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7]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专项基金付赔数×8%/(1-8%)
法规国税函[1997]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中国事务所更换驻在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科委《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变更驻在员备案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30号)。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中国事务所是执行中日两国政府技术合作的日方驻华机构。因该所副所长驹泽彰夫任期已满,国家科委同意日方派遣新井明男来华接替驹泽彰夫的工作。关于新井明男的税收待遇问题,仍按《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在北京设立的常驻机构驻在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3号)的法规办理,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变更驻在员备案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法规署监[1997]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加工贸易银行保证台账金台账工作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并会商外经贸部同意,现决定:除[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文规定需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开展进口料件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各部委直属公司的批件或协议、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请各关严密监管,加强核销。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及时反馈。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法规国税函[199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法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法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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