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6]398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是负责外轮理货行业管理、行业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管理性公司,从1988年至1996年,向所属分公司按理货收入3%提取管理费,允许分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鉴于此,现对1995、1996年度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提取、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394号 国税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陕西、内蒙古、北京市(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经审核同意,神华集团公司所属7户紧密企业(名单见附件),1996年度暂由神华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采用八年期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158号)收悉。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折旧方法问题,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设备使用强度高、更新快,且经常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简称税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按照税法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法规国税函[1996]541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法规财税政字[1996]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财税字[1994]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