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6]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国税发第1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抄送:地矿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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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7-05
文号:财税字[1996]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源税报表的质量,加强报表编报和税源分析工作,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源报表编报工作。


1996年7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提高报表质量,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考核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源半年报、年报(含汇总表及附表),报表软盘及报表分析报告。

  三、考核办法:年度报表采取百分制考核,半年报及分析报告占40%,年报(汇缴报表)及分析报告占60%。年终根据得分多少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总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一等奖,91分至95分为二等奖,86分至90分为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奖状,并将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以下税源报表的考评奖励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考核计分标准:

  (一)报表内容:

  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的70分,具体包括:

  1、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按时报送的20分,每迟报1天扣2分,迟报超过10天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报送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2、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全部上报的10分,否则不给分。

  3、税源报表及软盘的内容完全一致的10分,每错漏1分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报表填写完整(包括每张表表头、表尾内容均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数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30分,每错漏1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分析报告:

  按本办法法规或当年布置要求拟写分析报告,分析全面深刻的30分,具体包括:

  1、按要求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的15分,缺少1项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2、分析内容翔实、深刻,能完全说明问题的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运用典型事例分析有关指标的4分,否则不得分;4、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的3分,否则不得分;

  5、正式打印报告并加盖公章的3分,非打印报告扣2分,末加盖公章扣1分。

  (三)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原因、有建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半年报要求分析以下5项指标: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以上5项内容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

  2、年报表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外,还应分析下列指标:

  (1)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2)总税负(暂接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下同)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3)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析与上年间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五、半年报应在当年8月31日以前报出;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应在次年6月15日前报出。年报分析报告可在汇缴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六、本办法从1996年半年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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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7-31
文号:国税函[1996]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深圳、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所得税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油公司、承包公司和社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本部的有关纳税事项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事宜;所属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一式两份)。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分别报送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所属公司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税所得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天津分局。年度终了后,所属公司除按法规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天津分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五、关于所得税审计。各分局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所得税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向被审企业下发审计意见通知书)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审计意见通知书抄送天津分局。所属公司有异议的,通过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天津分局反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全系统的审计确认通知书,由天津分局下发,并抄送其他分局。

  附件: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总公司本部收入:指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4.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5.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或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8.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法规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9.总公司本部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和按法规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10.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本年度应当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已弥补数等情况应另附材料说明。

  12.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法规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3.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4.申报所属期: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1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6.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7.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附件二: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年、季应税所得申报表,表中所列各项均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4·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5·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6·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法规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8·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9·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法规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0.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2.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3·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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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8-01
文号:国税函[1996]4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工字[1996]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分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四、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抓紧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协商落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并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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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8-10
文号:财工字[1996]4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499号 国税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三大航空(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北京、上海、厦门、深圳、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准,民航总局所属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具体纳税地点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所属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广告服务公司、东方航空进出口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深圳公司(深圳)、湖北公司(武汉)、湖南公司(长沙)、河南公司(郑州)、海南公司(海口)、珠海直升机公司(珠海)、民航酒店(广州)以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北京)、南航集团厦门发展公司(厦门)、南航集团上海航空服务公司(上海)共10户企业,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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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8-19
文号:国税函[1996]4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规,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法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法规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法规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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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9-25
文号:国税函[1996]5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6]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的法规,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5]31号文件法规,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据此,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四、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法规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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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0-08
文号:财税字[1996]8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6]204号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以法治税,改善执法环境,保证新税制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38号)要求,总局组织了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从8月下旬至9月中旬,分别对陕西、山西、四川、湖南、江苏、辽宁六个省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总的情况看,上述六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规、政策,执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六省在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注重培训、辅导、宣传,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强化纳税检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六省在企业所得税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按税法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别地方对国有企业仍实行目标利润管理,没有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某市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企业所得税不能依率征收,导致欠税严重,1995年284户国有企业共欠交企业所得税1260.8万元,占全市企业欠交所得税的62.88%,其中实现利润超百万元的23户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1005万元。

  (二)扩大附征范围。如:某省有23万户企业,其中对9万户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附征,征收的税款有5亿多元,全省附征面占企业总户数的39%。该省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证是否齐全,也不问企业的盈亏状况,法规凡经营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标准是工业企业20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100万元),一律实行附征的办法。

  (三)收“过头税”。有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存在亏损企业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未执行法规的税率

  从六省的检查情况看,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统一税率外,其他五省对上市公司均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税率33%计征。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省政府越权明文法规上市股份公司执行15%的税率;二是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到站下车”。如某省20家地方股份制企业,按照省政府的法规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最后由财政返还18%,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并未真正按收支两条线办理,而在组织征收时采取"到站下车"办法。

  三、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如: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府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安全自救统筹基金、防洪基金、道路建设基金、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在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中法规,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按收回本息金额的5%付给收回人报酬,报酬从收回款中支付。有的市地方税务局法规企业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超支部分,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得税增长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扣除;企业集资利息可按15%扣除。有的市国家税务局法规计税工资标准为720元/人.月。上述法规,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侵蚀了税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减免税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法规“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省里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有的省省委、省政府下文法规“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需要扶持照顾的个别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老区异地经济开发,新办企业视同老区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省扩大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有的市法规集体企业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五、自行扩大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省石油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单位分别实行以地区石油公司、县药材公司和省农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法制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政体制的影响,形成有些地区和部门税法观念不强,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自立章法,随意变通,不按统一税法办事。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检查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希望被检查出问题的省市,认真按检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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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1-06
文号:国税发[1996]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98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略部署,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应对主管所得税的人员进行普遍培训,提高于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突出重点,严格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查重点和实施办法。

  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按照上述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审查项目的要求,抓住重点,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的问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理,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以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抓紧清理欠税,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中央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重视和强化对这些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把有关法规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均应按法规依法就地征税。按照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要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较健全的,应坚持实行查账征收;对法规允许核定征收的,应严格控制,不允许扩大范围。

  五、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

  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度汇缴改革中,各地都选择了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度的汇缴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方案,一定要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止改革试点走过场。鉴于纳税人办税能力不一,税务机关工作也有跟不上的情况,试点工作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尤其对一部分财务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的国有小企业、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一般不宜纳入试点范围。1995年度汇缴改革试点企业较多或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采取适当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质量等,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为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已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进行了培训。各地要抓紧落实培训工作,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查出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对1996年度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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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1-08
文号:国税发[1996]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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