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航空维修基地,打造航空维修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西安海关、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八)大力发展会展产业。充分发挥“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优势,完善国际会展中心软硬件建设,建立线上线下“双线”展会体系,打造全球知名会展品牌。推进实施“会展+”战略,支持引导会展、商务、旅游、文化、体育等业态跨界融合,打造“展、馆、媒、会、节、赛”全产业链现代会展模式,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十九)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文博非遗、文化艺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和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娱乐、数字传播媒体融合等科技文化创意产业。推进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加快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建设和数字出版产业聚集,支持智能技术和创新服务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等行业中的应用,创新服务模式和业态。发挥古丝绸之路起点优势,探索开辟丝绸之路自驾游精品线路、开行丝绸之路旅游专列,打造国际旅游枢纽和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中铁西安局集团配合)


(二十)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打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加快新一代基因测序、肿瘤免疫治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生物医学大数据分析等关键技术研究、转化和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医学科研、教育培训、临床诊疗、产品研发、行业治理、医保支付等方面应用。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开发和推介一批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路线和产品,打造特色康养产业聚集区。(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五、打造“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二十一)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办好丝博会、欧亚经济论坛、杨凌农高会等活动,打造高质量国际经贸合作交流平台。持续推动中俄丝绸之路创新园、中欧合作产业园等境内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不断优化完善“两国双园”“一园两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为重点,优化对外投资合作区域布局,深度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哈萨克斯坦爱菊粮油工业园农业综合加工合作区建设,打造隆基绿能马来西亚光伏产业合作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规模和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安市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强现代农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建设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上合组织现代农业发展研究院、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中心和上合组织国际联合实验室,开展现代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加强同地区国家现代农业领域合作。探索建立用于科研的种子、种苗或其他生物材料快速审批和通关机制。支持杨凌示范区片区建设进境种质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对入境动、植物物种开展隔离检疫,对植物种质进行鉴定和储存。探索建立国内土地轮作休耕与海外农业合作园区挂钩机制,构筑跨境农产品供应链,打造海外优质农产品回流体系。持续推动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深化农业领域国际产能合作。(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配合)


(二十三)加强科技教育领域合作。积极争取建设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强科技领域基础研究和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光电芯片、生命科学等战略方向和前沿领域加强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探索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离岸研发机构和海外创新孵化基地,激发科技要素和人才双向流动。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支持我省高校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合作,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建立留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优秀留学生在陕创新创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陕西留学品牌。发挥丝绸之路大学联盟、“一带一路”职教联盟等作用,支持我省高校与海外教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深化合作,助力企业“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科协配合)


(二十四)加强文化旅游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国风·秦韵”、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等文化品牌国际影响力,探索建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文化交流合作新机制,打造丝路人文交流基地。发挥丝路城市广播电视协作体作用,加强传媒合作,构建文化交流合作“传媒新丝路”。吸引一批国际性文化演艺经纪公司和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共同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和考古研究工作。加强文博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文物数字化,拓展以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文物展示交流与历史文化研究。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旅游国际合作,持续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组织签订的旅游合作框架协议、旅游合作备忘录等整体性协议落实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五)加强医疗卫生领域合作。创新医疗卫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在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医学科学和医疗技术创新、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共同体。加大新药研发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新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抗癌药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争取保税使用医疗器械及耗材。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远程会诊体系。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探索放宽境外医师和医护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时间。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在中医药研究成果认定、产品注册、产品国际推广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西安海关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建设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积极研究提出系统性、深层次的改革事项并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大向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的力度,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对涉及中央事权的改革创新事项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政策支持。


(二十七)深化协同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协同创新区之间的“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多式联运、产业升级等方面探索合作新模式,实现区域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深化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着力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推动区域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八)加强评估考核。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要定期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梳理改革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性改革经验,并会同省委改革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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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陕政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等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5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补缴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经办窗口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特别是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缴费的缴费单位)于正常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内完成缴费。


  (二)每月23至25日为正常缴费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缴费单位合理安排缴费业务办理时间。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停止税务端缴费并向税务部门反馈。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请缴费人在税务端数据核对无误后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应当统一申报缴纳,即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时应全员、全部征收品目同时申报缴费,不应分人员或分征收品目申报缴费。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021年5月份-12月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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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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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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